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合同外第三人能否请求法院确认他人之间的合同无效,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平衡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保护交易安全功能与第三人合法权益救济需求之间的张力。本文以《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为中心,系统分析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及各级法院典型判例,本文认为,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关键在于其与涉案合同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在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法律后果应遵循《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适用财产返还而非直接向第三人给付。本文提出,应在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区分的基础上,构建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认定标准,既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诉权的滥用和对交易秩序的不当干预。一、问题的提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体系的基石,其基本含义是合同仅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三人原则上不得介入合同关系。然而,当合同当事人以恶意串通等方式损害合同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该第三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藩篱,请求法院确认他人之间的合同无效?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分歧。笔者在经办一起案件时,遇到客户为实现己方在后签订合同的正常履行之目的,欲解除合同相对方与他方签订在前的合同对己方合同的威胁,故试图以确认签订在前合同无效的方式保障己方合同履行利益。对于签订在前的合同而言,客户属于合同外第三人,其是否有权确认签订在前合同无效?签订在前的合同是否会被不当介入、影响交易秩序?这一困惑正是本文研究的起点。从规范层面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条中的“他人”显然包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但是,这一实体法上的权利是否当然赋予第三人程序法上的诉权?如果允许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应当...
發佈時間: 2026 - 04 - 16
瀏覽次數:2
合同外第三人能否请求法院确认他人之间的合同无效,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平衡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保护交易安全功能与第三人合法权益救济需求之间的张力。本文以《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为中心,系统分析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及各级法院典型判例,本文认为,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关键在于其与涉案合同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在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法律后果应遵循《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适用财产返还而非直接向第三人给付。本文提出,应在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区分的基础上,构建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认定标准,既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诉权的滥用和对交易秩序的不当干预。一、问题的提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体系的基石,其基本含义是合同仅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三人原则上不得介入合同关系。然而,当合同当事人以恶意串通等方式损害合同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该第三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藩篱,请求法院确认他人之间的合同无效?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分歧。笔者在经办一起案件时,遇到客户为实现己方在后签订合同的正常履行之目的,欲解除合同相对方与他方签订在前的合同对己方合同的威胁,故试图以确认签订在前合同无效的方式保障己方合同履行利益。对于签...
發佈時間: 2026 - 04 - 16
瀏覽次數:2
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2026年4月9日,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郑昌斌主任受邀走进深圳智慧交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人工智能条件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及应对”为主题,为企业全体员工开展专题法律培训,助力企业交易数字化转型、筑牢合规与产权保护防线。 卓建(杭州)律师事务所近日,2025年度全国台联系统参政议政重点课题成果公布。杭州分所主任林超颖律师作为台盟盟员参与撰写的两篇调研报告分别入选“2025年度全国台联系统参政议政重点课题”并评定等级为甲等优秀、乙等优秀。 4月11日下午,台盟省委会第十一期“主题议政”在杭举办。本次活动围绕“聚焦聚力建设创新浙江 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主题,聚焦“提升县域特色产业的核心技术攻关能力与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台盟省委会领导、专家学者、台盟省委会各处室负责人、各(总)支部代表等近30人参与研讨。杭州分所主任林超颖作为台盟支部代表作《具身智能产业法律体系建设》主题建言。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2026年4月14日,卓建(光明)分所“胜诉能量站”第十二期活动如期举行。本期活动以“AI 协同办案沙盘推演 —— 数智律航 2.0 系统沉浸式操作训练营”为核心主题,聚焦AI赋能法律办案核心方向,推动数智技术与法律执业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全所律师办案效能。 卓建(长春)律师事务所3月28日,卓建(长春)律师事务所吕艳律师应长春工程学院邀请,以“建设工程类普法宣传...
發佈時間: 2026 - 04 - 15
瀏覽次數:8
近日,卓建律师事务所成功收到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中标通知书并签署合作协议。由卓建所高级合伙人钟燕军律师、资深律师苏雪石律师共同带领的君石团队,与卓建所党委书记、创始合伙人穆银丽律师领衔的纵横团队,在多家竞争律所中脱颖而出,成功中标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年度法律顾问项目。本次卓建律师事务所能够从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成功获选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提供年度法律顾问服务,代表了卓建律师团队政府服务经验与服务响应速度的高度认可,更标志着卓建律所在行政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领域的竞争力再获肯定。两大团队将全力配合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的各项工作,为其依法决策、规范执法、风险防控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此次卓建律所君石团队、纵横团队联袂中标,既是卓建团队协同服务模式的又一次成功实践,也是卓建在“行政合规+劳动用工”法律服务交叉领域的重要突破:一方面,君石团队的人力资源法律实务专长与纵横团队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经验、行政合规专长形成合力,能够覆盖该局从日常咨询到风险防控再到争议解决的全需求;另一方面,也印证了卓建在细分行业法律服务中的深耕能力,为后续服务更多行政机关积累了宝贵经验。未来,卓建律所将持续发挥团队的协同优势,以“专业、高效、务实”的法律服务,助力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优化治理体系、筑牢合规防线,成为其长远发展的“法律战略伙伴”,共同为区域治理现代化与社...
發佈時間: 2026 - 04 - 15
瀏覽次數:6
引言在商事争议解决实务中,债务律师最常面临的困境莫过于:历经千辛万苦拿到胜诉判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却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早已成为“空壳”——账上无资金、名下无资产、经营场所人去楼空,法院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胜诉、执行不能”的僵局,让无数债权人陷入绝望。然而,公司是空壳,不代表股东就能免责。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为债权人提供了从公司穿透至股东的完整制度工具箱。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实务经验,系统阐述强制执行空壳公司的五种核心衍生诉讼策略,助您将公司债务“转嫁”到股东个人头上。一、未实缴出资与出资加速到期——认缴不是免死金牌许多空壳公司的股东认缴天价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却设置在遥远的未来(如2050年),利用认缴制下的期限利益逃避债务。新《公司法》第54条确立了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相比《九民纪要》,新法大幅放宽了适用标准,不再要求审查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仅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条件即可请求加速到期。典型案例: 某家具公司拖欠货款40余万元,强制执行后无财产终本。律师调查发现,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期限约定在2025年,但分文未实缴,且在债务诉讼前夕以1元价格转让股权试图逃债。法院认定:经强制执行终本,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
發佈時間: 2026 - 04 - 14
瀏覽次數:30
2026年4月13日下午,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全国)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夏世友律师受深圳绿园盛通建设公司邀请,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承接阶段法律风险防范实务”专题讲座。绿园公司管理层、项目经理等核心人员参加。 本次讲座聚焦建设工程项目承接阶段的高频法律风险,他重点分析了邀请招标项目不真实、承包主体不真实、发包人资信不良及支付能力欠缺、总包方履约能力缺失、项目所在地法律环境复杂、实地考察与投标答疑疏漏、个人或组织以内部承包名义对外投标等风险类型,并从实务角度提出了核查政府立项信息、直接接洽建设单位、审查四证及授权文件、落实担保措施、及时止损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等一系列可操作的对策。夏律师提醒,施工企业在投标前应深入开展尽职调查,在施工中发现异常资信应果断停工结算,切忌盲目垫资或轻信“空壳公司”。 整个讲座内容翔实、案例生动,既有法律法规的权威解读,又有贴近一线的实战经验,帮助参会人员全面提升了项目承接阶段的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在讲座最后的互动环节,夏世友律师专门就公司参会人员提出的实务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针对“如何判断发包方是否具备真实支付能力”,夏律师建议从工商信息、涉诉记录、银行授信、过往项目履约情况等多维度交叉验证,必要时可要求发包方提供担保或资产抵押。针对“施工过程中发现发包方资金链断裂应如何处理”,夏律师强调要第一时间停工并书面催告,同时做好已完工程量签证和证据固定,...
發佈時間: 2026 - 04 - 14
瀏覽次數:21
2026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创业板意见》),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这是继前三套标准后,创业板在制度创新上的又一重大突破。该套标准精准对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企业的成长规律,打破单一盈利导向的上市门槛,同时推出IPO预先审阅、地方政府拟上市企业信息推送等机制,进一步完善了资本市场对创新企业的全周期融资服务。本文尝试从多个层面系统解读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的核心内涵、适用规则,对比其他资本市场制度差异,并对其未来发展与市场影响进行展望,为拟上市企业、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参考。一、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的背景及历程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的出台,是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注册制改革、适配新质生产力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必然选择。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的背景,根植于我国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创新创业企业的现实融资需求。近年来,人工智能、新能源、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涌现出大量创新创业企业,但这些企业普遍具有前期投入大、收入起点低、价值增长快等特点,在传统“唯盈利论”的上市标准下,长期被挡在资本市场门外。从创业板改革历程来看,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的落地,是注册制改革持续深化的延续与升级。2020年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初步构建了以市值为核心、兼顾盈利与营收的多元上市标准体系;2025年...
發佈時間: 2026 - 04 - 14
瀏覽次數:51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