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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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5月1日,新《海商法》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为系统把握新法要点,推出"新《海商法》深度解读"系列文章,围绕新法核心条款的立法背景、裁判演进与实务要点进行深入剖析。本系列涵盖目的港无人提货、货物赔偿额计算、留置内容变化等跨境电商行业及货代行业的热点专题。后续文章将陆续发布,敬请关注。引言本文为系列第一期,聚焦第93条——目的港无人提货规则。笔者将从历史演变的视角,系统梳理目的港无人提货费用承担规则从旧法困境到纪要突破、指导案例界定、再到立法确认的完整演进脉络,梳理代理此类纠纷的切入点和举证要点。一、旧海商法:第86条的"理想与现实"法律文本的理想旧《海商法》第86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从条文结构看,旧法的责任设计逻辑清晰:收货人首责——既然收货人享有提取货物的权利,就应当承担不提取货物的法律后果。法条将收货人设定为第一责任人,意在将风险分配给最终享有货物利益的一方。现实中的三重困境然而,司法实践中遭遇了严重困境。困境一:收货人难以确定。 在指示提单流转频繁的海上运输中,承运人往往无法确定最终的提单持有人是谁、在何处、是否具有偿付能力。提单可能经过多手背书转让,当货物到港无人提取时,承运人面对的往往是一个"身份不明"的收货人。困境二:境外追偿成本极高。 即便确定了收货人身份,如果收货人在境外——这恰恰是常态——承运人追偿面临着高昂的诉讼成本、漫长的司法程序和不确定的判决境外承认与执行前景。实践中,多数承运人面对境外收货人追偿时望而却步。困境三:货物滞留损失持续扩大。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堆存费、仓储费等每天都在增加,而承运人陷入国外沟通收货人沟通与时间成本的困局,损...
發佈時間: 2026 - 07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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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卓建律所合伙人陈曦尧律师亲办了Z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该案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起诉决定。在税务监管日趋严格的当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经营中的高频高危风险,这起亲办案例的不起诉逻辑,不仅能为企业厘清虚开罪的核心认定标准,更能提炼出可落地的财税合规实操建议,帮助企业筑牢经营的“税务安全线”。一、核心争议:449万发票涉案,侦查认定存在多重关键瑕疵2022年9月,广东省D市公安局依据线索,对当事人——Z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立案调查。侦查机关认定,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方某为抵税需求,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刘某让M建材公司开具42张建材增值税专用发票,税价合计449万余元,税额51万余元,且通过邮寄方式获取抵扣账单。陈曦尧律师在案件介入后发现,侦查机关的指控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链断裂、核心判定逻辑片面等多重关键瑕疵,这也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1.不真实交易认定过于武断:Z公司与M公司留存有完整的四流单证(《材料购销合同》《送货单》《银行回单》《发票》),送货单有送货人签字并加盖对方公章,但侦查机关未对交易真实性进行实质侦查,直接推定无真实交易;2.资金性质判定存在片面性:侦查机关仅以方某与中间人刘某存在资金往来,就直接认定该款项为“虚开回流款”,进而推定交易不真实,未对资金性质...
發佈時間: 2026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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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合同保全制度的核心内容,旨在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民法典》第535条将代位权客体从“到期债权”扩展至“债权及其从权利”,为代位权制度的解释适用留下了更大空间。然而,代位权客体的范围界定始终是理论与实践的焦点问题,特别是当债务人基于无效合同取得财产返还请求权时,该权利能否成为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标的,在理论与实务中均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通过梳理代位权的规范内涵与法理基础,分析无效合同财产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定位,进而论证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可以成为代位权客体,但其行使需满足特定构成要件且存在必要限制。对这一问题展开深入探讨,有助于完善代位权制度的理论体系,亦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一、问题的提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肇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正式确立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后被各国民法所继受。我国《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相较于原《合同法》第73条将代位权客体限定为“到期债权”,《民法典》的修订扩张了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将“债权”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一并纳入代位权客体范畴。然而,立法的扩张并未消解理论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颇具挑战性的问题是: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發佈時間: 2026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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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树科技作为人形机器人赛道的AI独角兽,其上市前股权架构的落地实施,是硬科技企业“控制权稳定、激励有效、财税合规”的典型范本。结合其招股书历史沿革部分,核心需拆解两大关键实操问题:一是这样的股权结构如何一步一步实现和实施,需考虑哪些要点、如何操作;二是历史沿革中股权转让与增资的比例的差异,以及对应的税务处理逻辑——这两大问题直接决定股权架构的合规性与可持续性,也是多数AI企业实控人在资本化过程中最易困惑的核心痛点。本文以股权架构律师视角,严格依据招股书细节,深度拆解实施路径、税务处理、核心困难与取舍,为AI/硬科技企业提供可借鉴的实操指南。一、宇树科技股权结构的实施路径宇树科技股权架构的落地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企业发展阶段动态调整,遵循“初创期奠定基础→成长期优化完善→Pre-IPO期闭环落地”的核心逻辑,每一步操作均贴合硬科技企业“长期研发、多轮融资、人才密集”的特点,具体拆解如下:(一)初创期(2016.8-2019.6):自然人直接持股,预留调整空间1. 公司设立(2016.8.26):主体为杭州宇树科技有限公司(宇树有限),注册资本10万元,王兴兴100%持股,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操作核心是“极简架构”,自然人直接持股成本最低、决策效率最高,为后续股权调整、融资和激励预留最大空间,契合创业初期聚焦技术研发、无需复杂架构的需求。2. 天使轮融资(2016年底):...
發佈時間: 2026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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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形机器人赛道的“独角兽”,宇树科技的科创板上市之路备受关注。而其上市前的股权架构,堪称AI硬科技企业的经典范本——既牢牢锁定实控人控制权,又兼顾资本引入、员工激励与财税优化,每一处设计都藏着法律与商业的双重考量。很多AI企业实控人都会陷入两大困惑:多轮融资后,如何避免股权稀释导致“丧失话事权”?持股平台内部,为什么要搞“直接+间接”的嵌套设计,甚至拆成多个小平台?今天,我以股权架构律师的视角,结合宇树科技招股书细节,从整体架构到核心问题,层层拆解其中的门道,帮AI企业实控人看懂“控制权设计+财富管理”的底层逻辑,避开股权布局的坑。一、先看清:宇树科技上市前整体股权架构宇树科技的股权架构核心是“实控人绝对控制+机构分散制衡+员工深度绑定”,三层结构清晰,适配硬科技企业“长期研发+多轮融资”的特点,具体可分为三大板块:1. 实控人王兴兴:双层控制,锁定绝对话语权 这是整个架构的核心,也是AI企业实控人最该借鉴的部分,分为“直接持股+间接控制”两层:• 直接持股:持有宇树科技23.82%股份,全部为A类特别表决权股(1股=10票),直接掌控63.55%的表决权,奠定控制权基础;• 间接控制:通过100%控股的杭州天则科技(GP),掌控员工持股平台上海宇翼(有限合伙),上海宇翼持有宇树科技10.94%股份(B类普通股,1股=1票),王兴兴通过GP身份全权控制这部分表决权(5.23%)...
發佈時間: 2026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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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今年315晚会曝光的“AI灰产”,引发了大量讨论,商业营销在AI时代有了新演绎——商家付费委托第三方服务商,使自身产品在AI的推荐回答中获得优先排位,这种行为有一个专业名称:GEO(Generative Engine Optimization,生成式引擎优化),是传统SEO(搜索引擎优化)在AI时代的变体。GEO本身并不违法,优化内容,使品牌在大模型的回答中获得更好的呈现,与当年企业雇人做SEO、打磨网页关键词的性质并无本质区别,是正当的商业运营行为。315晚会曝光的不是GEO,而是一条GEO的灰色产业链——通过虚构用户证言、捏造专家背书、批量注入脏数据、隐蔽操控AI输出偏向等非法手段实施的商业欺诈。本文将从广告法定性、不正当竞争规制两大核心维度展开分析,厘清AI投毒行为中各参与主体的法律边界与责任义务,同时为品牌商家划定GEO合规运营的清晰路径。一、AI推荐输出是否构成“广告”?分析各方主体责任之前,有一个更基础的问题需要先行回答:GEO灰产行为产生的结果,即AI对某品牌的偏袒性推荐,是否构成《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广告法》第二条将“广告”定义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GEO服务商接受商家委托,通过技术手段使商家在AI输出中获得超出自然排名的曝光,使该商家在AI回答中被优先推荐——属于“间接介...
發佈時間: 2026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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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交易相对方随意切换主体签约、付款、开票,看似“灵活”,一旦发生违约,债权人往往陷入“债权实现僵局”。本文结合新《公司法》规定及多地典型案例,梳理三类混同情形的司法认定标准,并提出可操作的举证策略。在商业交易的过程中,两个公司存在混同的现象非常常见。作为交易的相对方,为了促成交易、实现商业目的,往往默许公司切换不同主体承接交易、或与不同主体进行合同签订、付款、开票对接。诚信履约时,风险尚可忽略不计;棘手的是,一旦出现违约未按时回款,甚至出现混同公司一方已丧失履行能力、另一方拿出“破罐破摔”对策——将自身债务转移给混同公司——债权人就会面临“债权实现的僵局”。此时,债权人想要起诉存在混同的两个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很可能因为前期洽谈磋商、履行阶段的随意不规范,导致举证、说理等方面出现诸多困难。笔者研究了公司人格混同相关的指导案例、地方典型案例,结合亲身代理的一起涉及对方公司人格混同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经验,就公司人格混同的证据收集、策略制定以及司法认定标准进行简单分析。一、法条依据:新《公司法》明确“横向否认”刺破公司法人面纱、追究混同公司间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
發佈時間: 2026 - 03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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