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一、 离岸信托税收新规落地:告别“税收绝缘体”,进入穿透征税新时代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二者分环节、分类型细化明确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政策,实现了实体规则与落地征管配套的完整闭环。21号文的核心在于全面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看信托法律文件、名义持有人、受益人身份,只判断资产实际出资方、控制权、经济利益归属,对离岸信托实行设立、存续、终止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征税。(一)设立环节:资产装入即触发应税义务在离岸信托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财产转让,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所指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居民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装入财产,但财产实际由该个人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其承担纳税义务。(二)存续环节:未分配收益纳入征税范围根据2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及该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全部收益,无论是否向受益人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法定纳税人,按年度申报缴税,打破“不分配就不纳税”的传统税务递延逻辑。(三)终止清算环节:全面覆盖退出场景离岸信托终止、清算或者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时,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除信托正常终止外,两种特殊情形同样触发清算纳税义务:一是委托人由中国税收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换当日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计税;二是委托人中国税务居民个人...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8
瀏覽次數:32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可以判刑吗?——用好"拒执罪"这把利剑,让老赖无处可逃一、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很多当事人拿到胜诉判决书后,满心欢喜以为事情终于了结,结果到了执行阶段却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房、没车、没钱,仿佛一夜之间"净身出户"。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赢了官司却输了钱。其实,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不仅仅是"不诚信"那么简单——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这个罪名,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俗称"拒执罪"。二、真实案例:转走房款,换来手铐【案例一】转移卖房款,获刑一年张某因借款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偿还李某120万元。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张某以调解的名义拖延时间,却偷偷委托他人以低于市场价将房屋"卖给"亲戚王某,收取房款80万元后立即转入其岳母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法院执行时,房屋已过户,房款已转移。法院认为:张某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明知有履行义务,仍故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要点:不是只有暴力抗执才算拒执罪,悄悄转钱、转房,同样可能构成犯罪。三、法律怎么说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
發佈時間: 2026 - 07 - 27
瀏覽次數:440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笔者经常遇到这样一类案件:当事人被指控受贿,但涉案款项明明有借条、有利息约定、有资金流转记录,怎么看都像是一笔正常的民间借贷。然而检察机关认为,这不过是“以借为名”的受贿——借条是假的,借钱是假的,只有权钱交易是真的。当事人家属往往感到困惑:明明有借条,怎么就成了受贿?而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也常面临两难——如果仅以“有借条”进行形式辩护,往往收效甚微;如果不作实质抗辩,又无法有效回应控方的指控逻辑。事实上,借款型受贿是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中争议最大的类型之一。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以借为名”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以借款名义向他人索取或收受财物)和“放贷收息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出借资金,以收取“利息”变相收受贿赂)。这两种形态的棘手之处在于:真实的民间借贷与借款型受贿在客观行为上高度相似——都发生了资金交付,甚至都有借条和利息约定。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了七项综合判定因素,试图划清“借”与“受”的界限。但实务中,“真实借款需求”的主观识别难、“明显超过”市场利率的标准模糊、受贿数额计算方法的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频发。本文试图回答两个核心问题:借款型受贿案件中,如何准确把握司法认定标准?辩护律师应当从哪些维度构建攻防体系,才能真正做到有效辩护?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借款型受贿的认定关键在于穿透“借贷”的形式外观,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资金融通目...
發佈時間: 2026 - 07 - 24
瀏覽次數:518
一、案情简介在商事交易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似乎天经地义,但有时候“交货”不仅是给货物,还包括一张小小的发票。当双方在调解协议中只约定了给钱,没约定给票,收款方拒开发票、付款方因此扣留税款,这究竟算不算违约?如果算违约,高达50万元的违约金又是否合适?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等三人与被执行人某钢结构公司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民事调解书:钢结构公司需分期返还钢材款共计173万余元,并约定若未按期付款,需另行支付违约金50万元。到了履行期,被执行人钢结构公司在第一期付款时提前了一个月支付,但索要发票未果,在支付第二期尾款时扣除了本应开具发票所涉及的税款近20万元,随后将剩余款项打到了申请执行人账户。经案件承办法官进行释明后,钢结构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将扣留的税款支付至指定账户。然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等人却并不买账,他们以钢结构公司逾期付款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支付协议中约定的50万元巨额违约金。面对这种情况,被执行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自己并非无故拖延,而是因为对方拒开发票才行使“自力救济”。案件经过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两级审理,最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给出了定论。二、裁判要旨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在调解协议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收款方拒绝开具发票导致付款方扣留税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进而是否应支付高额违约金?广西高院在审理此案...
發佈時間: 2026 - 07 - 24
瀏覽次數:351
打赢了官司,公司账上却一分钱没有,老板个人吃香喝辣,债权人只能干瞪眼?这是很多执行案件的真实困境。当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 “无财产可供执行” 时,案件往往陷入终本僵局。但这并不意味着钱一定要不回来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股东个人掏钱还债。本文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典型生效判例,用通俗的案例讲清实务中最常见的追加股东裁判规则,帮你破解 “公司没钱、老板脱身” 的执行死局。一、公司虚假清算就注销?股东直接担责典型案例:成都某物流公司起诉某成都公司胜诉,进入执行后发现公司已经注销。经查,该公司股东明知有生效判决未履行,仍制作 “所有债务已清偿” 的虚假清算报告,向工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还书面承诺 “清算报告如有虚假,股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明知公司有未清偿债务,仍以虚假清算材料注销公司,本质上属于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应予支持,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务提示:很多老板以为 “把公司注销就一了百了”,这是典型误区。只要清算时没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提交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反而会把有限责任变成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二、注销时写了 “未了债务股东承担”?就要说到做到典型案例:上海某公司被执行期间,股东王某自行办理注销,...
發佈時間: 2026 - 07 - 24
瀏覽次數:377
导读2026年5月1日,新《海商法》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为系统把握新法要点,推出"新《海商法》深度解读"系列文章,围绕新法核心条款的立法背景、裁判演进与实务要点进行深入剖析。本系列涵盖目的港无人提货、货物赔偿额计算、留置内容变化等跨境电商行业及货代行业的热点专题。后续文章将陆续发布,敬请关注。本文作为新海商法的解读系列第四篇,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聚焦留置权的变化及风险点,结合案例、海事法院裁判观点和跨境电商业态特征,提供实务思路。 引言 2023年,广州海事法院审理了一起引发行业广泛关注的跨境电商物流留置权纠纷案[1]。某图公司受某雅公司委托,将两批陶瓷产品从中国运往英国亚马逊仓库。第一批货物顺利送达,第二批货物运抵英国后,因某雅公司拖欠运费,某图公司在英国将货物拦截并留置。随后某图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某雅公司支付拖欠运费及拦截费、仓储费等各项费用共86249.55元。法院判决结果令很多货代企业意外:某图公司留置货物不合法,无权要求支付拦截费、仓储费等费用。判决的核心逻辑在于——旧《海商法》第87条规定的承运人留置权,要求留置的货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货物"。本案中,某雅公司系货运代理企业而非真实货主,涉案货物并非其所有,承运人某图公司不能依据《海商法》第87条留置该货物。同时,因货物已运抵英国,某图...
發佈時間: 2026 - 07 - 23
瀏覽次數:499
在上一篇专业分享中(卓建专业 | 律师推动成立业委会的那些体会),我结合实操经验,梳理了深圳小区业委会从无到有、依法筹备设立的流程与行业观察。文章发布后,众多业委会从业者、小区热心业主、基层治理工作人员深度交流,大家普遍反馈:业委会依法成立仅是小区自治的开端,长期规范化履职、规避法律风险、实现长效治理,才是绝大多数小区面临的核心难题。本人作为执业律师,同时完整履职首届小区业委会主任,任期届满后依规推动第二届业委会平稳换届、主动退出连任,全程经历了业委会从搭建架构、落地履职、矛盾调处到换届交接的全流程。不同于普通业主的履职感受,我更多从法律合规、风险防控、制度建设、多方权责平衡维度,积累了大量实务经验。古语有云:治大国如烹小鲜。小区作为基层最小治理单元,治理逻辑高度相通。小区治理牵扯业主、物业、建设单位、街道社区多方主体,权责交错、利益复杂、规则细致,绝非简单的“热心办事”,而是一场依法依规、守度守界、公开透明、廉洁自律的长期专业工作。唯有各方机制到位、权责归位、底线到位,才能实现小区良性共治。本文立足《民法典》物权编、《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裁判案例与一线履职实务,系统总结业委会主任标准化履职规范、高频法律风险、合规操作要点,为各小区业委会履职、换届、自治管理提供专业参考范式。一、法定权责定位:厘清履职...
發佈時間: 2026 - 07 - 23
瀏覽次數:325
343頁次10/58首頁上一頁...  567891011121314...下一頁尾頁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