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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陈曦尧律师代理的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传来捷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第26天,办案机关采纳律师意见,直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案件未报捕即实现转圜,陈某某成功重获人身自由。以下为本案详细办案过程与核心梳理。 一、案情简介:介绍开票涉刑,部分金额存疑2024年11月,从事石油相关业务的陈某某,受朋友刘某邀约,为浙江Z公司与舟山B公司牵线对接燃料油进项票相关事宜。刘某向陈某某说明,其有舟山B公司1000吨燃料油富余进项票,票点为560元/吨。因陈某某此前知晓Z公司负责人范某曾提及企业经营成本偏高、希望减轻税负,便出于帮忙之心牵线搭桥,将票点定为570元/吨,将该进项票介绍给范某。整个过程中,陈某某仅负责单纯对接双方,未对票据来源、抵扣用途等事宜进行任何额外谋划与干预。后续Z公司与B公司签订1000吨燃料油买卖合同,但合同仅实际履行302吨交易,剩余部分因B公司无法继续履行,交易就此中止。而该笔302吨交易中,140余万元货款及17万余元票点费均由陈某某个人全额垫付,截至案发上述款项均未收回,陈某某反而遭受百余万元经济损失。经陈曦尧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细致核实案情后,发现本案多个关键辩点,为后续辩护与取保奠定核心基础:陈某某介绍的票据对接事宜中,浙江Z公司与舟山B公司并非纯粹虚构交易,而是存在真实油品交易需求。双方原始约定明确为“有油要油,有票要票”,本质是基于真实经营需求的对接,这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构交易、骗取税款”的典型特征不符,是本案核心辩点之一。在B公司履行302吨燃料油交易后,因无油可供、无票可开,已无继续履约能力,Z公司负责人范某与陈某某均敏锐察觉到异常,当即明确要求终止合作,彻底切断后续对接。这一行为充分体现陈某某无继续参与票据对接、规避违规风险的主观意图。但B公司却无视双方终止合作的约定,在未经Z公司、陈某某任何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具两张4...
發佈時間: 2026 - 04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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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今年春节档强势上映了武侠电影《镖人:风起大漠》,该部电影是由袁和平执导,吴京、谢霆锋、于适、陈丽君、孙艺洲、此沙、李云霄领衔主演,梁家辉特别演出,张晋、惠英红、张译友情客串,刘耀文、熊瑾怡、莒谦朗、白那日苏、梁壁荧、文俊辉、董思成主演,于2026年2月17日在中国大陆上映。影片改编自许先哲同名漫画《镖人》,讲述了行走于西域大漠的镖客刀马受恩人莫族长委托护送神秘人知世郎回长安,途中遭到暴乱胡商家族围剿,莫族长为维护刀马曾救下罪臣遗孤小七的左骁骑卫身份而殒命,由此揭开小七与刀马宿命羁绊的故事。笔者作为武侠片爱好者,第一时间走入电影院观赏,整体来说中规中矩,武侠打斗观赏性很强,也是旧式武侠片和武侠精神的一种赤诚回归,虽然《镖人》并非完美之作,剧情剧本存在明显硬伤,影片虽尽力忠于原著,却对隋末乱世格局、各方势力纠葛等核心背景交代模糊,非原著观众极易看得一头雾水,人物动机与故事逻辑也略显单薄,文戏的短板着实令人遗憾。但即便如此,我依旧愿意为《镖人》打出五星好评。这部作品是武侠片最真挚的回归,吴京、李连杰、张晋等一众功夫影星齐聚,再加上陈丽君、李云霄等越剧演员跨界加盟,戏曲功底与武侠动作完美融合,叠加多位实力派明星和流量明星,尽显主创满满的诚意。影片全程实拍,拒绝敷衍特效,武打动作拳拳到肉、酷炫利落,刀光剑影间满是中式武侠的硬核质感,每一场打戏都堪称视觉盛宴。2026年2月12日,字节跳动...
發佈時間: 2026 - 03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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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26年2月,一篇在Reddit发布的帖子引发广泛讨论,某英国小型企业商家称,一名顾客通过持续诱导其电商网站的AI客服,成功说服它提供25%的折扣,之后顾客又持续和AI协商,最终获得高达80%的折扣。商家写信给顾客要求取消订单,但顾客回复如果商家不履行订单,将发起诉讼。此事并非孤案。随着AI客服在中国电商、金融、航空等行业的大规模铺开应用,类似的法律争议已在国内悄然酝酿。2025年,全国首例生成式AI“幻觉”引发侵权之诉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首度厘清了生成式AI在中国法律框架下的责任边界。本文将以上述两则案例为切入点,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从五个维度全面解析:AI承诺是否具有合同效力?商家能否以“AI出错”为由免责?消费者刻意诱导AI是否需承担法律后果?电商平台在其中负有何种责任?大模型提供者的责任义务边界在哪里?一、AI客服与消费者间达成的承诺,算不算合同?(一)法律基础:意思表示从哪里来?合同的成立,须经要约与承诺两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472条,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核心问题随之而来:AI能否代表商家作出意思表示?AI客服给出的折扣报价,是否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典型案例:梁某诉某科技公司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5年)—— 全国首例AI幻觉侵权案案情:...
發佈時間: 2026 - 03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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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走私犯罪行刑反向衔接制度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初衷在于实现治罪与治理的有机统一。但在司法实务中,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为代表的诸多案件呈现出“不起诉反而遭重罚”的行刑倒挂现象。这种失衡并非源于立法条文的结构性缺陷,而是由刑事与行政的裁量倍数差异、涉案财物处置的实务逻辑分野、“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普及适用、行刑规则法定折抵落地不畅等多重因素共同导致的。财产处罚强度失衡不仅削弱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效能,更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与比例原则。本文从律师实务视角,以真实案例为分析样本,系统剖析走私犯罪行刑反向衔接财产处罚失衡的核心成因,提出实务层面的权利救济策略,并从立法协同、执法规范、程序优化等维度探索制度重构路径,以期推动走私犯罪行刑反向衔接财产处罚体系的合理化与规范化。关键词走私犯罪;财产处罚;行刑倒挂;司法实务;两步申报;制度完善一、案例引入:行刑反向衔接视野下的财产处罚悖论肖某系一家外贸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至2023年期间,其通过低价报关方式从法国进口电子精密生产设备,经海关核查,偷逃应缴税额达320余万元,货物完税价格(货值)1700万元,实际销售金额1860万元。鉴于肖某具有自首、全额补缴偷逃税款、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检察机关依法拟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然而,案件后续移送海关进行行政处理时,拟作出的财产处罚金额远超刑事处罚预期,形...
發佈時間: 2026 - 0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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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市场竞争监管迈入制度化新阶段。该条例以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为核心目标,强调破除市场壁垒、保障各类经营者平等竞争,其适用范围覆盖房地产行业各类经济活动。“工抵房”作为特殊的以物抵债模式,自然被纳入监管框架,需在信息披露、市场准入、交易条件等方面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防范违规风险。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已围绕债务履行期限、房屋预售许可、禁止流质(押)条款等事项作出了一系列“工抵房”协议效力的裁判规则。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出台背景下,“工抵房”在实务中仍面临诸多合规挑战,如何平衡债权实现与市场公平竞争、规范交易全流程等问题亟待解决。基于此,本文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出台背景为视角,结合司法裁判与行业惯例,深入分析“工抵房”的法律性质与效力认定标准,进而阐释其合规要点,旨在提出兼具合法性与可操作性的实务建议,推动“工抵房”交易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开展,助力实现债务清偿、企业发展与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共赢局面。一、“工抵房”的界定“工抵房”即“工程款抵房”的简称,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当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后,若开发商无法通过现金、承兑汇票等方式完整支付工程款,有可能提出以自身已预售或竣工房屋或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抵所欠工程款,双方通常会就此达成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以下简称“工抵房”协议),以此实现以物抵债的目的,盘活资产,清偿债务。在...
發佈時間: 2026 - 03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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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是企业存续和发展的命脉。在企业从自我积累到跨越式发展的进程中,融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融资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企业注入动能的同时,也带来了复杂的法律风险。本文立足于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与最新司法判例,首先系统梳理了内源融资、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的完整图谱,明确各自的优缺点、适用场景和风险防控策略。一、融资——企业扩张的必修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发展如同逆水行舟。仅靠自有资金的“滚动发展”,往往会被资本充裕的对手远远甩在身后。因此,利用财务杠杆,通过外部融资“借鸡生蛋”,是现代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然而,许多企业主对融资的理解存在误区,往往只关注资金何时到账,却忽视了资金背后的法律契约。一旦融资行为触碰法律红线,或是在签署协议时埋下隐患,轻则导致企业控制权旁落,重则引发刑事责任,导致多年的心血付诸东流。特别是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以及近年来司法机关对“逃废债”和非法金融活动的严打,融资的法律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本文将为您拨开融资迷雾,探讨如何安全地驾驭这一增长引擎。二、融资方式全图鉴企业的资金来源无外乎两个途径:内部挖潜和外部输血。融资方式主要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而外源融资又进一步细分为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一)内源融资:挖掘企业的“隐藏矿产”内源融资是指企业将自身现有的资产盘活,通过金融工具变现。它并非简单的动用自有资金,而是利用特定资产进行结构性融资。这种融...
發佈時間: 2026 - 03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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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核心围绕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玉石标的物主张所有权并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展开。2017年4月27日,就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多份调解书,确定彭某兴、徐某某偿还沈某欠款本息。因债务人未履行,沈某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4月5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彭某兴所有的迁安市某饭店1210房间内玉石雕件。沈某以案外人身份提出书面异议,主张查封玉石归其所有,被裁定驳回后,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中,双方就玉石所有权归属及占有状态争议激烈:沈某提交玉石经营资质、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主张其对玉石享有合法占有、处分权;申请执行人彭某则抗辩称玉石为被执行人彭某兴所有。一审法院驳回沈某诉请后,沈某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改判处理,同时厘清执行异议之诉中动产权利及占有状态的审查规则。二、裁判要旨 (一)动产权利审查的重点维度:执行异议之诉中,对动产(如本案玉石)的权利归属与占有状态,需结合“权利外观+实际占有+交付逻辑”综合判断。动产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式,法院需审查案外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否具有“事实管领力”,以及占有基础的合法性。(二)证据证明力与高度盖然性规则:在双方证据均无法完全“闭合证明”权属时,需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高度盖然性”标准,结合证据链完整性...
發佈時間: 2026 - 03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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