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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虹口发布遗产管理与指定监护指引:让基层“敢签字、不乱管”2026年9月1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联合区民政局、区司法局等五部门正式发布《上海市虹口区无人继承遗产管理联动工作指引1.0(试行)》与《虹口区居委会办理指定监护及紧急临时监护软法指引》(注:“软法”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是对“硬法”的精准补位),使得特殊群体监护保障、身后遗产处置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虹口区老龄化率达45.3%,独居、孤寡群体基数庞大,此次发布的两份指引正是对这一现实痛点的制度回应,也为超大型城市应对“银发社会”下的财产与监护风险提供了可复制样本。《工作指引》构建了“法院负责司法裁判与执行、民政局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司法局统筹公证协理与法律援助”的三方联动格局,全面细化了从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公告申报,到遗产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的全链条操作流程,并将公证服务深度嵌入履职全过程。这意味着未来涉及无继承人或继承人缺位的房产、存款处置,将有更明确的办理路径,公证机构可更早介入、固定证据。《软法指引》则为居委会提供了可操作的标准化指南。针对居民突发疾病、意外等紧急情况,明确居委会可依法启动临时监护,及时办理紧急医疗手续;同时特别强调,临时监护仅限于紧急医疗救助签字、办理入院等必要事项,未经法院特别授权,不得处分房产、提取大额存款。这种“授权有边界、履职有留痕”的设计,既让基层“敢签字”,又让权力“不乱跑”,也为意定监护、临时监护的衔接预留了空间。两份指引虽属“软法”范畴,不具强制性法律约束力,但“治理前移”的理念值得关注——条文设计中专门设置了“监护安排前移引导”章节,鼓励居民通过意定监护制度提前为自己指定失能时的监护人,从源头减少潜在纠纷。二、长春出台意定监护实施办法:从“地方探索”到“制度定型”2026年8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春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發佈時間: 2026 - 1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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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回答,执行程序中只能追加"未出资的原股东",受让股东不能直接追加——但可以通过另行起诉追究其责任。先搞清楚三条路 ,官司赢了,执行不到钱,查工商档案发现公司股权已经转了好几手。这时候你有三条路可走:第一条路:执行异议。 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速度快,但范围窄,只能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或发起人"(《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条路: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被驳回或对方不服裁定,提起诉讼。本质是实体审理,但仍受追加法定原则限制——该加不了的还是加不了。 第三条路:另行起诉。 不走执行追加,直接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等诉讼,把出让人和受让人一起告上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对此问题已有明确答复:受让股东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但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理由很简单——判断受让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资瑕疵,属于实体事实认定,执行程序只有15天审查期且一般书面审理,不适合干这种"以执代审"的活。 三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执行程序只追加原股东,9名继受股东被排除在外  某科技公司被强制执行,财产不够还债。债权人查到公司股权经过多次转让,从原始股东罗某手里转给了卢某某、尹某某等9人。债权人一口气申请追加全部10人为被执行人。...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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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专户资金被划扣,农民工工资谁来保障?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如何平衡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与农民工群体的基本生存权益,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当被执行人名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被法院冻结划扣后,这笔钱究竟是该用来偿还被执行人的普通债务,还是必须“专款专用”保障农民工工资?今天的案例将为您解析法院对此类特殊账户审查的裁判逻辑。一、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围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属性与执行豁免权展开的执行复议案件。2021年9月,广西某公司在某银行开设了一个账户,并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了《农民工工资专户三方协议》,明确该账户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支付其承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2023年底,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117万余元转入了该专户。然而,被执行人广西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存在其他经济纠纷。2024年1月,何某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广西某公司支付欠款558,007.40元。由于广西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院迅速采取了强制措施,将该公司在工资专户中的存款558,007.40元予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广西某公司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账户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农民工工资专户,里面的资金具有特定用途,不应被当作普通财产执行。案件经异议审查被驳回后,广西某公司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了复议,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作为复议被申请人参与了该程序。二、裁判...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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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对于追责主体的界定常见各类争议问题。实务中,存在各个关联主体均实际承担发包人职责的情况,或是在项目实际开展施工后要求承包人和另一关联主体重新签订施工合同,使原发包人从基础法律关系中剥离的情形。针对上述情况,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非合同相对方的关联主体在事实上加入了该法律关系,并据此要求各关联主体作为共同发包人向其承担责任?本文将针对该问题,对共同发包人的认定标准进行浅要分析。一、实务中各类表现形式(一)A作为合同相对方,以发包人的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在实际履行中,工程款从B主体对应账户支出,C主体参与工程管理。(二)A与B之间存在租赁关系,A(出租方)以发包人名义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B(承租方)作为建设项目成果的实际使用人承担全部建设费用,建设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A。(三)A作为项目招标人,于招标公告中列明存在多个可能的发包人,以实际签订合同的主体为准,该类情况下,在合同实际履行中承包人往往会被要求配合变更合同主体,重新与其他主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务中,此类型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多样,笔者于此仅简单列举较为典型的几种情况,但无论表现形式为何,其本质为各关联主体均以不同程度参与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探讨的是,各主体在项目建设工程中,参与的内容、参与的程度、参与的身份等因素是如何影响对于其是否成为共同发包人这一身份的判定?二、相关案例及裁判观点...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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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了官司,却发现公司账上没钱——这是很多债权人最头疼的问题。公司看起来是个"空壳",但背后的股东可能腰缠万贯。能不能把股东一起告上法庭?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54条,给债权人送来了一把"利剑"。一、新法说了什么?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翻译成大白话:公司欠了钱还不上,不管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到没到,债权人都可以要求股东提前掏钱。以前,股东认缴出资可能设在几十年后,比如2072年才到期。债权人只能干等。现在不用等了——只要公司还不上钱,就可以让股东提前"买单"。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变化,把以往只在破产、解散时才能触发的"加速到期",变成了债权人日常可用的救济手段。二、三个关键问题问题一:怎么证明公司"还不上钱"?不是嘴上说说就行。法院通常要求你拿出"实锤"证据,最管用的就是法院的"终本裁定"——也就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了一圈,发现公司确实没钱,出具的终结执行裁定。举个真实的例子:一个公司连1万块钱的小额债务都执行不出来,法院出了终本裁定。这个裁定本身就是"公司还不上钱"的铁证,不需要再去论证公司是...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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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商标权作为私权,其保护范围并非绝对无界,尤其在涉及历史文化公共资源的文旅领域,商标私权独占与社会公共文化权益的冲突愈发凸显。(2024)最高法民再123号赣州宋城与杭州宋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侵权认定到最高法再审改判不侵权,清晰展现了司法机关对历史文化类商标使用的裁判理念转变。本案明确核心裁判规则:单一主体不得通过商标注册垄断通用历史文化符号,商标权保护需平衡私权专有利益与公共文化传承利益。本文通过梳理全案裁判脉络,剖析一二审与再审的核心裁判逻辑差异,厘清历史文化资源场景下商标权的保护边界,并结合当前文旅产业发展现状,探讨历史文化 IP 合法、合规、普惠化使用的行业路径,为文旅行业商标合规运营、历史文化公共资源活化传承提供司法参考与实务指引。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一)案件基本概况本案系国内文旅行业极具标杆意义的历史文化商标权属纠纷典型案例。杭州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宋城公司)长期持有“宋城”系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涵盖旅游服务、景区运营、文娱演出等类别,经过多年商业化运营,“宋城” 商标在文旅行业形成较高市场知名度与美誉度。赣州瑞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瑞宏公司)运营赣州江南宋城历史文化旅游区,该景区依托赣州千年宋城历史遗存打造,赣州素有“江南宋城博物馆”的城市美誉,境内宋代城墙、街巷、水系等历史遗迹为...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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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 装修垃圾就是建筑垃圾:单位罚款从“万元级”跳到“十万元级”条款五 第五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法条原文】第五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律师分析】法典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明确写入建筑垃圾的法定定义。这意味着,小区里那一堆装修垃圾在法律上不是“生活垃圾多了一点”,而是建筑垃圾,适用建筑垃圾的全过程管理制度和相应罚则。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禁止对象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物业服务企业当然在内;而对“单位”的罚则,比对“个人”重两个量级。条款六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 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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