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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陈曦尧律师代理的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传来捷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第26天,办案机关采纳律师意见,直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案件未报捕即实现转圜,陈某某成功重获人身自由。以下为本案详细办案过程与核心梳理。 一、案情简介:介绍开票涉刑,部分金额存疑2024年11月,从事石油相关业务的陈某某,受朋友刘某邀约,为浙江Z公司与舟山B公司牵线对接燃料油进项票相关事宜。刘某向陈某某说明,其有舟山B公司1000吨燃料油富余进项票,票点为560元/吨。因陈某某此前知晓Z公司负责人范某曾提及企业经营成本偏高、希望减轻税负,便出于帮忙之心牵线搭桥,将票点定为570元/吨,将该进项票介绍给范某。整个过程中,陈某某仅负责单纯对接双方,未对票据来源、抵扣用途等事宜进行任何额外谋划与干预。后续Z公司与B公司签订1000吨燃料油买卖合同,但合同仅实际履行302吨交易,剩余部分因B公司无法继续履行,交易就此中止。而该笔302吨交易中,140余万元货款及17万余元票点费均由陈某某个人全额垫付,截至案发上述款项均未收回,陈某某反而遭受百余万元经济损失。经陈曦尧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细致核实案情后,发现本案多个关键辩点,为后续辩护与取保奠定核心基础:陈某某介绍的票据对接事宜中,浙江Z公司与舟山B公司并非纯粹虚构交易,而是存在真实油品交易需求。双方原始约定明确为“有油要油,有票要票”,本质是基于真实经营需求的对接,这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构交易、骗取税款”的典型特征不符,是本案核心辩点之一。在B公司履行302吨燃料油交易后,因无油可供、无票可开,已无继续履约能力,Z公司负责人范某与陈某某均敏锐察觉到异常,当即明确要求终止合作,彻底切断后续对接。这一行为充分体现陈某某无继续参与票据对接、规避违规风险的主观意图。但B公司却无视双方终止合作的约定,在未经Z公司、陈某某任何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具两张4...
發佈時間: 2026 - 04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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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5 - 01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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