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股东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吗?公司欠债无力偿还、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往往会追溯追责过往股东。很多已退出公司的历史股东困惑:股权早已转让、工商变更早已完成,为何还要被起诉追责?本文结合司法判例与现行法律规定,以债务形成时间为核心界限,厘清历史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破解实务争议。一、核心裁判原则:股东责任以持股存续期间为基础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全部财产独立承担债务,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法合规完成股权转让、退出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也无需承担后续公司债务,但存在法定例外追责情形。2024年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未足额缴纳的,原股东对未缴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该条款成为历史股东追责的核心法律依据。二、分情形界定责任:债务形成前后退出,后果截然不同(一)债务形成前已退出:原则无责,特殊例外担责若股东在案涉债务发生前,已合法转让股权、完成工商变更,且全额实缴出资、无抽逃出资、无恶意避债行为,即便后续公司无力偿债,该历史股东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例外追责情形仅限三种:一是未实缴或未足额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二是股权转让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情形;三是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无法证明持股期间财产与公司相互独立。典型判例:某贸易公司2023年3月完成股权转让,原股东张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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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56号令)将于2026年7月1日施行,对企业合规的实务影响有哪些?目前舆论多聚焦于工伤保险条款,但从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的角度审视,这份规章的影响范围远不止于单一险种——它使超龄用工从一个通常被归入"其他用工方式"顺带处理的事项,转变为需要独立审视的合规议题。本文结合劳动用工合规实务,分析新规在风险识别和流程管控两个维度上带来的具体变化,并讨论不同类型企业的差异化应对。一、新规速览:第56号令的核心要点(一)概览2026年5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56号令),拟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24条,系我国首部专门、系统规定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部门规章。(二)适用范围新规第二条将适用范围界定为"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仍纳入《劳动合同法》框架调整(第二十三条)。(三)五大核心权益24条条文围绕五项基本权益展开:1. 劳动报酬(第十至十二条):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货币形式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2. 休息休假(第九条):合理安排工时,一般不安排加班3. 劳动安全卫生(第十三至十四条):根据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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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围绕医疗反腐的高频词几乎家喻户晓:集中带量采购、两票制、阳光采购、网上挂网……不少医院领导在这样的背景下,内心会产生一种某种程度的“安全感”:过去,药企代表在科室奔波、向医生输送回扣,是显性的高危领域;如今,制度和平台不断完善,集中带量采购、网上公开挂网,两票制压缩中间环节,自己只是遵循统一制度“走程序”,似乎很难触碰刑事红线。然而,从办案实践和公开的典型案例来看,事实并非如此。对于医院领导层而言,阳光采购并不只是防火墙,更是一副放大镜。它将原本看似“程序性”的那一小段裁量权,清晰地暴露在审计、纪检和司法机关的视野之下;一旦权力行使中掺杂利益输送,留痕越充分,证据链往往越完整。本文尝试围绕三个问题展开第一,在集采和两票制的框架下,权力实际上集中到了哪些主体手中;第二,医院领导在阳光采购体系中,在哪些典型操作环节最容易触碰刑事风险;第三,对于仍然在岗的院长、书记、分管业务副院长而言,现实中可行的“安全边界”应当如何划定。一、集采与两票制之后:权力从“代表”回流到院内“小圈子”在传统“带金销售”时代,利益链的末端多集中在临床一线,通常通过业务代表“跑科室、跑医生”,围绕处方权和用量做文章。集中带量采购、两票制实施后,药品和高值耗材的价格形成与票据流转路径被大幅度规范,企业直接向临床医生输送现金或回扣的空间显著压缩。然而,利益博弈并未因此消失,而是发生了方向上的调整,更准确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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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期分享的是任志军律师代理的深圳市金某来广告有限公司(下称“金某来公司”)诉江门某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幸福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任律师专注金融法律纠纷及疑难经济纠纷,本案系典型的房企拖欠中小微企业供应商款项纠纷,面对房企“未结算不付款”“商票已付即抵债”的连环抗辩,以及长达数年的履约拖延,小微企业一度面临应收账款僵局。任律师紧扣合同履行事实与仲裁规则,精准突破结算与付款抗辩,最终不仅通过仲裁裁决全额确权,更推动双方达成以房抵债方案,实现债权100%落地,彻底化解本案纠纷。一、基本案情2020年1月,金某来公司与某幸福房地产签订《一期信报箱及地上标识导视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金某来公司承接某幸福房地产案涉项目标识制作安装工作,合同含税总价101.46万元,工期364天。2021年7月,项目发生工程洽商变更,新增工程款4.27万元;2022年1月,工程整体竣工并通过某幸福房地产及监理单位联合验收。此后仅支付15万元工程款,另出具14.2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因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剩余90.74万元工程款迟迟未付。2023年4月,金某来公司委托任志军律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幸福房地产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承担仲裁费与律师费。2023年10月,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全额支持金某来公司全部请求。2024年12月,双方签署以房抵债协议,案涉10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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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款来历与意义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系在该条第一款列举六类传统管辖连接点(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之后增设的兜底条款,标志着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从封闭的法定连接点模式向兼具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开放模式转变。“适当联系”标准的立法目的在于弥补传统管辖权连接点的不足。随着跨境交易的复杂化,许多涉外纠纷在形式上与我国缺乏传统连接点,但实质上与我国存在重要关联。立法者选择“适当联系”而非“实际联系”,正是为了适度扩张管辖权的同时保持审慎谦抑,避免滑向域外长臂管辖的窠臼。因此,“其他适当联系”的认定,既要立足于维护当事人诉权和国家司法主权,也要坚守关联性、实质性、合理性的底线。二、支持“其他适当联系”认定的情形(一)交易链条与合同履行实质性环节指向中国当交易的核心环节指向中国时,即使合同形式上与我国缺乏传统连接点,亦可认定存在“其他适当联系”。上海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和某公司诉香港利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2025)沪 01 民辖终962号),争议涉及境外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但法院认定存在适当联系:双方约定的交易方式为“CIF上海”,交易相关单证的邮寄收件地、货物实际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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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北京某贷款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叶某某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过程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依法拍卖叶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一套房产。2022年8月4日,顺义法院给叶某某及其同住家属发放八年租金共计297600元,该笔款项于2022年8月5日汇入叶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嗣后,在另案王某与叶某某、杨某某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叶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执行法院将预留的租房费用297600元,及5笔精神病人看护补贴费用3000元两笔款项共计约30万余元予以划扣。叶某某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上述款项中包含其维持基本生活的租金及护理费用,请求予以豁免。顺义法院在调阅相关卷宗并审核证据后,于2023年8月3日告知王某决定将划扣项中的300600元返还叶某某及返还的原因。2023年8月14日,王某向顺义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继续执行上述款项。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被司法处置后,为其预留的租金以及汇入其账户的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款项,是否属于豁免执行的财产范围。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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