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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阻碍法院执行查封房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王玮、徐鼎 | 文一、案例背景介绍2003年11月28日,徐某某与某机关服务中心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涉案房产。2010年1月4日,双方签订《职工购房补充协议》,约定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产权证办理。2010年12月29日,涉案房产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徐某某,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2013年10月14日,赵某与徐某某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赵某所有,但至今登记在徐某某名下,由赵某与女儿徐甲居住。2019年6月20日,法院调解确认徐某某应偿还刘某某借款及利息。2020年4月28日,法院查封徐某某名下涉案房产。赵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停止执行。二、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不能直接确认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但其对该房产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根据刘某某的申请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理由是:一方面,赵某案涉房产享有的请求权成立在前,其与徐某某不存在通过离婚协议转移、逃避此后徐某某可能发生的担保债务。刘某某的请求权与赵某的请求权相比较,在时间上不具有优先性。另一方面,从两种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赵某享有的是针对案涉房产要求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而刘某某享有的是针对徐某某的一般金钱债权,该金钱债权并非基于对案涉房产公示的信赖而产生。因而,刘某某的金钱债权请求权与赵某某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比较,在性质和内容上亦不具有优先性。故赵某关于停止对案涉房产强制执行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案件总结在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之中,一般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分割内容,系夫妻之间约定仅约束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和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需经案外人通过行使要求被执行人登记变更房屋所有人的请求权,才能实现物权变动,从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基于此逻辑,在执...
發佈時間: 2024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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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伟霞律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对违约金的司法调整进行了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进一步对法院对违约金的调整的依据作出规定。本文结合最高院调整违约金的相关案例,对最高院的裁判观点进行梳理。一、资金占有损失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院关于逾期付款的相关案例中,将实际损失认定为是逾期付款导致守约方在对应期间无法占有资金的损失,其调整范围则参照有两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失效](以下简称“《借贷意见》”,《借贷意见》已因2015年08月0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而失效。)第6条,即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
發佈時間: 2019 - 12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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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烨云概要: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原则上应当尊重当地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对是否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可能存在因项目所在地不同而存在差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要求,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正是基于上述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均会将上述要求设置为“资格条件”,如若供应商不符合上述条件,将会被认定无效投标。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就针对何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的违法记录在实践中极为明确,行政主管部门、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均可通过核查投标供应商是否已被作出有效的刑事判决文书或行政处罚文书进行认定。而关于多少金额的行政处罚罚款被认定为“较大数额罚款”尚无直接的法律依据。一、“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指处罚金额达到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有权提起听证的数额根据《释...
發佈時間: 2019 - 12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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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照超律师在刑事辩护案件的办理中,取保候审一直被认为是衡量辩护效果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一直渴望获得的结果,自然也就成为很多辩护律师的工作方向。但是在实践中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却是很低的,这里面有案件本身的因素(比如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也有我们国家刑事政策的因素,还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方式方法问题。传统的取保候审方式是直接向办案机关申请,但是2016年1月22日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取保候审增加了新的实现方式。根据规定第十七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根据规定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三)过...
發佈時間: 2019 - 12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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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振朝律师(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  【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
發佈時間: 2019 - 1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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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杰深圳市各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贴政策集锦一、深圳市相关文件《深圳市推进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办法》深市质〔2018〕571号二、各区政策福田区《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管理办法》 福府办规【2016】1号文✦资金补助范围1.使用年限超过15 年的;2.制造厂家已经退出市场或同型号设备已停止生产的;3.使用10 年以上,且调速方式、控制方式落后,能耗高、噪音大,或驱动主机和其他主要配套件技术落后、磨损老化严重的。✦资金发放流程申请—资格审查—现场安全评估—编制更新改造实施方案—业主大会表决—组织施工—验收申请—资金发放✦资金筹措机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全体业主公共收入+业主自筹+政府补助✦资金补助标准1.旧梯更新:给予更新费用50%的资金补助,每台最高不超过20 万元;2.旧梯改造:给予改造费用50%的资金补助,每台最高不超过10 万元;3.重大修理:给予重大修理费用50%的资金补助,每台最高不超过5 万元。  上述费用包括设备拆除费、购置费、安装费、改造费、重大修理费及委托电梯服务机构的安全评估、方案评审和项目验收费用。✦办理指引福田区2019年度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补助申请指引http://www.szft.gov.cn/bmxx/qftjdbsc/tzgg/201902罗湖区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
發佈時間: 2019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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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凯 缪晨曦房地产开发建设以及销售过程中,利用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偷面积”的违法行为屡罚不止,开发商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查处后,往往无法按照销售宣传的标准交付房屋,由此导致与业主之间的房屋买卖群体性纠纷频繁发生。基于上述情形,本文拟针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偷面积”产生的原因、违法性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规制建议,以引起相关市场行为主体及主管部门的重视和思考。一、“偷面积”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成因分析(一)“偷面积”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偷面积”形式多种多样,令人眼花缭乱、层出不穷。一般而言,开发商在规划设计、开发建设过程中,通常存在下表中四大类12种“偷面积”的方式。(二)“偷面积”违法行为成因分析从我们对于房地产一手、二手买卖市场的观察而言,房地产市场开发建设过程中“偷面积”行为比比皆是,屡罚不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政策规定诱因:关于套内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殇目前,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房地产建筑面积作为登记单位,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三级市场中也基本上以建筑面积为交易计算单位。从面积计算而言,建筑面积需要在除掉公摊面积之后才是套内面积;而开发商在开发楼盘规划设计过程中,通常会利用关于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漏洞,达到“偷面积”的目的。在2014年7月住建部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实施之前,不少开发商利用层高不受限制、设...
發佈時間: 2019 -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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