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股东认缴期还没到,能不能在执行中直接追加?——前案已认定加速到期的例外规则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大量公司股东把认缴出资期限约定到十年、二十年之后,实缴出资为0。公司涉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债权人眼看着"空壳公司"束手无策。能不能把尚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是执行实务中的高频难题。一般认为,股东依法享有认缴期限利益,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不属于《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中"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但如果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这一事实,已被在先案件的生效裁判所认定,后案的执行法院能否直接据此追加?本期结合一起执行异议案,梳理其中的裁判规则。一、案情简介 某传媒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4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现股东为徐某、李某,二人认缴出资额均为5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36年12月31日。某传媒公司填报的2021年度报告、2022年度报告显示,股东徐某、李某的实缴出资额均为0元。2020年3月30日,某传媒公司因另案纠纷被法院判决承担还款义务。该案进入强制执行后,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发现某传媒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该案债权人认为股东徐某、李某未实缴出资,申请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审查后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追加徐某、李某为被执行人,二人在各自未实缴出资金额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徐某、李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均认定徐某、李某的认缴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符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二人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2022年11月10日,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某传媒公司应向韦某支付拖欠工资等共计61980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财产调查未能发现某传媒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8
瀏覽次數:1
你收了货款,管理人却要你退回来,你做了生意,给一家公司供了货,对方也付了钱,货款两清。结果过了几个月甚至几年,突然收到法院传票——那家公司破产了,破产管理人说你收的钱是"个别清偿",要你全部退回去。你大概率一脸懵:正经做生意交了货,收到还款天经地义,凭什么要退?别慌。这类案子虽然看着来势汹汹,但不是所有钱都得退。法律给了收钱方几条抗辩通道,用对了能大幅减少损失甚至完全胜诉。两条法律,两个时间节点管理人起诉返还货款,依据的是《企业破产法》两条规定,对应两个关键时间节点:第一条:第十六条——破产受理后,个别清偿无效。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那天起,破产企业再向个别债权人还钱,一律无效。不管你知不知道对方破产了,钱都得退。这是刚性规定,几乎没有商量余地。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偏颇清偿可撤销。 如果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前六个月内还了你的钱,而当时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笔还款。但这条有一个关键但书: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记住这个"除外"——它是你应诉的突破口。案例一:宜兴法院判令返还300万某生物工程公司经营不善,欠了大量债务,2021年9月被宜兴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管理人调查发现,这家公司在破产前2个月(2021年7月),向某车辆配件公司清偿了300万元货款。管理人起诉要求撤...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9
瀏覽次數:245
引言: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是当今全球最具影响力和域外效力的贸易管制制度之一。近年来,随着地缘政治日益紧张,美国的出口管制制度日益成为维护美国科技竞争优势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国作为美国在高科技领域的有力竞争者,中国的高科技行业近些年屡次受到美国出口管制工具的严重制约及影响,熟悉了解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已经成为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必修课题之一,本文拟从历史沿革、底层逻辑、核心法律法规、管控对象以及监管机构五个方面对该制度体系进行深度分析。一、 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的历史沿革及底层逻辑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非常复杂,如果想深入理解这一制度,必须回溯其历史演进脉络。出口管制制度起源于二战时期,1935年《中立法案》授权总统控制军火物资的出口,1949年《出口管制法》是美国第一部专门的出口管制法律,该法明确以“保护国内经济、推进外交政策、确保国家安全”为目的,禁止任何军事和政治上有战略意义的物资出口到社会主义国家;到了冷战时期,1979年《出口管理法》(EAA)为两用物项管制提供了长期适用的核心法律框架,此时出口管制的核心目标在于阻止战略物项流入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然而,该法于2001年失效后,美国进入了一段长达17年的授权合法性“真空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依赖总统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每年续签的紧急状态声明维持,处于一种宪法意义上的异常状态。这一局面直到《201...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8
瀏覽次數:495
设想一个场景:明天早上,你公司的技术总监带着硬盘离职了。你能立刻写出一份清单吗——公司到底有哪些商业秘密?每一个秘密点,对应的载体是什么?保密措施又在哪里?在服务过的数十个商业秘密项目中,客户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往往是“我的商业秘密,到底是什么?”。很多企业只是隐隐约约地觉得自己有商业秘密,但无法给出言之有物、行之有效的内容;还有不少场景下,企业已经笃定“泄密/窃密事件已经发生”,却依然不清楚丢了什么。01.为什么企业"不知道自己有秘密"?首先,我国的商业秘密没有审查及备案机制(大部分国家都没有,个别的有备案机制,如泰国)。商业秘密无法像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获得有形的权利证书,企业往往会忽视对商业秘密的事前管理。其次,缺乏政策引导。长期以来,国家对于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的认定及奖补资金的发放【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专利申请补助(已废止)】,均以专利、软著、商标作为评价指标,企业缺乏主动管理商业秘密的直接动力。再次,缺乏市场的正向激励。一方面,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决定了它不能像专利、商标一样自由流通,不能拥有像“标准必要专利(SEP)”、“驰名商标”这样瞩目的、具有高商业价值的光环;另一方面,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商业秘密诉讼案件的胜诉率偏低(公众号“中国市场监管报”2023年12月1日发文称“以北京地区为例,2021年至2023年10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收商业秘密案...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8
瀏覽次數:305
很多债权人会遇到这一幕:官司赢了,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一查,公司账户没钱、没房没车,老板却早把法定代表人换成了别人——亲戚、员工,甚至八十多岁的老人。老板自己照样坐飞机、住星级酒店,日子过得滋润。难道换了法定代表人,就拿他没办法了吗?当然不是。限制高消费可以"穿透"法定代表人,直接锁住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一、法律依据:限高令不只盯着法定代表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被执行人是公司的,除了公司本身,还有四类人会被限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说,老板以为"换个法定代表人"就能金蝉脱壳,但只要他还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对这笔债务的履行负有直接责任,法院照样可以对他发限高令——不能坐飞机高铁一等座、不能住星级酒店、不能买豪车、不能高消费旅游、孩子不能上高收费私立学校。二、真实案例一:换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照样被限高四川某公司申请执行临沂某公司,判决确定400多万元租金。立案后查控发现,临沂某公司已停业,账户只有20多万元,案件眼看要"终本"。执行法官没有放弃,顺着股权结构一层层穿透,发现临沂某公司的控股公司是烟台某集团公司,这家公司经营良好、有钱还债,实际控制人就是刘某——刘某原本也是临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欠债后才辞任、转让了股...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8
瀏覽次數:439
前言2026年7月3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第 16 号令《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制微短剧产业的部门规章,将于 2026 年9月1日正式落地施行。《办法》以三级分类分级监管为核心制度,搭建起从立项备案、内容审核、制作发行、平台播出到违规追责的全链条闭环监管体系,终结了微短剧行业长期野蛮生长、监管边界模糊、权责划分不清的灰色发展阶段。本文从规章立法法理基础、全主体合规风控核心要点、AI 微短剧特殊法律规制、产业上下游格局重构、文旅影视行业长期发展导向五个维度展开深度剖析,厘清制作方、投资方、播出平台、MCN 机构、投放运营方的法律义务与违规后果,预判新规落地后行业面临洗牌的系统性变革,微短剧逐渐向精品化合规化方向转型,同时微短剧的版权体系也会日益完善。一、《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立法背景与核心制度法理逻辑(一)行业乱象倒逼专项立法出台近几年,微短剧依托短视频流量生态爆发式增长,凭借制作成本低、回款周期短、付费链路直接等特点快速成为文娱产业风口,但高速扩张背后衍生大量法律与社会风险:一是内容低俗化、同质化严重。霸总逆袭、婆媳争斗、玄幻爽文套路泛滥,充斥拜金主义、家暴渲染、恶意制造对立、历史虚无主义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二是市场准入无序,大量没有任何专业影视制作能力的个人、小型工作室这样的草台班子入局,未备案、未审核剧集通过...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7
瀏覽次數:460
引言小A出资10万元,与朋友小B共同设立公司,小B持股85%,为控股股东。某日,小A偶然查询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公司早已被小B单方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小A作为小股东,既未收到任何通知,也未参与清算分配,投资款无处追索,公司主体也不复存在——此类情形在实务中屡见不鲜。面对控股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甩掉小股东的极端操作,小股东是否只能被动承受损失?小股东应当如何有效破局、依法维权?北京二中院近期审结的一则上诉案件,为前述困境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裁判样本。说明该案主要事实发生于新公司法施行之前,一审、二审法院均适用旧法,但本文分析均以现行《公司法》(2023年修订)为基础,特此提示读者留意新旧条文之差异。文中引用新法条文之处,均系作者基于新法精神的延伸分析,非对法院裁判依据的陈述。【案号】(2026)京02民终49号【案情简介】李某作为隐名股东,出资15万元,通过股权代持协议持有某甲公司7.5%的股权。韩某与赵某为该公司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各持股50%,但二人均未实缴出资。2022年9月,某甲公司在未召开股东会、亦未通知李某的情况下,由韩某、赵某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无债务。李某获悉后,以韩某、赵某滥用股东权利为由诉至法院,主张二人赔偿其出资损失1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李某诉请,韩某、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7
瀏覽次數:387
372頁次9/62首頁上一頁...  45678910111213...下一頁尾頁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