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卓建律师事务所联合深圳前海公证处,顺利完成国内首个针对独居群体应急安全场景研发、办结的公证《救助费提存协议》创新法律服务落地,以创新型法律公证服务模式,精准补齐独居群体突发应急救助的资金保障短板,为独居人士的生命健康安全,筑牢法治屏障。本服务为我所朱薪潼律师团队自主研发的“独居守护”专项法律服务配套创新项目,经向合作公证机构及行业公开信息核实,为国内该类场景下首次落地的提存公证服务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与服务体系下,独居人士突发重病、意外受伤陷入危重困境时,现有“救命钱”的支取渠道均存在明显短板,无法适配紧急救助的时效性、便利性需求,各类保障方式痛点突出:其一,家族信托准入门槛极高,千万级的起步资金标准,将绝大多数普通民众挡在门外,难以普及;其二,商业保险理赔流程繁琐、审批链条冗长,赔付滞后性严重,无法匹配突发急救的紧迫场景;其三,亲友自愿垫付救助资金存在经济顾虑与风险顾虑,且亲友无法律强制垫付义务,救助保障极具不稳定性;其四,直系亲属在未取得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无合法权限查询、支取当事人银行账户资金,紧急时刻资金取用无门;其五,即便由法定监护人办理账户资金查询、支取业务,手续繁杂、耗时冗长,还容易遗漏小众银行、零散账户资金,导致应急资金无法足额、及时到位,延误救助时机。本次落地的公证《救助费提存协议》,是本所朱薪潼律师团队全新研发的“独居守护”专项法律服务的核心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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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自2021年至今,笔者律师团队深耕大湾区商事租赁争议领域,先后代理了多家承租用电企业针对转供电环节加价纠纷的诉讼案件。5年间,我们亲历了“二房东”随意加价从“行业潜规则”到“司法严管”的转变。通过系列诉讼与谈判,我们团队累计为用电单位追索回违规加收的电费近3000万元。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个显著特点:尽管加价行为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但大多数案件最终以调解或和解结案。这背后有着深刻的商业逻辑:一方面,出租方多为专业二房东,面对我们提交的广东省高级法院的典型判例、详实的电网缴费凭证以及国家及省发改委明确的行政处罚及政策风险(如《电力法》、《价格法》及发改委列列文件规定的高额罚款),其深知败诉风险极大;更重要的是,他们极度担心同一园区其他租户效仿起诉,引发连锁反应,因此大多愿意在法院判决前和解。另一方面,租户虽然占据法理优势,但考虑到厂房搬迁的巨大成本、生产稳定性以及与出租方后续合作的可能,且胜诉款项往往可以与后续应付租金、电费进行抵扣(即“债的抵销”),也不愿彻底与出租方撕破脸皮。这种“斗而不破”的博弈,使得我们在诉讼中既能有效降低租户的经营成本,也防止了原被告双方矛盾的激化,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基于此,我们拟通过以下三篇系列文章,从“条款效力定性”、“诉讼实战策略”到“裁判尺度演变”,全方位解析转供电加价争议的攻防之道,以飨读者。(本篇要旨:“合同约定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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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而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一份必须关注的重要文件。通过9610、1210、1239等相关模式开展跨境进口业务时,其中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就是:商品是否属于正面清单所列范围。如果不把商品类型搞清楚,对号入座,强行进口就可能构成伪报、瞒报、违规甚至走私,后果相当严重。本文将讨论的是在实际业务中,一个客户经常咨询的问题:“我的商品在正面清单里没有明确找到,但是正面清单里有一个‘其他’类目(比如“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品”),那我能不能直接按照这个‘其他’类目申报?”答案是:不能仅仅因为正面清单类目中存在“其他”两个字,就认为自己的商品可以被兜底归入其中,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判断。本文将分享一种相对简便直观、易操作的判断方法。一、正面清单中的“税号”,其实是判断商品归类的重要线索对商品品类的判断不要仅局限在这份正面清单内,因为正面清单中的商品分类,并不是单独建立的一套商品分类体系。我们仔细查看正面清单可以发现,表格中的商品通常都对应一个具体的税则号列,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HS编码。它对应的是海关商品分类体系。换句话说,正面清单中的商品分类,本身就与海关税则中的商品分类存在密切联系。因此,当企业在正面清单中找不到自己经营的商品时,不能只盯着正面清单里的商品和“其他”类目,而应当进一步追溯:这个商品按照海关商品归类规则,到底应该属于哪个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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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收了货款,管理人却要你退回来,你做了生意,给一家公司供了货,对方也付了钱,货款两清。结果过了几个月甚至几年,突然收到法院传票——那家公司破产了,破产管理人说你收的钱是"个别清偿",要你全部退回去。你大概率一脸懵:正经做生意交了货,收到还款天经地义,凭什么要退?别慌。这类案子虽然看着来势汹汹,但不是所有钱都得退。法律给了收钱方几条抗辩通道,用对了能大幅减少损失甚至完全胜诉。两条法律,两个时间节点管理人起诉返还货款,依据的是《企业破产法》两条规定,对应两个关键时间节点:第一条:第十六条——破产受理后,个别清偿无效。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那天起,破产企业再向个别债权人还钱,一律无效。不管你知不知道对方破产了,钱都得退。这是刚性规定,几乎没有商量余地。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偏颇清偿可撤销。 如果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前六个月内还了你的钱,而当时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笔还款。但这条有一个关键但书: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记住这个"除外"——它是你应诉的突破口。案例一:宜兴法院判令返还300万某生物工程公司经营不善,欠了大量债务,2021年9月被宜兴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管理人调查发现,这家公司在破产前2个月(2021年7月),向某车辆配件公司清偿了300万元货款。管理人起诉要求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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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是当今全球最具影响力和域外效力的贸易管制制度之一。近年来,随着地缘政治日益紧张,美国的出口管制制度日益成为维护美国科技竞争优势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国作为美国在高科技领域的有力竞争者,中国的高科技行业近些年屡次受到美国出口管制工具的严重制约及影响,熟悉了解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已经成为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必修课题之一,本文拟从历史沿革、底层逻辑、核心法律法规、管控对象以及监管机构五个方面对该制度体系进行深度分析。一、 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的历史沿革及底层逻辑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非常复杂,如果想深入理解这一制度,必须回溯其历史演进脉络。出口管制制度起源于二战时期,1935年《中立法案》授权总统控制军火物资的出口,1949年《出口管制法》是美国第一部专门的出口管制法律,该法明确以“保护国内经济、推进外交政策、确保国家安全”为目的,禁止任何军事和政治上有战略意义的物资出口到社会主义国家;到了冷战时期,1979年《出口管理法》(EAA)为两用物项管制提供了长期适用的核心法律框架,此时出口管制的核心目标在于阻止战略物项流入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然而,该法于2001年失效后,美国进入了一段长达17年的授权合法性“真空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依赖总统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每年续签的紧急状态声明维持,处于一种宪法意义上的异常状态。这一局面直到《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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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想一个场景:明天早上,你公司的技术总监带着硬盘离职了。你能立刻写出一份清单吗——公司到底有哪些商业秘密?每一个秘密点,对应的载体是什么?保密措施又在哪里?在服务过的数十个商业秘密项目中,客户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往往是“我的商业秘密,到底是什么?”。很多企业只是隐隐约约地觉得自己有商业秘密,但无法给出言之有物、行之有效的内容;还有不少场景下,企业已经笃定“泄密/窃密事件已经发生”,却依然不清楚丢了什么。01.为什么企业"不知道自己有秘密"?首先,我国的商业秘密没有审查及备案机制(大部分国家都没有,个别的有备案机制,如泰国)。商业秘密无法像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获得有形的权利证书,企业往往会忽视对商业秘密的事前管理。其次,缺乏政策引导。长期以来,国家对于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的认定及奖补资金的发放【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专利申请补助(已废止)】,均以专利、软著、商标作为评价指标,企业缺乏主动管理商业秘密的直接动力。再次,缺乏市场的正向激励。一方面,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决定了它不能像专利、商标一样自由流通,不能拥有像“标准必要专利(SEP)”、“驰名商标”这样瞩目的、具有高商业价值的光环;另一方面,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商业秘密诉讼案件的胜诉率偏低(公众号“中国市场监管报”2023年12月1日发文称“以北京地区为例,2021年至2023年10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收商业秘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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