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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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6年慈善信托第一季度发展情况简报截至2026年3月31日,全国慈善信托累计备案2846单,累计备案规模1088265.46万元(约108.83亿元)。季度内新设立慈善信托68单,新增设立规模44729.28万元;另有53单慈善信托发生追加,追加规模19538.65万元,合计新增规模64267.93万元。总体看,第一季度慈善信托新增设立数量同比下降34.6%,但新增设立规模同比增长271.5%。“昆仑信托·雅戈尔东方理工教育发展慈善信托”由雅戈尔集团、宁波市海曙区慈善总会共同发起设立,备案规模达2亿元,系宁波市迄今为止单笔到位规模最大的慈善信托。该慈善信托属于典型的企业家教育捐赠与慈善信托工具相结合的实践案例,通过信托机制实现教育资金的规范管理与长期运作,体现了慈善信托在服务高等教育发展及区域战略中的功能延伸。二、《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于2026年4月1日施行民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于2025年12月31日联合印发《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于2026年4月1日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核心目的:统一公开标准、提升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慈善信托规范发展 。主要内容:1. 公开主体与平台主体:受托人(多受托人时由主受托人负责);民政+金融监管部门履行监管公开。平台:以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 为唯一法定平台,其他渠道信息须与平台一致 。2. 公开内容与时限设立/变更/备案:30日内公开备案信息、信托文件摘要、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基本信息、财产规模与用途 。日常运营(年度):年度事务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次年4月底前公开 。重大事项(30日内):重大资产变动、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诉讼仲裁等 。终止/清算:终止事由、清算报告、剩余财产处理方案,清算后30日内公开 。监管信息...
發佈時間: 2026 - 04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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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核心围绕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玉石标的物主张所有权并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展开。2017年4月27日,就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多份调解书,确定彭某兴、徐某某偿还沈某欠款本息。因债务人未履行,沈某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4月5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彭某兴所有的迁安市某饭店1210房间内玉石雕件。沈某以案外人身份提出书面异议,主张查封玉石归其所有,被裁定驳回后,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中,双方就玉石所有权归属及占有状态争议激烈:沈某提交玉石经营资质、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主张其对玉石享有合法占有、处分权;申请执行人彭某则抗辩称玉石为被执行人彭某兴所有。一审法院驳回沈某诉请后,沈某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改判处理,同时厘清执行异议之诉中动产权利及占有状态的审查规则。二、裁判要旨 (一)动产权利审查的重点维度:执行异议之诉中,对动产(如本案玉石)的权利归属与占有状态,需结合“权利外观+实际占有+交付逻辑”综合判断。动产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式,法院需审查案外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否具有“事实管领力”,以及占有基础的合法性。(二)证据证明力与高度盖然性规则:在双方证据均无法完全“闭合证明”权属时,需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高度盖然性”标准,结合证据链完整性...
發佈時間: 2026 - 03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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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为长期缺乏统一标准的个人消费贷款催收行为划定了清晰的量化红线。本文系统梳理该指引的核心内容,分析其对银行业的多维影响,并探讨金融机构的应对策略。一、引言个人消费信贷作为连接金融与消费的重要纽带,其健康循环既关乎促消费政策的落地成效,也涉及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我国个人消费贷款规模持续扩张,但伴随而来的催收乱象日益凸显。数据显示,不当催收长期占据金融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约占整体投诉的一半左右。“曝光通讯录”、深夜电话骚扰、冒充公检法恐吓等违规行为频发,不仅严重侵害债务人及其亲友的身心健康,更催生诸多社会矛盾,侵蚀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任。造成这一局面的深层原因在于,催收行业长期缺乏统一、明确的操作标准。尽管部分金融机构尝试建立内部规范,但由于标准不一、执行各异,加之数量庞大、鱼龙混杂的外包催收机构监管难度大,导致违规催收屡禁不止。尤其是“爆通讯录”等灰色手段,虽饱受诟病却因缺乏明确禁止性规定而长期存在。在此背景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26年1月30日正式发布《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国银行业协会信用卡催收工作指引试行》。《指引》共七章五十四条,从催收行为定义、催收行为规范、外部催收机构管理、内控管理、促进行业健...
發佈時間: 2026 - 03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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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深化的背景下,科技创新型企业已渐次演进为牵引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动能。人工智能、半导体、量子信息、机器人等前沿赛道融资方兴未艾,资本竞相涌入,形成“技术—资本”螺旋上升的密集区。以人工智能产业为例,其融资规模持续高速增长,资本市场对硬科技企业的偏好与信心日益凸显。然而,科技创新企业普遍具备技术迭代迅捷、资产无形化、商业模式尚未定型等特质,导致其在股权融资、并购及上市进程中面临高度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对传统尽职调查框架提出结构性挑战。科技创新企业的核心价值高度依赖于知识产权的完整边界、技术路径的持续演进、数据要素的合规流通以及关键人才的稳定供给。然而,在投融资实践中,知识产权权属链条的模糊、数据来源授权的瑕疵、核心人员流动的不可预期,以及监管规则的快速迭代,均可能在交易完成后渐次显化,引发争议并累及企业估值,甚至对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实质冲击。与此同时,中国在人工智能、数据安全等领域的立法活动日趋活跃,企业需适应动态变化的合规要求,监管部门对创新企业尽职调查亦有专门规定。鉴此,本文拟以《科技创新类企业投融资法律尽职调查核心要点与风险防控》为题,尝试在既有尽调框架之外,提出一套更为柔和且可迭代的方法论。文章依次探讨科技成果出资的权属核查与程序合规、知识产权的系统性审查、业务资质合规性、数据合规风险审视及同业竞争与竞业义务的法律边界,并辅以相应的风险防控安排。...
發佈時間: 2026 - 03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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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在建设工程领域,因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两包一挂)等行为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屡见不鲜。但合同无效后,实践中存在两个紧密关联且极具争议的问题:其一,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条款是否还有效?其二,转包人、被挂靠人是否还有权收取这笔费用?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是”或“否”作答,这不仅关系到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牵扯到对多重复杂法律关系的审视,更涉及对违法行为的基本态度与司法价值的平衡与导向。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主流观点、团队承办的案例以及最新的建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这两大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供读者参考。二、什么是“管理费”在讨论能否得到支持之前,首先需明确建设工程合同中“管理费”的内涵。“管理费”并非一个单一的法律概念,其性质因合同背景和合同相对方真实意图的不同而存在本质差异。根据费用承担的主体和目的,广义的管理费主要分为以下三个层次:(一)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第五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二)施工企...
發佈時間: 2026 - 03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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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下,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构成了企业发展的核心双引擎。然而,每种融资工具都附着其独特的法律权利、义务与风险结构,若认识不足或处理失当,融资行为可能从“赋能剂”异化为“控制锁”乃至“致命毒药”。本文旨在构建一个系统的分析框架,首先厘清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基本法律逻辑与核心风险谱系;其次,通过典型化案例分析,深度剖析对赌协议、公司控制权争夺、无限连带责任等关键风险点的生成机理与破坏性后果;最后,从企业生命周期、谈判策略、制度构建等多维度,提出一套前置性、过程性与补救性相结合的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融资法律风险管理的核心目标,并非单纯规避风险,而是在认知风险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创始人权益与投资人利益的动态平衡与可持续增长。一、引言企业融资活动,本质上是资源与风险在时间维度上的重新配置。在“融资难、融资贵”的宏观语境下,中国企业,尤其是创新创业型企业,对资金的渴求空前强烈。然而,实践中普遍存在“重融资额度、轻法律条款”、“重短期资金注入、轻长期权责影响”的认知偏差。许多企业家将融资协议视为一种“格式合同”或“过场文件”,未能充分理解其背后复杂的法律构造与可能引发的深远后果。这种认知偏差导致大量纠纷的产生:创始人因对赌失败而倾家荡产,因控制权旁落而悲情出局,或因不当担保而陷入个人财务危机。这些案例不仅摧毁了企业本身,也严重挫伤了创业生态的健康发展。因此,从法学与公司金融...
發佈時間: 2026 - 03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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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露韦美起诉宇树科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正式审结,闹得轰轰烈烈的一场“专利狙击闹剧”正式落幕,最高法在(2025)最高法知民终756号判决书尾部的殷切嘱托更是直接完成了案件定性以及风光大葬,继十年前某民间科学家在行政诉讼中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赔偿“机遇损失、名誉、无形资产损失和经济损失1000亿元”(行政诉讼费便宜)、2025年某公司起诉1200亿诉讼费6个亿(再也找不到后续消息,大概率没交)之后,专利圈再次迎来自己的耶路撒冷(不是)。该案二审判决中写明“露韦美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从案外人处获得涉案专利权,其并未实际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经营范围也与涉案专利技术明显无关。其在短短5天之后,即于7月1日对宇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起诉状中声称宇树公司侵权获利高达数千万元,但其一方面仅主张500元的赔偿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又要求“以人民法院审计为准”。二审中,露韦美公司在一审已经认定宇树公司不构成侵权、其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的情况下,请求本院先行判决宇树公司赔偿8000万元,并以此作为赔偿诉讼请求数额,但二审询问结束后仅一天又以书面方式确定为500元。露韦美公司在一、二审中的前述行为可谓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其意一方面在于规避其主张高额赔偿诉讼请求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另一方面在于给对方当事人施加额外的诉讼压力。露韦美公司的上述诉讼行权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予以谴责。”面无表情...
發佈時間: 2026 - 0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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