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6日下午,卓建律师事务所全国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财富传承委”)赴中信保诚人寿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人寿”,与中信信托同属中信集团金控核心成员),开展走访交流活动。卓建财富传承委主任周薇律师、副主任高超律师、副主任刘姝律师、婚家传承部副主任张野律师及财富传承委10余位委员出席交流会。中信保诚人寿营销业务部副总经理植艳萍、优秀保险金信托高级规划师叶王萍、南山营管处负责人冯磊、培训部负责人顾诗洋、中信信托财富管理部高级信托事务顾问梁洁出席了会议,对卓建财富传承委一行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分享环节,中信保诚培训部负责人顾诗洋女士首先简要介绍了中信保诚人寿与中信信托同源协同发展的合作关系,以及中信集团雄厚背景、齐全持牌金融业态与综合金融服务生态;重点介绍了中信保诚人寿面向高净值客群【传家】财富传承品牌,及【中信企业家】家族办公室合规专业化服务体系与服务理念。随后,中信信托财富管理部高级信托事务顾问梁洁女士结合自身多年在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中的一线实务经验,以大量已合规脱敏处理的真实实务案例,详细分享了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特需服务信托等的架构搭建、方案定制、落地实操全流程要点与风控注意事项。卓建财富传承委的委员们认真聆听、积极思考,针对案例中的关键节点、实操难点踊跃提问、深入探讨,在观点碰撞中加深了对境内信托公司在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中关注的重点及实操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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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政策等待期”跨境电商四大业务架构及卖家如何取舍 时间:2026年4月23日(周四)18:10 地点:卓建律所沙龙区——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2楼 主讲嘉宾【肖燕律师】肖燕,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数字经济委委员,卓建律师事务所全国海关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跨境电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广东省涉外律师先锋人才。肖燕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擅长公司法和税法,深耕跨境电商行业,服务过近百家年销售额过亿的出口跨境电商卖家,具有丰富的跨境电商股权、业务架构、税务、关务的合规、危机应对及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经验。 来源|何艺审核|品宣部编辑|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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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青岛市市北区司法局、青岛市律师协会一行12人到访卓建律所。卓建创始合伙人、党委书记穆银丽律师,卓建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战略规划委员会主任刘子平律师,创始合伙人、分所与国际化委员会主任李国民律师,纪委副书记邱建辉律师热情接待并组织座谈。来访嘉宾一行首先参观了卓建律所办公区、模拟法庭及全国首家民营法律博物馆——卓建法律博物馆,深入了解卓建近20年发展历程中“专业立所、文化兴所、科技强所”的发展理念,对卓建融合家文化、学习文化、团队文化的特色文化体系,以及深耕法治文化传播的公益实践给予了高度评价。 穆银丽书记详细介绍了卓建律所的基本概况、团队构成及业务特色。她表示,卓建已组建了一支千余人的复合型法律服务团队,正稳步朝着专业化、一体化、数智化、国际化方向前行;在党建方面,注重党建与所建相互促进、与业务深度融合,党员律师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开展“党建+公益”活动、参与法律援助和社区普法等方式,推动律所可持续发展,体现了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的新路径。 刘子平主任介绍了律所在文化建设方面的实践经验,卓建自成立初期即通过家文化、学习文化、团队文化融合,有效提升律师的归属感与专业能力。同时,律所坚持长期发展理念,以共享合作精神增强团队凝聚力,将文化理念融入日常管理与制度执行,确保律所发展行稳致远。 李国民主任介绍了卓建全球27家分支机构的网络化布局成果。目前,卓建已形成覆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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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8日,由广东省司法厅、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法律部指导,广东省律师协会、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联会、香港法律专业协进会联合主办,中山市司法局、中山市律师协会承办的第五期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推介会在中山市成功举办。卓建律所合伙人、人才培养与发展委员会副主任晏玮群律师受创始合伙人团队及执行委员会委托,代表卓建律所参与本次推介会。推介会现场,多位香港律师前来咨询交流,深入了解卓建所的执业平台与展业环境,对加入卓建所执业表达了较大意向。香港律师具备普通法背景与国际经贸规则视野,其专业优势与卓建所布局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方向高度契合。双方就执业对接、业务协作、人才共育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沟通,为后续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试点是国家为促进大湾区法律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制度性创新,亦是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向港澳开放的标志性突破。卓建所始终高度重视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一体化建设,已设立卓建刘宋(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持续深化与港澳法律界的交流合作。 未来,卓建所将以本次推介会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大湾区律师引进与服务保障机制,积极吸纳港澳优秀法律人才,携手三地法律界同仁,共同为大湾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贡献专业力量。编辑|何炜基审核|晏玮群、品宣部编辑|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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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债务人成为空壳公司,却在原址新设公司继续经营,执行款项始终难以追回——这是债务执行律师经常面临的实务困境。本文结合新《公司法》及最新司法实践,从衍生诉讼与执行两个维度,为债权人提供一套完整的追偿路径指引。实践中,大量债务企业利用关联公司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常见的手法包括:将员工、设备、资产、应收款全部转移至关联公司,原公司沦为“空壳”;或在原经营所在地直接更换营业执照,以新设立的公司继续经营,原公司既不注销,也不清偿债务。面对这种“金蝉脱壳”式的逃债伎俩,债权人并非无计可施。本文从衍生诉讼与执行两个维度,系统梳理追偿路径。一、核心法律工具:新《公司法》第23条横向人格否认制度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23条第2款首次以成文法形式确立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填补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裁判依据的空白。该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当股东控制的多家“姐妹公司,兄弟公司”滥用独立人格,出现财产、人员、业务混同时,法院可判令这些公司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恶意股东试图通过设立多家关联公司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路径被彻底阻断。该制度的适用需满足五大要件:公司已取得独立人格、股东存在滥用行为、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滥用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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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24年1月1日,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数据资产正式从“表外资源”进入“表内资产”的制度化新阶段。而数据产权“三权分置”制度源于2022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2025年3月29日,国家数据局在《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二批)》中首次将数据产权界定为包括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等。2026年4月,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发布《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登记指引》),若《登记指引》正式文本内容与征求意见稿没有重大出入,预计该指引正式出台后,将以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三权分置”为核心,构建全国统一、全国互认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为数据资产入表提供了法定权利凭证与合规审查依据,正式形成“数据产权登记—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要素流通”的制度闭环。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推出,显著缓解了企业在数据资产入表过程中长期存在的确权难、举证难、合规认定难等痛点,但并未完全消除各类风险。数据本身具有非实体性、可复制性、权属复杂性、价值易变性等特征,加之《登记指引》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登记效力、审查尺度、权利边界、有效期衔接、跨部门采信规则等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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