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除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事由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此为合同严守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在民商事交易实践中,部分合同会陷入典型的僵局状态:守约方依法享有解除权却拒绝行使,违约方意欲从合同约束中脱离,却不具备单方解除的法律依据。该局面既造成交易资源持续闲置浪费,又需要防范违约方借助合同僵局规则恶意脱身、转嫁自身违约成本,如何实现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是民商事审判中的难点问题。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范,对违约方申请司法终止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件展开梳理与分析。一、制度定义与法律性质在合同僵局情形下,违约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该项权利性质为司法终止请求权。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能否终止,应当由裁判机关结合全案事实作出实体判断,并不因违约方单方发出通知即发生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在立法表述上采用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这一中性表达,刻意回避了“解除合同”“违约方解除”等措辞。学理通说认为,该规则项下当事人享有的仅为程序上的申请权,而非可凭单方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形成权。正如王利明教授在《论合同僵局中的违约方申请解约》(载《法学评论》2020年第1期)一文中指出,违约方仅能启动该司法程序,但不能决定程序处理结果,合同是否终止的决定权归属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由此可以推导出三项关键实务规则:第一,违约方不享有通知终止合同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的通知解除制度,仅适用于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守约方;第二,裁判机关不得依职权主动终止合同,应当恪守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第三,合同终止并不免除违约方的责任,该条但书明确“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制度效果仅指向合同权利义务向将来发生消灭,并非豁免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就该项权...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1
瀏覽次數:3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除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事由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此为合同严守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在民商事交易实践中,部分合同会陷入典型的僵局状态:守约方依法享有解除权却拒绝行使,违约方意欲从合同约束中脱离,却不具备单方解除的法律依据。该局面既造成交易资源持续闲置浪费,又需要防范违约方借助合同僵局规则恶意脱身、转嫁自身违约成本,如何实现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是民商事审判中的难点问题。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范,对违约方申请司法终止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件展开梳理与分析。一、制度定义与法律性质在合同僵局情形下,违约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该项权利性质为司法终止请求权。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能否终止,应当由裁判机关结合全案事实作出实体判断,并不因违约方单方发出通知即发生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在立法表述上采用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这一中性表达,刻意回避了“解除合同”“违约方解除”等措辞。学理通说认为,该规则项下当事人享有的仅为程序上的申请权,而非可凭单方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形成权。正如王利明教授在《论合同僵局中的违约方申请解约》(载《法学评论》2020年第1期)一文中指出,违约方仅能启动该司法程序,但不能决定程序处理结果,合同是否终止的决定权归属于...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1
瀏覽次數:3
担保制度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担保实务中,担保合同因各种原因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屡见不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区分了“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与“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两种情形,分别规定了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关于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我国民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其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这一判断对于准确界定担保人的赔偿范围、合理分配各方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拟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视角出发,结合《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与司法实践,对无效担保合同情形下担保人的赔偿责任进行系统分析。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与规范依据(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溯源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首次提出,其核心要义在于:当事人因过错违反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应对信赖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理论突破了传统合...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1
瀏覽次數:4
医院账户被冻,说是“医保账户”就能躲债吗?——医保结算款 vs 医保基金的区分在强制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经常会以“账户性质特殊”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冻结。其中,医院最常用的挡箭牌之一就是声称被冻结的是“医保账户”,里面资金涉及老百姓的“救命钱”,不能执行。然而,并非所有带有“医保”字样的账户都享有绝对的司法豁免权。今天这个案例就为您厘清一个关键概念:医保结算款账户 ≠ 医保基金账户。一、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医疗机构执行异议案件。2018年11月,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医院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某医院需分期支付租金等共计664万余元。然而,某医院并未按约全部履行义务。2021年12月,某融资租赁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冻结了某医院名下在××银行的账户。面对法院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某医院提出执行异议,坚称被冻结的账户是“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账户内的资金属于医保专项资金,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专款专用,不能被强制执行。案件经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后,某医院不服,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复议,但再次被驳回。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医院名下的医保相关账户资金能否排除强制执行?法院最终认定该账户并非法定不可执行的“医保基金账户”,裁定继续执行。裁判逻辑...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1
瀏覽次數:4
2026年8月18日下午,卓建律师事务所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家族委”)在总所12楼泰和厅如期举办“独居守护”创新法律服务产品专题分享会。家族委主任周薇律师,副主任高超律师、刘姝律师等参加活动,委员采用线上+线下结合模式参与研讨。本次分享会由家族委委员朱薪潼律师主讲,重点推介全国首创 “独居守护” 整套法律服务产品与配套“壹人有伴”APP,为财富传承业务开辟全新产品化赛道。朱薪潼律师系国际注册私人财富管理师、高级心理咨询师、婚姻情感咨询师,深耕家族财富传承、企业家私人法律顾问及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分享会上,朱律师结合已落地的真实公证案例,完整展示“法律+科技”双轮驱动的“独居守护”法律服务产品体系,向参会律师全面讲解产品研发背景、核心模块、实操工具以及市场应用价值。朱律师提出,当代风险主体早已不止传统意义上独自居住的老年群体,两地分居、长期外派、异地求学、出国留学、海外生活等“类独居”场景,同样潜藏着突发伤病、意外遇险的现实危机。伴随人口老龄化、不婚不育等社会趋势,当个人脱离传统家庭照护体系,一旦突发意外,往往会遭遇三大现实堵点:决策主体缺位(人)、医疗签字授权障碍(权)、紧急救助资金无法快速支取(钱)。传统生活服务只能解决日常照料,却无法回应人身处置、医疗决策、应急资金调用、人格尊严保障等法律层面的刚需,这正是“独居守护”法律服务产品着力破解的核心痛点。 本次重点...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1
瀏覽次數:30
前言:宇树这单的股权激励,不是那种 "找个模板套一下" 的方案。它是从 2017 年公司刚成立一年就开始做,做到 2026 年上市前最后一个月还在改,前后折腾了快十年,改了四版文件。中间踩过代持的坑、补过持股平台的课、临上市前还把期权改成了限制性股票。持股平台占 10.94%、锁定期用 "上市后 36 个月和解锁后 5 年孰晚"、回购分三档定价。这三个是宇树方案的骨架。下面拆开讲。一、持股平台为什么要搭三层,而不是一层很多老板第一次做股权激励,想法很简单:设个有限合伙企业,员工当 LP,老板当 GP,完事。宇树不是这么做的。它的结构是:最上层:杭州天则科技有限公司(王兴兴 100% 持股),当所有合伙企业的 GP。中间层:杭州翌心、杭州翌意两个有限合伙,相当于两个 "蓄水池"。最下层:上海宇翼有限合伙,直接持有宇树科技 10.94% 的股份。员工行权后,不是直接进上海宇翼当 LP,而是进杭州翌心或杭州翌意当 LP。然后杭州翌心和杭州翌意再持有上海宇翼的份额。为什么多此一举?三个原因,都是实操中踩过坑才会想到的:第一,保密。 如果员工直接在上海宇翼当 LP,每次有新员工行权或者老员工离职,上海宇翼的工商登记就要变一次。上海宇翼是直接持股公司的股东,工商信息一查就能看到谁持了多少,员工之间互相一看就明白了 —— 谁多谁少、谁来...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0
瀏覽次數:16
近日,卓建律师事务所凭借扎实的专业实力、丰富的金融法律服务经验与良好的行业口碑成功入选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备选入库项目。吉林信托成立于1985年,是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展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注册资本金42.05亿元,是吉林省内唯一一家信托公司。吉林信托控股天治基金公司、天富期货公司两家子公司,参股东北证券等上市公司和吉林银行等多家银行保险机构,逐步形成以信托为主业,涵盖证券、基金、期货等业务领域的综合性金融机构。此次入库的主办律师有:副主任、创始合伙人、战略规划委员会主任刘子平律师;执委会副主任、纪律与合规委员会主任张金寿律师;高级合伙人胡相伟律师、张维光律师;合伙人王宏伟律师、毛智律师;易春兰律师、宋琳琳律师、钟柱均律师、郑乐天律师。本次成功入库,是吉林信托对卓建律所金融法律服务专业能力、风控水平与综合服务实力的高度认可。未来,卓建律师事务所将以本次入库合作为全新契机,依托核心律师团队丰富的金融合规、投融资、风险处置、商事争议解决实战经验,秉持专业、严谨、高效的服务理念,精准适配吉林信托多元化、专业化的金融法律服务需求,为其业务合规运营、创新发展保驾护航。来源|宋琳琳审核|刘子平、品宣部编辑|卓小豸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0
瀏覽次數:7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