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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阻碍法院执行查封房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王玮、徐鼎 | 文一、案例背景介绍2003年11月28日,徐某某与某机关服务中心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涉案房产。2010年1月4日,双方签订《职工购房补充协议》,约定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产权证办理。2010年12月29日,涉案房产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徐某某,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2013年10月14日,赵某与徐某某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赵某所有,但至今登记在徐某某名下,由赵某与女儿徐甲居住。2019年6月20日,法院调解确认徐某某应偿还刘某某借款及利息。2020年4月28日,法院查封徐某某名下涉案房产。赵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停止执行。二、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不能直接确认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但其对该房产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根据刘某某的申请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理由是:一方面,赵某案涉房产享有的请求权成立在前,其与徐某某不存在通过离婚协议转移、逃避此后徐某某可能发生的担保债务。刘某某的请求权与赵某的请求权相比较,在时间上不具有优先性。另一方面,从两种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赵某享有的是针对案涉房产要求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而刘某某享有的是针对徐某某的一般金钱债权,该金钱债权并非基于对案涉房产公示的信赖而产生。因而,刘某某的金钱债权请求权与赵某某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比较,在性质和内容上亦不具有优先性。故赵某关于停止对案涉房产强制执行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案件总结在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之中,一般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分割内容,系夫妻之间约定仅约束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和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需经案外人通过行使要求被执行人登记变更房屋所有人的请求权,才能实现物权变动,从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基于此逻辑,在执...
發佈時間: 2024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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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执行案件中结案方式对应的事由及要求刘梵、王玮 | 文你的执行案件结案了吗?执行法院以什么方式结案的?执行案件中存在的六种结案方式,你都知道吗?弄清楚以什么方式结案对案件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相当重要,每种结案方式均存在其特定的结案事由。本文旨在通过对六种结案方式及其相应的事由进行简明扼要地阐述,以期为读者在未来处理相关案件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一、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原则上已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三、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申请人撤销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的;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發佈時間: 2024 - 07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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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快速执行案件中的财产处分措施你知道多少呢?王玮、徐鼎 | 文财产处分措施是指为了确保债权人能够实现其债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限制性处理的一系列法律手段。这包括但不限于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以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财产处分措施通常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比如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分。那么在快速执行案件中,财产处分措施的具体流程有哪些呢?一、财产处分措施的操作人员财产处分措施由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根据承办人的指令操作,也可由承办人操作。二、财产处分措施的具体流程1.线上扣划措施处分财产的主要类型为扣划银行存款、公积金、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余额。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承办人即可在总对总查控系统或者鹰眼系统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划拨等措施。“总对总”系统中扣划银行存款需要在冻结后等待15天的异议期才能进行扣划。深圳本地银行账户也可参照上述系统设置标准在冻结后给予15天异议期。2.解除控制措施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的控制措施和其他限制措施;当事人书面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并书面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控制措施,可以解除。其他需要解除控制措施的情况应当报经团队评议决定。3.线下处分措施扣划、解除控制无法进行线上操作的,深圳辖区的通过鹰眼系统集约执行将指令发送执行实施处...
發佈時間: 2024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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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涉税司法解释背景下,再看“票货分离”模式虚开认定陈曦尧 | 文编者按近日,笔者代理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当事人通过购买电池发票的方式,伪造虚假货物出口并退税,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上游供货方采取“票货分离”的方式,将部分客户未索要发票的富余票开具给我方,被公诉机关认定构成《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然我方当事人被认定为《刑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没有异议,但因出口退税环节较多,涉及采购、报关、退税等多个环节,本着不能割裂案件,不能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办案理念,同时结合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涉税司法解释)的背景下,笔者认为需要重新审视“票货分离”模式的虚开认定,并尝试提出企业财税合规针对性建议。01.国家对增值税的征管原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不一定是纳税义务方,首先我们必须搞懂国家增值税发票的征管原理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为了方便叙述,笔者以13%税率为例绘制下图进行具体说明。如图所示,充电宝商品需要经过ABC公司若干环节最终达到消费者手中。因为增值税的征税原理是通过环环抵扣的进项税抵扣机制,消除对...
發佈時間: 2024 - 07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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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并于2024年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其中解散清算义务人发生了较大变化。01.清算义务人从股东变更为董事在现行公司法下,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组成。新《公司法》第232条则将清算义务人明确为董事,且不再区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清算,这也是本次修订中公司治理模式由“股东会中心”向“董事会中心”转变的体现之一。02.公司清算的类型公司清算包括以下类型:因破产清算所适用的法律、程序与解散清算不同,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本文只探讨解散清算。解散清算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自行清算的触发情形如上,强制清算则是在自行清算不能的情况下启动的司法程序。解散清算流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因合并、分立解散的情形外,公司注销的前提是完成清算。但实践中,很多公司经营不下去就是直接关门大吉,从老板到股东没有人重视注销流程,也不清楚清算到底是什么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解散清算流程如下:公司清算程序最主要的作用之一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清算流程中包括对公司财产盘点、债权清理、债务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等,不仅终结对内法律关系,也在终结对外法律关系。债权人并不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的资产状况一无所知,如果允许公司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不明不白注销,必将损害债务人利益。新增简易注销程序本次新公司法中同时新增了简...
發佈時間: 2024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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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反向讨薪”,要求员工返还绩效奖金彭湃 高海玲 | 文一、背景与问题近段时间各大银行的“反向讨薪”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还有新闻曝出,中建某局这类非金融企业也要求员工退回近三年绩效薪酬【来源今日头条:《中建某局大量追讨员工奖金,三年内的都要退。每月工资强行扣除》】引发热议。绩效薪酬作为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一部分,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返还绩效薪酬的做法是否合法?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相关规定梳理(一)相关规定一览表文件名称施行时间相关条文《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2010.02.21第十六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2013.01.01第十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定限制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第十三条保...
發佈時間: 2024 - 06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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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系列之职业放贷任志军 | 文导读由于以往金融工作履历及专业定位的关系,不少当事人向本人咨询民间借贷及企业融资这一块的法律问题,很多问题其实很普遍。为了避免重复解答,节约双方的时间及成本,任律把常见的法律问题解答记录下来,做了民间借贷系列。关于民间借贷系列,包括本期,已经给大家分享了十二期。上十一期基本发表于2020年之前,由于21年《民法典》及2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更新实施,以往的十期可能不太适用,后面会陆续更新。本期谈谈职业放贷。关于职业放贷行为,真正被法院认定的并不是很常见。断更4年期间,任律办理了一宗疑难涉亿元的借贷案件,最终认定对方系职业放贷行为,因此借款合同认定无效,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1500万元。01.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一定期限内经常性、反复性从事有偿借贷行为的出借人。具体相关规定如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表述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發佈時間: 2024 - 06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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