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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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数据合规中心主任李兰兰律师获聘中亚国际仲裁法院(The Central Asia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简称“CACIA”)仲裁员。中亚国际仲裁法院总部位于吉尔吉斯斯坦比什凯克,是经中亚多国授权的区域性权威涉外仲裁机构,专门处理国际商事、投资及经济贸易纠纷,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在中亚成员国具备强制执行力。该院依托规范的仲裁规则搭建了完整的争议解决体系,并配套制定了标准仲裁条款与补充仲裁条款范本,可分别覆盖合同订立时的事前约定与争议发生后的事后协商场景,明确仲裁规则适用、开庭地点确定方式与裁决终局效力,为当事人化解跨境经贸争议提供清晰稳定的制度路径。1、标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中亚国际仲裁法院按照该院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开庭地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由仲裁庭决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补充仲裁条款:当事人因履行xx合同产生争议,现协商不成,当事人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亚国际仲裁法院按照该院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次聘任经CACIA严格的资质核查、专业能力评审与任职资格确认程序完成,入选人员均为相关领域具备扎实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的专业人士。李兰兰律师持有EXINDPO数据保护官、EXINISO27001信息安全、CISP-PIP注册个人信息保护专业人员等多项行业权威资质,长期深耕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要素流通、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交叉法律领域,同时在数据确权、数字领域新型知识产权保护、跨境商事合规与争议解决等前沿业务方向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其专业方向与中亚区域经贸合作升级、数字产业发展及跨境纠纷多元化解的现实需求高度契合。本次受聘,既是行业对李兰兰律师跨境法律服务专业能力的充分认可,...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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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数据合规中心主任李兰兰律师获聘中亚国际仲裁法院(The Central Asia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简称“CACIA”)仲裁员。中亚国际仲裁法院总部位于吉尔吉斯斯坦比什凯克,是经中亚多国授权的区域性权威涉外仲裁机构,专门处理国际商事、投资及经济贸易纠纷,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在中亚成员国具备强制执行力。该院依托规范的仲裁规则搭建了完整的争议解决体系,并配套制定了标准仲裁条款与补充仲裁条款范本,可分别覆盖合同订立时的事前约定与争议发生后的事后协商场景,明确仲裁规则适用、开庭地点确定方式与裁决终局效力,为当事人化解跨境经贸争议提供清晰稳定的制度路径。1、标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中亚国际仲裁法院按照该院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开庭地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由仲裁庭决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补充仲裁条款:当事人因履行xx合同产生争议,现协商不成,当事人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亚国际仲裁法院按照该院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次聘任经CACIA严格的资质核查、专业能力评审与任职资格确认程序完成,入选人员均为相关领域具备扎实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的专业人士。李兰兰律师持有EXINDPO数据保护官、EXINISO27...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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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回答,执行程序中只能追加"未出资的原股东",受让股东不能直接追加——但可以通过另行起诉追究其责任。先搞清楚三条路 ,官司赢了,执行不到钱,查工商档案发现公司股权已经转了好几手。这时候你有三条路可走:第一条路:执行异议。 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速度快,但范围窄,只能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或发起人"(《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条路: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被驳回或对方不服裁定,提起诉讼。本质是实体审理,但仍受追加法定原则限制——该加不了的还是加不了。 第三条路:另行起诉。 不走执行追加,直接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等诉讼,把出让人和受让人一起告上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对此问题已有明确答复:受让股东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但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理由很简单——判断受让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资瑕疵,属于实体事实认定,执行程序只有15天审查期且一般书面审理,不适合干这种"以执代审"的活。 三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执行程序只追加原股东,9名继受股东被排除在外 某科技公司被强制执行,财产不够还债。债权人查到公司股权经过多次转让,从原始股东罗某手里转给了卢某某、尹某某等9人。债权人一口气申请追加全部10人为被执行人。 法院审查后只追...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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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卓建律师事务所2026年第11期《卓建论道》在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2楼开讲。本次讲座由深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副主任、卓建律所(全国)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夏世友律师担任主讲人,围绕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展开深度解读及相关案例分析,全所数名建工及其他业务领域律师到场学习交流,现场交流氛围浓厚。夏世友律师结合工程一线管理经验与大量办案实例,围绕行业六大核心痛点,逐条拆解司法解释二23项条文司法适用标准。重点解读新规下被挂靠企业责任加重的合规防控办法,梳理实际施工人无法直接起诉发包人时的合法回款途径;明确审计、财评久拖不结算的维权流程,传授承包方应对工程质量索赔的抗辩思路;厘清固定总价项目中途退场的已完工程量计价规则,细化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与特殊情形行权要点,为律师梳理新法下案件代理、企业合规服务实操思路。互动环节,现场律师就建工案件各类实务难点积极提问,夏世友律师结合法条与判例逐一给出专业实操建议,交流氛围热烈。整场分享兼具法理深度、行业视角与落地实操价值,让在场律师系统掌握新建工司法解释核心变化,明晰新规下建工案件代理、建筑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操作标准,有效提升所内律师建设工程领域专业服务能力。夏世友律师逻辑清晰、案例翔实、直击痛点的专业分享收获全体参会律师一致好评,引发热烈反响。本次...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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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专户资金被划扣,农民工工资谁来保障?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如何平衡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与农民工群体的基本生存权益,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当被执行人名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被法院冻结划扣后,这笔钱究竟是该用来偿还被执行人的普通债务,还是必须“专款专用”保障农民工工资?今天的案例将为您解析法院对此类特殊账户审查的裁判逻辑。一、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围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属性与执行豁免权展开的执行复议案件。2021年9月,广西某公司在某银行开设了一个账户,并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了《农民工工资专户三方协议》,明确该账户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支付其承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2023年底,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117万余元转入了该专户。然而,被执行人广西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存在其他经济纠纷。2024年1月,何某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广西某公司支付欠款558,007.40元。由于广西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院迅速采取了强制措施,将该公司在工资专户中的存款558,007.40元予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广西某公司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账户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农民工工资专户,里面的资金具有特定用途,不应被当作普通财产执行。案件经异议审查被驳回后,广西某公司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了复议,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作为复议被申请人参与了该程序。二、裁判...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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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026年广东省涉外人才研修班(第一期)在中山大学深圳校区开班。本次研修班由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主办、中山大学承办,经严格遴选汇聚全省90名涉外律师参训,是广东培育涉外法律人才、服务外贸新业态发展的重点培训项目。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数据合规研究院院长、国际数据和人工智能管理协会法律数据专委会主任李兰兰律师受邀前往授课,于7月26日上午围绕“跨境电商数据合规要点及解决方案”作专题授课。作为广东涉外律师人才培训的年度重点项目,本期研修班为期8天,课程设置紧扣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痛点与全球监管趋势,覆盖海关监管政策、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跨境税务合规、TRO临时禁令应对、跨境商事争议解决等全链条实务模块,邀请高校学者、监管专家、行业资深律师共同授课,致力于打造理论扎实、实操性强的涉外法律人才成长平台,为广东跨境电商产业持续领跑全国提供法治人才支撑。授课中,李兰兰律师以全球数据跨境监管的整体格局开篇,结合联合国、WTO、OECD等国际组织及多边经贸协定的规则演进脉络,拆解当前国际层面尚未形成统一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的行业现状。随后,围绕欧盟、美国两大核心法域的数据跨境监管要求展开深度解读,并系统梳理我国数据出境、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监管框架与合规路径。针对跨境电商平台运营、独立站出海等高频经营场景,逐一盘点行业常见违规情形,结合典型跨境案例展开复盘剖析,从风险前置防控、合规体系搭...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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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对于追责主体的界定常见各类争议问题。实务中,存在各个关联主体均实际承担发包人职责的情况,或是在项目实际开展施工后要求承包人和另一关联主体重新签订施工合同,使原发包人从基础法律关系中剥离的情形。针对上述情况,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非合同相对方的关联主体在事实上加入了该法律关系,并据此要求各关联主体作为共同发包人向其承担责任?本文将针对该问题,对共同发包人的认定标准进行浅要分析。 一、实务中各类表现形式(一)A作为合同相对方,以发包人的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在实际履行中,工程款从B主体对应账户支出,C主体参与工程管理。(二)A与B之间存在租赁关系,A(出租方)以发包人名义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B(承租方)作为建设项目成果的实际使用人承担全部建设费用,建设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A。(三)A作为项目招标人,于招标公告中列明存在多个可能的发包人,以实际签订合同的主体为准,该类情况下,在合同实际履行中承包人往往会被要求配合变更合同主体,重新与其他主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务中,此类型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多样,笔者于此仅简单列举较为典型的几种情况,但无论表现形式为何,其本质为各关联主体均以不同程度参与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探讨的是,各主体在项目建设工程中,参与的内容、参与的程度、参与的身份等因素是如何影响对于其是否成为共同发包人这一身份的判定? 二、相关案例及裁判...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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