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砥砺,战略为船,风帆再展!7月20日下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在平安银行大厦8楼会议室举办第三个五年战略发展规划暨产品目录发布及知识库上线仪式。深圳市司法局蒋溪林局长、刘伟东副处长,深圳市律师协会杨逍副会长、王红秘书长;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张斌主任、刘子平副主任、创始合伙人杨林律师、管委会成员高级合伙人任忠孙律师、彭湃律师、卓建党委书记穆银丽律师等嘉宾出席。与我们共同见证这一时刻的还有我们尊贵的客户朋友们。深圳市司法局蒋溪林局长在致辞中表示,卓建所是深圳本土成长起来的一个大所,为卓建所今天的三大主题:三五规划、产品目录、知识库上线点赞。会上,蒋溪林局长还介绍了目前司法行政改革的最新情况。蒋局指出,在法治建设共同体中,律师是人数最为庞大的一个群体,鼓励律师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要求,在建设公平、正义、可预见的经济发展环境中有所作为,为深圳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奉献智慧、奉献光和热。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杨逍在致辞中表示,每一届律师协会都非常关注中小律所及青年律师的发展。与北京上海对比,深圳的法律服务市场还有非常大的空间。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深圳律师也发挥敢为人先的精神,创造了很多第一:第一份法律意见书、第一位民选会长、第一个涉外所、第一个以人名命名的个人所┈┈卓建所作为本土知名律师品牌,融入了浓郁的深圳律师的这种敢为、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对卓建人以点滴能力奋发向上的精神表示赞许,对卓建所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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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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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0万元专利侵权案,卓建律师代理当事人终审胜诉近日,卓建律师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杭知初字第XXX号判决民事判决,对上诉人蔡某主张的连带支付专利使用费、赔偿侵权所获得的收益825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此,卓建律师代理的当事人获得一审和二审全胜的结果。上诉人系某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于2003年、2009年购买水箱配件,于2015年4月1日将山东某某卫浴有限公司、中山某某洁具实业有限公司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了30余份证据,主张自1996年至2013年期间的专利使用费和侵权赔偿金共计8520万元,上诉人为此支付了诉讼费454300元。卓建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某某卫浴有限公司的委托后,高度重视,指派了律师何美华、王茜出庭代理。代理律师从被告未制造销售涉案产品、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涉案产品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8520万元赔偿金额以及连带赔偿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抗辩,并提交了多份证据反驳原告主张。经两次开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证据不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某某卫浴有限公司继续委托卓建律师代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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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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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律师助力多家私募管理人完成登记备案近日,宜昌高新众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君睿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及深圳前海众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上述法律意见书项目均由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承办,左英魁律师团队具体负责。宜昌高新众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是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间接参股的公司,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从事股权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君睿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是新设立的公司,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从事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深圳前海众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在左英魁律师团队的协助下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现因其实际控制人变更,再次委托左英魁律师团队为其办理重大事项变更的登记备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述企业的委托后,指派左英魁律师团队具体承办上述项目,左英魁律师团队对上述企业进行了尽职调查,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设计整改方案,协助上述企业完成规范化整改,根据整改成果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近日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审核,上述企业完成了相关登记备案。2016年2月以来,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监管规定、监管措施逐一出台,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也于2016年9月正式上线运行。基金业协会逐步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审核力度,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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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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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律师代理“歌力思”专利侵权案成功无效原告专利近日,卓建所郑雄律师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第320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宣告201530024253.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2016年9月19日,原告深圳市松记纽扣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记纽扣公司”)以深圳歌力思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力思公司”)和深圳市金光华商业有限公司侵犯以上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6)粤03民初2324号】。歌力思公司委托卓建所郑雄律师代理此案,在代理过程中郑雄律师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和第33条对外观设计修改超范围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陈述两点意见:第一是涉案专利组件2的图片与组合使用状态图的设计不一致,涉案专利的视图存在矛盾,保护范围不能清楚界定,不能在工业上应用;第二是涉案专利组合使用状态图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后补交的,该视图中出现不同于原申请文件的设计,且不能依据其在申请日提交的视图唯一确定,故该补充提交的视图超出了申请日提交视图所表示的范围。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纳了郑雄律师的意见,认为如果授权公告时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原始申请文件中表示的相应外观设计相比,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两者不属于相同的设计,则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郑雄律师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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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民营制造业高管对于“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直觉是:这是“体制内”的事,和自己关系不大。日常业务中的灰色地带,被普遍包装为“行业惯例”“市场竞争手段”“老板心照不宣的激励方式”:· 供应商返点、节日礼金、项目回扣;· 老客户婚丧嫁娶上的随礼“走动”;· 以“利润差额”“返点比例”约定的口头分成。随着《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出台,这个问题已经无法再被回避。这一解释的核心导向之一,是在“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领域,大幅缩短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之间的法律距离:在行为构造、数额标准、情节评价和量刑政策上,呈现出明显的“趋同化”趋势。这种变化,在制造业场景中具有高度现实性—— 制造业企业内部那套以“供应链—采购—销售—项目”为核心的权力结构,正在被司法实践视为一套“具有公共性影响的职务体系”。本文试图回答三个问题:1. 在司法解释二框架下,国家与司法机关究竟在如何重新定义“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2. 对于制造业企业与私企高管,新增的刑事风险点具体落在哪里?一旦已经卷入案件,还有多大反转空间?专业辩护与合规调整各自能发挥什么作用?PART.01司法解释二到底改变了什么?——从“市场主体不诚信”向“类职务犯罪”评价的转向1. 从“身份中心”走向“功能中心”:谁是“职务人员”?传统认知中,“受贿罪”的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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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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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资金流转的链条型刑事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往往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边界。尤其是从事存在行政违规风险的商事活动,一旦交易资金牵扯上游犯罪,行为人极易被推定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笔者近期承办了一起银行承兑汇票买卖涉赃款案件,被告人在账户被公安止付后更换账户继续交易,后续账户流入167.5万元网络诈骗赃款,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控,并建议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经辩护人全程无罪辩护,法院最终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主观明知,判决四被告人全案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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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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