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官司,公司账上却一分钱没有,怎么办?很多人知道可以追加股东当被执行人,但真到法院去办,又常常被驳回——问题往往出在"边界"没搞清楚:公司还有一点残值能不能追加?验资报告写着"已实缴"还能追吗?公司对外还有债权,是不是得先去执行那些债权?黑龙江高院2026年一个再审改判的案件((2026)黑民再132号),把这三条边界讲透了。案情简介:案子本身:一场打了三轮的拉锯战 某丙公司2005年设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44名股东,其中吕某和某乙公司各认缴700万元。验资报告写得明明白白:2000万全部实缴到位。 后来某甲公司追偿一笔垫付的工人工资,官司赢了,申请执行,法院查了个遍——某丙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3月案件终本。 某甲公司转而申请追加吕某、某乙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调出当年的验资账户流水,发现了大问题: 验资报告说缴了2000万,账户流水显示当日余额只有705万。而且这705万全部来自6个案外人的账户,没有一笔是股东自己转的。验资完成不到一个月,钱又陆续全部转走,到9月只剩1.6万。股东某乙公司辩解说:那些案外人是替我还债的,钱是员工焦某代存的出资款。但拿不出借款合同,证明不了和案外人有真实的债权债务,也证明不了焦某是自己的员工,存款凭证上连"出资款"三个字都没标。 这个案子一审、二审都支持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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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了“(2026)最高法知民复1号”行为保全复议裁定书,撤销原裁定做出的行为保全(行为保全是指法院依申请责令当事人作出或禁止作出特定行为的临时强制措施,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临时禁令”),裁判日期为2026年4月13日[1]。一、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临时禁令”概览“临时禁令”由于要在判决生效前(大部分情况是在案件实体审理前)做出强制性措施,且对被保全企业的影响较大,所以各级法院均比较慎重,拿到一份“知产临时禁令”的难度非常大,难到什么程度呢?自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知产行为保全司法解释》”)于2023年11月1日实施起,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行为保全复议由原审法院统一到最高法知产庭审理,迄今为止,总计公布过六份复议裁定,其中仅有三份把保全裁定维持到了最后[2][3]:二、知产“临时禁令”要素分析根据这六份裁定释放的信息,对《知产行为保全司法解释》第六、七条规定的审查要素可做出如下总结:1.关于知识产权效力的稳定性:要求并不高,只要涉案权利没有被宣告无效,就应当视为权利稳定。2.关于 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审查标准严格,要达到“侵权可能性高”的程度。但“侵权可能性高”究竟是何种程度,但从公开的裁定中可以一探端倪:“(2024)最高法知民复1号”为专利侵权案件,该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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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2025年,中越双边贸易额达2961.4亿美元,同比增长13.7%。越南已是中国企业出海最密集的目的地之一。与之相伴的,是一个越来越现实的问题——当合同在中国仲裁、财产在越南,那份裁决书能不能在越南兑现?答案不是简单的能或不能。越南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率因统计口径而异,大致落在四成半至六成半之间;而在为数不多的涉华案件中,成功与失败的分野,几乎全部落在同一个地方:程序——签约人有没有权、文书送到了哪里、当事人有没有被有效告知。本文分上下两篇。上篇写在越南获得承认与执行的中国仲裁裁决,下篇写未获得的。所有案例均以中国仲裁机构裁决为主线,且均经逐案核验来源——包括剔除若干在网络上流传甚广、实则无从查证的"案例"。上 篇获得承认与执行的裁决一、先把制度前提说清楚很多中国企业在越南执行受挫,不是败在案子本身,而是败在一开始就走错了法律通道。(一)走《纽约公约》,不走双边条约中越两国均为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缔约国。越南于1995年加入公约,并作出三项声明:其一,仅适用于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对在非缔约国领土上作出的裁决,按互惠原则适用;其二,仅适用于依越南法律被视为"商事"的法律关系所生争议;其三,越南法院或主管机关对本公约的解释,应依越南宪法和法律作出。第三项最容易被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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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26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与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同步施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则完成十年来的首次系统性重写。本文从规则体系、披露内容、义务主体、法律责任与新老衔接五个维度梳理新规要义,并结合实务给出管理人的合规行动清单,供行业同仁参考。一、引言:信披违规不再是行业"家务事"2026年9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3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正式施行。这是证监会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系统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也是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出台后首部配套落地的部门规章。同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或“协会”)配套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基协发〔2026〕11号,以下简称《信披细则》)及六份重要监管规则及文件一并生效,运行逾十年的2016年版《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配套指引同时废止。对于行业而言,《信披办法》的颁布并非一次寻常的规则更新。其最根本的变化在于:信息披露义务从自律规则升格为部门规章,违规后果从纪律处分升级为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过去可能仅换来协会"书面警示"的信披瑕疵,此后可能直接触发证监局的警示函与罚款;过去属于行业内部治理范畴的惯性披露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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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是现代金融交易与民间借贷中不可或缺的信用增信工具。然而,实务中大量担保人因缺乏法律意识,在未充分了解风险的情况下签署担保合同,最终面临被追偿的困境。另一方面,债权人也常因忽视担保制度的法定要件,导致担保权利落空。如何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准确界定担保责任的边界,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课题。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为依据,系统梳理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的主要抗辩事由,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规范分析,以期为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一、保证期间经过:最基本的时效抗辩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存续的时间界限,其法律性质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本身归于消灭,而非仅消灭胜诉权。根据现行规则,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未作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差异尤为关键。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免责。保证期间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转为诉讼时效。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前,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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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26年7月,私募基金行业延续“强监管”态势,行业也在加速“优胜劣汰”。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7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共18512家,较年初累计减少719家。7月证监会与中基协共对35家私募机构作出处罚,以中小机构为主,监管重点从过去重大违规查处,逐步转向细节合规、过程合规与实质合规。本文聚焦7月全部处罚案例,统计高频违规行为,分析监管导向,提炼合规应对建议,供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参考。一、本月监管处罚数据概览本月监管处罚共涉及3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合计处罚10家私募机构、23名从业人员,证监会各派出机构监管处分25家,涉及广东、深圳、北京、江苏等14个地区。其中北京、上海、广东等行业核心聚集地的处罚密度最高,而江苏、重庆等地的监管频次也有明显提升。本次35家机构共触犯37个违规事项,累计出现95次违规行为。违规类型主要集中在登记备案、投资行为、募集行为、内控制度,四大违规类型共占比69%,其中,登记备案违规是本月监管处罚中最突出的问题,未及时更新管理人/从业人员信息以 11 次高居所有单项违规点之首,叠加"报送信息虚假记载4 次、专职员工不足法定要求2 次、产品募集完毕未备案1 次,反映出大量中小私募机构尚未能履行“及时、如实更新登记信息”这一最基础的信息报送义务。从处罚力度来看,本月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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