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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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5月1日,新《海商法》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为系统把握新法要点,推出"新《海商法》深度解读"系列文章,围绕新法核心条款的立法背景、裁判演进与实务要点进行深入剖析。本系列涵盖目的港无人提货、货物赔偿额计算、留置内容变化等跨境电商行业及货代行业的热点专题。后续文章将陆续发布,敬请关注。引言本文为系列第一期,聚焦第93条——目的港无人提货规则。笔者将从历史演变的视角,系统梳理目的港无人提货费用承担规则从旧法困境到纪要突破、指导案例界定、再到立法确认的完整演进脉络,梳理代理此类纠纷的切入点和举证要点。一、旧海商法:第86条的"理想与现实"法律文本的理想旧《海商法》第86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从条文结构看,旧法的责任设计逻辑清晰:收货人首责——既然收货人享有提取货物的权利,就应当承担不提取货物的法律后果。法条将收货人设定为第一责任人,意在将风险分配给最终享有货物利益的一方。现实中的三重困境然而,司法实践中遭遇了严重困境。困境一:收货人难以确定。 在指示提单流转频繁的海上运输中,承运人往往无法确定最终的提单持有人是谁、在何处、是否具有偿付能力。提单可能经过多手背书转让,当货物到港无人提取时,承运人面对的往往是一个"身份不明"的收货人。困境二:境外追偿成本极高。 即便确定了收货人身份,如果收货人在境外——这恰恰是常态——承运人追偿面临着高昂的诉讼成本、漫长的司法程序和不确定的判决境外承认与执行前景。实践中,多数承运人面对境外收货人追偿时望而却步。困境三:货物滞留损失持续扩大。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堆存费、仓储费等每天都在增加,而承运人陷入国外沟通收货人沟通与时间成本的困局,损...
發佈時間: 2026 - 07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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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思圳律师2020年春节期间,为了防范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国务院办公厅宣布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而广东省也将复工时间延至2月9日。但即便到了复工时间,除个别肩负着国计民生重任的行业外,绝大部分的行业都依然处于停产停业的状态。许多商铺、厂房、写字楼无法正常使用,或是因为客流量、订单量锐减而导致商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此,许多人都会问到:在疫情期间,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是否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呢?本文将针对该问题进行解答,并对应当如何申请减免租金提供一些建议。一、关于主张减免房租的法律适用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申请减免房租的法律依据。对于新冠疫情的定性,主流的观点有两个:1、不可抗力: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2、情势变更: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笔者认为,新冠疫情的定性应结合房屋的用途性质(居住、商用、办公、生产、仓储等)、行政部门是否采取了强制防疫措施、新...
發佈時間: 2020 - 03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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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祥林律师2020年伊始,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侵袭武汉,紧接着疫情全面爆发并迅速蔓延至全国,肆虐着整个中华大地。截至2020年2月4日,全国新冠肺炎感染确诊人数20471人,死亡人数426人,治愈人数658人。在这举国维艰的时刻,党中央和国家研究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组织部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中纪委对疫情防控中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严肃查处,众志成城,共战疫!广东省对此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并发布通知规定省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在这个特殊时期,也对各级政府部门在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相关执法工作时提出更高要求。在这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战斗中,卓建政府法律服务部针对疫情影响下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涉及到的综合执法、公共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管理等问题分析研究和法律护航,以便在科学防控中更好地依法行政,切实为政府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有力法律服务保障。对政府部门的执法建议之违法饲养家畜家禽等2020年1月22日晚,广东省委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王伟中出席深圳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视频会议并讲话,要求各相关部门多措并举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其中,为强化疫情监测,确保市民食品安全,综合执法部门正加大巡查管控...
發佈時間: 2020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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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0 - 02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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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0 - 0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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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企业法律文书模板汇编 目录1、预防肺炎疫情告全体员工书......................................................................................................................... 12、春节期间员工家庭去向统计表..................................................................................................................... 43、员工体温监测统计表....................................................................................................................................... 44、在家灵活办公/值班通知书............................................................................................................................. 55、在家办公协议.............
發佈時間: 2020 - 0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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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志强律师从2020年1月底以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湖北省武汉为中心在全国范围内蔓延开来,目前形势较为严峻。受此次疫情影响,春节后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均被迫延迟开工,国务院及各部委出台紧急政策,对复工企业及人员作出严格条件和要求。无庸质疑,此次疫情对于房地产交易的影响也是必然的,但是,就商品房买卖(包括二手房买卖)到底造成何种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则需要具体分析和论证,本文就此作出以下分析意见,供大家参考。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虽然上述法律并未列举哪些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但一般认为,不可抗力情形至少应当包括三类: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因此,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及由此引发的强制隔离、封城以及延迟复工等政府行为应当属于法律上可以认定的不可抗力。另据报道,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已于2020年2月2日向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
發佈時間: 2020 - 02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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