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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的深入推进,保税监管领域的走私犯罪形态不断翻新。“飞料”走私作为保税监管领域一种典型的走私手段,以其隐蔽性强、链条化运作、跨区域流转等特点,日益成为海关缉私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文从刑事律师的专业视角,结合近年来极具代表性的典型裁判案例,对“飞料”走私的概念、法律定性、主要犯罪形态、刑事认定要点及辩护策略进行系统梳理。一、什么是“飞料”走私?“飞料”走私并非刑法或海关法中的法定术语,而是实务界对一类特定走私手法的形象概括。其基本模式是:行为人利用保税货物在进口环节暂缓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将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理纳税手续,擅自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在境内非法销售牟利,使保税货物在未实际完成加工复出口的情况下“飞”出监管范围,从而偷逃应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属于走私行为。二、保税监管制度的核心逻辑与“飞料”走私的制度根源要深入理解“飞料”走私的刑事风险,必须首先厘清保税监管制度的内在逻辑。(一)保税制度的“暂缓征税”本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二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属于走私行为。保税制度的本质是“暂缓征税”——企业进口料件时暂不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但前提是这些料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加工为成品并复运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六条,保税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不复运...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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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的深入推进,保税监管领域的走私犯罪形态不断翻新。“飞料”走私作为保税监管领域一种典型的走私手段,以其隐蔽性强、链条化运作、跨区域流转等特点,日益成为海关缉私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文从刑事律师的专业视角,结合近年来极具代表性的典型裁判案例,对“飞料”走私的概念、法律定性、主要犯罪形态、刑事认定要点及辩护策略进行系统梳理。一、什么是“飞料”走私?“飞料”走私并非刑法或海关法中的法定术语,而是实务界对一类特定走私手法的形象概括。其基本模式是:行为人利用保税货物在进口环节暂缓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将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理纳税手续,擅自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在境内非法销售牟利,使保税货物在未实际完成加工复出口的情况下“飞”出监管范围,从而偷逃应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属于走私行为。二、保税监管制度的核心逻辑与“飞料”走私的制度根源要深入理解“飞料”走私的刑事风险,必须首先厘清保税监管制度的内在逻辑。(一)保税制度的“暂缓征税”本质根据《中华人民共...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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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亮点2023年9月至10月,客户F女士在深圳市龙华区某美容院,通过POS机充值预存24万余元,后因美容院经营异常,退款一再拖延。经协商,预存款转为经营者杨某的个人债务,但杨某逾期未还。一审法院虽判决杨某偿还全部款项,却以"配偶未签字、无共同意思表示"为由,驳回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毛晶晶律师团队代理客户提起上诉后,通过申请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调取婚姻登记信息、调取POS机结算流水与结算账户银行流水,用扎实的证据链证明经营者与前配偶江某“共同经营、共同受益”的事实,最终促使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经营者杨某及其前配偶江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客户24万余元本金、逾期利息及律师费全部得到法院支持。二、案情回顾(一)美容院充值24.7万余元,退款迟迟未到。2023年9月至10月,客户F女士通过该美容院店内的拉卡拉POS机刷信用卡,先后支付预存款24万余元。充值完不久,美容院就传出经营不善,可能倒闭。于是双方经协商,经营者杨某与F女士于2023年10月24日签订《关于预存款退还协议》,确认美容院已收到预存款247,016元,约定于2024年3月11日前全额退还;如到期无法履行,由经营者杨某承担并支付该笔预存款,另按年化15%的标准支付费用。(二)预存款转为借款,签订《还款协议书》后经营者杨某约F女士重新于2023年11月21日签订《还款协...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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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宇通客车”,股票代码:600066)发起的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法定赔偿上限500万支持原告诉请,同时也支持了20万的合理维权开支。上述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现已生效、并进入履行阶段,本案由卓建温邻君律师团队全程代理,是卓建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又一突出业绩。宇通客车集客车产品研发、制造与销售为一体,产品主要服务于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公交客运、团体通勤、校车、景区车、机场摆渡车、自动驾驶微循环车、专用车等各个细分市场。2025年,宇通客车全年销售49518辆,同比增长5.54%,连续23年销量第一,全球占有率超过10%,截至2025年底,全球新能源客车累计销售超21万辆。2026年2月,胡润百富发布《2025年·胡润中国500强》,宇通客车以700亿元,位列榜单第213位。此次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涉及“动力电池氮气保护系统”,是宇通客车在客车安全领域开发的核心技术。宇通客车公司通过调查发现,由多名前员工创办的公司疑似利用该技术大规模的生产、销售近似产品,遂委托卓建光明分所启动维权行动。案件初期面临着信息杂乱、密点不清晰等问题,自温律师团队介入后,围绕线索调查、密点梳理、证据整理、诉讼策略制定、庭审对抗等方面开展工作,在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证据难以获取的情况...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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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夯实建工领域法律专业功底,精进争议解决业务实务水平,2026年9月9日,卓建(全国)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专题学习研讨会。本次活动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由潘恒禄秘书长主持,夏世友主任、王志强副主任、冯诗昌副主任、各委员、秘书处成员约70名人员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参会,围绕司法解释条文开展深度研读、实务研讨,推动理论条文与办案实践深度融合。会议伊始,潘恒禄秘书长主持开场并对本次学习研讨的议程安排作简要介绍。本次专题研讨会设置条文分段解读、自由交流研讨环节,王志强律师、夏世友律师、冯诗昌律师分别担任各部分内容主讲人,分工对司法解释条文进行系统拆解学习。王志强律师聚焦《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 1-5 条展开分享,结合建工业务实践场景,对条文立法本意、适用边界、实务疑点进行细致梳理,剖析条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适用要点,帮助参会人员厘清条文适用逻辑。 夏世友律师围绕第6-15条进行深度解读,立足建设工程纠纷办案经验,结合实务案例,梳理条文对应的常见争议情形,分析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思路,把法条规定转化为可落地的办案参考,为处理同类建工案件提供实务指引。 冯诗昌律师针对第16-23条内容作专题分享,结合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高频业务场景,讲解条文在诉讼、仲裁案件当中的运用方式,对比实务办案中的难点与风险点,分享办案过程中的应对思路。条文...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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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2026年广东省涉外律师人才培训项目跨境电商法律实务专题研修班(第二期)于中山大学举行。本次研修班由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主办,中山大学承办,是广东培养高水平涉外法律人才、服务外贸新业态发展的重要培训项目。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数据合规研究院院长、国际数据和人工智能管理协会法律数据专委会主任李兰兰律师受邀为本期培训班授课,并围绕“跨境电商数据合规要点及解决方案”开展专题分享。据统计,自去年以来,李兰兰律师已连续四期参与广东省涉外人才研修班的专项培训授课,持续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和企业出海合规服务能力提升贡献专业力量。针对跨境电商企业在全球化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数据合规问题,李兰兰律师结合行业发展趋势与企业实际需求,重点围绕跨境传输监管、不同法域数据收集、不同法域数据处理以及不同法域数据存储等关键环节展开系统讲解。课程分享中,李兰兰律师深入分析了跨境电商企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时面临的数据治理规则差异,并结合企业运营场景,梳理数据合规风险识别、管理体系建设及风险防控路径,为涉外法律服务人员开展跨境数据合规服务提供实践参考。本次专题授课紧扣跨境电商全球化发展背景下的数据治理需求,围绕企业出海过程中面临的数据流动、数据处理及合规管理等现实问题,为学员搭建了跨境数据合规分析与风险防控的实践框架。通过此次培训,学员们对跨境电商数据合规问题的认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助于推动涉外...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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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金融投诉正以令人侧目的速度攀升。中国消费者协会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金融服务类投诉量从6778件飙升至14791件,同比增长118%。在保险领域,销售误导、理赔纠纷、条款争议层出不穷,呈现出“高频、重复、化解难”的典型特征。金融投诉治理不能仅被视为商业管理议题。在法律视角下,投诉是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的法定通道,是金融机构合规义务的检验标尺,也是监管执法的重要线索。2026年3月,《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出台,金融消保的法治框架正在经历深刻重塑。一、法律框架:投诉治理的制度基底(一)从“散装规范”到“大消保”格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经历了从分散到整合的演进过程。过去,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各有其消保规则,标准不一致、执法不协同。2023年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统筹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统一划归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消保”格局逐步形成。2025年以来,金融监管总局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消保规章:《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等,从产品分级、销售适配、信息披露、纠纷化解等维度构建全链条规范体系,核心逻辑是将保护关口大幅前移。(二)《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的六大变化2026年3月发布的《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与2020年版相比有六个显著变化:规章更名与概念...
發佈時間: 2026 - 09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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