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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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5月1日,新《海商法》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为系统把握新法要点,推出"新《海商法》深度解读"系列文章,围绕新法核心条款的立法背景、裁判演进与实务要点进行深入剖析。本系列涵盖目的港无人提货、货物赔偿额计算、留置内容变化等跨境电商行业及货代行业的热点专题。后续文章将陆续发布,敬请关注。引言本文为系列第一期,聚焦第93条——目的港无人提货规则。笔者将从历史演变的视角,系统梳理目的港无人提货费用承担规则从旧法困境到纪要突破、指导案例界定、再到立法确认的完整演进脉络,梳理代理此类纠纷的切入点和举证要点。一、旧海商法:第86条的"理想与现实"法律文本的理想旧《海商法》第86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从条文结构看,旧法的责任设计逻辑清晰:收货人首责——既然收货人享有提取货物的权利,就应当承担不提取货物的法律后果。法条将收货人设定为第一责任人,意在将风险分配给最终享有货物利益的一方。现实中的三重困境然而,司法实践中遭遇了严重困境。困境一:收货人难以确定。 在指示提单流转频繁的海上运输中,承运人往往无法确定最终的提单持有人是谁、在何处、是否具有偿付能力。提单可能经过多手背书转让,当货物到港无人提取时,承运人面对的往往是一个"身份不明"的收货人。困境二:境外追偿成本极高。 即便确定了收货人身份,如果收货人在境外——这恰恰是常态——承运人追偿面临着高昂的诉讼成本、漫长的司法程序和不确定的判决境外承认与执行前景。实践中,多数承运人面对境外收货人追偿时望而却步。困境三:货物滞留损失持续扩大。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堆存费、仓储费等每天都在增加,而承运人陷入国外沟通收货人沟通与时间成本的困局,损...
發佈時間: 2026 - 07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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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4 月 8 日,国际局势迎来关键节点:美国宣布对伊朗暂停轰炸,中东地缘冲突暂时缓和,但战争余波仍在全球供应链中持续震荡——霍尔木兹海峡通航压力未消、国际物流成本高企、跨境结算风险上升、海外监管趋严,对外贸易的不确定性被进一步放大。逆全球化思潮、技术竞争加剧、出口管制扩容、智慧监管落地,多重因素交织下,中国外贸正从高速增长,迈入高质量合规发展的深水区。自 2001 年加入 WTO 至今,中国货物贸易总额从4.22 万亿元攀升至2025 年 45.47万亿元,连续 9年稳居全球第一大货物贸易国;有进出口实绩企业突破70 万家,民营企业出口占比达64.8%,成为外贸发展的核心力量。繁荣背后,风险同步激增。海关总署权威数据显示:2025年立案侦办走私及关联犯罪案件6520起、案值934.5亿元,行政立案10.6万起、案值418.4亿元,开展“金钥”稽查行动,查发问题稽查作业5948起、追补税款195.3亿元。当监管从 “粗放” 走向 “精准”,执法从 “单一” 走向 “协同”,合规不再是外贸企业的可选项,而是活下去、走出去、走得远的生命线。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海关法律专业委员会,立足深圳、服务全国,依托近 20 年海关法律实务经验,结合最新立法动态、监管趋势与国际形势,为广大外贸企业系统解读时代变局、监管风向、合规红线与破局策略,助力企业在风浪中行稳致远。一、宏观大势:全球贸易...
發佈時間: 2026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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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主旨:公司债务追索中,债权人将现股东、原股东一并起诉,是实现“穿透追责、一揽子解决”的高效路径,但司法实践严格区分现股东责任与原股东责任的法律适用边界、诉讼请求表述及举证要点。本文以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生效为时间分界,结合真实裁判案例与现行规范,系统梳理两类追责的法律依据、新旧法适用、诉请模板、举证清单、裁判规则,为债权人提供专业、可落地的实操指引。一、问题原点:一并起诉现股东、原股东,法院是否支持“一揽子处理”?主流裁判观点:原则支持合并审理,但需分情形独立认定责任。1. 程序合法性:债权人基于同一公司债务,分别依据“出资加速到期”追责现股东、依据“恶意逃债/未届期转让责任”追责原股东,属于基于相同事实、不同法律关系的合并之诉,大部分法院通常均允许一并立案、合并审理,避免诉累。2. 关于一并处理,2025年6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印发《关于公司法疑难问题的解答(一)》中也有专门答复,具体如下:“10.债权人能否在诉请公司承担债务的同时,一并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诉请股东承担责任?答:原则上可以一并诉请。对于债权人仅起诉股东而未起诉公司的情形,应依法将公司追加为第三人,以查清是否符合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3. 实体区分原则:现股东责任与原股东责任是独立责任形态,法院需分别审查:• 现股东:是否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条件;• 原股...
發佈時間: 2026 - 04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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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核心制度创新。司法确认制度的正当性根基在于对人民调解协议“民事契约”本质的尊重与保障,其制度功能并非以国家公权力替代或吸纳社会自治,而是在承认调解自治属性的前提下提供适度司法保障。司法确认以“零成本”优势和“30日+15日”的高效流程,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免于诉讼费用负担、快速获得执行依据的制度通道。一、问题的提出党的二十大报告就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专门部署,将实现群众自治和纠纷的自我解决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这一背景下,发轫于基层实践、成型于司法解释、定型于立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已然成为连接国家司法与社会自治的核心制度装置。自2010年《人民调解法》正式确立司法确认制度,经2012年《民事诉讼法》纳入特别程序,至2021年修法大幅扩张适用范围,司法确认制度的演进轨迹清晰地呈现出一条“由单一到多元、由基层到层级、由试点到普遍”的发展路径。据统计,部分基层法院司法确认案件数量在数年间增长数倍,这一数据直观地折射出该制度在实践层面的蓬勃生命力。然而,在制度版图急剧扩张的表象之下,若干基础性理论问题依然悬而未决:司法确认程序所确认的调解协议究竟具有何种法律性质?司法确认裁定书是否具备既判力?司法确认应当扮演“助推器”还是“守门人”的角色?这些问题若不能在学理层面获得澄清,制度的健康发展将面临深层隐忧。...
發佈時間: 2026 - 04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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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26 年 3 月 27 日,乐华娱乐(02306.HK)通过港交所发布公告,官宣与王一博完成独家艺人管理合同续签。此前的 3 月 25 日,乐华娱乐已公开董事会函件,建议向王一博有条件授出股份奖励,以此认可其对集团业务的卓越贡献,维系双方长期合作。函件提议授予王一博 1250 万个受限制股份单位,认购价每股 0.01 港元,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约 1.51%,乐华以股权为核心筹码推动此次续约。这一事件不仅是顶流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博弈缩影,更折射出我国娱乐行业从传统雇佣模式向合伙人制转型的深层变革。本文将在公告原文基础上,结合乐华娱乐股权架构、港股上市规则与跨境法律适用,从法律合规、行业逻辑、合作模式等维度,系统解析此次股权激励的本质与行业影响。一、法律视角解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1.本次股权激励基本情况。根据公告内容,乐华娱乐向王一博授予的 1250 万股受限制股份单位,认购价 0.01 港元 / 股,总对价仅 12.5 万港元,属象征性出资。按公告日股价计算,该股权对应市值约 2450 万港元,股份分 4 年解锁,每年解锁 25%,首次归属日为 2026 年 4 月 16 日,解锁的核心前提是王一博持续履行合约。若王一博出现解约、违法、严重违约或不再为乐华签约艺人等情况,未归属股份将被无偿收回,已归属部分也可能触发回购条款。 从法律关系来看,该方案是以续约为对价的附生效条件赠与合...
發佈時間: 2026 - 04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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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离职后为什么要尽快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只要还作为法定代表人被登记在工商信息上,若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将被法院直接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措施。且在公司行政或刑事(如虚开增值税发票、非法经营等)调查中,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通常是第一被调查人。Q2:能否直接去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涤除法定代表人?市监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须提供股东会决议及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只能转向诉讼,届时再向市监局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涤除。Q3:向公司发函辞任法定代表人有用吗?非常关键,这是诉讼的前置证据。根据《公司法》第10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Q4:法院判决涤除法定代表人的核心裁判标准是什么?根据近年最高法及各地高院案例,法院主要审查“是否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关联”。如果存在以下情形,法院通常会支持涤除:(1)劳动关系已解除:原告已离职,不再领取公司薪酬,社保关系已转出。(2)非股东身份: 原告不持有公司股权,并非实际控制人或隐名股东(仅挂名)。(3)内部救济失灵: 原告已发函辞任,但公司因公章被他人控制、股东失联或陷入僵局,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Q5:起诉涤除法定代表人胜诉后,公司不配合选任新的人员,工商部门会否以“无继任者”为由拒绝办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受限于工商登记现状,起诉涤除法定代表人胜诉后,通过强制执行并不能将工商登记中的...
發佈時間: 2026 - 04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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