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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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交易中,不少债务人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混用账户、人格混同等方式,将债务留在空壳公司,资产转移至关联主体,导致债权人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近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毛晶晶律师团队,在一宗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中,凭借精细化办案、深度证据挖掘与精准法律适用,突破合同相对性,成功将合同外的关联公司及实际控制股东一并起诉,并获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委托人锁定更多债权实现路径,回款几率大大增加。一、案情难点:债务人 “金蝉脱壳”,债权悬空委托人深圳市 A 有限公司与深圳市 B 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供应电缆材料。B 公司收货后长期拖欠货款,经过多次催告仍不付款。委托人因为信任客户,并没有去调查了解B公司,委托律师后才发现B公司看似独立法人,实则无偿付能力,疑为空壳公司。实际付款由C公司账户、股东沈 X 个人账户交替支付。毛晶晶律师团队接到案件后,没有径直起诉B公司支付货款。而是梳理案件,研判能否将关联公司及控股股东纳入到还款人队列。经过调取B、C 两公司工商内档发现,签合同的B公司2016年成立,股东沈某、陈某各50%,陈担任执行董事,沈任监事。C公司于2021年成立,股东沈某、陈某各50%,沈任执行董事,陈担任监事。股东、高管、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完全一致,B公司与C公司只有一字之差,由沈 X、陈 X 共同控制,明显属于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关联主体。在这种情况下,若根据合同相对性,仅起诉合同相对方 B 公司,极可能陷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二、办案突破:细致研判,果断 “穿透” 追责接受委托后,毛晶晶律师团队没有局限于告签合同的公司,而是全链条复盘交易、深挖主体关联:1. 固定核心证据:梳理买卖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微信对账记录、银行流水,证实欠款事实与金额;同时固定C 公司、沈 X 个人账户交替付款的关键凭证,此外,沈某在原告催债过程中还透露,其刚通过个人微信收回一笔货...
發佈時間: 2026 - 06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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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交易中,不少债务人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混用账户、人格混同等方式,将债务留在空壳公司,资产转移至关联主体,导致债权人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近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毛晶晶律师团队,在一宗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中,凭借精细化办案、深度证据挖掘与精准法律适用,突破合同相对性,成功将合同外的关联公司及实际控制股东一并起诉,并获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委托人锁定更多债权实现路径,回款几率大大增加。一、案情难点:债务人 “金蝉脱壳”,债权悬空委托人深圳市 A 有限公司与深圳市 B 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供应电缆材料。B 公司收货后长期拖欠货款,经过多次催告仍不付款。委托人因为信任客户,并没有去调查了解B公司,委托律师后才发现B公司看似独立法人,实则无偿付能力,疑为空壳公司。实际付款由C公司账户、股东沈 X 个人账户交替支付。毛晶晶律师团队接到案件后,没有径直起诉B公司支付货款。而是梳理案件,研判能否将关联公司及控股股东纳入到还款人队列。经过调取B、C 两公司工商内档发现,签合同的B公司2016年成立,股东沈某、陈某各50%,陈担任执行董事,沈任监事。C公司于2021年成立,股东沈某、陈某各50%,沈任执行董事,陈担任监事。股东、高管、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完全一致,B公司与C公司只有一字之差,由沈 X、陈 X 共同控制,明显属于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关联主体。在这种情况下,若根据合同相对性...
發佈時間: 2026 - 06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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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职业足球领域,青少年球员培养(青训)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根基,而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则则是平衡青训机构、俱乐部、球员三方利益的关键制度纽带。2018年,中国足协出台《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首次创设 “首签权”(优先签约权)制度,成为中国足球特有的青训权益保护规则。该规则实施八年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青训机构“投入高、回报低”的困境,却也因过度倾斜机构利益、限制球员择业自由而争议不断。2026年初,中国足协修订发布新版《球员身份及转会管理规定》,明确废除“首签权”条款,终结这一具有鲜明本土特色的规则实践。全新的《球员身份及转会管理规定》明确《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2018)及后续的执行原则、修订版本不再执行。本次修订并非简单的规则调整,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 年修订)落地实施、中国足球市场化改革深化、国际规则接轨提速的必然结果,更是行业利益格局重构、法治理念升级的集中体现。本文立足体育法专业框架,从规则解析、行业审视、国际规则对比、废止动因、价值重构五个维度,系统研究“首签权”制度的兴衰逻辑,剖析其背后的行业深层矛盾,为理解中国足球转会制度改革与行业法治化进程提供专业视角。一、中国足协 “首签权” 规则的渊源、核心要件与适用范围(一)规则渊源与初衷“首签权” 制度诞生于2018年,彼时中国足球青...
發佈時間: 2026 - 06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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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青年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技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于2026年5月14日举办了主题为“刑事案件首次会见核心技能”的专题分享会。本次分享会由卓建金融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新建律师作为主讲人,并邀请了卓建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平聚律师担任主持人。会议伊始,主持人王平聚律师进行了开场致辞,对本次分享主题的现实意义给予了高度评价。随后,主讲人李新建律师围绕会见前的准备、高效会见七步法、通过会见促成高质量的委托、会见的注意事项及风险点依次展开分享。首先,主讲人强调了“不打无准备之仗”的理念,其结合自身办案经历,分析了首次会见前的四项准备工作:看守所信息确认(核实看守所位置、预约方式及会见时长)、案件信息收集、询问家属的带话需求以及法律准备(如对陌生罪名进行检索),通过上述必要的准备工作,为高效会见奠定基础。 接下来,针对如何在有限时间内高效获取信息,主讲人分享了其根据实务经验总结出的“高效会见七步法”,对七个问话沟通步骤逐一做了详细讲解。主讲人强调首次会见应该重点关注公安机关提审时当事人回答情况,律师向当事人询问案情时不宜过度“探究真相”,同时还需要关注当事人的到案方式及影响取保的量刑情节。此外,主讲人还特别强调会见时制作会见笔录的重要性及注意事项。针对青年律师普遍关心的委托转化问题,李新建律师结合具体例子分享了如何做好与家属的沟通,如何通过专业赢得客户的信任与尊重,以...
發佈時間: 2026 - 06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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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5日,广东省制造业与服务业协同融合发展律师服务团正式成立。经省司法厅、省工信厅、省律协联合筛选,116名律师受聘入选。凭借扎实的专业实力与突出的行业贡献,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兰兰律师当选合规风控服务组组长,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卓建生态环境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许怿滨律师当选生态环保服务组组员。服务团聚焦“两业”协同融合发展关键领域,下设合规风控、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生物医药、低空经济、生态环保、人工智能与机器人、家电8个法律服务组,精准对接重点产业领域法律服务需求,全力助力广东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李兰兰律师与许怿滨律师的此次当选,将进一步发挥本所的专业优势与服务能力。在服务团成立同时举办的“以法助企·链动未来——广东省制造业公益法律服务万里行”第二专题普法宣讲活动中,李兰兰律师作为作为合规风控服务组组长,围绕“如何构建与运行有效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作专题分享。分享中,李兰兰律师指出,在监管趋严、ESG、数据安全等多重因素驱动下,企业合规管理已从“可选项”转变为稳健经营的“必选项”,正经历从“成本”到“价值”的战略转型。她结合宏观政策导向与制造业合规新挑战,围绕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步骤与有效运行,从法律风险识别、内控机制完善、合规文化培育等实操层面,为参会企业提供了系统性的解决方案与可借鉴的实践路径,赢...
發佈時間: 2026 - 06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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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正式发布涉外调解员名册,经资格审核、专业遴选等严格规范程序,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植锋、林凤、王娟3位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与良好的行业口碑,成功入选本次涉外调解员名单。陈植锋|合伙人专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境内外投融资、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等。 林凤|高级合伙人专业领域:国际争议解决、国际贸易、跨境投资与并购、企业合规。 王娟|高级合伙人专业领域:国际仲裁、跨境诉讼、国际贸易合规。注:排名按姓名首字母排序,不分先后。 此次入选,是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对我所律师专业能力与执业素养的高度认可。未来,各位入选律师将严格恪守商事调解规则,秉持公平公正、中立客观的原则履行涉外调解员职责,以专业积淀妥善处理涉外商事争议,既助力深圳涉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质升级,也为粤港澳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贡献卓建专业力量。 来源 | 品宣部审核 | 执行委员会编辑 | 卓小豸
發佈時間: 2026 - 06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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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审计报告把“过路钱”算成“吸收款”最近笔者代理了一起涉及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平台的非法集资案:平台设在境外,募集资金主体设在广西,发行各类书画、紫砂等艺术品的份额。其投资模式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较为典型的保本付息型非法揽储,在此按下不表;本文要讨论的是第二种,投资人可在平台“打新”申购原始份额,中签者取得份额后可在平台二级市场转让获利(因模式设置可还本付息);未中签者的资金,通常于T+1日自动退回至投资人交易账户,由投资人自行决定出金或继续“打新”。平台在全国发展代理商,代理商负责拉客户开户、指导操作,按交易量抽取佣金。案发后,公诉机关直接采信司法会计审计报告,以投资人入金总额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起诉,其中包含了大量“打新”未中签、已于次日原路退回的资金。辩护人提出:这部分资金从未形成资金池沉淀,不具备“吸收”的本质特征,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公诉人则认为:钱只要进了指定的账户,就是入金行为,就应全额计算。这并非孤例。邮币卡、股权众筹、类证券化新三板垫资“打新”等案件中,都在反复出现同一个刑法问题:短暂过账但未形成资金池、未承诺还本付息的未中签申购资金,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吸收资金”?二、“吸收”不是流水,而是资金池的支配《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对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
發佈時間: 2026 - 06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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