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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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5月1日,新《海商法》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为系统把握新法要点,推出"新《海商法》深度解读"系列文章,围绕新法核心条款的立法背景、裁判演进与实务要点进行深入剖析。本系列涵盖目的港无人提货、货物赔偿额计算、留置内容变化等跨境电商行业及货代行业的热点专题。后续文章将陆续发布,敬请关注。引言本文为系列第一期,聚焦第93条——目的港无人提货规则。笔者将从历史演变的视角,系统梳理目的港无人提货费用承担规则从旧法困境到纪要突破、指导案例界定、再到立法确认的完整演进脉络,梳理代理此类纠纷的切入点和举证要点。一、旧海商法:第86条的"理想与现实"法律文本的理想旧《海商法》第86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从条文结构看,旧法的责任设计逻辑清晰:收货人首责——既然收货人享有提取货物的权利,就应当承担不提取货物的法律后果。法条将收货人设定为第一责任人,意在将风险分配给最终享有货物利益的一方。现实中的三重困境然而,司法实践中遭遇了严重困境。困境一:收货人难以确定。 在指示提单流转频繁的海上运输中,承运人往往无法确定最终的提单持有人是谁、在何处、是否具有偿付能力。提单可能经过多手背书转让,当货物到港无人提取时,承运人面对的往往是一个"身份不明"的收货人。困境二:境外追偿成本极高。 即便确定了收货人身份,如果收货人在境外——这恰恰是常态——承运人追偿面临着高昂的诉讼成本、漫长的司法程序和不确定的判决境外承认与执行前景。实践中,多数承运人面对境外收货人追偿时望而却步。困境三:货物滞留损失持续扩大。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堆存费、仓储费等每天都在增加,而承运人陷入国外沟通收货人沟通与时间成本的困局,损...
發佈時間: 2026 - 07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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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2018年10月,刘某与铭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刘某以3000万元购买铭某公司厂房及包括废钢破碎生产线、预碎机、门式剪断机在内的设备,价款通过双方职工账户转账支付,铭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合同签订后,刘某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设备及厂房。2019年4月,力某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某公司)因设备买卖合同纠纷起诉铭某公司,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案涉三台设备。力某公司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刘某以其系设备所有权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因证据未能充分佐证交易真实性及设备对应关系,异议被驳回。刘某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设备所有权并排除执行。二、裁判要旨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某与铭某公司的《买卖合同》签订于查封前,刘某提交的转账凭证、收款收据、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3000万元价款已实际支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法院查封前刘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设备,应认定所有权已转移至刘某。力某公司对铭某公司仅享有债权,无设备所有权,不能对抗刘某的合法所有权。力某公司主张交易价款低于市场价,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刘某对案涉设备享有所有权,不得执行该设备。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某已满足排除执行的全部要件...
發佈時間: 2026 - 0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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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2日,鹰角网络旗下重磅IP续作《明日方舟:终末地》全球公测首日,海外服爆发 “T0 级”支付安全事故——PayPal支付接口因访问控制失效与免密逻辑漏洞,导致玩家支付凭证被错误关联,出现 “错位扣费”“跨币种乱扣”“为陌生玩家买单”等恶性问题,部分玩家损失达数千美元。这一事件不仅引发全球玩家信任危机,更暴露了游戏行业出海过程中技术合规、数据安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多重短板,截止笔者写稿时候鹰角网络已经对于事故给予了相对妥善的解决,但是这种问题仍然值得反思和关注,这也是我们撰写本文的初衷。一、玩家维权路径相关解析首先,我们站在玩家角度解析一下面对支付异常,应该如何维权。简单来说,玩家面对这种事故,需要迅速构建出“紧急处置-证据固定-分层维权”的完整路径,必要时需要咨询专业法律人员。1.及时止损发现支付事故后第一时间应该是避免损失扩大:一是立即关闭支付账户的免密支付与自动续费功能,解绑游戏绑定的银行卡、PayPal 等支付方式,切断系统继续扣款的通道;二是通过游戏内客服工单、官方邮箱或社交媒体私信等多渠道提交反馈,明确告知“未操作却扣款”“扣款金额与消费不符”等情况,要求平台核查订单并暂停相关账户的支付权限;三是第一时间联系支付机构(如 PayPal、银行)发起“非本人交易”申诉,申请临时冻结交易或发起拒付,利用支付机构的风控机制拦截资金流向。2.证据固定:尽力构建相对完...
發佈時間: 2026 - 0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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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贸往来的深化,仲裁作为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被广泛采用,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成为跨境商事纠纷解决的关键环节。我国通过加入国际公约与完善国内立法,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审查体系。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即将正式实施,本文结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 1958))、国内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经验,为跨境商事主体提供在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专业程序指引。一、核心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在审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案件时,中国法院已构建起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协同发力的法律适用框架。从实务应用维度来看,国际层面,我国1986年加入的《1958年纽约公约》自1987年4月22日生效后,便成为规范跨境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关系的核心国际准则;国内层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为基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形成了与国际公约无缝衔接的实操规则,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清晰的国内法支撑。在适用上述法律规范时,有两项核心规则需要实务中重点厘清:其一,裁决国籍认定采用地域标准。司法实践已统一明确,裁决...
發佈時間: 2026 - 0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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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0631990097329911425916.pdf
發佈時間: 2026 - 02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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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公司债权人往往会陷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此时,我们通常会思考该如何刺破公司的“面纱”,追加应承担责任的股东等主体为被执行人,从而实现债权清偿。但在实务中,想要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却并不容易甚至可能性甚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金钱债权执行中,公司债权人申请变更、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变更、追加申请,并告知其另行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也反映了当前司法机关对于公司债权人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秉持着审慎态度。笔者将结合团队承办的一起成功案例,以“诉讼—强制执行—执行异议被驳回—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执行和解回款”这一完整流程为主线,与大家一起探讨,在股东瑕疵减资的情形下,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可行性。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在执行中变更、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集中规定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的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有以下五种...
發佈時間: 2026 - 02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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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法律服务与合规咨询中,客户最常提出的问题之一便是:“我们这笔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这个问题看似基础,但在交易模式日益复杂,尤其涉及跨境因素时,答案往往并不直观,且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务成本、合同设计与合规风险。准确判定增值税应税义务,是企业税务合规的起点。本文旨在为企业经营者梳理一套简明的判断思路。一、第一步:是否属于征税范围?首先必须判断交易标的本身是否落入《增值税法》界定的应税交易对象范畴。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应税交易对象具体包括:1.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2.服务:涵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文化体育、鉴证咨询等生产生活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服务的具体分类(如“生产生活服务”)取代了原“营改增”政策中的“现代服务”与“生活服务”等表述,其最终范围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3.无形资产: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4.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如建筑物、构筑物等。律师实操建议:在审核业务合同时,不应仅依赖合同名称(如“技术服务合同”)进行判断,而应穿透合同条款,分析交易的经济实质。例如,一项名为“平台使用费”的收费,若实质是提供软件系统访问权限,可能属于“销售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若实质是转让软件的所有权或永...
發佈時間: 2026 - 02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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