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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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离岸信托税收新规落地:告别“税收绝缘体”,进入穿透征税新时代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二者分环节、分类型细化明确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政策,实现了实体规则与落地征管配套的完整闭环。21号文的核心在于全面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看信托法律文件、名义持有人、受益人身份,只判断资产实际出资方、控制权、经济利益归属,对离岸信托实行设立、存续、终止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征税。(一)设立环节:资产装入即触发应税义务在离岸信托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财产转让,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所指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居民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装入财产,但财产实际由该个人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其承担纳税义务。(二)存续环节:未分配收益纳入征税范围根据2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及该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全部收益,无论是否向受益人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法定纳税人,按年度申报缴税,打破“不分配就不纳税”的传统税务递延逻辑。(三)终止清算环节:全面覆盖退出场景离岸信托终止、清算或者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时,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除信托正常终止外,两种特殊情形同样触发清算纳税义务:一是委托人由中国税收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换当日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计税;二是委托人中国税务居民个人...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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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兴起和快速发展,人工智能、数字化、数据合规、AI赋能等新型名词应运而生。又随着各类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数据逐渐作为一种资产从原本只在技术相关行业探讨的领域,进入社会各行各业的研究视线。相关研究覆盖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保护与边界探索、数据的法律保护与规制、数据增值带来的税务设计与规制、道德伦理定性与争议、技术保护与技术换代、跨境数据的政治协调与斡旋、数字经济良性发展的架构设计与监管等各个方向,涉及数据质量、数据存储、数据恢复、数据调取与使用、数据监管、数据审核、数据筛选、数据跨区域跨境综合规制、内部外部监管以及使用、数据保密性、数据造假的分级处罚、数据永久删除限制等方方面面。基于上述相关研究,各行各业开始热议起数据合规问题。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与企业共同制造的原始交易数据及衍生交易数据、特殊交易数据如何保护的问题。一、从“收钱吧”与“二维火”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引出的一般交易数据权益认定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沪民终628号判决书中针对一方提出交易数据侵权行为进行了理论分析,认为:在消费结算支付业务中,数据权益可能涉及消费者、商户、聚合支付平台等多方主体。我国法律并未就结算支付数据的相关权益归属进行特别规定。基于金融市场对数据流通性的客观需要,对此类数据权益可遵循贡献比例原则予以综合认定,即对数据的生成作出贡献的主体,可按其实际投入比例享有...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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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规〔2025〕7号,下称《新规定》),《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规〔2020〕8号,下称《原规定》)同时废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用于保修期满后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适用于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类型的房屋,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对于老旧房屋共有部分的更新修缮有着重要作用。《新规定》相对于《原规定》有哪些变化,本文将进行对比分析。变化一:进一步明确街道办事处职责《原规定》第六条: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协助区管理机构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的相关工作。”《新规定》第六条:明确街道办事处职责为“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和使用相关活动,调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争议,并配合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分析:1.职责进一步明晰。《新规定》将街道办事处的角色从笼统的“监督管理”,调整为以“指导、监督、调解、配合”。2.更加注重过程监督。强调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意味着工作重心转向程序合规性。3.争议解决前置。赋予街道办事处“调解有关争议”的法定职责,有助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符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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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书字号:(2022)兵900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房产交易中,“签了合同、付了全款却没过户,房子突然被法院强制执行担保物权”——这样的事儿,现实中并不少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为这类“房屋买卖VS担保物权”的执行争议划清了裁判边界。一、案例回溯:买房未过户,遇上担保物权执行2009年,陈某与王某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霞将自有房屋售予陈某,总价11万元。陈某付清款项并入住房屋,却始终未办理过户登记。2012年,王某霞又将房屋抵押给李某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因债务纷,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陈某以其“已签买卖合同、支付全款且实际占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排除李某的强制执行。法院最终裁定驳回陈某的执行异议——核心争议在于:案外人仅凭“房屋买卖合同+占有使用”,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担保物权?二、裁判要旨:物权登记是“硬杠杠”,债权请求权难抗物权优先性法院裁判的核心逻辑,紧扣《民法典》物权编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规则,可从三方面拆解:(一)不动产权利归属:“登记公示”是法定准则《民法典》第209条、第214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案涉房屋始终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某霞名下,陈某虽签订买卖合同、支付价款并占有房屋,但因未完成过户登记,法律上仍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仅对王某霞...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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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5 - 07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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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5 - 07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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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5 - 04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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