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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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赢了,钱却执行不到。回头一查,老板早把子公司的钱、地、补偿款挪走,只剩个空壳。你想再告控股股东一起还钱,一到法院就卡住——"你证明不了两家公司人格混同"。这条路真堵死了?未必。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再审案件里,用另一条思路把股东拉了进来。一、人格混同和过度支配的区别 先分清:"人格混同"和"过度支配与控制"是两条路 过去打这类官司,绝大多数人盯着"人格混同"打。《九民纪要》第10条说: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有没有独立的意思、独立的财产,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公司的钱和股东的钱混在一起、分不清。但门槛太高:你得把两家的账目、人员、业务、场所全证明"混成一锅粥",证据往往在对方手里,一旦举证不到,请求就被驳回。 很多人不知道,《九民纪要》第11条早把"过度支配与控制"单列为独立于人格混同的另一类滥用行为:股东把子公司当工具,操纵其决策,让子公司丧失独立性、沦为躯壳,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就应否认公司人格,由滥权股东担连带责任。这正是《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典型形态。 两条路举证方向完全不同:人格混同要证明"钱和账混在一起";过度支配与控制看的是股东有没有把子公司当提线木偶。二、最高院入库案例解析下面这个案子就靠第二条路翻盘。 一个案子看懂:一审判不连、二审判不连、最高法再审改判连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起案件,案号(2025)最高法民再446号。2014年2月,河南某火电公司与青海某铝镁公司签了热电联产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后因政策缓建,2016年6月某铝镁公司通知停工。双方以会议纪要确认结算总价款13350.254...
發佈時間: 2026 - 10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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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赢了,钱却执行不到。回头一查,老板早把子公司的钱、地、补偿款挪走,只剩个空壳。你想再告控股股东一起还钱,一到法院就卡住——"你证明不了两家公司人格混同"。这条路真堵死了?未必。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再审案件里,用另一条思路把股东拉了进来。一、人格混同和过度支配的区别 先分清:"人格混同"和"过度支配与控制"是两条路 过去打这类官司,绝大多数人盯着"人格混同"打。《九民纪要》第10条说: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有没有独立的意思、独立的财产,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公司的钱和股东的钱混在一起、分不清。但门槛太高:你得把两家的账目、人员、业务、场所全证明"混成一锅粥",证据往往在对方手里,一旦举证不到,请求就被驳回。 很多人不知道,《九民纪要》第11条早把"过度支配与控制"单列为独立于人格混同的另一类滥用行为:股东把子公司当工具,操纵其决策,让子公司丧失独立性、沦为躯壳,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就应否认公司人格,由滥权股东担连带责任。这正是《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典型形态。 两条路举证方向完全不同:人格混同要证明"钱和账混在一起";过度支配与控...
發佈時間: 2026 - 10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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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阳江仲裁委员会正式发布第三届仲裁员名单,经资格审核、专业遴选等严格规范程序,卓建律师事务所李星和、唐本全、曾免记3位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争议解决经验与良好的行业口碑,成功入选本届仲裁员名单。李星和律师专业领域: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房屋买卖纠纷、婚姻家事继承等。唐本全律师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曾免记律师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及仲裁、商业保险服务、婚姻、继承与家族财富管理、刑事辩护。注:排名按姓名首字母排序,不分先后阳江仲裁委员会是由阳江市人民政府同意,经国务院原法制办公室批准,于2018年3月26日在广东省司法厅依法登记成立的仲裁机构,以独立、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和“一裁终局”的规则定分止争,为多元化解决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此次获聘,是阳江仲裁委员会对卓建律师专业能力与执业素养的高度认可。未来,各位获聘律师将严格恪守仲裁员职业道德,以专业、独立、公正的态度参与每一起案件的审理。卓建将立足专业优势,助力提升区域民商事争议解决效能,为优化地方营商环境、推进法治建设贡献专业力量。来源|品宣部审核|执行委员会编辑|卓小豸
發佈時間: 2026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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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2026年7月,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在上海举行,《关于成立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的协定》等成果文件的发布,标志着人工智能安全与主权AI议题正式进入国际法治议程。本文上篇梳理人工智能安全的层次化风险图景及其法律意涵,辨析主权AI的概念内涵与法理基础,比较欧盟、美国与我国三种治理路径,并对我国现行规范体系作全景审视;下篇结合国内外典型案例归纳涉人工智能纠纷的裁判逻辑,探讨责任配置与证明难题,进而立足仲裁视角,讨论仲裁作为涉人工智能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优势、人工智能进入仲裁程序的边界,以及企业合规与合同条款设计的实务要点。关键词:人工智能安全 主权AI 人工智能治理 生成式人工智能 仲裁下篇 案例、责任与仲裁实务上篇梳理了人工智能安全与主权AI的理念与制度框架。下篇转向实践之维:先以国内外典型案例归纳涉人工智能纠纷的裁判逻辑,继而讨论纠纷类型化与责任配置中的疑难,最后立足仲裁视角,回答争议解决机构在智能时代的角色问题。六、典型案例的裁判逻辑与规则启示(一)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北京“AI文生图”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国内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中认定,原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涉案图片的过程中,通过设计提示词、设置参数、多轮修正等方式进行了智力投入,涉案图片体现出独创性,构成作品,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该案确立了鲜明的“工具论”取向:人工智能是创作工具,著作...
發佈時間: 2026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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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饭圈文化起源于日韩应援文化,自二十年前《超级女声》这类选秀节目爆火后,伴随偶像养成综艺、流量经济快速扩张,从单纯的情感崇拜演变为高度组织化的社群形态。粉丝不再是被动的受众,而是深度参与偶像的塑造、宣传、商业变现全过程,形成以情感为纽带的粉丝经济模式。但流量至上的商业逻辑驱动之下,饭圈滋生出非理性消费、网络暴力、线下滋扰、集资财务失范、群体对立等一系列社会与法律风险。本文结合近期娱乐圈多种乱象——日本26岁粉丝Mina遭遇饭圈网暴直播自杀事件、时代峰峻粉丝线下聚集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被警方处置、国乒WTT赛事教练王皓被极端粉丝围堵辱骂报警、乒协公开抵制饭圈越界行为等热点案例,梳理饭圈文化起源与现实表征,剖析饭圈乱象形成的社会文化成因与个体心理动机,厘清饭圈各类行为触碰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红线,探讨经纪公司在粉丝管理当中的责任边界、现实困境,构建经纪公司粉丝合规管理完整方案,并提出行业、平台、监管、社会多元共治路径,为文娱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法律视角的思考。一、饭圈文化溯源与当代现实乱象图景(一)饭圈与应援文化的源流“应援”概念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后在韩国偶像工业体系当中走向成熟,指粉丝通过统一应援物、口号、线下助威等方式为偶像提供精神支持,随后传入我国内地文娱市场。2005年湖南卫视《超级女声》是国内饭圈组织化的起点,粉丝开始自发组织宣传、投票、线下应援,粉丝群体的组织能力、话...
發佈時間: 2026 - 10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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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组题为“国内监管处罚案例(2024—2026)”的图文在开发者社群流传,称倒卖境外大模型接口“罪名统一为”非法经营罪与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我们逐条核对了官方信源与裁判文书。结论是:刑事风险真实存在,但网传内容多处失实;中转业务是否入罪,取决于具体模式与货源,不能一概而论。一、核心结论(一)“罪名统一”之说缺乏依据。截至2026年9月29日,我们以“ChatGPT”“OpenAI”“API 中转”“大模型”等关键词检索北大法宝,未发现以倒卖境外大模型接口为定案事实的公开刑事裁判。我们也未见公安机关就此类案件发布官方通报。 (二)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存在明显障碍。“未备案”违反的是部门规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兜底条款,还须有司法解释依据或经逐级请示,并通过“相当性”判断。但无证经营、以代充值之名从事资金结算或换汇,仍有被追诉的可能。 (三)提供侵入工具罪才是高风险区。我们倾向于认为,持合法密钥转发请求的聚合转发,一般不具备“侵入性”与“专门性”。“订阅转API”、逆向客户端协议、破解签名或风控等模式,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认定逻辑高度一致,而入罪门槛仅为二十人次或违法所得五千元。 (四)最易被忽视的风险在“货源”与“下游”。盗刷信用卡开号、盗用他人密钥、截留倒卖用户数据、为涉诈客户提供服务...
發佈時間: 2026 - 10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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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债权人如何追究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打官司最难的不是赢,是赢了拿不到钱。 一查公司账户——空的。再查工商,发现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老板既是法定代表人又是唯一出资人。债权人心里一凉:钱是公司欠的,公司没钱,难道我白赢了? 不一定。一、相关的法律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天生自带"举证义务" ,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想让股东替公司还债,得自己证明股东抽逃出资、财产混同,难度很大。 一人公司不一样。它没有其他股东制约,老板一个人说了算,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来回倒腾,外人看不清。所以法律对它更严:1、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必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是法定义务。 2、股东必须自己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证明不了,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措辞:是"股东不能证明",不是"债权人能证明"。举证责任整个反转了。这就是债权人手里最有用的一张牌。 (现行《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该规则并入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内容与原第六十三条一致。)二、案例解说一个真实案例:账上刚进钱就转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827号民事裁定书。 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4月张某某成为唯一股东,2017年6月变更为其八十多岁的母亲原某某,公司靠收商铺租金和物业费经营。后来公司欠...
發佈時間: 2026 - 10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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