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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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学习同行先进办所经验,推动律所高质量发展,8月6日,卓建所主任、执委会主任、创始合伙人杨林律师一行六人,赴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开展走访座谈交流。 卓建本次出访团队成员包括:律所主任、执委会主任、创始合伙人杨林律师,执委会副主任、纪律与合规委员会主任张金寿律师,执委会委员、业务发展委员会主任王志强律师,执委会委员、一体化运营委员会主任黄力维,合伙人、监事徐凯律师,合伙人、监事古鉴璇律师。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黄远兵,管委会委员、合伙人姚琪、张鑫、易怀炯,监事会副主任、合伙人廖炜冕,监事、合伙人王允庆,运营总监刘峰一同出席本次交流活动。交流正式开始前,卓建一行实地参观泰和泰(深圳)现代化办公场地与数智化运营设施,直观了解其发展布局、运营服务体系与数字化落地成果。 座谈会上,泰和泰(深圳)执行主任黄远兵系统分享律所发展历程、组织架构与 “双品四有 6+1” 核心发展战略,重点拆解所在规模化与专业化平衡发展、青年律师阶梯式培养、一体化运营服务中心搭建等领域创新实践与落地成果。杨林律师代表卓建对泰和泰(深圳)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围绕卓建现阶段发展实践展开分享,重点介绍卓建在执委会治理架构改革、业务中心与专业研究院协同发展、公共案源体系转化、律所知识管理体系搭建等方面的探索思考与实践成效。自由交流环节,双方围绕律所运营、品牌建设、人才招募和培养、专业化建设、制度建设、数智化建设、合规管理与案件管理等话题展开了务实而深入的讨论。双方一致表示,希望以此次交流为契机,建立常态化的互动机制,共同探索律所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 交流结束,双方合影留念。此次走访为卓建律所运营、专业化及数字化升级带来宝贵参考,助力律所优化管理模式、拓宽高质量发展思路。 来源 | 品宣部审核 | 执行委员会编辑 | 卓小豸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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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学习同行先进办所经验,推动律所高质量发展,8月6日,卓建所主任、执委会主任、创始合伙人杨林律师一行六人,赴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开展走访座谈交流。 卓建本次出访团队成员包括:律所主任、执委会主任、创始合伙人杨林律师,执委会副主任、纪律与合规委员会主任张金寿律师,执委会委员、业务发展委员会主任王志强律师,执委会委员、一体化运营委员会主任黄力维,合伙人、监事徐凯律师,合伙人、监事古鉴璇律师。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黄远兵,管委会委员、合伙人姚琪、张鑫、易怀炯,监事会副主任、合伙人廖炜冕,监事、合伙人王允庆,运营总监刘峰一同出席本次交流活动。交流正式开始前,卓建一行实地参观泰和泰(深圳)现代化办公场地与数智化运营设施,直观了解其发展布局、运营服务体系与数字化落地成果。 座谈会上,泰和泰(深圳)执行主任黄远兵系统分享律所发展历程、组织架构与 “双品四有 6+1” 核心发展战略,重点拆解所在规模化与专业化平衡发展、青年律师阶梯式培养、一体化运营服务中心搭建等领域创新实践与落地成果。杨林律师代表卓建对泰和泰(深圳)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围绕卓建现阶段发展实践展开分享,重点介绍卓建在执委会治理架构改革、业务中心与专业研究院协同发展、公共案源体系转化、律所知识管理体系搭建等方面的探索思考与实践成效。自由交流环节,双方围绕律所运营、品牌建设、人才招募和培养、专业化建设、制度建设、数智化建...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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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近日,国际足联(FIFA)正式通过《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则》((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以下简称RSTP,2027版)修订,新规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在全球统一实施。本次FIFA RSTP进行了相对大范围的修订,其中第14条基于正当理由(just cause)单方解约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专门定义了足球俱乐部针对球员实施的各类胁迫性、欺压性滥用行为(abusive conduct),赋予球员无责解除职业合同的权利,同时 RSTP 第 17 条配套规定了违约赔偿、滥用行为罚金、合同剩余价值保底补偿规则。本文结合最新RSTP规则拆解俱乐部滥用行为的认定标准,对比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劳动条件”的相关规则,剖析足球行业特殊劳资关系的法理同源性与行业特殊性,梳理俱乐部不当行为对应的层级化法律后果,为职业球员维权、足球俱乐部合规用工提供法律建议。一、规则文本释义:RSTP 第14条正当理由解约与滥用行为的法定边界维持合同稳定原则(contract stability)是职业足球健康发展的基石,一般情况下有约必守是国际足联裁决工作合同的基本帝王原则,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则》是基于合同稳定原则的情况下建立的一整套关于足球职业俱乐部球员注册和流转的规则,通过这套规则体系进一步促进了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稳定,但...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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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内资讯1、国家数据局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2026年7月1日,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系统搭建全国统一数据产权登记规范。文件依据多部数据领域法律制定,划分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类数据财产权利,区分公共数据、经营数据、衍生数据等差异化登记规则,形成登记全流程管理闭环。指引明确主体合规要求:登记机构设有资本、系统、专业人员准入门槛,实行入库监管与年度考核;市场主体可自愿办理五类标准化登记,登记信息全网存证,登记凭证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可用于数据交易、资产入表、权属纠纷认定。文件列明不予登记负面情形,对虚假申报、违规执业等行为划定分层法律责任。2026年各地将推进本地登记机构遴选接入国家统一登记系统,完善数据确权基础设施,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7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信部、公安部修改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至2026年8月2日。修订草案共6章94条,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准入备案、实名核验、内容管控基础规则,新增平台信息服务、智能信息服务专门章节,细化自媒体、直播、应用分发、AI算法、生成式内容标识管理要求,明确禁止流量造假、算法操纵、网络暴力等违规行为,压实大型平台、MCN机构主体责任,...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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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 作为债权人的你,是不是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官司赢了,法院判决对方还钱,可执行的时候,对方公司账上一分钱都没有。法院查了又查,就是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你以为对方真的没钱了?未必。 有些公司表面上"穷得叮当响",实际上却在暗地里玩花招——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了,就让人把钱打到别的账户上,照样收钱、照样花钱,就是不给法院执行。 这种操作,看起来"聪明",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简称"拒执罪")。 一个真实的案例 蓉泰公司欠了某甲公司一笔工程款,法院判决蓉泰公司支付142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蓉泰公司不给钱,某甲公司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向蓉泰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多次告知其法定义务。蓉泰公司的董事长刘某也清楚知道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了。 但接下来发生的事,就很"会玩"了—— 蓉泰公司把自己的一处厂房租了出去,收了36万余元的租金。这笔钱本该进公司账户,可刘某明知公司账户被冻结,特意指使租客把钱打到了自己儿子的银行账户上。拿到钱后,刘某把钱拿去补发了员工工资,法院一分也没执行到。 说白了就是:钱我有,但我不让法院碰。 这为什么构成拒执罪? 很多人可能觉得:"我拿自己的钱发工资有什么错?"问题就出在这里:第一, ...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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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货款汇错账户,对方账户被法院查封了怎么办?——“错误汇款”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认定标准在数字化支付时代,手指一点就可能发生转账错误。如果你的钱误打入了他人账户,而对方恰好身负巨额债务,账户被法院查封,你汇错的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它能像房子、车子一样被“截胡”去还债吗?今天的案例将为您深度解析“错误汇款”在法律上的定性,以及它能否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问题。一、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典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案外人因错误汇款而取得的财产权利,能否排除债权人的强制执行?2021年,乙公司与丙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闹上法庭,经泉州中院终审判决,丙公司需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共计约2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5月,晋江法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丙公司的银行存款。然而,就在账户被冻结后不久的2022年11月,甲公司因财务人员操作失误,竟将一笔125400元的货款错误汇入了已被法院查封的丙公司账户。甲公司发现汇错后,立即报警并联系丙公司要求退款,但为时已晚,丙公司账户已被法院冻结。甲公司认为,这笔钱是自己错汇进去的,不属于丙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停止对该笔款项的执行,并解除冻结。二、裁判要旨 本案历经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其存在错汇的表面意思表示,并不能证明与丙公司之间已然结清货款...
發佈時間: 2026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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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部法典,十部法律的终点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主席令第70号)。这部法典共5编1242条,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法条原文】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本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同时废止。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这首先意味着一件很具体的事:过去在《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里查条文的习惯,从8月15日起要全部改成查法典条号。条号引错,在投诉答复、行政答辩、复议申请中会被对方直接击破。但比“换条号”更值得关注的,是三处实质变化:1.共用设施设备噪声的罚则删去了“专业运营单位”的主体限定,处罚指向“未进行维护管理”这一行为本身;2.单位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罚款,起点抬升到十万元;3.光污染首次进入国家法律,并配置了独立罚则。本文不做条文摘编,只挑8条真正可能让物业企业被罚款、被起诉、被判减收物业费的条款,两条一组,每组配一个真实判例,其中两组为一正一反的对...
發佈時間: 2026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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