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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了官司去执行,才发现公司账上根本没钱。光盯着公司没用,得往上看一层——股东认缴的出资到位了没有?没到位,能不能拉他们一起还钱?今天讲一个最高法审查的案子((2024)最高法民申4492号)。一、案例分析1、这个案子是怎么回事,某实业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债权人某科技公司只好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债权人发现这家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的钱却没交齐,于是申请追加黄某、张某、屈某、王某四名股东为被执行人,让他们在没出资的范围内替公司还钱。法院一开始驳回了申请,债权人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路打到最高法。四名股东也喊冤,拿出出资证明、银行转账明细,说早就把钱交了。可法院一查,问题就出来了。2、股东说"钱交了",法院为什么不信,第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这四名登记股东实缴出资额全是0元;某实业公司2022年度年报也写着,黄某、王某实缴出资是0。第二,股东拿出来的转账记录、交易明细,没有一笔备注"股东投资款"。钱是转了,可转的是不是出资、什么用途,外人从记录上根本看不出来。而《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四十九条写得很明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本案裁判时适用的原《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内容与此一致)。光有转账,不等于出资到位。3、最高法明确:对外公示的信息,才是债权人的信任依据最高法讲得很直白:股东说自己交了钱、或者不用承担出资义务,可公司的公示信息和他们的说法对不上。债权人是看着公示信息才敢跟公司做生意的,这种信赖利益,股东一句"我私下交了钱"对抗不了。更关键的是,那几份出资证明是一审判决之后才开出来的,加上某实业公司未出庭质证,法院没有认可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4、最终结论: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四名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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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废止沿用二十年的"实际施工人"制度,将原权利救济统一纳入"折价补偿+代位权"双轨路径。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答记者问的权威解读,系统分析代位权新规的制度变革,专题研讨建工代位权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效力这一核心争议问题,提出建工代位权应区别于民法典一般代位权、倾向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瞻性观点 。同时指出, "实际施工人"概念虽已废止,但实际从事施工的群体仍大量存在,由此引发的权益保护与社会风险化解问题并未随之终结,在过渡期内法律界应持续关注,推动制度层面保障建工代位权的优先受偿效力。【关键词】 建工司法解释二;代位权;优先受偿权;合同相对性;溯及力;撤诉再起诉一、制度巨变:从"突破合同相对性"到"回归民法基本原理"《建工解释二》的出台,标志着建设工程领域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向。陈宜芳庭长在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实际施工人'及相关裁判规则是2019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民法典公布前为兜底农民工工资而作出的特殊司法政策安排;条例公布后,农民工工资保护有了直接、明确和有效的制度途径,所以当前司法规则的设...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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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往来日益密切,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跨境投资、贸易、融资、股权及服务合同纠纷不断增加。对于跨境商事争议而言,取得胜诉判决并非争议解决的终点。当债务人的主要财产位于另一法域时,如何实现判决的跨境流通与执行,往往直接决定胜诉债权能否最终实现。2024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新安排”)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同步实施。相较此前两地依据2006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旧安排”)建立的判决互认机制,新安排在适用范围、管辖基础、可认可判项以及申请法院等方面均有较大拓展。新安排的实施,意味着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跨境认可与执行机制进入新的阶段。对于长期从事内地与香港跨境交易的企业而言,这一制度变化不仅关系到争议发生后的判决执行,也应当反向影响合同起草阶段的争议解决条款设计及争议发生后的诉讼策略选择。一、从“协议管辖”到更广泛的判决互认:新安排显著扩大适用范围旧安排建立的判决互认机制具有较为严格的适用前提,其主要适用于当事人订有书面管辖协议,并由内地或者香港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力的特定民商事判决。在实践中,“书面管辖协议”“唯一管辖”等要求成为判断一份判决能否进入跨境认可执行程序的重要前提。新安排对此进...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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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9日至30日,第三届深圳法律服务博览会(简称“法博会”)将于深圳会展中心(福田)6号馆盛大启幕。本届法博会以“服务融制造,法治链全球”为主题。作为深耕湾区的法律服务机构,卓建律师事务所组建由多位高级合伙人及专业律师构成的代表团亮相6C60展位。诚邀各界同仁莅临交流,共话法律服务赋能产业发展、协同创新的崭新机遇!展位信息深圳会展中心(福田)6号馆6C60展位展位亮点01一对一公益免费法律咨询现场持续开放展位公益咨询通道。企业合规风控、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人事管理、婚姻家事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各类法律难题,卓建所专业律师一对一答疑,为您提供兼具专业深度与民生温度的法律服务体验。02产品路演,窥见未来8月29日上午,卓建律师将在产品路演区分享卓建AI产业链法律服务产品。整套产品包含30项标准化法律服务,配套跨层共性法律服务,助力AI企业全流程合规发展。诚邀各位同行、客户及创新伙伴莅临交流,共同探索法律服务的未来形态。03到场打卡,定制伴手礼免费领专属打卡礼品已备好!莅临展位交流洽谈、咨询打卡,即可领取精美定制伴手礼(獬豸书签、卓建法律博物馆冰箱贴、帆布袋、扇子等)礼品数量有限,不要错过!04现场招聘,直面沟通机会展会同步开启线下招聘!卓建律所广纳法律行业英才,欢迎有志投身法律服务行业的业内同仁进行面对面深度交流,携手共建法律新生态。参展指南扫描下方小程序码,完成观众注册,生...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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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自2021年至今,笔者律师团队深耕大湾区商事租赁争议领域,先后代理了多家承租用电企业针对转供电环节加价纠纷的诉讼案件。5年间,我们亲历了“二房东”随意加价从“行业潜规则”到“司法严管”的转变。通过系列诉讼与谈判,我们团队累计为用电单位追索回违规加收的电费近3000万元。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个显著特点:尽管加价行为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但大多数案件最终以调解或和解结案。这背后有着深刻的商业逻辑:一方面,出租方多为专业二房东,面对我们提交的广东省高级法院的典型判例、详实的电网缴费凭证以及国家及省发改委明确的行政处罚及政策风险(如《电力法》、《价格法》及发改委列列文件规定的高额罚款),其深知败诉风险极大;更重要的是,他们极度担心同一园区其他租户效仿起诉,引发连锁反应,因此大多愿意在法院判决前和解。另一方面,租户虽然占据法理优势,但考虑到厂房搬迁的巨大成本、生产稳定性以及与出租方后续合作的可能,且胜诉款项往往可以与后续应付租金、电费进行抵扣(即“债的抵销”),也不愿彻底与出租方撕破脸皮。这种“斗而不破”的博弈,使得我们在诉讼中既能有效降低租户的经营成本,也防止了原被告双方矛盾的激化,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基于此,我们拟通过以下三篇系列文章,从“条款效力定性”、“诉讼实战策略”到“裁判尺度演变”,全方位解析转供电加价争议的攻防之道,以飨读者。(本篇从司法趋势看行业规则...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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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了官司,申请强制执行,结果发现对方公司名下没钱。再一查工商档案,好家伙——公司在你打官司的时候悄悄把注册资本从几百万砍到了几万块。这不是明摆着"金蝉脱壳"吗? 债权人遇到这种情况,第一反应往往是愤怒加无奈:公司没钱了,股东减了资跑了路,我这钱找谁要? 答案是:减资没通知你的,减资股东得赔钱。一、什么是公司减资?为什么股东要担责?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还债的"底子"。股东认缴了多少,公司出了事,债权人就有权在认缴范围内追股东。 所谓减资,就是公司把注册资本减少。比如原来注册资本500万,减成3万,股东的责任范围就从500万缩到3万。如果公司欠了你的钱,一减资,股东能被追的范围就大幅缩小了。 法律不是不让减资,但规定了严格程序: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后,必须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前还钱或者提供担保。 这个道理很简单:你要缩"底子",得先跟债主说一声,让债主有机会要求提前还款或提供担保。你不说,债主的权益就悬空了——这就叫"瑕疵减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瑕疵减资跟抽逃出资对债权人的伤害没有实质区别,减资股东要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还不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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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校友之力,汇产业之智,启协同新篇!2026年8月16日,成都理工大学砚湖企业俱乐部成立大会圆满落幕,各界校友精英、企业家代表、高校嘉宾齐聚蓉城,共同见证校企协同发展新平台的正式启航。卓建律师事务所获评俱乐部第一届理事单位,卓建(银川)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石砚清律师代表卓建律师事务所受邀参会。以砚湖为名,承母校初心,促产业共生。成都理工大学砚湖企业俱乐部,是学校深耕校友经济、搭建校企联动的核心赋能平台。平台依托成都理工大学雄厚的学科积淀、优质的人才资源与前沿的科研成果,串联全国校友企业资源,打通高校、企业、行业的沟通壁垒,搭建起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高质量桥梁,为校友企业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产学研深度融合注入源源不断的新生力量。参会期间,卓建石砚清律师积极参与大会交流研讨,与众多校友企业家、行业机构代表深入对接、互通资源。围绕企业合规经营、商事风险防控、股权架构优化、企业法律赋能、校企法律服务联动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度交流,分享实务经验、探讨行业趋势,充分展现了卓建律所作为理事单位的专业实力与服务诚意,为后续多维合作、精准赋能奠定了坚实基础。全国布局,协同聚力,护航校友企业发展。 卓建律师事务所作为国内领先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长期深耕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在全国设有多个分所,形成辐射西南、西北及沿海经济带的法律服务网络。此次荣任理事单位,卓建律师事务所将充分发挥成都分所的...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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