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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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新能源发电项目具有用地规模大、地类构成复杂的显著特征,光伏阵列、风机基础平台、升压站、集电线路等设施常跨耕地、林地、草地、海域等多类地块,极易触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法律禁区。相较于一般工业项目,新能源项目用地合规问题的暴露,不仅会造成审批延误,更可能直接引发项目停工、整体搬迁,甚至触发行政问责与刑事法律风险。内蒙古某风电项目在与地方政府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取得项目核准后进场施工,因项目 12000 亩用地中有 8600 亩位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自然资源部门紧急叫停,最终被迫异地重建,前期勘察、设计、设备预付款等投入全部形成沉没成本,直接经济损失超 2.3 亿元;江苏某光伏项目业主与村委会签订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因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且部分地块属林地未取得林业许可,被法院认定无效,业主不仅需返还土地,还需承担高额土地复垦费用。上述案例的核心共性在于,项目用地风险在开发早期未被充分识别,土地尽职调查流于形式,直至监管部门介入,已无合规补救的回旋余地。本文旨在通过全流程实务解析,将新能源项目用地的隐性风险显性化,以法律框架为基础锁定合规实施路径,为项目开发提供实操指引。二、土地合规的法律框架与适用逻辑新能源项目用地合规的复杂性,源于其同时受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环境保护、农林资源管理、海域使用管理等多重法律政策规制,单一法条无法覆盖全部合规风险,需精准把握各类规则的适用逻辑与衔接关系。(一)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刚性约束《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绝对性,不仅新建项目严禁占用,已获批项目若用地被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范围,也可能面临清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进一步将永久基本农田避让列为项目选址的前置义务,要求项目用地方案在概念设计阶段,即通过空间叠加分析完成禁区排除。生态保护红线依托中央生态...
發佈時間: 2026 - 03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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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书字号:(2022)粤0608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案由:案外人异议一、基本案情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严某华、严某敏与关某峰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某汽车销售公司、某物业公司、严某华、严某敏需分期履行债务。因义务人未履行,关某峰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粤0608执432号。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22年6月8日冻结某汽车销售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尾号7951××)。另查,严某系某汽车销售公司职员,2021年12月12日生育一孩,佛山市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其生育津贴为24003.84元,并于2022年5月16日将该津贴拨付至某汽车销售公司案涉账户(附言“生育津贴支付”)。案涉账户在接收津贴前余额为193.25元,2022年5月17日支出“对公手机短信服务费”“电子银行服务费”合计900元;2022年6月21日,法院扣划账户剩余款项23304.25元。严某遂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1. 撤销(2022)粤0608执43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 解除对案涉账户23304.25元的扣划措施。二、裁判要旨本案系案外人基于银行存款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核心在于案涉银行存款是否具有特定化属性。法院经审查认为:货币为种类物,一般以占有状态认定所有权,但特定情形下需结合款项性质、流转轨迹等因素判断是否“特定化”。本案中,严某提交的生育津贴核...
發佈時間: 2026 - 01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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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马来西亚凭借稳定的经济环境、优越的地理位置及友好的投资政策,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热门目的地之一。无论是布局制造业项目,还是设立商业实体拓展本地业务,了解当地的审批规则与注册流程都是成功落地的关键。本律师团队结合协助客户出海马来西亚的实践经验,系统梳理制造项目审批要求及各类商业实体的注册要点,助力企业高效合规投资。一、制造项目审批(一)1975年工业协调法若计划在马来西亚开展制造相关业务,需重点关注《1975年工业协调法》(ICA)的相关规定。1975年工业协调法(ICA)要求从事制造活动的公司申请由投资、贸易和工业部(MITI)批准的制造许可证。此项要求仅针对股东资金在250万令吉及以上或雇用75名及以上全职带薪员工的制造公司。制造许可证的申请应提交给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为避免理解偏差,这里还需要明确三个关键定义:1.“制造活动”是指为了使用、销售、运输、交付或处置的目的,制造、改变、混合、装饰、完成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改造任何物品或物质;包括零件组装和船舶修理,但不包括通常与零售或批发贸易相关的任何活动。2.“股东资金”是指公司实收资本、储备金、股份溢价账户余额以及损益分配账户余额的总额:(1)实收资本是指优先股和普通股,不包括以重估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资本公积金发行的红股。(2)储备金是指除重估固定资产所产生的任何资本公积金以及折旧、更新或重置准备金和资产价值...
發佈時間: 2026 - 0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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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企业重要的资产和竞争优势来源。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披露其他企业的数据,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合法性。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第13条第三款“数据保护专条”的出台,为企业在数据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尽管“数据保护专条”对非法技术措施、不正当获取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但没有将最高院典型案例中广受关注的“同质化替代”还是“实质性替代”的判断要件纳入,这就留下了是否需要以数据爬取行为造成“实质性替代”作为判断要件的难点与争议,问题的存在也给特定场景下的数据爬取行为留下了正当性空间。未雨绸缪,平台经营者需做好数据合规措施,律师建议如下:一、构建数据分级保护体系1.核心商业秘密数据:对于如客户名单、技术参数等构成核心商业秘密的数据,采用加密存储技术,确保数据在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窃取或篡改;实施权限分级管理,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赋予不同的访问权限;同时结合《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2.一般商业数据:像用户浏览记录、市场调研数据等一般性商业数据,企业需通过平台规则声明,明确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规则,告知用户和第三方数据的使用范围和限制;通过数据接口授权,严格控制第三方对数据的访问和使用,确保数据的使用符合企业的利益和...
發佈時間: 2026 - 0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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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带押过户”政策落地、《民法典》第406条重塑抵押物流转规则的背景下,已设抵押权的房产能否被法院强制过户?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异议能否阻却执行?某银行福州分行与林某、某房地产公司的执行异议案,为上述司法实践痛点提供了关键裁判样本。一、案件回溯 林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晋安区法院判决:案涉房产归林某所有,某房地产公司需配合“过户登记”。上述房产产权变更登记后,抵押权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某福州分行)对晋安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已就案涉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能办理转移登记,以及晋安法院“带押过户”的执行行为超出执行依据的判决范围且《协助执行通知书》援引的法条有误,直接损害了某福州分行作为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核心争议:已设抵押权的房产,若执行依据明确过户,抵押权能否成为阻却事由?二、裁判要旨拆解:执行异议的“边界”与“穿透” (一)执行异议≠对执行依据的“翻案”福州分行异议的核心逻辑是:《民法典》施行前案涉房产已办抵押登记,依原《物权法》精神,抵押期内未经同意不得转让。但法院明确认定:该主张属于对“生效民事判决内容”的异议,而非“执行行为违法”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依据本身的...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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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交易过程中,很多公司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并无对质量标准的约定,以致出现诸多质量争议。有约定质量标准和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对企业的影响如何?尧律师从法律层面给大家讲解一下。一、我国法律对标准的分类根据我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法律将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也即是说,国家强制性标准是最低的标准,其他标准均要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二、当合同未约定质量标准,该如何确定产品的质量标准《民法典》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也就是说,在合同当事人对质量标准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产品质量标准的认定判断是有顺位的,顺位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具体说明如下:1.优先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民法典》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合同对质量标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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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公共区域内,因台风、暴雨等情形引发的财产损害事件时有发生,损害发生后,受损业主或者相关方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会通过公众责任险来规避风险,但也会出现因责任划分产生争议的情形,对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否属于免赔范围,法院如何认定,本文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一、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承担责任的认定标准(一)案例一:大风导致树木倾倒造成业主车辆受损,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措施,应承担责任业主A停放在小区公共停车位的车辆,因相邻树木倾倒而受损。该业主主张,物业公司甲未能及时处理已腐烂的树木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管理过失,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甲则辩称,树木倾倒系6至9级大风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且已尽维护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中,物业公司甲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理应对其所服务区域内的树木、道路等尽到充分、合理的管理责任,结合当地每年都常有台风来袭的情况下,其在气象局已发布黄色预警的情况下,既没有加固树木,也没有对业主警示,故其具有一定过错。另根据有关风力划分的标准,6~9级风力尚未达到可使树木拔起的程度,而根据在案证据可认定,案涉树木在一定程度上存...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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