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企业重要的资产和竞争优势来源。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披露其他企业的数据,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合法性。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第13条第三款“数据保护专条”的出台,为企业在数据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尽管“数据保护专条”对非法技术措施、不正当获取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但没有将最高院典型案例中广受关注的“同质化替代”还是“实质性替代”的判断要件纳入,这就留下了是否需要以数据爬取行为造成“实质性替代”作为判断要件的难点与争议,问题的存在也给特定场景下的数据爬取行为留下了正当性空间。未雨绸缪,平台经营者需做好数据合规措施,律师建议如下:一、构建数据分级保护体系1.核心商业秘密数据:对于如客户名单、技术参数等构成核心商业秘密的数据,采用加密存储技术,确保数据在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窃取或篡改;实施权限分级管理,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赋予不同的访问权限;同时结合《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2.一般商业数据:像用户浏览记录、市场调研数据等一般性商业数据,企业需通过平台规则声明,明确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规则,告知用户和第三方数据的使用范围和限制;通过数据接口授权,严格控制第三方对数据的访问和使用,确保数据的使用符合企业的利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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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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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带押过户”政策落地、《民法典》第406条重塑抵押物流转规则的背景下,已设抵押权的房产能否被法院强制过户?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异议能否阻却执行?某银行福州分行与林某、某房地产公司的执行异议案,为上述司法实践痛点提供了关键裁判样本。一、案件回溯 林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晋安区法院判决:案涉房产归林某所有,某房地产公司需配合“过户登记”。上述房产产权变更登记后,抵押权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某福州分行)对晋安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已就案涉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能办理转移登记,以及晋安法院“带押过户”的执行行为超出执行依据的判决范围且《协助执行通知书》援引的法条有误,直接损害了某福州分行作为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核心争议:已设抵押权的房产,若执行依据明确过户,抵押权能否成为阻却事由?二、裁判要旨拆解:执行异议的“边界”与“穿透” (一)执行异议≠对执行依据的“翻案”福州分行异议的核心逻辑是:《民法典》施行前案涉房产已办抵押登记,依原《物权法》精神,抵押期内未经同意不得转让。但法院明确认定:该主张属于对“生效民事判决内容”的异议,而非“执行行为违法”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依据本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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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交易过程中,很多公司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并无对质量标准的约定,以致出现诸多质量争议。有约定质量标准和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对企业的影响如何?尧律师从法律层面给大家讲解一下。一、我国法律对标准的分类根据我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法律将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也即是说,国家强制性标准是最低的标准,其他标准均要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二、当合同未约定质量标准,该如何确定产品的质量标准《民法典》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也就是说,在合同当事人对质量标准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产品质量标准的认定判断是有顺位的,顺位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具体说明如下:1.优先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民法典》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合同对质量标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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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公共区域内,因台风、暴雨等情形引发的财产损害事件时有发生,损害发生后,受损业主或者相关方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会通过公众责任险来规避风险,但也会出现因责任划分产生争议的情形,对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否属于免赔范围,法院如何认定,本文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一、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承担责任的认定标准(一)案例一:大风导致树木倾倒造成业主车辆受损,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措施,应承担责任业主A停放在小区公共停车位的车辆,因相邻树木倾倒而受损。该业主主张,物业公司甲未能及时处理已腐烂的树木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管理过失,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甲则辩称,树木倾倒系6至9级大风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且已尽维护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中,物业公司甲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理应对其所服务区域内的树木、道路等尽到充分、合理的管理责任,结合当地每年都常有台风来袭的情况下,其在气象局已发布黄色预警的情况下,既没有加固树木,也没有对业主警示,故其具有一定过错。另根据有关风力划分的标准,6~9级风力尚未达到可使树木拔起的程度,而根据在案证据可认定,案涉树木在一定程度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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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企业重要的资产和竞争优势来源。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披露其他企业的数据,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合法性。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第 13 条第三款 “数据保护专条” 的出台,为企业在数据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一、“数据保护专条” 立法背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企业数据权益一般通过著作权纠纷、商业秘密纠纷寻求司法救济,然而其保护的范围稍显不足,并非所有数据都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而企业数据构成“商业秘密”的门槛也很高。更为常见的情况是通过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第2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和互联网专条(第12条)兜底条款“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对数据权益予以保护。人民法院在适用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第12条对经营者的商业数据实施保护的司法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些裁判规则:即在缺乏专门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一种兜底和例外的思路来认定不正当竞争。区别在于,适用第2条审理案件侧重于商业道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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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武侠小说以及其改编的影视作品一直是中国观众津津乐道茶语饭后的谈资,今年又是武侠文学巨擘古龙先生逝世40周年,作为武侠文学史上的经典 IP,古龙作品从未缺席影视市场任何一次创新浪潮,如今,在微短剧赛道爆发的当下, 11月21日,由爱奇艺、工夫文化、慈文传媒等共同出品,改编自古龙同名经典的武侠短剧《武林外史》正式登陆爱奇艺独播。这是一次彻底的“颠覆性创新”,相比于原著小说以及千禧年初的黄海冰王艳版本的《武林外史》电视剧,短剧《武林外史》完全重构了原著的角色关系,甚至将故事主角从原本的男一号沈浪换成了女二号白飞飞,侧重刻画了白飞飞个人的经历,而原本的主角沈浪和朱七七都退居次席成为了绿叶,这种颠覆性改编原著的行为再一次引发了争议,有人直言“魔改毁经典”,也有人认为“经典改编本就需要新意”,认为白飞飞的复仇线更具戏剧张力,暗黑女主的设定也打破了传统武侠的固有框架。截止笔者写文之日,该剧已经播出完毕,但是很奇怪的是该剧莫名其妙被下架,传言可能和剧情被大量魔改有关,也有说主创人员涉及到了道德瑕疵,目前还没有公开说法,而此前媒体报道中,古龙的儿子郑小龙没有针对此剧进行过公开评价,但是他也曾经对媒体表示:“要重新让传统武侠文学打入更多不同的年龄层,让更多的年轻人了解、认识并喜欢,要用多种路径、平台和方式去接触他们。游戏、影视剧、短视频,乃至于动画,甚至以后可能会有AI的形式,都可以帮助我们接触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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