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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阻碍法院执行查封房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王玮、徐鼎 | 文一、案例背景介绍2003年11月28日,徐某某与某机关服务中心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涉案房产。2010年1月4日,双方签订《职工购房补充协议》,约定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产权证办理。2010年12月29日,涉案房产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徐某某,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2013年10月14日,赵某与徐某某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赵某所有,但至今登记在徐某某名下,由赵某与女儿徐甲居住。2019年6月20日,法院调解确认徐某某应偿还刘某某借款及利息。2020年4月28日,法院查封徐某某名下涉案房产。赵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停止执行。二、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不能直接确认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但其对该房产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根据刘某某的申请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理由是:一方面,赵某案涉房产享有的请求权成立在前,其与徐某某不存在通过离婚协议转移、逃避此后徐某某可能发生的担保债务。刘某某的请求权与赵某的请求权相比较,在时间上不具有优先性。另一方面,从两种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赵某享有的是针对案涉房产要求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而刘某某享有的是针对徐某某的一般金钱债权,该金钱债权并非基于对案涉房产公示的信赖而产生。因而,刘某某的金钱债权请求权与赵某某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比较,在性质和内容上亦不具有优先性。故赵某关于停止对案涉房产强制执行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案件总结在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之中,一般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分割内容,系夫妻之间约定仅约束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和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需经案外人通过行使要求被执行人登记变更房屋所有人的请求权,才能实现物权变动,从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基于此逻辑,在执...
發佈時間: 2024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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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2 - 0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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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1 - 12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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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1 - 1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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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思圳、赖淑芬案件起因2020年2月,T公司欲单方解除与出租人R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公司负责人得知我们是专业处理租赁事务的律师团队,于是来到卓建所向我们咨询。据悉,T公司于2019年5月在深圳市的中心地带租赁了一处商住物业,用于瑜伽馆经营,总面积约300多平方米。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瑜伽馆的生意一落千丈。因此,T公司决定关闭瑜伽馆,并希望单方终止《租赁合同》,但经过与房东R公司多番协商均无果。在了解基本案情、查阅相关文件后,我们向T公司出具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思路及方案》,分析论证了双方签署的合同的效力以及该合同关于违约的规定,并告知后期R公司可能会提起诉讼及其后果。经过我们的专业、耐心分析,T公司表示非常认可,随即聘请了我们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处理解约事宜。之后,T公司在律师指导下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并采取了相应的一系列防范措施。诉讼过程果不其然,2020年9月,R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没收T公司原先交付的保证金、并支付2020年1-9月的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共计110余万。T公司聘请我们作为代理律师出庭应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提出:一、R公司在T公司书面通知不再续租、多番请求收回房屋的情况下,仍拒不收回房屋,恶意拖延合同解除的时间,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无权向T公司主张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9条之规定(注:判决时《民法典》尚未施行,仍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發佈時間: 2021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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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云健、蔡城英深圳房地产市场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2021年2月8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的通知》发布之后,深圳的二手房市场成交量明显降低,随之大量“小产权房”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5月初,央视新闻报道深圳“小产权房”交易火爆、价格上涨之后,深圳各区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加强了对“小产权房”的监管。虽然“小产权房”的买卖行为是双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但其买卖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在律师界,律师不办理“小产权房”买卖的见证业务基本已经是常识,那么房地产经纪机构能否为“小产权房”的买卖提供居间服务呢?本文将结合现有法律规定,探讨分析如下。一、小产权房的概念相关法律文件并未对“小产权房”作出明确界定或者说明,这一概念形成于房地产的交易市场,因其概念深入人心,部分新闻媒体或者官方文件也会直接使用这一概念。2013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指出,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均不受法律保护。这是唯一一份以国家部委名义印发专门规定“小产权房”工作的文件,...
發佈時間: 2021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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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湃2021年5月31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通知将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调整至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每年6月至10月发放。新的高温津贴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12年制定的高温津贴标准。此次高温津贴的是自2012年来首次调整,较2012年制定的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提高一倍。较多劳动者对于高温津贴的发放问题存在疑惑,下文将对高温津贴相关问题提供专业解答:1.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放高温津贴?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2.哪一类人群可以领取高温津贴?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作业的,此类进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可以领取高温津贴。3.在什么时间段可以领取高温津贴?根据广东省新下发的通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的6月10月发放高温津贴。因此,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可在每年的6至10月领取高温津贴,共计五个月时间。4.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工资组成部分?高温津贴应当纳入工...
發佈時間: 2021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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