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了官司,却发现公司账上没钱——这是很多债权人最头疼的问题。公司看起来是个"空壳",但背后的股东可能腰缠万贯。能不能把股东一起告上法庭?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54条,给债权人送来了一把"利剑"。一、新法说了什么?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翻译成大白话:公司欠了钱还不上,不管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到没到,债权人都可以要求股东提前掏钱。以前,股东认缴出资可能设在几十年后,比如2072年才到期。债权人只能干等。现在不用等了——只要公司还不上钱,就可以让股东提前"买单"。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变化,把以往只在破产、解散时才能触发的"加速到期",变成了债权人日常可用的救济手段。二、三个关键问题问题一:怎么证明公司"还不上钱"?不是嘴上说说就行。法院通常要求你拿出"实锤"证据,最管用的就是法院的"终本裁定"——也就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了一圈,发现公司确实没钱,出具的终结执行裁定。举个真实的例子:一个公司连1万块钱的小额债务都执行不出来,法院出了终本裁定。这个裁定本身就是"公司还不上钱"的铁证,不需要再去论证公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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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商标权作为私权,其保护范围并非绝对无界,尤其在涉及历史文化公共资源的文旅领域,商标私权独占与社会公共文化权益的冲突愈发凸显。(2024)最高法民再123号赣州宋城与杭州宋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侵权认定到最高法再审改判不侵权,清晰展现了司法机关对历史文化类商标使用的裁判理念转变。本案明确核心裁判规则:单一主体不得通过商标注册垄断通用历史文化符号,商标权保护需平衡私权专有利益与公共文化传承利益。本文通过梳理全案裁判脉络,剖析一二审与再审的核心裁判逻辑差异,厘清历史文化资源场景下商标权的保护边界,并结合当前文旅产业发展现状,探讨历史文化 IP 合法、合规、普惠化使用的行业路径,为文旅行业商标合规运营、历史文化公共资源活化传承提供司法参考与实务指引。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一)案件基本概况本案系国内文旅行业极具标杆意义的历史文化商标权属纠纷典型案例。杭州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宋城公司)长期持有“宋城”系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涵盖旅游服务、景区运营、文娱演出等类别,经过多年商业化运营,“宋城” 商标在文旅行业形成较高市场知名度与美誉度。赣州瑞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瑞宏公司)运营赣州江南宋城历史文化旅游区,该景区依托赣州千年宋城历史遗存打造,赣州素有“江南宋城博物馆”的城市美誉,境内宋代城墙、街巷、水系等历史遗迹为天然历史文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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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由卓建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福田区建筑业行业协会、罗湖区建筑业行业协会联合举办的建诚律师团第129期专题讲座在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2楼举办。本次讲座由深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副主任、卓建律所(全国)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夏世友律师担任主讲人,围绕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展开深度解读及相关案例分析,来自几十家建筑企业负责人、法务人员共计80余人到场参与学习,现场交流氛围浓厚。讲座伊始,福田区建筑行业协会涂春兰主任上台致辞。涂主任指出,全新建工司法解释二落地实施后,多项裁判规则发生重大调整,直接关系建筑企业日常经营与纠纷处置。本次讲座旨在帮助企业吃透新规、搭建全流程风控体系。夏世友律师结合工程一线管理经验与大量办案实例,围绕行业六大核心痛点,逐条拆解司法解释二23项条文司法适用标准。重点解读新规下被挂靠企业责任加重的合规防控办法,梳理实际施工人无法直接起诉发包人时的合法回款途径;明确审计、财评久拖不结算的维权流程,传授承包方应对工程质量索赔的抗辩思路;厘清固定总价项目中途退场的已完工程量计价规则,细化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与特殊情形行权要点。分享内容直击企业经营难点,兼顾法条解读、典型案例分析与落地实操方案。整场讲座兼具专业深度与实务价值,精准梳理新规在工程款追讨、挂靠管控、质量纠纷抗辩等关键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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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下午,深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副主任、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律所(全国)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夏世友律师受深圳市福田区建筑业协会邀请,开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与应对”专题讲座。福田区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代表、建筑企业管理层及法务人员等参加。本次讲座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与应对策略,夏世友律师结合自身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建设工程领域实务经验,以“新规解读+风险应对”为核心脉络,系统覆盖司法解释二的出台背景、制定原则、七大主要内容与四大核心价值。他从招标投标效力、资质挂靠乱象、转包违法分包、固定价格结算、审计评审拖延、质量保证金争议、优先受偿权、农民工工资保障八大实务痛点切入,深入浅出地剖析了23条条文的司法适用规则,不仅点明了建筑企业在新规实施后面临的合规挑战,更具针对性地提出了兼具实操性与前瞻性的风险应对方案。 在互动答疑环节,参会人员结合自身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踊跃提问,夏世友律师逐一解答,既结合法律条文明确合规边界,又立足建筑企业视角给出具体的应对策略与操作建议,解答内容直击行业痛点,兼具专业性与实用性,获得了参会人员的一致好评。大家纷纷表示,本次讲座内容贴合建筑企业实际需求,有效帮助企业准确把握新规要点,对后续完善合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本次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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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 装修垃圾就是建筑垃圾:单位罚款从“万元级”跳到“十万元级”条款五 第五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法条原文】第五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律师分析】法典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明确写入建筑垃圾的法定定义。这意味着,小区里那一堆装修垃圾在法律上不是“生活垃圾多了一点”,而是建筑垃圾,适用建筑垃圾的全过程管理制度和相应罚则。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禁止对象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物业服务企业当然在内;而对“单位”的罚则,比对“个人”重两个量级。条款六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 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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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催收行业法律风险全景扫描(一)刑事法律风险催收非法债务罪:针对采用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恐吓跟踪骚扰等方式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最高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非法拘禁罪: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行政法律风险监管处罚:金融机构如前述案例被罚款160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警告。违规催收行为可能导致高额行政罚款、暂停业务、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外包机构的违规行为同样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三)民事法律风险侵权责任:不当催收行为侵犯债务人隐私权、名誉权、人格尊严的,债权人及催收机构需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合同效力争议:采用违法手段催收的,可能影响债权本身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四)个人信息保护专项风险《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催收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数据合规压力。前述陈女士案例揭示的风险点包括: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个人信息、向无关第三方披露信息、信息流转链条失控。五、重构风控体系:以事前事中控制为核心传统催收管理模式存在“重结果、轻过程”“重委外、轻监管”的倾向,风险处置往往是“事后灭火”。在监管持续趋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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