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建(杭州)律师事务所3月10日下午,浙江省审计厅召开特约审计员工作座谈会,会议通报2025年浙江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听取特约审计员意见建议,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白剑峰出席会议并讲话,厅党组成员、总审计师陈建斌主持会议,16名特约审计员以及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卓建(杭州)律师事务所林超颖律师作为特约审计员参加会议并做履职报告。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一)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丰律师凭借扎实的合规管理专业知识与丰富的企业管理实战工作经验成功入选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企业合规师资库。(二)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丰律师经过系统学习、考核,获得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与IAB英国伦敦工商会LCCI联合颁发的高级ESG分析师证书,并入库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人才库。(三)春和景明,万象更新;同心相聚,共赴新章。3月26日,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举办2026年第一季度迎新会&生日会,以“新程相伴・同心共悦”为主题,全体同仁欢聚一堂,喜迎新朋、共庆生辰,传递律所“家文化”温暖。(四)3月27日上午,光明街道工商联(商会)莅临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开展交流活动。本所主任刘超、科技部程宇航等热情接待。双方围绕AI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新机遇展开深入探讨,共话数字化转型路径。卓建(长春)律师事务所(一)为切实回应群众和企业在民商事领域的法律关切,推动优质法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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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针对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作出了全新规定,具体内容为:“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此条款突破了原认缴制下股东的期限利益保护规则,将原股东责任从“原则免责”转变为“法定补充责任”。在实践当中,大量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发生于2024年7月1日之前。为解决此类存量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法释〔2024〕15号,以下简称“《批复》”),明确此类纠纷适用原《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本文依据原《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对《批复》精神进行系统解读,剖析责任承担逻辑,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实务建议,旨在为市场主体提供具有实操性的法律指引。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解读(一)《批复》出台的立法背景与核心目的对于新《公司法》修订前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若直接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对股权转让存量交易进行追溯调整,将会造成交易秩序的回溯性破坏,有悖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准则,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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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形机器人赛道的AI独角兽,宇树科技的股权激励体系是硬科技企业“人才绑定、控制权稳定、财税合规”的典型范本。本文严格依据宇树科技招股说明书、上交所问询回复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系统梳理其股权激励的实施背景、核心架构与操作路径,重点拆解税务处理合规性、一人公司GP设计、嵌套合伙平台搭建三大核心问题,结合监管披露原文与法律依据,总结其背后的实操逻辑与可借鉴的行业规律,为AI硬科技企业股权激励设计提供参考。一、宇树科技股权激励基本情况(基于招股书原文披露)宇树科技的股权激励并非一次性落地,而是围绕“技术研发—融资扩张—Pre-IPO冲刺”的企业成长周期,分阶段、有节奏地推进,核心载体为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整体架构清晰、规则明确,兼顾激励效果与上市合规要求。(一)实施时点与核心节点结合招股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七、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情况”及问询回复披露,宇树科技股权激励分三个核心阶段推进,精准匹配企业发展需求:1. 2020年8月(成长期核心节点):首次搭建股权激励载体。王兴兴将其持有的宇树有限7.48%股权,以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新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上海宇翼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明确该部分股权全部用于核心员工激励,为人才绑定奠定基础,同时避免员工直接持股导致的股权分散。2. 2022年1月(融资扩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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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26 年 3 月 28 日,单依纯在深圳演唱会上翻唱李荣浩的代表作《李白》,引发版权争议。据悉,单依纯团队此前就该次翻唱事宜,已向李荣浩所属版权公司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 “音著协”)提交授权申请,但已收到明确的书面拒绝通知。在此情况下,单依纯方仍未取得合法授权便公开演唱该作品,后续单依纯方发布致歉声明,而李荣浩则进一步提出四点质问:“请问你用什么立场什么权利什么角度什么心态演唱?”,截至本文撰写之日,事件后续进展尚未明确,本文将持续关注。本次事件的核心法律脉络清晰,属于商业演出场景下典型的未经授权使用作品的侵权情形,涉案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行使了作品的著作权。从表演行为本身分析,该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多项权利。在无更多细节披露的前提下,其法律性质已较为明确,本文作者将持续跟踪事态发展。本文不以评判事件双方是非为目的,仅以本次纠纷为切入点,围绕商业演出的版权授权边界、著作权核心权利(表演权、改编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音乐版权授权的行业特性展开分析,以期为音乐行业的版权实践提供参考。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叠个重甲,笔者算是李荣浩的歌迷,同时也欣赏单依纯的演唱功底与舞台表现力,因此本文将秉持客观中立原则,仅从法律与法理层面展开探讨,且因目前尚未掌握事件全貌,暂不做主观评判,同时衷心希望此次风波能得到友好解决,华语乐坛的复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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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7日,申某斌与卢某波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约定卢某波将其所有的灰色江淮车以31000元价格转让给申某斌;当日申某斌通过手机银行付清全款,卢某波交付车辆,申某斌实际占有该车。2022年6月21日,龚某民、李某林因与卢某波、刘某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6月27日,龚某民、李某林申请诉讼保全,建始县法院作出(2022)鄂2822民初17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卢某波名下的案涉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2022年8月10日,建始县法院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2022)鄂282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卢某波、刘某玲支付龚某民、李某林购房款128800元及违约金。因卢某波、刘某玲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龚某民、李某林于2022年11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2月27日,申某斌对案涉车辆的查封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建始县法院受理后审查,作出(2023)鄂2822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卢某波名下案涉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二、裁判要旨 建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执行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本案中,案涉车辆虽登记于被执行人卢某波名下,然卢某波已于2022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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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卓建律所合伙人陈曦尧律师亲办了Z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该案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起诉决定。在税务监管日趋严格的当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经营中的高频高危风险,这起亲办案例的不起诉逻辑,不仅能为企业厘清虚开罪的核心认定标准,更能提炼出可落地的财税合规实操建议,帮助企业筑牢经营的“税务安全线”。一、核心争议:449万发票涉案,侦查认定存在多重关键瑕疵2022年9月,广东省D市公安局依据线索,对当事人——Z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立案调查。侦查机关认定,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方某为抵税需求,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刘某让M建材公司开具42张建材增值税专用发票,税价合计449万余元,税额51万余元,且通过邮寄方式获取抵扣账单。陈曦尧律师在案件介入后发现,侦查机关的指控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链断裂、核心判定逻辑片面等多重关键瑕疵,这也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1.不真实交易认定过于武断:Z公司与M公司留存有完整的四流单证(《材料购销合同》《送货单》《银行回单》《发票》),送货单有送货人签字并加盖对方公章,但侦查机关未对交易真实性进行实质侦查,直接推定无真实交易;2.资金性质判定存在片面性:侦查机关仅以方某与中间人刘某存在资金往来,就直接认定该款项为“虚开回流款”,进而推定交易不真实,未对资金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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