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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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离岸信托税收新规落地:告别“税收绝缘体”,进入穿透征税新时代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二者分环节、分类型细化明确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政策,实现了实体规则与落地征管配套的完整闭环。21号文的核心在于全面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看信托法律文件、名义持有人、受益人身份,只判断资产实际出资方、控制权、经济利益归属,对离岸信托实行设立、存续、终止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征税。(一)设立环节:资产装入即触发应税义务在离岸信托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财产转让,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所指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居民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装入财产,但财产实际由该个人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其承担纳税义务。(二)存续环节:未分配收益纳入征税范围根据2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及该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全部收益,无论是否向受益人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法定纳税人,按年度申报缴税,打破“不分配就不纳税”的传统税务递延逻辑。(三)终止清算环节:全面覆盖退出场景离岸信托终止、清算或者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时,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除信托正常终止外,两种特殊情形同样触发清算纳税义务:一是委托人由中国税收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换当日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计税;二是委托人中国税务居民个人...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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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转移公司资产:拒执罪!很多债权人打赢官司后,兴冲冲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果却发现公司账户空空如也,厂房、设备早就没了踪影,老板电话不接、人也找不到,一句"公司没钱"就想把所有债务一笔勾销。事实真的如此吗?当然不是。公司欠债不还,老板暗中转移资产、抽逃资金,看似"高明",实际上已经踩在了刑事犯罪的红线上。司法实践中,大量判例证实,老板恶意转移公司资产逃债,终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公司名下没有财产,不等于老板可以逍遥法外很多老板有一个误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欠钱是公司的事,和我个人没关系。大不了公司破产清算,我换个马甲继续做生意。这种想法,在你老老实实经营、合法破产的前提下或许成立。但如果在法院执行期间,故意转移、隐匿、变卖公司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那就不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是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拒执罪"。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意:这条罪名不仅处罚公司,还会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说白了,就是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一个都跑不掉。二、真实判例看懂:普通债权 vs 员工债权,追责后果天差地别同样是公司欠钱、老板转移资产...
發佈時間: 2026 - 07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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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转股东个人账户,债权人怎么起诉股东还钱?执行不到钱,但发现公司把钱转给了股东,做执行的律师都熟悉这个场景:公司欠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查不到财产,案件终本了。但债权人不甘心,继续深挖银行流水,发现一个关键线索——公司账上的钱,被一笔一笔转到了股东个人账户。这时候很多债权人会问:能不能直接起诉股东,让他还钱?答案是:可以。但很多人第一步就走错了路。1、很多人只想到"人格混同",但这条路很难走说起股东替公司还债,大家第一反应是《公司法》第20条的"人格混同"——刺破公司面纱,让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实务中,人格混同的认定门槛非常高。法院要综合判断:公司有没有独立意思、财产是不是混在一起分不清、业务人员财务是不是全面混同。单笔或者几笔转账,很难直接认定人格混同。而且还要证明"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简单说:你手里只有几笔转款记录,去打人格混同的官司,大概率败诉。那是不是就没办法了?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公报案例里,给债权人指出了一条更务实的路径。2、 最高法公报案例:即使不构成人格混同,股东也要担责这个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2期发布的典型案例:海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三亚凯利投资有限公司、张伟男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960号。案情很清楚:凯利公司欠...
發佈時間: 2026 - 07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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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能否执行妻子名下财产? 很多债权人打赢了官司,却卡在执行这一步:债务人名下空空如也,房子、车子、存款全在配偶名下。一句 "是他个人借的,跟我没关系",就让你眼睁睁看着财产却动不了。丈夫欠的钱,到底能不能执行妻子名下的财产? 答案不是简单的 "能" 或 "不能",关键看你走哪条路、有没有找对法律依据。今天就用大白话讲清楚两条核心路径:一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追加配偶一起还;二是走撤销权 + 析产诉讼,从夫妻共同财产里切出债务人那一份。一、先搞懂:什么情况下,妻子要替丈夫还债?很多人以为 "结婚了债务就是两个人的",这是误区。2021 年《民法典》实施后,原则上是 "谁签字谁负责",一个人偷偷借的钱,不算夫妻共同债务。但有三个例外情况,法院会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1. "共债共签"—— 妻子知道并且同意了最简单直接的情况:借条上夫妻两人都签了字,或者妻子事后明确表示 "这钱我认"。但实践中,签字的形式五花八门,法院怎么判断妻子算不算 "同意" 了?妻子做担保人签字:很多人以为 "担保只是担保,不是共同借钱"。错了。现在法院的主流观点是,丈夫借钱、妻子做担保,说明妻子对这笔债务知情、同意、参与决策,...
發佈時間: 2026 - 07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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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5月1日,新《海商法》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为系统把握新法要点,推出"新《海商法》深度解读"系列文章,围绕新法核心条款的立法背景、裁判演进与实务要点进行深入剖析。本系列涵盖目的港无人提货、货物赔偿额计算、留置内容变化等跨境电商行业及货代行业的热点专题。后续文章将陆续发布,敬请关注。本文作为新海商法的解读系列第三篇,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聚焦时效延误"明确约定"的认定问题,结合案例、海事法院裁判观点和跨境电商业态特征,提供可操作的分步判断思路。 引言 2026年5月1日施行的新《海商法》第51条,对迟延交付制度作了重要修订。与国内运输新增"合理期限内交付"标准不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延续了原法以"明确约定的期限"为前提的认定路径——没有明确约定,就不构成迟延交付。这一"门槛条款"在含海运的多式联运场景中,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紧迫:报价单上"大概时效"、"参考时效"算不算明确约定?物流商(货代)说"美森快船"、"限时达",有没有法律约束力?微信聊天记录里的ETA能否作为认定依据?在多式联运中,不同区段的法律适用如何选择?本文从实务视角出发,围绕第51条"明...
發佈時間: 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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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终本执行不到钱?如何执行股东?做执行的律师都懂一个痛:官司赢了,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了一圈,公司账户空空如也,厂房设备早就转移了,最后只能拿到一张 "终本裁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拿着胜诉判决,却像拿着一张空头支票。但很多人不知道:公司没钱,不等于案子就彻底黄了。 终本之后,恰恰是我们撕开 "公司有限责任" 面纱、向股东个人追责的开始。今天就聊透一个核心路径:抽逃出资追责。一、先搞懂:什么是 "终本"?终本了为什么还能找股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不是案子销案,更不是债务消灭。它只是法院因为暂时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先按下暂停键。一旦发现财产线索,随时可以恢复执行。而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原则上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 这是公司法的基石。但这条规则有个大前提:股东得老老实实把出资缴到位,而且不能偷偷把钱再抽回去。如果股东把钱投进去又想方设法 "拿回来",本质上等于没出资,公司的偿债能力就成了空架子。这时候法律就允许债权人穿透公司这层 "壳",直接让股东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 ——抽逃出资责任。二、抽逃出资的 4 种典型情形,实务中最常见很多人以为 "抽逃出资&qu...
發佈時間: 2026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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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近日,周微律师团队在一起涉及微信群名誉权侵权的纠纷案件中取得全面胜诉。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依法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侵权人在村民微信群中发布侮辱性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其在村民群中公开赔礼道歉,同时驳回侵权人全部反诉请求。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二审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在微信群作出必要、有限的自力救济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微信账号出借人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一、案情回顾元宵节夜间的微信群辱骂2025年2月12日元宵节当晚,某村村民微信群“XX村民联络群”(成员143人)内,村民方某使用本人微信账号及另外两名村民的微信账号,连续发布多条针对委托人A某的辱骂视频及语音,内容包含极端低俗、极具侮辱性的言辞。更为恶劣的是,方某不仅使用本人账号,还通过方某B、方某C的微信账号发布侵权视频,试图以“多账号轰炸”的方式扩大侵权影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发后,委托人A某于2025年2月15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公安机关认定方某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方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民事诉讼与反诉委托人A某随后向X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名被告:1. 立即停止名誉侵害行为,删除辱骂视频、语音及相关内容;2. 在村民微信群内以书面形式并录制视频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
發佈時間: 2026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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