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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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签证单是决定工程价款的核心证据(书证)。一份签证单上可能记载着变更工程量、新增项目单价、停工损失等直接影响结算金额的内容——动辄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的价款争议,往往系于几张签证单的真伪认定。“真假”二字,在证据法语境下包含两个相互独立且法律后果迥异的维度:其一,签证单本身是否真实——签名盖章是否伪造、是否存在变造(形式真实性);其二,签证单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实质真实性)。实务中,将二者混为一谈的现象并不少见,有以签章真实径行推定内容真实的,也有因内容存疑而否定签章效力的。2019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施行后,私文书证的审查规则进一步明确,但司法实践中对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之间的关系仍存在不同程度的模糊认识。本文以工程签证单为例,初步梳理形式真实性与实质真实性的规范框架,从工程企业签证管理的角度提出实务建议,供读者参考。二、书证真实性的规范框架(一)形式真实性与实质真实性的概念界分1.形式真实性,要解决的是书证本身“是不是”的问题。根据《证据规定》第九十二条确立的私文书证推定规则,形式真实性的判断标准包括三个方面:(1)制作人真实——书证是否由举证人主张的制作者制作。(2)载体真实——是否为原件、有无伪造变造。(3)意思表示真实——签名、盖章是否系制作人的真实意思,是否存在盗用印章、胁迫签字、代为签署等情形。2.实质真实性,要解决的是书证内容“对不对”的问题:书证记载的思想内容是否反映了客观事实,与案件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一份形式真实的签证单,其记载的工程量、工期、单价等内容仍可能与施工实际不符。(二)规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至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证据规定》第九十条至第九十二条,共同构成书证审查的基本规则体...
發佈時間: 2026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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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华兵律师2022年1月29日最高法公布的成都九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理由系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产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分销该产品的合同无效。可见,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事实与理由,给予一个无效合同的判决和判项,是本案获选的意义。从诉讼挑起者和审判者角度,仍可归纳司法参与者经验,呈现质疑要点。一、原告在初审和上诉阶段所选诉请的请求权基础迥异原告代理人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依协议回购剩余产品,返还保证金,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即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效。上诉程序中,原告为达到一审诉讼请求同样的法律效果,诉称招财宝产品违法,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一审和二审阶段请求权基础不同,导致原告选取的证据和组织的论证,迥然不同。原告代理人在上诉程序中再三强调招财宝产品的违法性,把合同无效问题作为“靶子”,呈现在审判者面前。审判者完全抛开原、被告两方的诉求,对本案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应是原、被告双方均未预见到的。挑起一起商事诉讼,首先,挑起者诉前须谨慎选择初审诉讼请求,明确诉请的请求权基础,分解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要件,依要件选择要件事实和组织证据,整体、连贯安排论证、答辩思路。原告一审诉请的依据为合同有效,二审诉请的依据转换为合同解除或合同无效,请求权基...
發佈時間: 2022 - 0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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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涛律师2022年2月4日,北京冬奥会在万众瞩目中拉开了序幕。作为近几年中国举办的又一世界级的体育盛会,引来了全球关注的目光。2022年的开年,在中国北京,一场一场的体育冰雪盛宴让我们体会体育竞技的魅力。但是这些精彩比赛之余,法律的身影依然不应缺席。从本期开始,本公众号将根据北京冬奥会的比赛情况,卓建所专业体育法律师团队——理生律师团在冬奥会期间开设冬奥会体育法专栏,通过法律视角解读冬奥会赛场的里里外外,敬请关注。第一期回顾——佩希施泰因案的时代意义该判决开辟了对遭受不利裁决的运动员以国家司法介入的方式解决体育争端、维护自身权益的可能性,慕尼黑地方高等法院对国际体育仲裁院法律地位、公平性等的质疑,无疑推动了CAS自身的改革和制度的完善1关于短道速滑比赛引起的裁判争议北京时间2月9日晚,2022年北京冬奥会继续进行,短道速滑男子1500米决赛在首都体育馆进行,10名选手晋级A组决赛,最终韩国选手黄大宪(HWANG Daeheon)全程领滑,以2分09秒23的成绩夺得金牌,这也是本届冬奥会韩国的第一枚金牌,而我国选手任子威在短道速滑男子1500米半决赛中虽然以第三名完赛,但最终被判罚手部犯规,无缘晋级决赛。在2月7日举行的北京冬奥会短道速滑男子1000米半决赛中,韩国选手黄大宪、李俊瑞先后被判犯规。另一名选手朴章爀虽然被判进半决赛,但他在1/4决赛中受伤,导致无法参赛,这样韩国在...
發佈時間: 2022 - 0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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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2 - 0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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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1 - 12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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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1 - 1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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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思圳、赖淑芬案件起因2020年2月,T公司欲单方解除与出租人R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公司负责人得知我们是专业处理租赁事务的律师团队,于是来到卓建所向我们咨询。据悉,T公司于2019年5月在深圳市的中心地带租赁了一处商住物业,用于瑜伽馆经营,总面积约300多平方米。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瑜伽馆的生意一落千丈。因此,T公司决定关闭瑜伽馆,并希望单方终止《租赁合同》,但经过与房东R公司多番协商均无果。在了解基本案情、查阅相关文件后,我们向T公司出具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思路及方案》,分析论证了双方签署的合同的效力以及该合同关于违约的规定,并告知后期R公司可能会提起诉讼及其后果。经过我们的专业、耐心分析,T公司表示非常认可,随即聘请了我们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处理解约事宜。之后,T公司在律师指导下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并采取了相应的一系列防范措施。诉讼过程果不其然,2020年9月,R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没收T公司原先交付的保证金、并支付2020年1-9月的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共计110余万。T公司聘请我们作为代理律师出庭应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提出:一、R公司在T公司书面通知不再续租、多番请求收回房屋的情况下,仍拒不收回房屋,恶意拖延合同解除的时间,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无权向T公司主张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9条之规定(注:判决时《民法典》尚未施行,仍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發佈時間: 2021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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