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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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离岸信托税收新规落地:告别“税收绝缘体”,进入穿透征税新时代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二者分环节、分类型细化明确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政策,实现了实体规则与落地征管配套的完整闭环。21号文的核心在于全面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看信托法律文件、名义持有人、受益人身份,只判断资产实际出资方、控制权、经济利益归属,对离岸信托实行设立、存续、终止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征税。(一)设立环节:资产装入即触发应税义务在离岸信托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财产转让,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所指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居民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装入财产,但财产实际由该个人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其承担纳税义务。(二)存续环节:未分配收益纳入征税范围根据2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及该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全部收益,无论是否向受益人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法定纳税人,按年度申报缴税,打破“不分配就不纳税”的传统税务递延逻辑。(三)终止清算环节:全面覆盖退出场景离岸信托终止、清算或者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时,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除信托正常终止外,两种特殊情形同样触发清算纳税义务:一是委托人由中国税收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换当日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计税;二是委托人中国税务居民个人...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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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帮信罪常见行为类型帮信罪的行为类型多种多样,立法者对该罪的不法行为采取的是不完全列举方式。根据司法实践,帮信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涉“两卡”型、提供软件工具型、引流推广型。(一)涉“两卡”型帮信“两卡”型帮信是帮信罪中占比最高的一类,涉“两卡”案件占全部帮信犯罪案件的80%左右。“两卡”是手机卡和信用卡的统称,常见的银行卡、非银行支付账户(如实名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以及手机卡、流量卡都包含在内。犯罪分子需要大量的银行卡来接收转移诈骗资金、规避监管,也需要通过拨打电话与被害人联系,由此就催生了涉“两卡”型的帮信。而涉“两卡”型的帮信根据具体行为模式又可以分为单纯供卡型的帮信和支付结算型帮信。前者是指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两卡”,交由实施网络犯罪的行为人使用,后者是指提供银行卡后又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1.单纯供卡型帮信以我办理的陈某帮信案为例,当事人陈某听朋友詹某称其需要购买一些银行卡,卖卡的卡主可以一张卡拿 3000元,陈某介绍一张卡可以拿 500元。陈某就从其他人那里收购 5 张银行卡,卡上粘着卡主的电话卡,写着银行卡密码。陈某将...
發佈時間: 2026 - 04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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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当熟悉的“主场优势”逐渐远去长期以来,民事执行领域深受“执行难”顽疾困扰,其症结之一在于执行权的配置过度下沉与地方化倾向。2025年,全国法院通过提级执行、指令执行等方式交叉执行案件26.8万件,到位金额845.6亿元;两年累计数据更显示,近50万件案件通过交叉执行累计到位金额达1668.82亿元。这一组宏观数据背后,不仅是执行到位率的提升,更是最高法通过执行管辖权转移重构执行权力版图的制度信号。对于执行律师而言,交叉执行打破了传统主场优势的壁垒。以往依赖地缘关系、熟人网络的执业模式正面临严峻挑战。在新的司法生态下,律师必须从单纯的“关系协调者”转型为精通程序规则、擅长跨区域资源整合的“法律工程师”。一、破除地方保护的尚方宝剑:如何精准触发交叉执行 在很多疑难执行案件中,“地方保护主义”就像一堵看不见的墙。被执行人往往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或有复杂背景,导致原执行法院在查封、扣押时总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交叉执行就是最高法为了打破这层壁垒量身定制的破局之钥。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某矿业公司系列案为例。该案涉及多达60余家民营企业的56件执行积案,标的额超2.5亿元。因为被执行人是当地体量庞大的重点企业,前期执行陷入了死循环:企业被多头查封导致物料库大门贴满封条,法定代表人被限高数十次,彻底丧失偿债能力,债权人大量民营企业拿不到钱,矛盾激化。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果...
發佈時間: 2026 - 04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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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期分享的是任志军律师代理的深圳市某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源建设”)诉中国新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任律师专注金融法律纠纷及疑难经济纠纷,本案系非典型的“背对背条款”引发的工程款拖欠纠纷,作为小微企业,面对大型国企设置的苛刻付款条件及长达四年的拖延,一度陷入经营困境。任律师精准把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释精神,在一审、二审中据理力争,最终不仅获得法院全额支持工程款500万的判决,更在强制执行阶段高效回款,彻底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一、基本案情2021年10月,某源建设与新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某源建设承接盐田某保税区项目的土石方及基础工程。合同约定总工期41天,暂定价款2400万余元。2022年初,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同年9月,双方签署结算单,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 3200万余元。然而,在新某公司已支付约85%工程款后,剩余15%(500万)始终未付。新某公司以必须等待其上游发包人(政府单位)完成审计及财政评审后为由抗辩,拒绝向某源建设支付剩余款项。由于政府审计流程漫长且不可控,这笔款项被无限期搁置。2024年10月,迫于经营压力,某源建设委托任律师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某公司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二、本案的争议焦点及维权难点本案的核心在非典型“背对背条款”的效力以及付款条...
發佈時間: 2026 - 04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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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建诚律师团队夏世友律师、陶颖律师代理的一起施工单位被发包人起诉工期与质量索赔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7800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本文拟通过对该案件进行简要评析,为承包方应对发包方工期、质量索赔纠纷提供一些参考。一、案情简介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A公司(发包人)与B公司(承包人)就广西防城港某广场总承包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承包涉案项目主体建安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一期工程工期580天,二期工程约定总工期445天。2019年6月27日,涉案项目全部楼栋完成竣工验收。2021年8月,双方就案涉工程签订《结算报告书》,确认案涉工程最终造价为207388900元,其中包含A公司向B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补偿1000万元、赶工奖60万元。后因A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B公司于2022年3月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防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前案”),判令A公司向B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因A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于2023年向防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期间,A公司为阻挠执行,多次以被申请人身份、联合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2025年6月,A公司以B公司工期逾期、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向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工期逾期违约金、质量修复费用等,金额高...
發佈時間: 2026 - 04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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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点引入:当color walk成为一种生活方式Color Walk风靡社交平台,年轻人用色彩表达情绪与个性,无论多巴胺穿搭还是美拉德色系,都有审美与搭配的边界。婚姻亦如一场“色彩之旅”,有甜蜜暖调、矛盾冷色,也有模糊的灰色地带,法律便是婚姻里不可逾越的底线。当婚姻陷入财产分割、抚养权、债务等纠纷,该如何守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结合最高法典型/指导案例与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实践,拆解8大高频婚姻家事法律争议,结合全国统一裁判标准以及地方审判规则,为大家提供清晰、实用的维权指引,守好婚姻里的法律边界。二、八大典型案例:婚姻“色彩之旅”中的法律博弈(一)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分割不搞“一刀切”(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15日发布典型案例—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崔某某与陈某某2009年登记结婚,陈某某婚前全款购置一套房产,婚后为表诚意将房屋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未约定份额。双方婚姻存续十余年,无婚生子女,后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某某仅同意补偿100万元,案涉房屋市场价600万元。争议焦点:一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添加另一方名字,离婚时是否必须对半分割?婚后加名方能否主张一半房产权益?审判观点:婚后加名视为对个人财产的合法处分,房屋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不搞“一刀切”。法院综合考量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时长、家庭开销承担情况,判决房屋归陈某某所有...
發佈時間: 2026 - 04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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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人享有向债权人追索与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的双重权利。然而,直接起诉债务人常面临证据不足、异地管辖等程序障碍。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折中做法:保理人起诉债权人返还融资款,同时请求确认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路径的法理基础存在两种解释可能:一是以间接给付说为背景的“程序折中”,二是以让与担保说为核心的“实体回归”。本文从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性质争议入手,系统分析两种学说下“追索权+优先受偿权”并主张力的逻辑构造,论证让与担保说为该路径提供了更自洽的法理支撑,而间接给付说则更贴近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立场。两种解释路径虽出发点不同,但均指向同一诉讼策略的有效性。一、问题的提出有追索权保理是我国保理业务中最常见的模式。《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规定,有追索权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这一规范赋予了保理人双重追索权:既可向债权人(转让方)追索,也可向债务人(次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然而,纸面上的权利与诉讼中的实现之间存在落差。当保理人选择直接起诉债务人时,常遭遇两大难题:其一,证据材料不齐。保理人并非基础交易合同的当事人,对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履行情况、抗辩事由等信息掌握有限,债务人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提出抗辩。其二,异地管辖困境。债务人与保理人通常不在同一地域,基础交易合同与保理合同的管...
發佈時間: 2026 - 04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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