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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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离岸信托税收新规落地:告别“税收绝缘体”,进入穿透征税新时代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二者分环节、分类型细化明确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政策,实现了实体规则与落地征管配套的完整闭环。21号文的核心在于全面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看信托法律文件、名义持有人、受益人身份,只判断资产实际出资方、控制权、经济利益归属,对离岸信托实行设立、存续、终止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征税。(一)设立环节:资产装入即触发应税义务在离岸信托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财产转让,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所指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居民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装入财产,但财产实际由该个人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其承担纳税义务。(二)存续环节:未分配收益纳入征税范围根据2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及该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全部收益,无论是否向受益人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法定纳税人,按年度申报缴税,打破“不分配就不纳税”的传统税务递延逻辑。(三)终止清算环节:全面覆盖退出场景离岸信托终止、清算或者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时,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除信托正常终止外,两种特殊情形同样触发清算纳税义务:一是委托人由中国税收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换当日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计税;二是委托人中国税务居民个人...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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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起诉股东,股东用对公司的债权抵出资有效吗?做执行案件的律师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公司欠了外债还不上,债权人追加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却拿出一堆转账记录和股东会决议,说自己早就通过 "债转股" 把出资缴足了 —— 公司经营期间我垫了几百万,这不就是出资吗?股东能不能用自己对公司的债权,直接抵销欠缴的出资义务?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横跨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三大领域。今天我们结合北京法院的一则典型案例,把这件事讲透。一、真实案例:股东拿债权抵出资,法院不认北京某科技公司欠建材公司 38 万余元货款,官司打赢后公司没钱执行,建材公司便起诉股东马某、李某泽,要求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马某辩称自己早已实缴到位:除了直接转的 61.75 万元 "投资款",自己还长期为公司垫付资金、代付工资房租,公司欠他的钱远不止认缴的 165 万元。2018 年 4 月,公司还开了临时股东会,一致通过决议:将公司欠马某的 103.25 万元借款转为出资,至此出资全部实缴。听起来合情合理?但两级法院都没支持。法院查明了几个关键事实: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已经有债权人起诉该公司;公司有多起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公司曾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后又撤回;这份债转股的股东会决议没有修改备案章程,也没在工商部门登记。最终法院判决:马某仍需在未出资 103.25...
發佈時間: 2026 - 07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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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液化天然气(Liquefied Natural Gas ,LNG)产业重资产、长周期、产能刚性、储运成本高昂的行业特征,长期购销协议(Sales and Purchase Agreement ,SPA)是跨境能源贸易的核心履约载体,全球行业实践普遍形成适用英美普通法惯例,照付不议、油价挂钩定价、商业运营启动日(Commercial Operation Date ,COD)、不可抗力、合理审慎运营商标准构成 SPA 权利义务分配的核心规则。2022—2025年美国 Venture Global(下称 VG)系列 ICC(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国际仲裁案件,因俄乌冲突引发全球 LNG 现货价格暴涨爆发批量买方索赔,壳牌仲裁案全部驳回买方17亿美元索赔、BP 仲裁案认定卖方根本性违约、中石化与 VG 最终达成和解,形成极具反差的 “同案不同判” 裁判结果。本文以 VG 系列仲裁案事实梳理、裁判分歧拆解为切入点,逐层剖析英美法系下 LNG SPA 合同解释规则、COD 条款效力边界、不可抗力举证标准、照付不议法律定性、气源分配义务等核心商事法律问题,结合我国能源企业跨境采购实务困境,系统性构建缔约、履约、争议处置全流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为国内油气企业跨境 LNG 长约交易、国际仲裁应对提供体系化法律参考。一、Venture Global 系...
發佈時間: 2026 - 07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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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股东? 赢了官司公司没钱?一招让股东个人掏钱还债,很多债权人都有过这样的绝望经历:官司打赢了,判决书白纸黑字写着对方要还钱,可一申请强制执行就傻了眼——债务公司账户空空如也,没房没车没存货,法院查了一圈说 “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直接裁定终本。更气人的是,明明公司老板开豪车、住豪宅,生意照做,可就是 “公司没钱”。你明知道他把公司资产转移了,却拿不出实锤证据;想起诉股东个人,又听说 “公司是有限责任,股东不用替公司还债”,只能眼睁睁看着胜诉判决变成一张白条。 这就是绝大多数债务执行案件的死穴:公司是空壳,股东藏在“有限责任” 的保护伞后面,债权人拿他毫无办法。 但今天要讲的这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的案子,会彻底改变你的认知。它明确告诉所有债权人:只要股东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哪怕公司一分钱没有,你也可以直接起诉股东个人,让他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替公司还债。而且最关键的是——你不需要拿出百分百的实锤证据,只需要证明 “合理怀疑” 就行。一、真实案例:一二审全败诉,检察院抗诉终翻盘这是2025年10月北京高院审结的一起经典案件,案号(2025)京民再27号,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最终直接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改判股东承担990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始末:110万债权遭遇空壳公司 债权人某有限合伙企业手里有一份生效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欠其本金110万...
發佈時間: 2026 - 07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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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6年7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执行到期债权常见问题解答》(下称“《解答》”)对执行程序中涉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如何强制执行进行了系统性规范。该文件不仅细化了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执行规则,更在深层次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至第五百三十七条所确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产生了密切互动。本报告旨在解读《解答》的核心内容,并系统梳理其与现行执行程序规则及《民法典》代位权制度的关联与比较分析。研究表明,《解答》实质上构建了一个“执行控制优先、实体争议回流诉讼、必要时借助代位权完成最终实现”的体系,实现了执行程序的高效性与审判程序(代位权诉讼)实体确认功能的有机结合。一、《解答》核心内容与执行规则重构《解答》对到期债权执行的多个疑难问题进行了明确,其核心要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启动条件的严格化与初步审查标准《解答》明确,执行到期债权必须满足四个基本要件:合法债权、已届履行期、非专属性以及属于责任财产。在启动程序上,强调了“依申请启动”与“补充性”原则,即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且仅在被执行人无其他方便执行财产或财产不足时方可启动。更重要的是,《解答》要求申请执行人承担“初步证明责任”,需提供诸如生效裁判文书、公证债权文书、双方无争议的合同及对账单等表面证据。这一要求有效防止了执行程序的滥用,将缺...
發佈時間: 2026 - 07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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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签证单是决定工程价款的核心证据(书证)。一份签证单上可能记载着变更工程量、新增项目单价、停工损失等直接影响结算金额的内容——动辄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的价款争议,往往系于几张签证单的真伪认定。“真假”二字,在证据法语境下包含两个相互独立且法律后果迥异的维度:其一,签证单本身是否真实——签名盖章是否伪造、是否存在变造(形式真实性);其二,签证单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实质真实性)。实务中,将二者混为一谈的现象并不少见,有以签章真实径行推定内容真实的,也有因内容存疑而否定签章效力的。2019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施行后,私文书证的审查规则进一步明确,但司法实践中对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之间的关系仍存在不同程度的模糊认识。本文以工程签证单为例,初步梳理形式真实性与实质真实性的规范框架,从工程企业签证管理的角度提出实务建议,供读者参考。二、书证真实性的规范框架(一)形式真实性与实质真实性的概念界分1.形式真实性,要解决的是书证本身“是不是”的问题。根据《证据规定》第九十二条确立的私文书证推定规则,形式真实性的判断标准包括三个方面:(1)制作人真实——书证是否由举证人主张的制作者制作。(2)载体真实——是否为原件、有无伪造变造。(3)意思表示真实——签名、盖章是否系制作人的真实意思,是否存在盗用印章、胁迫签字、代...
發佈時間: 2026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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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挂在公司名下,自己出钱却成了“租客”?面对法院查封,挂靠车主如何证明“这车其实是我的”?一、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某汽车租赁公司存在劳务合同纠纷,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后,朱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辆四轮轿车,遂依据机动车登记信息对该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案外人浦某某得知车辆被查封后,立即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浦某某称,涉案车辆虽登记在某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但实为本人出资购买并挂靠经营。为证明主张,浦某某提交了保证金支付凭证、购车首付款及分期贷款合同、银行流水、车辆挂靠协议以及以公司名义购买的保险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主张其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请求法院中止对该车辆的执行。二、裁判要旨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案外人浦某某对挂靠车辆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麒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权利人。本案中,涉案轿车确已登记在被执行人某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从外观审查来看,该公司即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其次,法院深入剖析了机动车物权的特殊性及挂靠经营的现实背景。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虽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特殊动产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挂靠经营模式下,实际出资人与登...
發佈時間: 2026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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