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阻碍法院执行查封房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王玮、徐鼎 | 文一、案例背景介绍2003年11月28日,徐某某与某机关服务中心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涉案房产。2010年1月4日,双方签订《职工购房补充协议》,约定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产权证办理。2010年12月29日,涉案房产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徐某某,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2013年10月14日,赵某与徐某某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赵某所有,但至今登记在徐某某名下,由赵某与女儿徐甲居住。2019年6月20日,法院调解确认徐某某应偿还刘某某借款及利息。2020年4月28日,法院查封徐某某名下涉案房产。赵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停止执行。二、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不能直接确认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但其对该房产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根据刘某某的申请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理由是:一方面,赵某案涉房产享有的请求权成立在前,其与徐某某不存在通过离婚协议转移、逃避此后徐某某可能发生的担保债务。刘某某的请求权与赵某的请求权相比较,在时间上不具有优先性。另一方面,从两种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赵某享有的是针对案涉房产要求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而刘某某享有的是针对徐某某的一般金钱债权,该金钱债权并非基于对案涉房产公示的信赖而产生。因而,刘某某的金钱债权请求权与赵某某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比较,在性质和内容上亦不具有优先性。故赵某关于停止对案涉房产强制执行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案件总结在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之中,一般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分割内容,系夫妻之间约定仅约束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和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需经案外人通过行使要求被执行人登记变更房屋所有人的请求权,才能实现物权变动,从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基于此逻辑,在执...
發佈時間: 2024 - 08 - 13
瀏覽次數:10
作者:周振宇律师成年人监护,目前是一个社会难题,设立专业的监护人组织,是时代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止到2018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已接近2.5亿人,而四十多年来的严格计划生育政策,使人口年龄结构呈畸形的倒金字塔,再加上城镇化加速发展,使得人口流动加剧,孤寡老人和独居老年人数量很大,当这些老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却没有亲人监护。除老人外,丁克家庭和心智障碍子女家庭,也都面临监护人缺失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2015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首次引入了“意定监护”,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第33条将此权利扩大到十八周岁以上的所有成年人。法律规定,当成年人在神志清楚时,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任意选择监护人,范围包括近亲属、邻居、朋友等信任的人或者组织。双方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负责安排被监护人的生活起居、医疗救治、财产管理和善后处理等。但在实施过程中,自然人作为监护人存在诸多不足,表现在自然人生病或死亡、能力欠缺和道德风险等,当被监护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居委会、村委会和民政部门又不能及时监管,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尽快设立专业的监护人组织,使成年人的监护更加完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日本为例,1999年,日本为解决社会老龄化问题,开始实施成年监护制度,二十年来,已形成司法、行政和民间组织全方位支持的完整体系。根据2008年到2017年统计的数据显...
發佈時間: 2019 - 06 - 18
瀏覽次數:50
依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在讨论“工程总承包”的资格设置时,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承担总承包工程的企业应具备何种资质;二是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与专业承包资质的关系。——笔者按01 承担总承包工程的企业应具备何种资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并没有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强制性规定,2003年,原建设部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并未明确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但规定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实践中对于工程总承包企业是否必须具备勘察、设计或施工资质的问题,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对此的规定并不统一。以深圳为例,2016年5月18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市场〔2016〕号),该通知明确提出,招标人在设置投标条件时可淡化资质管理...
發佈時間: 2019 - 06 - 17
瀏覽次數:105
供稿人:张金寿、王茜(qian)前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实践中,员工在行使这项权利时有哪些特别的注意事项呢?本文以三则案例为切入点对此进行解析,以帮助劳动者更好维护自身权益。【案例一】(2017)粤03民终10847号李某为某俱乐部员工,她认为公司在2016年8月18日尚未支付2016年7月工资,属未及时发放工资,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从双方劳动合同可见,双方认可公司于每月22日前发放上月的工资,该约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未就支付时间作出书面变更,即使该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亦可认定约定有效,故驳回李某的诉求。【案例二】(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53号熊某为深圳某物业管理公司员工,由于公司长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他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熊某提出离职前,公司将全部加班工资补发完毕。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公司虽存在延期发放工资的情况,但在员工离职前均已全额补发,由此驳回熊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案例三】(2017)粤0306民初7053号罗某为深圳某家具公司员工,由于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情形,他于2016年12月28日向公司邮寄《被迫辞职通知书》,2016年12月31日该快递因拒收而被退回。罗某遂...
發佈時間: 2019 - 06 - 17
瀏覽次數:763
作者:金振朝律师一、私募基金发展历程及现状(一)发展历程我国的私募基金阳光化起步较晚,起源于2004年,以“投资顾问”的形式开启了阳光化私募基金进程。直到2009年《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由银监会印发,标志着其阳光化和被国家监管机构认可。到了2012年底,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由此开启了私募基金飞速发展以及监管合规大跨步。到了2014年初,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确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度和私募基金备案制度。同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将“培育私募市场”作为专条列出。2014年6月30日,证监会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监管和发展,越来越受到了国家的重视。2016年2月开始,基金业协会陆续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私募行业自律规则,同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逐年开始公布私募基金失联名单,行业协会在逐步努力构建一套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规则体系,规范私募行业发展,直至今日,相关法规仍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二)现状由此可见,私募基金的壮大是顺应时代的潮流,但私募基金的现状为经历...
發佈時間: 2019 - 03 - 01
瀏覽次數:208
作者:肖燕律师中国当前的民办教育商业实践中,教育机构[①]的性质有两种:一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一为企业法人。《民办教育促进法》在2016年11月7日修改之前,二者的差别主要在于,企业法人性质的教育机构在绝大部分地区无法获得办学许可证(少部分地区可以,比如上海)。2017年9月1日,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生效,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登记为公司。当前处于过渡期,市场上两种性质的教育机构普遍共存,投资人或者创业者在开展商业活动时,不可避免会遇到性质选择的问题;在头部教育企业集团内部,往往是两种性质的主体共存。与其他行业的尽调思路一样,教育机构的尽调也必须首先明确本次尽调所服务的商业目的。一般来说,对教育机构进行尽调,其商业目的不外乎以下几类:一是产业整合的目的,即行业内的头部企业进行产业整合,收购同类企业或者上下游产业链企业,侧重于关注业务协同;二是投资的目的,主要是投资机构或者金融企业的投资,股权投资侧重于关注个体后期成长性,债权投资侧重于关注企业的信用状况及偿债能力;三是接管企业的目的,侧重于关注历史遗留问题及风险。法律风险的严重程度,其核心在于对于业务正常开展以及商事主体的存续产生影响的程度。因此笔者建议,律师或者法务在对企业或者学校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之前,邀请熟悉公司或者学校业务的人对尽调标的的业务进行一个简单介绍,重点关注业务种类,业务流程,收...
發佈時間: 2019 - 03 - 11
瀏覽次數:202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是卓建第一批成立的7大专业委员会之一,致力于劳动法律实务及理论研究。本稿由卓建所劳专委委员邱火灿、邹巧玲律师供稿。虽然都在倡导并呼吁男女平等、同工同权,但不得不承认很多用人单位考虑到用人成本都会慎重考虑招用女性员工(正当生育年龄)。因此,我国法律给予了女性职工不少特殊保护规定,本文主要通过笔者承办的一个劳动案件出发,分析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女性职工特殊的生育福利------产假期间如何发放劳动报酬。一、案件基本情况1、案情简介李女士于2012年4月11日入职深圳某公司,职位为客服专员,每月工资标准为5218元(其中月实发工资为4426.78元,李女士提交的社保清单证明其缴费基数即应发工资为5218元),并于2015年1月4日向公司申请休产假,产假期间为2015年2月26至2015年7月3日。然公司却克扣李女士法定产假期间的工资,即在李女士休产假期间仅发月平均工资1586.86元,导致李女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后李女士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1、请求公司支付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6月被克扣的产假工资;2、请求公司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7日期间的工资;3、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请求支付律师费。2、公司答辩公司认为并未克扣李女士的产假工资,只是未足额垫付生育津贴。3、仲裁结果1、公司支付2015年3月1日...
發佈時間: 2018 - 05 - 15
瀏覽次數:253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