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给结论:把公司当钱包,退股也甩不掉 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是债权人很头疼的事。很多债务人以为,只要把股权转出去、退出公司,公司欠的债就跟自己没关系了。湖南高院(2026)湘民再215号民事判决给出了相反答案:股东如果把公司的钱当成自己的钱,两边账户混着用、分不清谁是谁的,就构成“财产混同”;哪怕事后把股权全转了,原股东该担的责任一样甩不掉。说到底,公司是公司,股东是股东,钱一旦混在一起,责任就分不开。 二、这案子是怎么翻过来的:一审输、二审输,还能再争取。故事从2020年说起。案外人租下湖南长沙一处经营用房开超市,月租2万、租期5年,50万元押金却打进了张某(当时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2021年8月,熊某接手这家超市,前后付了85万元。后来学校搬迁,超市开不下去,2021年12月双方签协议约定:某甲公司退还押金50万元、赔偿损失32万元,共82万元,可公司一分没给。 熊某于是起诉,既告公司,也要求张某一起担责。结果一审(2022)湘0104民初1299号只判公司赔82万元,驳回了对张某的请求;二审(2022)湘01民终7061号维持原判,理由是张某收款是职务行为、某甲公司又不是一人公司、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熊某没能证明张某滥用公司。熊某申请再审,也被驳回。顺带说一句,某甲公司股东实缴出资一直是0元,章程记载的两名股东认缴出资66万、134万,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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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面对行业变革、数字化冲击,无论律所还是青年律师,都亟需建立系统化成长思维。本期专刊特邀卓建“合伙人灯塔计划”金振朝律师进行主题分享,金振朝律师品读薄连明《企业进化论》,将八大企业管理方法论对照卓建一体化运营实践,跳出法律服务固有视角,辨析“增长”与“成长”的底层逻辑,为律所组织建设提供思考框架,也为广大青年律师的职业进阶、专业迭代带来务实启发,以下为正文内容,供全体同仁交流参阅。一、引子:增长是结果,成长是原因2026年的国庆长假,南国秋日安静,案头放着薄连明的《企业进化论——破解企业成长难题8大方法论》(机械工业出版社2025年版)。作者曾任TCL集团执行董事、总裁,华星光电CEO、执行董事长,参与创建深圳航空,其后任光峰科技合伙人、CEO。从家电到半导体显示,从航空到激光显示,这样的履历让书中的每一个判断都带着车间、会议室与谈判桌的温度。读到开篇那句话,就很难不停下来——增长是结果,成长是原因。薄连明先生把“增长”与“成长”拆成了两件事:增长是营收、利润、规模这些指标的扩大,常由市场机遇与外部风口驱动,未必可持续;成长则是内在基因系统的进化与能力的构建,是支撑持续增长的根本动力。这句话点破了当下律师行业隐隐的不安:这几年行业看上去仍在“增长”——案件量在涨、创收在涨、队伍规模在涨;可“成长”在哪里?法律科技与人工智能正在重构作业方式,客户对性价比的要求越来越高,规模化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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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公司的股权问题,往往比传统企业来得早,也来得急。一支做大模型应用的团队,天使轮可能只有五六个人,半年后就要谈A轮。公司最值钱的是几位算法工程师和一套还在迭代的模型;为了买算力,每轮融资金额都不小,稀释也就来得快。第一张营业执照上的股权怎么写,会一路影响到申报上市那一天。本文分上下两篇。上篇讨论控制权:股权怎么分,持股平台怎么搭,几家知名科技公司是怎么做的。下篇讨论融资稀释、同股不同权与风险隔离。文中比例来自一个示范模型,用来说明方法,不对应任何一家真实公司。上篇讲了设立时怎么把控制权握住。可股权结构不是静止的:A轮、B轮、C轮,每一轮都会切走一块;投资协议里还有不少会改变控制权的条款;业务做大以后,一家子公司的官司也可能波及整个集团。下篇讲三件事:融资稀释的账怎么算,同股不同权什么时候用,风险怎么隔开。示范模型沿用上篇的X公司。一、三轮融资之后,A还剩多少假设A、B、C轮投资人分别取得增资完成后20%、15%、10%的股权,都以增资扩股方式进入,原股东同比例稀释。有限公司增资时,原股东有权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但全体股东可以另行约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所以每一轮都需要原股东书面放弃。举个例子:X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A轮新增注册资本125万元,正好占增资后625万元的20%。如果A轮投资款是3000万元,其中125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2875万元计入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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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公司的股权问题,往往比传统企业来得早,也来得急。一支做大模型应用的团队,天使轮可能只有五六个人,半年后就要谈A轮。公司最值钱的是几位算法工程师和一套还在迭代的模型;为了买算力,每轮融资金额都不小,稀释也就来得快。第一张营业执照上的股权怎么写,会一路影响到申报上市那一天。本文分上下两篇。上篇讨论控制权:股权怎么分,持股平台怎么搭,几家知名科技公司是怎么做的。下篇讨论融资稀释、同股不同权与风险隔离。文中比例来自一个示范模型,用来说明方法,不对应任何一家真实公司。一、顶层架构要回答的三个问题谁说了算,钱怎么分,出了事谁来扛。这三件事如果压在同一层主体上,任何一件出问题都会牵连另外两件。更稳妥的做法是分层安排:控制权集中在实控人能掌握的持股层,经济利益按出资和贡献分给各层权益人,经营风险下沉到具体做业务的子公司。下面以一家虚拟的AI初创公司(下称“X公司”)为例。创始团队四人:实控人A任CEO,联合创始人C负责技术,D负责销售,B主要提供启动资金和产业资源,不参与日常经营。图1 X公司四层股权顶层架构(设立阶段示例)自上而下看:• 自然人层:A、B、C、D和未来的激励对象,是最终权益人。• 持股层:A的个人持股公司(下称“A控股”)、担任普通合伙人的GP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这一层只持股,不做业务。B、C、D直接持股,图中用虚线框表示。• 主体公司:X公司本身。它是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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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辩护逻辑存在明显区别。这类案件往往涉案人数多、卷宗材料庞大,既涉及个罪事实认定,又要对组织属性、成员层级、涉案财产作出综合评判。实务当中,即便有一定办案经验的律师,也容易受固有思维、家属现实诉求、诉讼节奏的影响,出现辩护策略上的偏差。这些偏差不一定是法律适用理解错误,但会直接压缩当事人的辩护空间,甚至造成不可逆的不利后果。结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实务体会,现将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八大辩护误区梳理如下,供同行参考。误区一:以认可黑社会、恶势力组织定性为对价,欠考虑地过早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有组织犯罪案件,但并不代表可以不加甄别地适用。实务中经常见到,律师在尚未完整阅卷,对组织特征、层级地位还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为争取当下有限的量刑优惠,便劝说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代价是一并认可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的整体评价。一旦在审查起诉阶段认可组织定性,该评价会固化在起诉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材料当中。后续即便到庭审,想要推翻恶势力或者黑社会定性,难度会显著增加。某些辩护人片面地看到量刑建议给出的从轻幅度,却忽略组织标签带来的从重处罚、涉案财产从严处置、前科评价等长期负面影响。认罪不等于全盘接受全部指控。针对组织定性、成员地位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应当把争议点以书面形式留存。如涉及组织认定、层级认定,则坚持审慎原则。如无量刑建议上的显著从宽,则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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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了官司,执行却卡住了。查到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没实缴出资,你申请法院把他追加为被执行人,一查——这家股东也是空壳,钱其实攥在“股东的股东”手里。能不能再往上追一层? 先给结论:原则上,追不上去 很多人不甘心,但标准答案就是:原则上,债权人不能连环追加“股东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一、道理不复杂。1.股东认缴的出资,本质是公司的责任财产——公司用来还债的钱。债权人向股东追出资,表面是告股东,实质还是在“执行公司应当收到的这笔钱”。主流观点采“出资入库原则”:出资要归入公司。所以请求股东出资的诉权在公司手里,不在债权人手里。债权人直接去告股东的股东,缺少依据;2.多层穿透还会让公司独立人格失序。 二、两个真实案例,法院都是驳回 。1.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案子:刘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A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法院判A公司返还刘某62万余元。执行中A公司无财产,刘某申请后,法院追加A公司的一人股东某教育科技公司(B公司)为被执行人——先追一层,合法。刘某不满足,2024年7月又起诉追加B公司的历任股东(发起人4名加股权变更期间参与的6名,共10位),要求他们为B公司未履行的出资买单。结果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理由还是那句:债权人对公司股东不享有诉权。2. 再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5-08-2-2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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