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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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校友之力,汇产业之智,启协同新篇!2026年8月16日,成都理工大学砚湖企业俱乐部成立大会圆满落幕,各界校友精英、企业家代表、高校嘉宾齐聚蓉城,共同见证校企协同发展新平台的正式启航。卓建律师事务所获评俱乐部第一届理事单位,卓建(银川)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石砚清律师代表卓建律师事务所受邀参会。以砚湖为名,承母校初心,促产业共生。成都理工大学砚湖企业俱乐部,是学校深耕校友经济、搭建校企联动的核心赋能平台。平台依托成都理工大学雄厚的学科积淀、优质的人才资源与前沿的科研成果,串联全国校友企业资源,打通高校、企业、行业的沟通壁垒,搭建起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高质量桥梁,为校友企业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产学研深度融合注入源源不断的新生力量。参会期间,卓建石砚清律师积极参与大会交流研讨,与众多校友企业家、行业机构代表深入对接、互通资源。围绕企业合规经营、商事风险防控、股权架构优化、企业法律赋能、校企法律服务联动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度交流,分享实务经验、探讨行业趋势,充分展现了卓建律所作为理事单位的专业实力与服务诚意,为后续多维合作、精准赋能奠定了坚实基础。全国布局,协同聚力,护航校友企业发展。 卓建律师事务所作为国内领先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长期深耕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在全国设有多个分所,形成辐射西南、西北及沿海经济带的法律服务网络。此次荣任理事单位,卓建律师事务所将充分发挥成都分所的属地优势、银川分所及各地分所的区域协同能力,为全国校友企业提供全方位、定制化的法律支持。无论是公司治理、商事争议解决、合同风险管控、劳动用工合规,还是建设工程法务、投融资法律服务,卓建各分所都将聚力联动,精准化解校友企业经营痛点、难点,助力企业筑牢风控防线、稳健经营发展。载誉前行,不负信赖,聚力赋能未来。此次荣任砚湖企业俱乐部首届理事单位,是荣誉,更是责任。未来,卓建律师事务所将依托砚湖企业俱乐部...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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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校友之力,汇产业之智,启协同新篇!2026年8月16日,成都理工大学砚湖企业俱乐部成立大会圆满落幕,各界校友精英、企业家代表、高校嘉宾齐聚蓉城,共同见证校企协同发展新平台的正式启航。卓建律师事务所获评俱乐部第一届理事单位,卓建(银川)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石砚清律师代表卓建律师事务所受邀参会。以砚湖为名,承母校初心,促产业共生。成都理工大学砚湖企业俱乐部,是学校深耕校友经济、搭建校企联动的核心赋能平台。平台依托成都理工大学雄厚的学科积淀、优质的人才资源与前沿的科研成果,串联全国校友企业资源,打通高校、企业、行业的沟通壁垒,搭建起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高质量桥梁,为校友企业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产学研深度融合注入源源不断的新生力量。参会期间,卓建石砚清律师积极参与大会交流研讨,与众多校友企业家、行业机构代表深入对接、互通资源。围绕企业合规经营、商事风险防控、股权架构优化、企业法律赋能、校企法律服务联动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度交流,分享实务经验、探讨行业趋势,充分展现了卓建律所作为理事单位的专业实力与服务诚意,为后续多维合作、精准赋能奠定了坚实基础。全国布局,协同聚力,护航校友企业发展。 卓建律师事务所作为国内领先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长期深耕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在全国设有多个分所,形成辐射西南、西北及沿海经济带的法律服务网络。此次荣任理事单位,卓建律师事务所将充分发挥成都分所的...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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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自2021年至今,笔者律师团队深耕大湾区商事租赁争议领域,先后代理了多家承租用电企业针对转供电环节加价纠纷的诉讼案件。5年间,我们亲历了“二房东”随意加价从“行业潜规则”到“司法严管”的转变。通过系列诉讼与谈判,我们团队累计为用电单位追索回违规加收的电费近3000万元。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个显著特点:尽管加价行为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但大多数案件最终以调解或和解结案。这背后有着深刻的商业逻辑:一方面,出租方多为专业二房东,面对我们提交的广东省高级法院的典型判例、详实的电网缴费凭证以及国家及省发改委明确的行政处罚及政策风险(如《电力法》、《价格法》及发改委列列文件规定的高额罚款),其深知败诉风险极大;更重要的是,他们极度担心同一园区其他租户效仿起诉,引发连锁反应,因此大多愿意在法院判决前和解。另一方面,租户虽然占据法理优势,但考虑到厂房搬迁的巨大成本、生产稳定性以及与出租方后续合作的可能,且胜诉款项往往可以与后续应付租金、电费进行抵扣(即“债的抵销”),也不愿彻底与出租方撕破脸皮。这种“斗而不破”的博弈,使得我们在诉讼中既能有效降低租户的经营成本,也防止了原被告双方矛盾的激化,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基于此,我们拟通过以下三篇系列文章,从“条款效力定性”、“诉讼实战策略”到“裁判尺度演变”,全方位解析转供电加价争议的攻防之道,以飨读者。(本篇旨在解决“诉讼实战策...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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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官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了银行账户——空的;查了房产车辆——早就转走了;查公司经营——还在正常运转,但钱就是不进被执行公司的账户。怎么回事? 很多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公司可能早把利润输送给了关联公司:母公司接项目、子公司收钱;老公司背债、新公司赚钱。债权人赢了官司,执行到的却是个空壳。 一、 关联公司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俗称"刺破公司面纱"。当股东或关联公司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院可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让幕后操控者或受益的关联公司直接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2024年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人格否认】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行为的,各公司应对任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案例解析案例一:最高院再审改判,控股股东过度支配公司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起案件中,某乙公司欠某甲公司工程款及垫资利息1.13亿元,某丙公司是某乙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一审、二审均认为两公司是独立法人,某丙公司不担责。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某丙公司对某乙公司构成过度...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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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下午,深圳市湖北商会会长曾胜学一行到访卓建律师事务所(总所)交流指导。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建华律师主持会议,创始合伙人李国民律师对曾胜学会长一行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并详细介绍了卓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专业布局与文化建设。双方围绕法律服务、商会合规建设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现场气氛热烈。深圳市湖北商会副会长、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等参加了此次交流活动。会前,卓建所主任、执委会主任、创始合伙人杨林律师,合伙人彭建华律师在所内热情接待了曾胜学会长一行。双方进行了亲切交流,并一同参观了卓建所的办公环境与文化展示区域,为随后的座谈交流奠定了融洽基础。一、座谈交流:凝聚共识,共话合作座谈会上,彭建华律师首先代表卓建律师事务所对深圳市湖北商会会长一行的到访表示诚挚欢迎,并简要介绍了会议安排。随后,李国民律师围绕卓建所的发展历程、组织架构、专业中心、业务领域、品牌荣誉及文化建设作了全面介绍。李国民律师着重强调了卓建“以文化立所、以文化聚才”的办所理念。他表示,卓建首创“家文化、学习文化、团队文化”三位一体的文化体系,通过高标准的人才汇聚与体系化的梯队培养,确保卓建持续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专业法律服务。卓建始终坚持“专业、专注、专心;尽心、尽力、尽责;共建、共享、共成”的服务理念,积极投身法律援助、普法宣传与社会公益,打造了“民断是非”等知名普法品牌,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与广泛的社会影响...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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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除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事由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此为合同严守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在民商事交易实践中,部分合同会陷入典型的僵局状态:守约方依法享有解除权却拒绝行使,违约方意欲从合同约束中脱离,却不具备单方解除的法律依据。该局面既造成交易资源持续闲置浪费,又需要防范违约方借助合同僵局规则恶意脱身、转嫁自身违约成本,如何实现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是民商事审判中的难点问题。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范,对违约方申请司法终止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件展开梳理与分析。一、制度定义与法律性质在合同僵局情形下,违约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该项权利性质为司法终止请求权。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能否终止,应当由裁判机关结合全案事实作出实体判断,并不因违约方单方发出通知即发生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在立法表述上采用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这一中性表达,刻意回避了“解除合同”“违约方解除”等措辞。学理通说认为,该规则项下当事人享有的仅为程序上的申请权,而非可凭单方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形成权。正如王利明教授在《论合同僵局中的违约方申请解约》(载《法学评论》2020年第1期)一文中指出,违约方仅能启动该司法程序,但不能决定程序处理结果,合同是否终止的决定权归属于...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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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担保实务中,担保合同因各种原因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屡见不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区分了“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与“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两种情形,分别规定了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关于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我国民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其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这一判断对于准确界定担保人的赔偿范围、合理分配各方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拟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视角出发,结合《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与司法实践,对无效担保合同情形下担保人的赔偿责任进行系统分析。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与规范依据(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溯源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首次提出,其核心要义在于:当事人因过错违反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应对信赖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理论突破了传统合...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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