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赢了,钱没拿到,法院下了终本裁定。很多债权人会想到:能不能再拉一个人进来赔钱。法律上这叫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修正)一共列了 20 种情形。但驳回也常见,往往不是不能加,而是请求写大了——这 20 种的责任范围,并不一样。一、20 种情形,四个抽屉, 按“凭什么把他拉进来”,20 种分成四个大类:人被换了;主体本来不完整;股东该出的钱没到位;公司没了,责任跟着财产走。 第一大类,人被换了(第10—12条):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在遗产范围内担责;被宣告失踪,拉财产代管人,在代管财产范围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而终止,拉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主体——这叫概括承受,新主体把老主体的债整个接过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拉分立后新设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前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第二大类,主体本来不完整(第13—16条):个人独资企业拉出资人;合伙企业拉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拉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法人分支机构拉该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拉依法对其债务担责的主体。另有两处直接执行、不用追加: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直接执行经营者的财产;法人,直接执行其分支机构的财产。二、另外两个大类:股东出资,与公司“消失”。第三大类,股东该出的钱没到位(第17—20条):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发起人,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没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拉原股东或对该出资负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第四大类,公司没了(第21—25条):未经清算即注销、导致无法清算的,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注销或吊销后无偿接受其财产、致无遗留财产的,在接受财产范围内;第三人在登记机关书面...
發佈時間:
2026
-
11
-
05
瀏覽次數: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