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一、2026年慈善信托第一季度发展情况简报截至2026年3月31日,全国慈善信托累计备案2846单,累计备案规模1088265.46万元(约108.83亿元)。季度内新设立慈善信托68单,新增设立规模44729.28万元;另有53单慈善信托发生追加,追加规模19538.65万元,合计新增规模64267.93万元。总体看,第一季度慈善信托新增设立数量同比下降34.6%,但新增设立规模同比增长271.5%。“昆仑信托·雅戈尔东方理工教育发展慈善信托”由雅戈尔集团、宁波市海曙区慈善总会共同发起设立,备案规模达2亿元,系宁波市迄今为止单笔到位规模最大的慈善信托。该慈善信托属于典型的企业家教育捐赠与慈善信托工具相结合的实践案例,通过信托机制实现教育资金的规范管理与长期运作,体现了慈善信托在服务高等教育发展及区域战略中的功能延伸。二、《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于2026年4月1日施行民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于2025年12月31日联合印发《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于2026年4月1日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核心目的:统一公开标准、提升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慈善信托规范发展 。主要内容:1. 公开主体与平台主体:受托人(多受托人时由主受托人负责);民政+金融监管部门履行监管公开。平台:以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 为唯一法定平台,其他渠道信息须与平台一致 。2. 公开内容与时限设立/变更/备案:30日内公开备案信息、信托文件摘要、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基本信息、财产规模与用途 。日常运营(年度):年度事务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次年4月底前公开 。重大事项(30日内):重大资产变动、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诉讼仲裁等 。终止/清算:终止事由、清算报告、剩余财产处理方案,清算后30日内公开 。监管信息...
發佈時間: 2026 - 04 - 30
瀏覽次數:2
前言2026 年 3 月 28 日,单依纯在深圳演唱会上翻唱李荣浩的代表作《李白》,引发版权争议。据悉,单依纯团队此前就该次翻唱事宜,已向李荣浩所属版权公司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 “音著协”)提交授权申请,但已收到明确的书面拒绝通知。在此情况下,单依纯方仍未取得合法授权便公开演唱该作品,后续单依纯方发布致歉声明,而李荣浩则进一步提出四点质问:“请问你用什么立场什么权利什么角度什么心态演唱?”,截至本文撰写之日,事件后续进展尚未明确,本文将持续关注。本次事件的核心法律脉络清晰,属于商业演出场景下典型的未经授权使用作品的侵权情形,涉案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行使了作品的著作权。从表演行为本身分析,该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多项权利。在无更多细节披露的前提下,其法律性质已较为明确,本文作者将持续跟踪事态发展。本文不以评判事件双方是非为目的,仅以本次纠纷为切入点,围绕商业演出的版权授权边界、著作权核心权利(表演权、改编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音乐版权授权的行业特性展开分析,以期为音乐行业的版权实践提供参考。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叠个重甲,笔者算是李荣浩的歌迷,同时也欣赏单依纯的演唱功底与舞台表现力,因此本文将秉持客观中立原则,仅从法律与法理层面展开探讨,且因目前尚未掌握事件全貌,暂不做主观评判,同时衷心希望此次风波能得到友好解决,华语乐坛的复兴与...
發佈時間: 2026 - 03 - 31
瀏覽次數:718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7日,申某斌与卢某波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约定卢某波将其所有的灰色江淮车以31000元价格转让给申某斌;当日申某斌通过手机银行付清全款,卢某波交付车辆,申某斌实际占有该车。2022年6月21日,龚某民、李某林因与卢某波、刘某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6月27日,龚某民、李某林申请诉讼保全,建始县法院作出(2022)鄂2822民初17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卢某波名下的案涉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2022年8月10日,建始县法院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2022)鄂282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卢某波、刘某玲支付龚某民、李某林购房款128800元及违约金。因卢某波、刘某玲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龚某民、李某林于2022年11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2月27日,申某斌对案涉车辆的查封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建始县法院受理后审查,作出(2023)鄂2822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卢某波名下案涉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二、裁判要旨 建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执行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本案中,案涉车辆虽登记于被执行人卢某波名下,然卢某波已于2022年5...
發佈時間: 2026 - 03 - 27
瀏覽次數:490
近日,卓建律所合伙人陈曦尧律师亲办了Z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该案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起诉决定。在税务监管日趋严格的当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经营中的高频高危风险,这起亲办案例的不起诉逻辑,不仅能为企业厘清虚开罪的核心认定标准,更能提炼出可落地的财税合规实操建议,帮助企业筑牢经营的“税务安全线”。一、核心争议:449万发票涉案,侦查认定存在多重关键瑕疵2022年9月,广东省D市公安局依据线索,对当事人——Z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立案调查。侦查机关认定,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方某为抵税需求,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刘某让M建材公司开具42张建材增值税专用发票,税价合计449万余元,税额51万余元,且通过邮寄方式获取抵扣账单。陈曦尧律师在案件介入后发现,侦查机关的指控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链断裂、核心判定逻辑片面等多重关键瑕疵,这也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1.不真实交易认定过于武断:Z公司与M公司留存有完整的四流单证(《材料购销合同》《送货单》《银行回单》《发票》),送货单有送货人签字并加盖对方公章,但侦查机关未对交易真实性进行实质侦查,直接推定无真实交易;2.资金性质判定存在片面性:侦查机关仅以方某与中间人刘某存在资金往来,就直接认定该款项为“虚开回流款”,进而推定交易不真实,未对资金性质...
發佈時間: 2026 - 03 - 26
瀏覽次數:540
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合同保全制度的核心内容,旨在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民法典》第535条将代位权客体从“到期债权”扩展至“债权及其从权利”,为代位权制度的解释适用留下了更大空间。然而,代位权客体的范围界定始终是理论与实践的焦点问题,特别是当债务人基于无效合同取得财产返还请求权时,该权利能否成为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标的,在理论与实务中均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通过梳理代位权的规范内涵与法理基础,分析无效合同财产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定位,进而论证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可以成为代位权客体,但其行使需满足特定构成要件且存在必要限制。对这一问题展开深入探讨,有助于完善代位权制度的理论体系,亦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一、问题的提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肇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正式确立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后被各国民法所继受。我国《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相较于原《合同法》第73条将代位权客体限定为“到期债权”,《民法典》的修订扩张了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将“债权”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一并纳入代位权客体范畴。然而,立法的扩张并未消解理论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颇具挑战性的问题是: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發佈時間: 2026 - 03 - 26
瀏覽次數:486
宇树科技作为人形机器人赛道的AI独角兽,其上市前股权架构的落地实施,是硬科技企业“控制权稳定、激励有效、财税合规”的典型范本。结合其招股书历史沿革部分,核心需拆解两大关键实操问题:一是这样的股权结构如何一步一步实现和实施,需考虑哪些要点、如何操作;二是历史沿革中股权转让与增资的比例的差异,以及对应的税务处理逻辑——这两大问题直接决定股权架构的合规性与可持续性,也是多数AI企业实控人在资本化过程中最易困惑的核心痛点。本文以股权架构律师视角,严格依据招股书细节,深度拆解实施路径、税务处理、核心困难与取舍,为AI/硬科技企业提供可借鉴的实操指南。一、宇树科技股权结构的实施路径宇树科技股权架构的落地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企业发展阶段动态调整,遵循“初创期奠定基础→成长期优化完善→Pre-IPO期闭环落地”的核心逻辑,每一步操作均贴合硬科技企业“长期研发、多轮融资、人才密集”的特点,具体拆解如下:(一)初创期(2016.8-2019.6):自然人直接持股,预留调整空间1. 公司设立(2016.8.26):主体为杭州宇树科技有限公司(宇树有限),注册资本10万元,王兴兴100%持股,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操作核心是“极简架构”,自然人直接持股成本最低、决策效率最高,为后续股权调整、融资和激励预留最大空间,契合创业初期聚焦技术研发、无需复杂架构的需求。2. 天使轮融资(2016年底):...
發佈時間: 2026 - 03 - 26
瀏覽次數:713
作为人形机器人赛道的“独角兽”,宇树科技的科创板上市之路备受关注。而其上市前的股权架构,堪称AI硬科技企业的经典范本——既牢牢锁定实控人控制权,又兼顾资本引入、员工激励与财税优化,每一处设计都藏着法律与商业的双重考量。很多AI企业实控人都会陷入两大困惑:多轮融资后,如何避免股权稀释导致“丧失话事权”?持股平台内部,为什么要搞“直接+间接”的嵌套设计,甚至拆成多个小平台?今天,我以股权架构律师的视角,结合宇树科技招股书细节,从整体架构到核心问题,层层拆解其中的门道,帮AI企业实控人看懂“控制权设计+财富管理”的底层逻辑,避开股权布局的坑。一、先看清:宇树科技上市前整体股权架构宇树科技的股权架构核心是“实控人绝对控制+机构分散制衡+员工深度绑定”,三层结构清晰,适配硬科技企业“长期研发+多轮融资”的特点,具体可分为三大板块:1. 实控人王兴兴:双层控制,锁定绝对话语权 这是整个架构的核心,也是AI企业实控人最该借鉴的部分,分为“直接持股+间接控制”两层:• 直接持股:持有宇树科技23.82%股份,全部为A类特别表决权股(1股=10票),直接掌控63.55%的表决权,奠定控制权基础;• 间接控制:通过100%控股的杭州天则科技(GP),掌控员工持股平台上海宇翼(有限合伙),上海宇翼持有宇树科技10.94%股份(B类普通股,1股=1票),王兴兴通过GP身份全权控制这部分表决权(5.23%)...
發佈時間: 2026 - 03 - 26
瀏覽次數:651
199頁次8/34首頁上一頁...  3456789101112...下一頁尾頁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