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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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重庆)律师事务所2026年4月16日,卓建(重庆)律师事务所特邀本所合伙人、副主任陶朝伍律师,开展《青年律师的执业成长与业务开拓》专题培训。本次培训立足行业实景、聚焦青年痛点、输出实战方法,为全所青年律师带来一场兼具高度与温度的成长赋能课。2026年4月24日,长期深耕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林凤律师应邀来到重庆分所,以《出海那些事》为题,为重庆分所同仁带来了一场兼具视野高度与实务深度的业务指导培训。卓建(马鞍山)律师事务所一年一度的濮塘庙会如期而至,热闹非凡。为切实将法律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卓建(马鞍山)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团队走进庙会现场,开展公益法律咨询志愿服务,以专业力量护航民生,让法治温暖触手可及。 为持续提升律师案件办理质效、精进专业能力,卓建(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吴其银律师开展案件办理全过程复盘专题讲座,以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为同仁带来一场干货满满、实操性极强的专业分享。 卓建(中山)律师事务所近日,中山律协公布第一批中小型律所(团队)“专精特新” 认定结果通知。“卓建中山资本市场合规与并购重组业务团队”、“卓建国有集体企业的合规与资本运作业务团队”被认定为“专精特新”律师团队;“卓建中山劳资矛盾多元化解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团队”被列为“培育”对象。 近日,卓建中山律所党支部联合市律师行业党委“1+1+N+X”党建结对共建单位,开展“传承五四薪火・铸牢党性之魂”主题党建活动。组织党员律师走进中山市东区革命斗争史展馆,追寻红色足迹,感悟革命初心,汲取奋进力量。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春和景明,万象更新。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举办温馨隆重的迎新晚会,新老同事欢聚一堂,共叙情谊、共话发展。 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丰律师经过系统学习、考核,获得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培训中心颁发的企业财税合规官(CTCO) 证书,并入库中国企业...
發佈時間: 2026 - 04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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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委员会成员履职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委员会在推动协会建设、促进广东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近期,广东省律师协会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委员评优办法》,组织各委员会依规评选出优秀委员并公布获选名单。其中,卓建律师事务所多位律师成功入选。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金振朝律师(委员)广东省律协银行与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专业领域:融资担保、银行金融、融资租赁、保险、公司治理、股权、商业保理、法律顾问等李兰兰律师(主任)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会专业领域: 数据合规、数据治理设计、数据资产管理尹秀钟律师(委员)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专业领域: 中日韩法律顾问、跨境投资并购、海外合规运营及争议解决许怿滨律师(副主任)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专业领域:物业管理、房地产、法律顾问此次获奖是省律协对卓建律师工作能力与法律素养的认可,体现了省律协对卓建律所参与律师行业服务管理工作的认可与厚望。未来,卓建律师事务所将持续提升律师队伍的业务素质与法律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鼓励更多律师投身行业建设,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法律服务行业贡献卓建力量。来 源|品宣部审核|执行委员会编辑|卓小豸
發佈時間: 2026 - 03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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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7日,申某斌与卢某波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约定卢某波将其所有的灰色江淮车以31000元价格转让给申某斌;当日申某斌通过手机银行付清全款,卢某波交付车辆,申某斌实际占有该车。2022年6月21日,龚某民、李某林因与卢某波、刘某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6月27日,龚某民、李某林申请诉讼保全,建始县法院作出(2022)鄂2822民初17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卢某波名下的案涉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2022年8月10日,建始县法院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2022)鄂282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卢某波、刘某玲支付龚某民、李某林购房款128800元及违约金。因卢某波、刘某玲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龚某民、李某林于2022年11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2月27日,申某斌对案涉车辆的查封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建始县法院受理后审查,作出(2023)鄂2822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卢某波名下案涉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二、裁判要旨 建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执行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本案中,案涉车辆虽登记于被执行人卢某波名下,然卢某波已于2022年5...
發佈時間: 2026 - 03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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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李兰兰律师团队,成功中标深圳市龙华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数据要素流通全流程合规法律服务项目。本次中标,是龙华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对李兰兰律师团队在数据合规、政务数据治理领域专业能力、行业经验与服务能力的高度认可,也标志着团队在政务数据合规、公共数据运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服务领域再添重要标杆案例。 本次项目聚焦数据要素流通全流程合规,全方位提供数据合规体系搭建、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合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合规、数据合规培训、制度规范起草与完善等一站式法律服务,精准匹配政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合规需求。未来,李兰兰律师团队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与实践经验,以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助力深圳市龙华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构建安全、规范、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合规体系,为龙华区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数字政府建设与数字经济发展贡献专业法治力量!深圳市龙华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作为区域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的主管部门,肩负着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规范公共数据运营、保障数据安全流通的重要职责。本次采购数据要素流通全流程合规法律服务,旨在进一步完善数据治理体系、筑牢数据安全合规防线,为龙华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李兰兰律师卓建律所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数据合规、数据治理设计、数据资产管理。魏安迪律师专业领域:数据合规、隐私保护、企业合规。来源:魏安迪审...
發佈時間: 2026 - 03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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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3 月 20 日下午,由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主办、卓建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深圳市消委会第七届律师团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卓建法律博物馆顺利举行。卓建法律博物馆作为深圳市消委会消费教育家园,卓建法律博物馆以专业阵地与法治文化底蕴,为本次会议提供全方位支持,助力深圳消费维权法治建设再启新程。 会议伊始,全体参会人员一同走进卓建法律博物馆,沿着法治文化脉络,全方位感受法治传承,让每一位参会者在参观中,深刻理解法治守护民生的深层意义,坚定以专业力量护航消费者权益的初心使命。卓建法律博物馆与市消协会共建消费教育家园,长期承担法治宣传、消费教育、公益普法等功能,为深圳消费维权事业提供法律、文化与阵地支撑。下一步,卓建法律博物馆将持续发挥平台作用,常态化开展消费教育与法治文化主题活动,以沉浸式普法体验增强市民维权意识,以专业阵地赋能深圳放心消费环境建设。 参观结束后,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第七届律师团举办了第一次全体会议并颁发了证书。 (公布会议负责人名单并颁发聘书)作为本次会议的承办单位,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委会委员、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胡相伟全程深度参与本次会议,以专业力量助力会议高效举办。这不仅是行业和主管部门对卓建专业能力、影响力的充分肯定,更彰显了卓建所在消费维权、法治宣传领域的积极作用,致力于用专业法律服务为市民消费保驾护航。 未来,卓建律师事务所...
發佈時間: 2026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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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卓建律所合伙人陈曦尧律师亲办了Z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该案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起诉决定。在税务监管日趋严格的当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经营中的高频高危风险,这起亲办案例的不起诉逻辑,不仅能为企业厘清虚开罪的核心认定标准,更能提炼出可落地的财税合规实操建议,帮助企业筑牢经营的“税务安全线”。一、核心争议:449万发票涉案,侦查认定存在多重关键瑕疵2022年9月,广东省D市公安局依据线索,对当事人——Z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立案调查。侦查机关认定,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方某为抵税需求,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刘某让M建材公司开具42张建材增值税专用发票,税价合计449万余元,税额51万余元,且通过邮寄方式获取抵扣账单。陈曦尧律师在案件介入后发现,侦查机关的指控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链断裂、核心判定逻辑片面等多重关键瑕疵,这也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1.不真实交易认定过于武断:Z公司与M公司留存有完整的四流单证(《材料购销合同》《送货单》《银行回单》《发票》),送货单有送货人签字并加盖对方公章,但侦查机关未对交易真实性进行实质侦查,直接推定无真实交易;2.资金性质判定存在片面性:侦查机关仅以方某与中间人刘某存在资金往来,就直接认定该款项为“虚开回流款”,进而推定交易不真实,未对资金性质...
發佈時間: 2026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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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合同保全制度的核心内容,旨在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民法典》第535条将代位权客体从“到期债权”扩展至“债权及其从权利”,为代位权制度的解释适用留下了更大空间。然而,代位权客体的范围界定始终是理论与实践的焦点问题,特别是当债务人基于无效合同取得财产返还请求权时,该权利能否成为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标的,在理论与实务中均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通过梳理代位权的规范内涵与法理基础,分析无效合同财产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定位,进而论证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可以成为代位权客体,但其行使需满足特定构成要件且存在必要限制。对这一问题展开深入探讨,有助于完善代位权制度的理论体系,亦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一、问题的提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肇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正式确立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后被各国民法所继受。我国《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相较于原《合同法》第73条将代位权客体限定为“到期债权”,《民法典》的修订扩张了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将“债权”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一并纳入代位权客体范畴。然而,立法的扩张并未消解理论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颇具挑战性的问题是: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發佈時間: 2026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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