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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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6年慈善信托第一季度发展情况简报截至2026年3月31日,全国慈善信托累计备案2846单,累计备案规模1088265.46万元(约108.83亿元)。季度内新设立慈善信托68单,新增设立规模44729.28万元;另有53单慈善信托发生追加,追加规模19538.65万元,合计新增规模64267.93万元。总体看,第一季度慈善信托新增设立数量同比下降34.6%,但新增设立规模同比增长271.5%。“昆仑信托·雅戈尔东方理工教育发展慈善信托”由雅戈尔集团、宁波市海曙区慈善总会共同发起设立,备案规模达2亿元,系宁波市迄今为止单笔到位规模最大的慈善信托。该慈善信托属于典型的企业家教育捐赠与慈善信托工具相结合的实践案例,通过信托机制实现教育资金的规范管理与长期运作,体现了慈善信托在服务高等教育发展及区域战略中的功能延伸。二、《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于2026年4月1日施行民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于2025年12月31日联合印发《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于2026年4月1日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核心目的:统一公开标准、提升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慈善信托规范发展 。主要内容:1. 公开主体与平台主体:受托人(多受托人时由主受托人负责);民政+金融监管部门履行监管公开。平台:以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 为唯一法定平台,其他渠道信息须与平台一致 。2. 公开内容与时限设立/变更/备案:30日内公开备案信息、信托文件摘要、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基本信息、财产规模与用途 。日常运营(年度):年度事务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次年4月底前公开 。重大事项(30日内):重大资产变动、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诉讼仲裁等 。终止/清算:终止事由、清算报告、剩余财产处理方案,清算后30日内公开 。监管信息...
發佈時間: 2026 - 04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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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振朝律师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公司的内部治理还是外部交易都面临着日益增多的法律风险。预见和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必然需要专门的法律人才,公司法律顾问就是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产生。然而,法律顾问机构或专业法律顾问并非一定能对公司起到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的双重作用。传统上,公司法律顾问的附属地位和辅助作用常使得公司法律顾问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且只能在咨询建议和事后补救方面发挥作用。为此,必须从公司治理上去探讨公司法律顾问的地位和作用,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一、公司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公司治理(corporation governance),旨在通过合理分配公司的权力资源,不断完善公司管理运营与监督控制的权力配置系统,促进其良性运转,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组织机构一般大体上可以分为权力机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策机关(董事会)、执行机关(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四类。那么,企业法律顾问应以独立的身份和地位介入哪一机构发挥作用呢?股东(大)会以合议制的方式表达公司投资者的意愿,行使《公司法》赋予的投资者所拥有的决定公司命运的各种权力,其工作方式是定期年会和临时会议,一般不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这与法律顾问在全面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防范和化解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普及法律知识和进行法律宣传教育的基本职责是有着天壤...
發佈時間: 2019 - 0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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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欢律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边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体现和遵从了建设工程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权利产生权利保护的自然顺位。《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其位阶、界限、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规定。此后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但在建设工程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基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在建造过程中的变化,不同的法律主体以及不同的权利在行使过程中仍常出现冲突。如何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过程中,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边界和范围仍然是实务中非常突出的一个难点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制度设计(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一、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
發佈時間: 2019 - 0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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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寿、张倩菲《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少用人单位据此认为在入职之日起30日内申报社保就没有任何法律风险,但事实并不如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员工在入职30日内发生工伤,而用人单位未来得及购买工伤保险的,那么相关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倘若已经购买,则绝大部分的工伤待遇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案例:(2019)甘07民终230号】高某为某建筑公司的员工,其在上班第一天便受伤并入院治疗,后被认定为工伤。由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高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如下款项:1.医药费;2.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3.停工留薪期工资;4.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鉴定费;6.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裁决:1.解除高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2.公司向高某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一审、二审均维持了上述裁决。【律师评析】从上述案例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可见,用人单位应在用工时即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而在实践操作中,...
發佈時間: 2019 - 07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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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燕律师2019年7月8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一文中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报名人数超计划实习电脑随机录取、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和使用境外教材等内容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限于篇幅,本文拟对《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可能对实践产生较大影响的六个重要问题进行简要的研读和评述,供读者参考。发展素质教育《意见》将素质教育分为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育五大方面,这是国家对于义务教育中素质教育的定位和认识,要求“‘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素质教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将培训机构的素质教育定位为 “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二者相较,义务教育的任务明显更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缺一不可。就新规则及影响来看:德育层面,《意见》要求“强化对网络游戏、微视频等的价值引领与管控,创造绿色健康网上空间”,切实回应了实践中的未成年人过渡使用网络和手机,部分互联网内容有害未成年成长的问题,这对于在线教育机构进校园、教育类APP、游戏开发及使用的实名认证、在线课程内容、课程的展现形式都可能会有一定影响,也与去年底教育部出台的《关于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通知》相呼应;智育层面,《意见》要求“加强科学教育和实验教学”,这对于STEAM教育的发展以...
發佈時間: 2019 - 07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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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强、朱凯旋【案情概况】2006年,出卖人黄某与买受人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深圳市某区某街道某镇的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私房一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转让给王某。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支付购房款给黄某并接收所购房屋后,一直居住使用。2018年12月,因兴建公共水利设施,某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及拆迁补偿方案,王某所购房屋区域被正式纳入征收及拆迁范围。此时,出卖人黄某已去世多年,出卖人黄某之妻及其家属(以下合称“出卖人家属”)出现并提出主张:因黄某之妻未在合同上签字,黄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房屋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涉案房屋及房屋拆迁补偿权益应归其所有。【争议焦点分析】王某在购买上述房产时,该房产虽取得“两证一书”,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交付之后,黄某也未按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给王某。但在此前申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时,王某以自己名义进行申报,黄某及其妻子、家属并未提出过异议。王某认为,房屋及拆迁补偿应归自己所有。1、《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房屋拆迁补偿权益归谁所有?3、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是否影响购买人对房屋拆迁补偿权益的主张?【出卖人家属的观点】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涉案房屋及补偿权益仍归属出卖人家属。理由为:第一,涉案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双方买卖的行为是无效的交易行为;第二,涉案房屋为出卖人黄某与其妻子双方的共同财产,...
發佈時間: 2019 - 07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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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燕股权激励为什么要用持股平台?——股权激励选择持股平台的四大理由分析最近多次被教育类企业的创始人咨询到为什么要用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考虑到这个问题的普遍性,笔者现就用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的主要商业目的进行简要的梳理。实践中,创业公司进行股权激励,设置持股平台,一般两种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而且以有限合伙居多。笔者认为选择持股平台,不外乎四个理由:一是确保创始人享有控制权;二是税务筹划;三是增加可激励人数;四是避免经营实体频繁工商变更。一、创始人控制权创业公司,选择持股平台,首先考虑的是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必须首先解决和关注的问题。创始人或者创始团队创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核心业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单纯的工资已经无法留下他们或者公司无法发出可以让他们留下的心动的工资,这个时候,不得不出来“画饼”,于是就股权激励了。当股权激励成为唯一的选择的时候,创始人或者创始团队就在思考有没有一种方式,可以把公司的控制权留在自己手上,然后用所谓(未来的,充满不确定性的)的分红权给员工“画饼”。而持股平台,特别是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恰好就可以完美的实现这个目标。《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
發佈時間: 2019 - 07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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