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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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了官司去执行,才发现公司账上根本没钱。光盯着公司没用,得往上看一层——股东认缴的出资到位了没有?没到位,能不能拉他们一起还钱?今天讲一个最高法审查的案子((2024)最高法民申4492号)。一、案例分析1、这个案子是怎么回事,某实业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债权人某科技公司只好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债权人发现这家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的钱却没交齐,于是申请追加黄某、张某、屈某、王某四名股东为被执行人,让他们在没出资的范围内替公司还钱。法院一开始驳回了申请,债权人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路打到最高法。四名股东也喊冤,拿出出资证明、银行转账明细,说早就把钱交了。可法院一查,问题就出来了。2、股东说"钱交了",法院为什么不信,第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这四名登记股东实缴出资额全是0元;某实业公司2022年度年报也写着,黄某、王某实缴出资是0。第二,股东拿出来的转账记录、交易明细,没有一笔备注"股东投资款"。钱是转了,可转的是不是出资、什么用途,外人从记录上根本看不出来。而《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四十九条写得很明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本案裁判时适用的原《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内容与此一致)。光有转账,不等于出资到位。3、最高法明确:对外公示的信息,才是债权人的信任依据最高法讲得很直白:股东说自己交了钱、或者不用承担出资义务,可公司的公示信息和他们的说法对不上。债权人是看着公示信息才敢跟公司做生意的,这种信赖利益,股东一句"我私下交了钱"对抗不了。更关键的是,那几份出资证明是一审判决之后才开出来的,加上某实业公司未出庭质证,法院没有认可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4、最终结论: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四名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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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全景:一场横跨十一年的对赌残局1.1 2015年借壳上市与对赌协议奥瑞德的前身是西南药业,一家重庆的制药企业。2015年4月,证监会核准西南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注入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资产,左洪波、褚淑霞夫妇作为奥瑞德有限的控股股东,借此完成借壳上市。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原股东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核心条款如下:承诺期为2015年、2016年、2017年;承诺累计扣非净利润不低于12.16亿元;补偿方式优先以股份补偿,由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股份补偿不足的以现金补偿;承诺期届满时进行减值测试,减值额超过已补偿金额的另行补偿。这是2015年前后A股借壳上市的标准模板。左洪波夫妇作为标的资产的实控人,承担了其中99.52%的补偿义务。当时没有人觉得这有什么问题——蓝宝石概念正热,奥瑞德有限的业绩看起来也不错。1.2 2018年业绩翻车,股份全部质押爆仓三年承诺期结束,结果出来了:期间实际净利润(万元)承诺净利润(万元)差异(万元)2015年度29,645.9127,879.59+1,766.322015-2016年度63,799.6869,229.58-5,429.902015-2017年度64,798.80121,554.46-56,755.66 2017年只完成了999.12万元的净利润,跟承诺的5.23亿差了十万八千里。三年累计完成率只有...
發佈時間: 2026 - 09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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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走了,保险金该留给谁?指定了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法院还能划走吗?——人身保险金“遗产属性”的认定与执行边界人身保险兼具风险保障与财富规划功能,是许多家庭资产配置中的重要一环。然而,当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欠债未清时身故,保险公司赔付的身故保险金究竟归谁所有、能否被法院用来清偿其生前的债务,常常成为受益人与债权人之间争议的焦点。今天的这个案例给出了清晰的答案:是否指定受益人,是决定身故保险金“遗产属性”的关键。指定了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属于受益人,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法院不能将其作为遗产强制执行;反之,未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可用于清偿债务。一、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人身保险金执行的执行异议案件。2014年3月24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余某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陈某某借款16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万某某对上述100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余某乙追偿。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宜兴法院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于2014年12月1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陈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执行中,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余某乙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两份保单的保险权益。2023...
發佈時間: 2026 - 09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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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兼具劳动属性与行业特殊体育属性,当球员遭遇刑事羁押、尚未生效刑事判决作出时,俱乐部能否直接单方解除工作合同,是足球行业争议高发问题。本文以 FIFA 争议解决委员会(DRC)FPSD‑122580 Club A 诉 Player S裁决为样本,梳理案件争议焦点、裁判逻辑与裁判结果,对比我国《劳动合同法》员工涉刑解除规则与司法实践,重点对刑事羁押下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合法性、各地司法裁判口径展开深度剖析,剖析 FIFA 足球行业规则与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异同,从体育行业自治与劳动保护双重维度,为国内职业足球俱乐部处理球员涉刑、长期失联、无法履职等情形提供法律风险启示。一、FIFA DRC 案件的争议焦点、裁判思路与裁判结果(一)案件基础事实C国俱乐部Club A与K国球员Player S签署工作雇佣合同,合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 2025年12月31日,年薪300万欧元税前,合同约定高额预付薪资、球员严重违约解除条款,同时约定球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俱乐部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 500 万欧元罚金;球员无正当理由单方解约违约金 2000 万欧元。2023年05月12日,球员被刑事拘留,羁押持续至2024年3月11日。2023年6月30日,俱乐部以球员连续 47 天缺席训练比赛、涉嫌违法、严重违约为由,直接书面通知自 2023年6月27日解除合同,扣除未付薪资,要...
發佈時間: 2026 - 09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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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1日,经广东省司法厅正式批准,卓建(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卓建珠海分所”)成功获批设立,并于8月28日取得执业许可证。这一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卓建在粤港澳大湾区核心节点城市的战略布局进一步深化,也是卓建主动服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深度融入珠澳法治协同发展大局的关键一步。卓建珠海分所选址于珠海市香洲区翠仙街33号瑞丰大厦第十一层,紧邻城市产业核心地带,区位优势显著。珠海是粤港澳大湾区重要门户城市和珠江西岸核心城市,同时叠加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粤港澳大湾区等多重国家战略机遇,在跨境贸易、金融创新、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文旅会展等产业领域发展势头强劲,高端法律服务需求持续增长。卓建珠海分所的设立,是卓建推进“四五规划”战略部署、完善大湾区法律服务网络的重要落子。依托总所成熟的业务资源与管理体系,珠海分所将立足珠海、辐射粤西、联动琴澳,重点聚焦涉外跨境、金融资本、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四大业务领域,构建“深圳总部—珠海分所—横琴联营”三位一体的湾区西岸服务格局。卓建将始终坚守“专业、专心、专注”的核心服务理念,以创新的思维、务实的行动、严谨的作风,深耕珠海法律服务市场,积极回应区域法治建设中的新需求、新课题。同时,积极参与珠澳法治协同与跨境法律服务创新,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为珠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持续贡献卓建智慧与法治力量。来...
發佈時間: 2026 - 09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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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官司,公司账上却一分钱没有,怎么办?很多人知道可以追加股东当被执行人,但真到法院去办,又常常被驳回——问题往往出在"边界"没搞清楚:公司还有一点残值能不能追加?验资报告写着"已实缴"还能追吗?公司对外还有债权,是不是得先去执行那些债权?黑龙江高院2026年一个再审改判的案件((2026)黑民再132号),把这三条边界讲透了。案情简介:案子本身:一场打了三轮的拉锯战 某丙公司2005年设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44名股东,其中吕某和某乙公司各认缴700万元。验资报告写得明明白白:2000万全部实缴到位。 后来某甲公司追偿一笔垫付的工人工资,官司赢了,申请执行,法院查了个遍——某丙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3月案件终本。 某甲公司转而申请追加吕某、某乙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调出当年的验资账户流水,发现了大问题: 验资报告说缴了2000万,账户流水显示当日余额只有705万。而且这705万全部来自6个案外人的账户,没有一笔是股东自己转的。验资完成不到一个月,钱又陆续全部转走,到9月只剩1.6万。股东某乙公司辩解说:那些案外人是替我还债的,钱是员工焦某代存的出资款。但拿不出借款合同,证明不了和案外人有真实的债权债务,也证明不了焦某是自己的员工,存款凭证上连"出资款"三个字都没标。 这个案子一审、二审都支持追加...
發佈時間: 2026 - 09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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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了“(2026)最高法知民复1号”行为保全复议裁定书,撤销原裁定做出的行为保全(行为保全是指法院依申请责令当事人作出或禁止作出特定行为的临时强制措施,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临时禁令”),裁判日期为2026年4月13日[1]。一、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临时禁令”概览“临时禁令”由于要在判决生效前(大部分情况是在案件实体审理前)做出强制性措施,且对被保全企业的影响较大,所以各级法院均比较慎重,拿到一份“知产临时禁令”的难度非常大,难到什么程度呢?自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知产行为保全司法解释》”)于2023年11月1日实施起,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行为保全复议由原审法院统一到最高法知产庭审理,迄今为止,总计公布过六份复议裁定,其中仅有三份把保全裁定维持到了最后[2][3]:二、知产“临时禁令”要素分析根据这六份裁定释放的信息,对《知产行为保全司法解释》第六、七条规定的审查要素可做出如下总结:1.关于知识产权效力的稳定性:要求并不高,只要涉案权利没有被宣告无效,就应当视为权利稳定。2.关于 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审查标准严格,要达到“侵权可能性高”的程度。但“侵权可能性高”究竟是何种程度,但从公开的裁定中可以一探端倪:“(2024)最高法知民复1号”为专利侵权案件,该案撤销...
發佈時間: 2026 - 09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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