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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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6年慈善信托第一季度发展情况简报截至2026年3月31日,全国慈善信托累计备案2846单,累计备案规模1088265.46万元(约108.83亿元)。季度内新设立慈善信托68单,新增设立规模44729.28万元;另有53单慈善信托发生追加,追加规模19538.65万元,合计新增规模64267.93万元。总体看,第一季度慈善信托新增设立数量同比下降34.6%,但新增设立规模同比增长271.5%。“昆仑信托·雅戈尔东方理工教育发展慈善信托”由雅戈尔集团、宁波市海曙区慈善总会共同发起设立,备案规模达2亿元,系宁波市迄今为止单笔到位规模最大的慈善信托。该慈善信托属于典型的企业家教育捐赠与慈善信托工具相结合的实践案例,通过信托机制实现教育资金的规范管理与长期运作,体现了慈善信托在服务高等教育发展及区域战略中的功能延伸。二、《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于2026年4月1日施行民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于2025年12月31日联合印发《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于2026年4月1日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核心目的:统一公开标准、提升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慈善信托规范发展 。主要内容:1. 公开主体与平台主体:受托人(多受托人时由主受托人负责);民政+金融监管部门履行监管公开。平台:以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 为唯一法定平台,其他渠道信息须与平台一致 。2. 公开内容与时限设立/变更/备案:30日内公开备案信息、信托文件摘要、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基本信息、财产规模与用途 。日常运营(年度):年度事务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次年4月底前公开 。重大事项(30日内):重大资产变动、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诉讼仲裁等 。终止/清算:终止事由、清算报告、剩余财产处理方案,清算后30日内公开 。监管信息...
發佈時間: 2026 - 04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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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达到业绩要求,用人单位能否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彭湃 刘菁 | 文设定业绩指标是目前公司量化管理的普遍做法,实际上用人单位有权制定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等对员工进行管理,比如对销售岗位的员工设定合理的业绩指标。用人单位通过设立业绩指标,一方面可以引导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期望的行为结果努力,提高单位生产经营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绩效管理达到激励劳动者的目的,劳动者在达成较高业绩时相应的会得到较高的报酬,实现企业与员工双赢,但与此相对的也会出现无法达成业绩目标的劳动者。销售员工“业绩不达标”,是该员工的工作能力达不到岗位需求的表现,本质上这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表现。那么在劳动者没有达到业绩要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笔者将结合相关案例以及法律分析对该问题进行解答,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合规建议。【案号】(2023)粤03民特189号01【基本案情】何某君于2020年10月27日入职星某公司,岗位为营销专员,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0月27日-2023年10月26日。在2022年5月-8月期间,何某君业绩完成情况分别是57.84%、15.91%、21.01%、50.65%(详见《业绩完成情况表》)。根据《星某文体2022年员工绩效激励办法》规定,连续两个月业绩总额完成率不足80%的销售员淘汰;星某公司以何某君连续四个月销售业绩考核不达标,无法胜任营销专员岗位工作为由,解除...
發佈時間: 2024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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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维权新武器——新公司法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全解析邓小佳 | 文现如今,集团化已经成为当代公司发展的潮流,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用母子公司的组织架构,母子公司组织架构能够扩大母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降低企业外部经营的风险,可以提升公司竞争力,同时分散公司的经营风险。对于母公司的控股股东而言,其可以通过控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对子公司进行实质性控制并施加影响,而母公司的中小股东则通常不能有效地参与子公司经营并实际影响子公司的决策。因此,这种母子公司的架构,对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而言,隐含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当子公司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毫无疑问会间接损害到母公司的利益,母公司的股东的合法权益自然而然也会间接受到损害。一般而言,在现行公司法体系下,当子公司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子公司可以依法以自身名义寻求法律救济,当子公司怠于起诉时,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依法也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来维护子公司权益。然而,当母公司控股股东联合子公司的董、监、高对子公司实施不法侵害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当子公司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子公司不以自身名义进行维权、母公司也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进行维权,那么此时作为母公司的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该如何通过维护子公司的利益而间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此次新公司法引入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旨在突破子公司的独立人格,赋予特殊情况下母公司股...
發佈時間: 2024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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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如何凭遗嘱继承内地亲属在香港的遗产?林凤 刘莞棋 | 文由于香港和内地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导致涉港财富传承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在此之前我们介绍了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内地居民如何继承香港动产遗产以及内地居民如何继承香港不动产遗产。死亡,是永恒的话题。与之相应地,遗嘱作为一种重要嘱托,传递着对家人最深的惦念。不少人谈“死”色变,只有生命堪虞时,才会想到立遗嘱。若内地居民在香港存有财产,生前又未订立有效遗嘱,可能会牵扯到涉港的婚姻家庭、遗产诉讼等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大大延缓财富传承进程。为更好地解决遗产分配问题,避免涉外遗产诉讼争议,我们建议当事人提前考虑立定遗嘱。本文主要介绍内地居民就在香港的财产应该如何妥立遗嘱,以及内地居民凭遗嘱继承内地亲属在港遗产的具体承办程序等事项。一、内地居民如何就在港财产设立遗嘱?当内地居民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财产时,可以订立两份遗嘱,分别处理内地和香港的财产。若当事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可在内地立一份遗嘱处理内地财产,并在香港立一份遗嘱处理香港财产。若当事人健康状况不允许,也可以在内地立两份遗嘱,分别处理内地和香港的遗产。在第二种情况下,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执行人需凭借内地出具的继承文件提交至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以获得遗嘱承办权,才得以处理香港财产。无论哪种情形下,当事人订立的两份遗嘱都不应当存在矛盾、冲突,否则遗嘱会存在效力不确定性的问题。二、如何保证遗...
發佈時間: 2024 - 04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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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4 - 04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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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4 - 03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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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4 - 0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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