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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阻碍法院执行查封房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王玮、徐鼎 | 文一、案例背景介绍2003年11月28日,徐某某与某机关服务中心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涉案房产。2010年1月4日,双方签订《职工购房补充协议》,约定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产权证办理。2010年12月29日,涉案房产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徐某某,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2013年10月14日,赵某与徐某某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赵某所有,但至今登记在徐某某名下,由赵某与女儿徐甲居住。2019年6月20日,法院调解确认徐某某应偿还刘某某借款及利息。2020年4月28日,法院查封徐某某名下涉案房产。赵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停止执行。二、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不能直接确认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但其对该房产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根据刘某某的申请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理由是:一方面,赵某案涉房产享有的请求权成立在前,其与徐某某不存在通过离婚协议转移、逃避此后徐某某可能发生的担保债务。刘某某的请求权与赵某的请求权相比较,在时间上不具有优先性。另一方面,从两种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赵某享有的是针对案涉房产要求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而刘某某享有的是针对徐某某的一般金钱债权,该金钱债权并非基于对案涉房产公示的信赖而产生。因而,刘某某的金钱债权请求权与赵某某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比较,在性质和内容上亦不具有优先性。故赵某关于停止对案涉房产强制执行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案件总结在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之中,一般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分割内容,系夫妻之间约定仅约束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和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需经案外人通过行使要求被执行人登记变更房屋所有人的请求权,才能实现物权变动,从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基于此逻辑,在执...
發佈時間: 2024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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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扫黑民警的落幕李亚兵 | 文本文字数:7552字“那是六月份的一个下午,天气很闷热,分局大院突然开来了一支检察院的车队,大约有7、8辆车那么多,而且全部鸣着警笛,黑压压来了很多检察官和法警。我当时抽调到分局扫黑专班一段时间了,正在单位备勤,突然收到政委电话,让我过去主楼大会议室说有急事找我。一去到会议室,就看到我们扫黑专班当时参与了0110案的4位民警都被叫过来了,检察院的一个年长的检察官对我们出示了传唤证,说我们几个涉嫌刑讯逼供罪,然后我们每人被三名法警押送上了检察院的警车。当差这么久,我头一次见到检察院的来我们公安抓人...”No.1二审紧急介入面前这位神色焦灼的男子,正在跟我和赵波律师讲他的到案经过,他是通过网上找到我们,希望我们能够代理他案子的二审。要不是看到他带过来的材料,我很难将他与巡警大队副大队长这个角色联系在一起。“好的,你接着说。”一边听着男子的述说,我一边低头继续看案件的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1980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A市B分局巡警大队副大队长,检察机关指控:某开发商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了A市B县6万平方米土地准备建房,黄某在该地有一果园。当地村民许某为承揽土方工程,于2017年转账10万元到黄某妻子陈某账户购买该果园,并以开发商没有对果园赔偿为由,阻挠开发商施工,索要高额赔偿。由于要求得不到满足,2018年1月10日,许某等人组织数百名村民到地块种...
發佈時間: 2024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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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暂停劳动者邮箱、系统使用权限,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彭湃 刘菁 | 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而劳动条件由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以及劳动工具共同组成,一般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器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技术资料等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而劳动条件是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特性才能明确,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暂停个别劳动者邮件、系统使用权限的情形,用人单位该行为是否构成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案例检索,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分析为读者提供参考意见。地区案号法院判决广东省广州市(2021)粤01民终2162号关于日通公司应否向许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许某某认为日通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降低工资收入,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主张日通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日通公司则认为其不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许某某是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无需向许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本院分析认为,第一,日通公司从2019年10月24...
發佈時間: 2024 - 05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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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在履行生效判决时代扣个税?凌超 | 文【前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大多涉及用人单位如何给付的问题,笔者经常收到用人单位关于是否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咨询。一方面,用人单位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而劳动争议类法律文书涉及款项大多属于工资或经济补偿/赔偿金,员工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如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员工的预期可能存在差异,员工可能基于此提出异议,甚至申请强制执行,届时用人单位仍有可能因此被列为被执行人。企业方对此左右为难,那么执行法院在面对该种情况时会如何处理呢?【用人单位代扣个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第二条及第四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有义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
發佈時間: 2024 - 05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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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执行案件转为普通执行案件的标准是什么?王玮 陈强 徐鼎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改革纲要》)指出:要健全繁简分流、事务集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实现“简案快执,难案精执”。各地法院也以“简案快执、繁案精执”为基础,设立快执、普通等执行团队,并根据执行案件数量、繁简比例与事务分段责任实现案件科学分流。但由于案件的复杂程度、标的类型不同等,法院在处理执行案件时,会出现快速执行案件转为普通执行案件的情形。那么普执案件有哪些呢?普执与快执有什么区别呢?快执转为普执的标准是什么呢?一、普执案件的类型根据《五五改革纲要》第三条规定,普通执行案件包括以下几类:(一)经过调查发现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且有财产需经评估、拍卖等处置程序的金钱给付案件;(二)排除妨碍、房屋腾迁类案件;(三)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四)其他不宜由快执团队办理的执行案件。二、快执与普执的区别快执案件一般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涉及标的额较小;普执案件中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涉及标的额较大或者需进行财产拍卖处置。三、快执转普执的标准(一)快转普的类型标准快执案件经快执合议庭审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报请转为普通执行案件交由普执合议庭办理:需要以评估、拍卖方式处分财产的;案情疑难复杂,需要提请专业法官会议或者...
發佈時間: 2024 - 05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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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定末位淘汰是否合法?彭湃 高海玲 | 文一、背景与问题末位淘汰制是指,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等级划分或排名,并对排在末等范围的员工采取调岗、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的一种管理制度。实践中常见的实施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末位淘汰制,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末位淘汰条款。对于排名末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通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制,并以考核排名为依据,与排名最末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具有合法性?二、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9.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属违法解除行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
發佈時間: 2024 - 05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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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达到业绩要求,用人单位能否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彭湃 刘菁 | 文设定业绩指标是目前公司量化管理的普遍做法,实际上用人单位有权制定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等对员工进行管理,比如对销售岗位的员工设定合理的业绩指标。用人单位通过设立业绩指标,一方面可以引导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期望的行为结果努力,提高单位生产经营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绩效管理达到激励劳动者的目的,劳动者在达成较高业绩时相应的会得到较高的报酬,实现企业与员工双赢,但与此相对的也会出现无法达成业绩目标的劳动者。销售员工“业绩不达标”,是该员工的工作能力达不到岗位需求的表现,本质上这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表现。那么在劳动者没有达到业绩要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笔者将结合相关案例以及法律分析对该问题进行解答,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合规建议。【案号】(2023)粤03民特189号01【基本案情】何某君于2020年10月27日入职星某公司,岗位为营销专员,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0月27日-2023年10月26日。在2022年5月-8月期间,何某君业绩完成情况分别是57.84%、15.91%、21.01%、50.65%(详见《业绩完成情况表》)。根据《星某文体2022年员工绩效激励办法》规定,连续两个月业绩总额完成率不足80%的销售员淘汰;星某公司以何某君连续四个月销售业绩考核不达标,无法胜任营销专员岗位工作为由,解除...
發佈時間: 2024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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