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问题一直都是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其不仅涉及法律、政策导向,还影响到出租人(村集体、村民)、承租人(如企业主)、乃至政府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实践中,由于历史原因,超出20年租赁期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合同比比皆是(虽然直至2020年《土地管理法》修改才正式确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法律概念,但早期租赁合同中的“乡镇企业用地”等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果再叠加政府征收因素,在面对巨大利益时,租赁双方极易就合同的效力、补偿款分配等方面产生纠纷。而由于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期限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办法,而国务院至今尚未以行政法规进行规定。因此,在现实纠纷与立法不完善的碰撞下,类似纠纷层出不穷,司法机关的裁判方向也在实时调整。本文在笔者办理的一宗租赁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展开,尝试对集体建设性用地租赁合同超20年租期效力及拆迁补偿分配问题进行初探,以供参考。一、广州某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合同签订背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发展集体经济,广州市某区某村将集体建设用地对外出租。1992年12月30日,村集体与承租人甲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书》,约定:租期50年,自1993年1月1日起至2042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10260元,每15年递增20%;承租人甲在租期内出资兴建地上建筑物。合同第十条约定:“在使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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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7 月 24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号,下称"21 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针对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出台系统性规定,对设立、存续、终止全环节明确了征税规则,并配以反避税条款和存量追溯征收安排,被业内称为"离岸信托个税最严新规"。本文以公告原文及官方答记者问为依据,对核心规则进行逐层拆解。一、谁来缴税?——"离岸信托"的界定与纳税人离岸信托的定义(公告第 1 条):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虽不以信托名义设立但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但受当地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的银行、保险、券商、基金等发行的金融产品除外。纳税人:▍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 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第 3-7 条)▍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 就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税(第 8 条)▍ 非居民个人装入但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 → 视为居民个人装入(第 8 条第 1 款)实务要点——公告第 11 条明确: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这一"实质性居民"条款意味着"移民≠免税&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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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可以判刑吗?——用好"拒执罪"这把利剑,让老赖无处可逃一、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很多当事人拿到胜诉判决书后,满心欢喜以为事情终于了结,结果到了执行阶段却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房、没车、没钱,仿佛一夜之间"净身出户"。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赢了官司却输了钱。其实,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不仅仅是"不诚信"那么简单——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这个罪名,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俗称"拒执罪"。二、真实案例:转走房款,换来手铐【案例一】转移卖房款,获刑一年张某因借款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偿还李某120万元。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张某以调解的名义拖延时间,却偷偷委托他人以低于市场价将房屋"卖给"亲戚王某,收取房款80万元后立即转入其岳母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法院执行时,房屋已过户,房款已转移。法院认为:张某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明知有履行义务,仍故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要点:不是只有暴力抗执才算拒执罪,悄悄转钱、转房,同样可能构成犯罪。三、法律怎么说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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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本周六)15:00,一场干货满满的公益普法直播即将开启。本期直播主题为最后一程你说了算!深圳专属养老方案 护钱·护命·护尊严一步落地将在深圳广电新闻频率FM89.8与卓建律师事务所视频号同步播出。最后一程,自己说了算!别再赌养儿防老,全新养老模式为晚年兜底。卓建律师高超、杨新良拆解深圳养老规划实操,教你从容规划晚年生活!时间:2026年7月25日(周六)15:00-16:30 直播平台:卓建律师事务所视频号深圳广播电台新闻频率FM89.8 (扫码预约观看直播) 卓建法律聊吧在公益普法的征程中,卓建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业与责任,持续探索创新路径,积极投身于公共法律服务事业。2025年,卓建律所与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新闻频率达成深度战略合作。在这一合作框架下,卓建律所的专业法律团队与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的权威媒体联袂推出「卓建法律聊吧」大型普法直播栏目,每周六下午3点准时在深圳广电新闻频率FM 89.8及卓建律所视频号同步播出,旨在向公众传递专业、实用的法律知识,让法律更加贴近日常生活。 来源 | 品宣部审核 | 执行委员会编辑 | 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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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卓建(南宁)律师事务所主任袁海强回卓建总所交流学习。双方围绕南宁分所开业典礼事宜及分所发展定位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度座谈交流。创始合伙人、党委书记穆银丽律师,创始合伙人、分所发展与国际化委员会主任李国民律师,执委会副主任、纪律与合规委员会主任张金寿律师,执委会委员、文化建设委员会主任李泽鑫律师,高级合伙人、数据合规中心主任、分所发展与国际化委员会副主任李兰兰律师,一体化运营委员会副主任赵欣共同出席接待。创始合伙人、党委书记穆银丽律师首先对南宁分所一行的到访表示诚挚欢迎,她围绕卓建特色党建体系、党建落地成效展开分享,深入解读卓建标准化、体系化党建工作布局对律所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支撑作用,分享党建与业务双向赋能、凝聚团队向心力的实践逻辑,为分所因地制宜搭建党建体系、以党建带动分所品牌与业务发展提供清晰参考。分所发展与国际化委员会主任李国民律师围绕卓建“共建、共享、共成”理念,系统介绍了卓建的规模布局、完整组织架构与多项行业荣誉,重点解读卓建三大文化,详细阐述一体化运营、积分管理、数字化OA、法律服务产品等特色机制。他表示总所沉淀的各类成熟运营模式可供分所借鉴落地,尤其要发挥南宁分所的区位优势,为东南亚法律服务出海搭建连接和桥梁作用,同时,也发挥总所涉外专业能力的优势,总分所一道开创新的法律服务领域。袁海强主任表示,此次到访旨在学习总所成熟运营管理、大型论坛承办、专业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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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辩护实务中,笔者经常遇到这样一类案件:当事人被指控受贿,但涉案款项明明有借条、有利息约定、有资金流转记录,怎么看都像是一笔正常的民间借贷。然而检察机关认为,这不过是“以借为名”的受贿——借条是假的,借钱是假的,只有权钱交易是真的。当事人家属往往感到困惑:明明有借条,怎么就成了受贿?而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也常面临两难——如果仅以“有借条”进行形式辩护,往往收效甚微;如果不作实质抗辩,又无法有效回应控方的指控逻辑。事实上,借款型受贿是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中争议最大的类型之一。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以借为名”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以借款名义向他人索取或收受财物)和“放贷收息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出借资金,以收取“利息”变相收受贿赂)。这两种形态的棘手之处在于:真实的民间借贷与借款型受贿在客观行为上高度相似——都发生了资金交付,甚至都有借条和利息约定。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了七项综合判定因素,试图划清“借”与“受”的界限。但实务中,“真实借款需求”的主观识别难、“明显超过”市场利率的标准模糊、受贿数额计算方法的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频发。本文试图回答两个核心问题:借款型受贿案件中,如何准确把握司法认定标准?辩护律师应当从哪些维度构建攻防体系,才能真正做到有效辩护?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借款型受贿的认定关键在于穿透“借贷”的形式外观,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资金融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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