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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阻碍法院执行查封房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王玮、徐鼎 | 文一、案例背景介绍2003年11月28日,徐某某与某机关服务中心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涉案房产。2010年1月4日,双方签订《职工购房补充协议》,约定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产权证办理。2010年12月29日,涉案房产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徐某某,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2013年10月14日,赵某与徐某某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赵某所有,但至今登记在徐某某名下,由赵某与女儿徐甲居住。2019年6月20日,法院调解确认徐某某应偿还刘某某借款及利息。2020年4月28日,法院查封徐某某名下涉案房产。赵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停止执行。二、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不能直接确认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但其对该房产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根据刘某某的申请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理由是:一方面,赵某案涉房产享有的请求权成立在前,其与徐某某不存在通过离婚协议转移、逃避此后徐某某可能发生的担保债务。刘某某的请求权与赵某的请求权相比较,在时间上不具有优先性。另一方面,从两种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赵某享有的是针对案涉房产要求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而刘某某享有的是针对徐某某的一般金钱债权,该金钱债权并非基于对案涉房产公示的信赖而产生。因而,刘某某的金钱债权请求权与赵某某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比较,在性质和内容上亦不具有优先性。故赵某关于停止对案涉房产强制执行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案件总结在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之中,一般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分割内容,系夫妻之间约定仅约束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和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需经案外人通过行使要求被执行人登记变更房屋所有人的请求权,才能实现物权变动,从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基于此逻辑,在执...
發佈時間: 2024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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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祥林采购单位:我们还能继续建预选库吗?集中采购机构:我们还没到期的库需要终止吗?供应商:已经建好库了我们还能入库吗?现在不是已经不允许建库了吗?……这些有关预选库的疑问,大部分产生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预选库的相关要求。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功能是积极落实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关于预选招标的相关问题,需要放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进行分析。0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 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引人注目地强调“优化营商环境”,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举措,一时间,“优化营商环境”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词”。“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从中央到地方,“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成为各级政府寻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顺应社会期盼,一系列相关政策陆续出台,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央行、银保监会等部门频促实体融资成本下行,财税部门也不断出台减税降费举措。《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期施行,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条例》分总则、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督执法、法治保障和附则七部分。第一条开宗明义,讲明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快建设现代经济体系,推...
發佈時間: 2019 - 1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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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振朝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企业之间因为生活原因或者生产需要,都可能与发生借贷关系,借款关系在法律上就属于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相比较,民间借贷更为灵活、主体更为广泛,并且二者随着银根紧缩与宽松而此消彼长。民间借贷的数量是如此之多,以至于实务中,民间借贷纠纷是最常见的法律纠纷之一。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使得民间借贷再次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本文拟对民间借贷中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一、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概念早已有之,但在法律上是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首次规定。《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根据...
發佈時間: 2019 - 11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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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志军导读:为了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等两高两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9年10月21日起已经施行。该意见施行后,最近接到不少当事人集中式的咨询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问题。诸如:任律师,什么是民间借贷啊?个人之间的借款算不算非法放贷?等等。一、何谓民间借贷那么,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并非一个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只是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行为约定俗成的一种称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金融机构的借贷更加强调的是盈利性,非盈利性是民间借贷的本质所在,民间借贷是通过双方相互拆借资金达到互相帮助。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没有法律限制的,但是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超过36%即无效。因此区别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有实际的意义。两类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金融机构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从事贷款业务等相关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既包括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也包括一些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P2P及基金会等...
發佈時間: 2019 - 11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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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湃、陈琳、卢恩冲【前言】实际用工过程中,经常有些企业会在向求职者发出offer(即录用通知书)后,因反悔便在求职者入职报到前通知取消录用;甚至有些企业已经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求职者尚未实际到岗用工前,企业因反悔亦予以通知取消录用。针对这种情况,有的企业认为,此时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故可随意解约,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也有员工方认为,若求职者已接受企业录用邀请的,双方实际即已成立劳动关系,故此时应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对此,孰是孰非,我们将就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及相应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商榷。【案情事实】2016年5月27日,某公司向王某发送《录用通知书》,告知王某其已通过面试,《录用通知书》载明了录用岗位、试用期、工资、其他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地点、权利义务等事项,并要求王某于2016年6月13日上午9点准时携带最近一家就职公司的《离职证明》原件等资料报到。2016年6月7日王某的原用人单位向王某出具《离职证明》,其中载明2016年6月7日王某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同日晚上,王某收到某公司的电话通知,告知因公司内部组织变动,已不需要王某的职位,通知其不用去某公司报到。2016年6月21日,王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录用合同的赔偿金22000元、因某公司违法解除录用合同导致王某失业的赔偿金220...
發佈時間: 2019 - 0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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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林律师——深圳木头龙项目零星征收引发的思考【题注】深圳最早开始城市更新的研究和实践,十二年来,深圳的城市更新开展得如火如荼,在城市建设、土地资源的合理化利用、政府配套和公共保障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效,也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整的机制和办法,相关经验和做法甚至被广东省的“三旧改造”以及棚户区改造参考和借用,充分地展现了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特区城市的创新精神和敢想敢干的勇气和魄力。成绩卓著,但也不乏顽疾。在城市更新项目拆迁难的问题上,百分百委托意向和百分百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双百内核审批标准,还是让部分项目陷入了常年停滞甚至瘫痪的尴尬境地。如何破解拆迁难,尤其是“钉子户”的拆迁问题,已经成为了政府、企业、业主、行业乃至全社会都给予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就此展开探讨,希望能引发更多更积极的思考,并期待在制度建设上迎来突破。一、“木头龙”项目征收引起的思考2019年8月7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正式发布《深圳市2019年度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计划》(深规划资源〔2019〕361号,下称“《计划》”),《计划》共有六大内容,指出2019年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将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根本要求,进一步挖掘存量用地潜力,强化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人居环境,助力打造粤港澳湾区核心引擎功能。重点围绕“加大成块连片土地清理和整备,加快旧工业区连片升级改造”的工作要求,加快形成连片可开发的产...
發佈時間: 2019 - 0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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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振朝律师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公司的内部治理还是外部交易都面临着日益增多的法律风险。预见和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必然需要专门的法律人才,公司法律顾问就是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产生。然而,法律顾问机构或专业法律顾问并非一定能对公司起到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的双重作用。传统上,公司法律顾问的附属地位和辅助作用常使得公司法律顾问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且只能在咨询建议和事后补救方面发挥作用。为此,必须从公司治理上去探讨公司法律顾问的地位和作用,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一、公司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公司治理(corporation governance),旨在通过合理分配公司的权力资源,不断完善公司管理运营与监督控制的权力配置系统,促进其良性运转,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组织机构一般大体上可以分为权力机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策机关(董事会)、执行机关(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四类。那么,企业法律顾问应以独立的身份和地位介入哪一机构发挥作用呢?股东(大)会以合议制的方式表达公司投资者的意愿,行使《公司法》赋予的投资者所拥有的决定公司命运的各种权力,其工作方式是定期年会和临时会议,一般不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这与法律顾问在全面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防范和化解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普及法律知识和进行法律宣传教育的基本职责是有着天壤...
發佈時間: 2019 - 0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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