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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陈曦尧律师代理的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传来捷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第26天,办案机关采纳律师意见,直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案件未报捕即实现转圜,陈某某成功重获人身自由。以下为本案详细办案过程与核心梳理。 一、案情简介:介绍开票涉刑,部分金额存疑2024年11月,从事石油相关业务的陈某某,受朋友刘某邀约,为浙江Z公司与舟山B公司牵线对接燃料油进项票相关事宜。刘某向陈某某说明,其有舟山B公司1000吨燃料油富余进项票,票点为560元/吨。因陈某某此前知晓Z公司负责人范某曾提及企业经营成本偏高、希望减轻税负,便出于帮忙之心牵线搭桥,将票点定为570元/吨,将该进项票介绍给范某。整个过程中,陈某某仅负责单纯对接双方,未对票据来源、抵扣用途等事宜进行任何额外谋划与干预。后续Z公司与B公司签订1000吨燃料油买卖合同,但合同仅实际履行302吨交易,剩余部分因B公司无法继续履行,交易就此中止。而该笔302吨交易中,140余万元货款及17万余元票点费均由陈某某个人全额垫付,截至案发上述款项均未收回,陈某某反而遭受百余万元经济损失。经陈曦尧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细致核实案情后,发现本案多个关键辩点,为后续辩护与取保奠定核心基础:陈某某介绍的票据对接事宜中,浙江Z公司与舟山B公司并非纯粹虚构交易,而是存在真实油品交易需求。双方原始约定明确为“有油要油,有票要票”,本质是基于真实经营需求的对接,这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构交易、骗取税款”的典型特征不符,是本案核心辩点之一。在B公司履行302吨燃料油交易后,因无油可供、无票可开,已无继续履约能力,Z公司负责人范某与陈某某均敏锐察觉到异常,当即明确要求终止合作,彻底切断后续对接。这一行为充分体现陈某某无继续参与票据对接、规避违规风险的主观意图。但B公司却无视双方终止合作的约定,在未经Z公司、陈某某任何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具两张4...
發佈時間: 2026 - 04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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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26 年 3 月 21 日,张凌赫、田曦薇领衔主演的 S + 级古装剧《逐玉》(改编自团子来袭同名小说),在腾讯视频、爱奇艺仅更新至第 30 集时,40 集完整 4K 高清母带遭全网大规模泄露。泄露资源带有 “审核专用”“宣传用正片” 水印,泄露源头直指平台审核、宣发、后期制作等内部环节。盗版资源以 0.1-5 元的低价,在网盘、社交群、二手平台快速扩散,单渠道销量超 5800 份。此次泄露直接打乱剧集正常播出节奏,致使原定于 3 月 26 日的超前点播计划彻底作废,造成会员拉新、广告招商、海外版权合作等方面的千万级直接经济损失,也引发全行业对版权保护与企业内控体系的深度反思。剧方与播出平台已联合发布声明予以谴责并启动追责,声明中明确,未经许可擅自非法传播、销售《逐玉》盗版内容的行为,严重扰乱剧集正常播放秩序,侵犯出品方及播出平台合法权益,也对创作者和观众造成极大伤害;版权方将严查盗版来源,保留追究相关主体刑事责任及赔偿损失的权利,同时呼吁网友通过合法平台观看剧集,拒绝购买、观看、传播盗版内容,积极举报盗版线索,共同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一、法律视角:多重责任叠加,惩戒力度空前(一)著作权视角本次事件核心构成著作权侵权,泄露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传播未公开的剧集母带,直接侵犯《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 S + 级爆款剧集,此次侵权造成的损...
發佈時間: 2026 - 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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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态环境法典》将排污许可从“一项制度”升级为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核心”,实现两大突破:一是法律位阶从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二是许可内容从“排放许可”扩展为“全过程管控”。企业需警惕“降级管理”、“重大变动未重报”、“台账不实”三大风险。距离8月15日施行还有5个月,企业应抓住“黄金窗口期”,对照24项自查清单,完成“全面核对→规范运行→长效管理”三步走,让排污许可证成为真正的“护身符”。在环保合规领域经常提到一句话:“有证不一定合法,无证一定违法。”虽然这句话的准确性有待商榷,但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排污许可证确实被赋予新的内涵。有细心的朋友可能会问:“排污许可制度不是早就有了吗?《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就施行了,法典又有什么新变化?”这是一个好问题。确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确立了排污许可的基本框架。但法典的突破在于:将一项“制度”上升为整个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核心”和“总抓手”。如果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在“画图纸”,那么法典就是“建大厦”——将所有环保管理制度都整合到排污许可这一根“顶梁柱”上。法典第174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第179条进一步强调:“排污许可证是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这意味着排污许可不再是众多环保制度中的“之一”,而是“唯一...
發佈時間: 2026 - 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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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杭州)律师事务所3月10日下午,浙江省审计厅召开特约审计员工作座谈会,会议通报2025年浙江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听取特约审计员意见建议,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白剑峰出席会议并讲话,厅党组成员、总审计师陈建斌主持会议,16名特约审计员以及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卓建(杭州)律师事务所林超颖律师作为特约审计员参加会议并做履职报告。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一)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丰律师凭借扎实的合规管理专业知识与丰富的企业管理实战工作经验成功入选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企业合规师资库。 (二)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丰律师经过系统学习、考核,获得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与IAB英国伦敦工商会LCCI联合颁发的高级ESG分析师证书,并入库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人才库。 (三)春和景明,万象更新;同心相聚,共赴新章。3月26日,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举办2026年第一季度迎新会&生日会,以“新程相伴・同心共悦”为主题,全体同仁欢聚一堂,喜迎新朋、共庆生辰,传递律所“家文化”温暖。 (四)3月27日上午,光明街道工商联(商会)莅临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开展交流活动。本所主任刘超、科技部程宇航等热情接待。双方围绕AI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新机遇展开深入探讨,共话数字化转型路径。 卓建(长春)律师事务所(一)为切实回应群众和企业在民商事领域的法律关切,推动优...
發佈時間: 2026 - 03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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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形机器人赛道的AI独角兽,宇树科技的股权激励体系是硬科技企业“人才绑定、控制权稳定、财税合规”的典型范本。本文严格依据宇树科技招股说明书、上交所问询回复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系统梳理其股权激励的实施背景、核心架构与操作路径,重点拆解税务处理合规性、一人公司GP设计、嵌套合伙平台搭建三大核心问题,结合监管披露原文与法律依据,总结其背后的实操逻辑与可借鉴的行业规律,为AI硬科技企业股权激励设计提供参考。一、宇树科技股权激励基本情况(基于招股书原文披露)宇树科技的股权激励并非一次性落地,而是围绕“技术研发—融资扩张—Pre-IPO冲刺”的企业成长周期,分阶段、有节奏地推进,核心载体为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整体架构清晰、规则明确,兼顾激励效果与上市合规要求。(一)实施时点与核心节点结合招股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七、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情况”及问询回复披露,宇树科技股权激励分三个核心阶段推进,精准匹配企业发展需求:1. 2020年8月(成长期核心节点):首次搭建股权激励载体。王兴兴将其持有的宇树有限7.48%股权,以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新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上海宇翼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明确该部分股权全部用于核心员工激励,为人才绑定奠定基础,同时避免员工直接持股导致的股权分散。2. 2022年1月(融资扩张期):持股平台首次扩容。上海宇翼以1元/注...
發佈時間: 2026 - 03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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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针对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作出了全新规定,具体内容为:“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此条款突破了原认缴制下股东的期限利益保护规则,将原股东责任从“原则免责”转变为“法定补充责任”。在实践当中,大量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发生于2024年7月1日之前。为解决此类存量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法释〔2024〕15号,以下简称“《批复》”),明确此类纠纷适用原《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本文依据原《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对《批复》精神进行系统解读,剖析责任承担逻辑,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实务建议,旨在为市场主体提供具有实操性的法律指引。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解读(一)《批复》出台的立法背景与核心目的对于新《公司法》修订前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若直接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对股权转让存量交易进行追溯调整,将会造成交易秩序的回溯性破坏,有悖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准则,损害...
發佈時間: 2026 - 03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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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26 年 3 月 28 日,单依纯在深圳演唱会上翻唱李荣浩的代表作《李白》,引发版权争议。据悉,单依纯团队此前就该次翻唱事宜,已向李荣浩所属版权公司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 “音著协”)提交授权申请,但已收到明确的书面拒绝通知。在此情况下,单依纯方仍未取得合法授权便公开演唱该作品,后续单依纯方发布致歉声明,而李荣浩则进一步提出四点质问:“请问你用什么立场什么权利什么角度什么心态演唱?”,截至本文撰写之日,事件后续进展尚未明确,本文将持续关注。本次事件的核心法律脉络清晰,属于商业演出场景下典型的未经授权使用作品的侵权情形,涉案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行使了作品的著作权。从表演行为本身分析,该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多项权利。在无更多细节披露的前提下,其法律性质已较为明确,本文作者将持续跟踪事态发展。本文不以评判事件双方是非为目的,仅以本次纠纷为切入点,围绕商业演出的版权授权边界、著作权核心权利(表演权、改编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音乐版权授权的行业特性展开分析,以期为音乐行业的版权实践提供参考。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叠个重甲,笔者算是李荣浩的歌迷,同时也欣赏单依纯的演唱功底与舞台表现力,因此本文将秉持客观中立原则,仅从法律与法理层面展开探讨,且因目前尚未掌握事件全貌,暂不做主观评判,同时衷心希望此次风波能得到友好解决,华语乐坛的复兴与...
發佈時間: 2026 - 03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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