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7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第三次全体合伙人会议在国银金融中心大厦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为卓建新办公职场研讨会。本所合伙人律师、监事会等六十多人参加了此次会议。卓建所经过十二年的发展,团队不断壮大,现有办公场地已无法满足本所的发展需求。由卓建管委会、高级合伙人与监事会成员组成考察小组,考察走访多家写字楼,最终决议国银金融中心大厦为我所新办公职场。会议先由一体化运营委员会主任任忠孙律师为大家介绍了新职场的租赁及设计情况。新职场设计了法律博物馆、法治时空隊道、律师乐队吧区、阶梯培训课室、直播模拟法庭、专门健身楼层、文化展示长廊、员工专属餐厅。堪称"有文化、有特色、有气质"的律所。卓建所张斌主任汇报了新办公职场各项费用及办公室、卡座费用等预价情况。最后由分所发展委员会主任杨林律师汇报分所建设事宜。议程结束后,各位合伙人也纷纷献言献策,表达对新职场的设计效果图十分满意,并对未来在业务发展及团队建设等方面规划谈了各自的见解,表达了大家携手并进,共建共享,在张斌主任的带领下将卓建所越办越好。张斌主任总结新职场的搬迁是卓建所一个新起点,我们要立足新起点,迈向新征程,实现我们“双百十千”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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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伟霞律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对违约金的司法调整进行了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进一步对法院对违约金的调整的依据作出规定。本文结合最高院调整违约金的相关案例,对最高院的裁判观点进行梳理。一、资金占有损失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院关于逾期付款的相关案例中,将实际损失认定为是逾期付款导致守约方在对应期间无法占有资金的损失,其调整范围则参照有两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失效](以下简称“《借贷意见》”,《借贷意见》已因2015年08月0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而失效。)第6条,即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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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6日、17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双百十千”人才培训计划第七期课程在京基100大厦深圳法学会如期举行,本期的学习主题是《破茧成蝶--TTT企业内训师技能训练》。为期两天的课程是由IPTA国际职业训练协会认证讲师、TTT国际职业培训师标准课程授权导师、吉林省交通厅特聘讲师、畅销书《讲故事》著作人、中国百强讲师徐云松老师主讲。课程分为知己明训、立场亮相、结构设计、有效呈现等板块,徐云松老师风趣幽默又充满睿智,提出“老师是站着的学员,学员是坐着的老师”的理念,通过示范、游戏、举例子、分组上台演练等形式讲解培训课程的内容与形式设置,引导大家掌握企业培训的技能。学员积极参与,老师全情投入,课堂氛围热闹非凡。“双百十千”人才培训计划是本所“三五规划”之一,旨在通过系列制度设计及培训,提高全所的创收能力,为本所打造100名年收入过百万的骨干律师,10个年收入过千万的专业团队。通过企业内训师技能训练,本所律师深受启发,受益匪浅,在给企业进行法律培训时能更好地展现专业技能,树立专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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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烨云概要: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原则上应当尊重当地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对是否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可能存在因项目所在地不同而存在差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要求,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正是基于上述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均会将上述要求设置为“资格条件”,如若供应商不符合上述条件,将会被认定无效投标。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就针对何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的违法记录在实践中极为明确,行政主管部门、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均可通过核查投标供应商是否已被作出有效的刑事判决文书或行政处罚文书进行认定。而关于多少金额的行政处罚罚款被认定为“较大数额罚款”尚无直接的法律依据。一、“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指处罚金额达到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有权提起听证的数额根据《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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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9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穆银丽同志带领卓建所第一至第七党支部书记一同参加了由深圳市委组织部组织开展的全市党支部书记全员专题培训班。此次培训由深圳市委组织部组织,全市各行业党委党支部参训人员达700多人,旨在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学习培训向基层延伸,深入开展第二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体教育,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此次学习,卓建党委高度重视,严格要求每位党支部书记按时参加学习,做好学习记录,并将会议精神贯穿到平时的工作生活中,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会后,穆银丽书记对卓建各党支部提出高度要求,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并就围绕“全面提高新时代党支部建设质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写出自己的心得,上交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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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照超律师在刑事辩护案件的办理中,取保候审一直被认为是衡量辩护效果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一直渴望获得的结果,自然也就成为很多辩护律师的工作方向。但是在实践中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却是很低的,这里面有案件本身的因素(比如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也有我们国家刑事政策的因素,还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方式方法问题。传统的取保候审方式是直接向办案机关申请,但是2016年1月22日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取保候审增加了新的实现方式。根据规定第十七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根据规定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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