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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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7日,国务院印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国发〔2025〕14号),将生态环境的治理焦点再次拉到固体废物治理领域。工业固废是固体废物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一面,工业固废合规是企业环保合规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与危险废物的“高压”监管态势不同,笔者发现很多产废单位往往将合规的重心放在危险废物上,而忽视了一般工业固废的合规管理,甚至部分企业将一般工业固废视为“普通垃圾”,“一卖了之”,从而在一般工业固废的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环节产生管理盲区和合规风险,导致很多企业因一般工业固废管理不当而受到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甚至被迫承担刑事责任。近年来多地发生的固废非法倾倒填埋事件,也主要集中在一般工业固废领域。事实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合规管理,绝非简单的“一卖了之”,而是一项贯穿企业生产运营始终的系统性工程。它要求产废单位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将环境合规要求内化为日常管理的每一个细节。从精准分类、规范贮存,到审慎委托、闭环跟踪,每一步都离不开制度的建设和责任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及固废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一般工业固废建立了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体系,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引发连锁式的法律后果。笔者从环境合规的角度,根据《固废法》、生态环境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环办固体函【2026】18号)等固废相关政策、相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再结合典型案例,为产废单位系统梳理一般工业固废从“出生”到“终结”的全流程管理合规要点,提供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助力产废单位实现固废合规管理。 一、 基础认知:什么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法律如何界定?风险防范的第一步是准确识别管理对象。根据《固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六)项的定义,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
發佈時間: 2026 - 0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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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兴起和快速发展,人工智能、数字化、数据合规、AI赋能等新型名词应运而生。又随着各类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数据逐渐作为一种资产从原本只在技术相关行业探讨的领域,进入社会各行各业的研究视线。相关研究覆盖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保护与边界探索、数据的法律保护与规制、数据增值带来的税务设计与规制、道德伦理定性与争议、技术保护与技术换代、跨境数据的政治协调与斡旋、数字经济良性发展的架构设计与监管等各个方向,涉及数据质量、数据存储、数据恢复、数据调取与使用、数据监管、数据审核、数据筛选、数据跨区域跨境综合规制、内部外部监管以及使用、数据保密性、数据造假的分级处罚、数据永久删除限制等方方面面。基于上述相关研究,各行各业开始热议起数据合规问题。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与企业共同制造的原始交易数据及衍生交易数据、特殊交易数据如何保护的问题。一、从“收钱吧”与“二维火”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引出的一般交易数据权益认定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沪民终628号判决书中针对一方提出交易数据侵权行为进行了理论分析,认为:在消费结算支付业务中,数据权益可能涉及消费者、商户、聚合支付平台等多方主体。我国法律并未就结算支付数据的相关权益归属进行特别规定。基于金融市场对数据流通性的客观需要,对此类数据权益可遵循贡献比例原则予以综合认定,即对数据的生成作出贡献的主体,可按其实际投入比例享有...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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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规〔2025〕7号,下称《新规定》),《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规〔2020〕8号,下称《原规定》)同时废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用于保修期满后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适用于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类型的房屋,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对于老旧房屋共有部分的更新修缮有着重要作用。《新规定》相对于《原规定》有哪些变化,本文将进行对比分析。变化一:进一步明确街道办事处职责《原规定》第六条: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协助区管理机构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的相关工作。”《新规定》第六条:明确街道办事处职责为“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和使用相关活动,调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争议,并配合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分析:1.职责进一步明晰。《新规定》将街道办事处的角色从笼统的“监督管理”,调整为以“指导、监督、调解、配合”。2.更加注重过程监督。强调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意味着工作重心转向程序合规性。3.争议解决前置。赋予街道办事处“调解有关争议”的法定职责,有助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符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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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书字号:(2022)兵900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房产交易中,“签了合同、付了全款却没过户,房子突然被法院强制执行担保物权”——这样的事儿,现实中并不少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为这类“房屋买卖VS担保物权”的执行争议划清了裁判边界。一、案例回溯:买房未过户,遇上担保物权执行2009年,陈某与王某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霞将自有房屋售予陈某,总价11万元。陈某付清款项并入住房屋,却始终未办理过户登记。2012年,王某霞又将房屋抵押给李某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因债务纷,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陈某以其“已签买卖合同、支付全款且实际占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排除李某的强制执行。法院最终裁定驳回陈某的执行异议——核心争议在于:案外人仅凭“房屋买卖合同+占有使用”,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担保物权?二、裁判要旨:物权登记是“硬杠杠”,债权请求权难抗物权优先性法院裁判的核心逻辑,紧扣《民法典》物权编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规则,可从三方面拆解:(一)不动产权利归属:“登记公示”是法定准则《民法典》第209条、第214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案涉房屋始终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某霞名下,陈某虽签订买卖合同、支付价款并占有房屋,但因未完成过户登记,法律上仍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仅对王某霞...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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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5 - 07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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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5 - 07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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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5 - 04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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