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热情显著回升,香港已成为内地企业对接国际资本、实现全球化融资的最核心通道之一。对 H 股上市的内地公司而言,上市后的派息、跨境授信、股权质押、股份增发、股东减持等资本动作,均需以内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港方金融机构准入材料之一,属于企业上市后长期、高频、刚性合规需求。本次卓建服务客户为某西部省份矿产龙头企业,已在香港联交所挂牌 H 股上市。企业上市后拟依照香港证监会及港交所要求开展常态化资本运作,拟委托的香港金融机构要求由内地执业律师对上市公司提交文件出具内地法律意见。该项法律意见直接关系到内地企业港股上市后的资本运营能否按期落地、广大股东收益能否正常兑付。具体而言,港方金融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拟签订的协议写明:「委託人(注:客户上市公司)承諾將按代理人(注:港方金融机构)按個別情況提出的要求,在代理人根據本協議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前須向代理人提交下列文件:……(b) ……向代理人提供一份由代理人認可的中國內地執業律師發出有關確認委託人簽署本協議的授權、委託人的法律地位、本協議對委託人的約束力等的法律意見書。」本专项服务由卓建文婧、谭梦娜律师带队承办。卓建律师逐项确认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上市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所有签署人及公司被授权人已获适当授权;签署不违反内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代理协议合法、有效、具约束力、可在内地法院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选择香港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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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签证单是决定工程价款的核心证据(书证)。一份签证单上可能记载着变更工程量、新增项目单价、停工损失等直接影响结算金额的内容——动辄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的价款争议,往往系于几张签证单的真伪认定。“真假”二字,在证据法语境下包含两个相互独立且法律后果迥异的维度:其一,签证单本身是否真实——签名盖章是否伪造、是否存在变造(形式真实性);其二,签证单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实质真实性)。实务中,将二者混为一谈的现象并不少见,有以签章真实径行推定内容真实的,也有因内容存疑而否定签章效力的。2019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施行后,私文书证的审查规则进一步明确,但司法实践中对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之间的关系仍存在不同程度的模糊认识。本文以工程签证单为例,初步梳理形式真实性与实质真实性的规范框架,从工程企业签证管理的角度提出实务建议,供读者参考。二、书证真实性的规范框架(一)形式真实性与实质真实性的概念界分1.形式真实性,要解决的是书证本身“是不是”的问题。根据《证据规定》第九十二条确立的私文书证推定规则,形式真实性的判断标准包括三个方面:(1)制作人真实——书证是否由举证人主张的制作者制作。(2)载体真实——是否为原件、有无伪造变造。(3)意思表示真实——签名、盖章是否系制作人的真实意思,是否存在盗用印章、胁迫签字、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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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挂在公司名下,自己出钱却成了“租客”?面对法院查封,挂靠车主如何证明“这车其实是我的”?一、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某汽车租赁公司存在劳务合同纠纷,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后,朱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辆四轮轿车,遂依据机动车登记信息对该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案外人浦某某得知车辆被查封后,立即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浦某某称,涉案车辆虽登记在某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但实为本人出资购买并挂靠经营。为证明主张,浦某某提交了保证金支付凭证、购车首付款及分期贷款合同、银行流水、车辆挂靠协议以及以公司名义购买的保险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主张其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请求法院中止对该车辆的执行。二、裁判要旨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案外人浦某某对挂靠车辆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麒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权利人。本案中,涉案轿车确已登记在被执行人某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从外观审查来看,该公司即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其次,法院深入剖析了机动车物权的特殊性及挂靠经营的现实背景。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虽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特殊动产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挂靠经营模式下,实际出资人与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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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后恢复执行的五种方法 ,很多当事人拿到胜诉判决后,满心欢喜申请强制执行,却等来法院一纸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 “终本”)的裁定。不少人以为案子就此 “黄了”,只能自认倒霉。其实,终本只是执行程序的 “暂停键”,绝非终点站。只要符合法定情形,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文结合实务案例,讲透终本后恢复执行的 5 种核心路径。一、先搞懂:什么是 “终本”?简单说,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穷尽财产调查手段后,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处置不了,就会裁定终本,暂时结案。但债务不会消失,被执行人仍要继续还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时效限制。二、恢复执行的5种实操路径路径一:调查到新的财产线索这是最常见的恢复情形。法院的查控系统有覆盖边界,像隐蔽的银行账户、异地不动产、未登记的股权、到期债权、租金收入等,往往需要债权人主动调查。案例:张某起诉李某还款 100 万,终本结案。两年后张某得知李某在外地某小区全款买了一套房,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张某持房产登记信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核实后立即恢复,并查封拍卖该房产,最终全额受偿。路径二:成功追加 / 变更被执行人公司欠债、股东空壳经营是执行难的重灾区。终本后如果能证明股东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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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5月1日,新《海商法》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为系统把握新法要点,推出"新《海商法》深度解读"系列文章,围绕新法核心条款的立法背景、裁判演进与实务要点进行深入剖析。本系列涵盖目的港无人提货、货物赔偿额计算、留置内容变化等跨境电商行业及货代行业的热点专题。后续文章将陆续发布,敬请关注。引言本文为系列第一期,聚焦第93条——目的港无人提货规则。笔者将从历史演变的视角,系统梳理目的港无人提货费用承担规则从旧法困境到纪要突破、指导案例界定、再到立法确认的完整演进脉络,梳理代理此类纠纷的切入点和举证要点。一、旧海商法:第86条的"理想与现实"法律文本的理想旧《海商法》第86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从条文结构看,旧法的责任设计逻辑清晰:收货人首责——既然收货人享有提取货物的权利,就应当承担不提取货物的法律后果。法条将收货人设定为第一责任人,意在将风险分配给最终享有货物利益的一方。现实中的三重困境然而,司法实践中遭遇了严重困境。困境一:收货人难以确定。 在指示提单流转频繁的海上运输中,承运人往往无法确定最终的提单持有人是谁、在何处、是否具有偿付能力。提单可能经过多手背书转让,当货物到港无人提取时,承运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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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到底能不能执行?做执行案件经常遇到一个灵魂拷问:被执行人名下空空如也,配偶名下却有房有车有存款,这笔钱能不能执行?很多当事人想当然地认为"夫妻一体,老公欠债老婆还",也有人觉得"谁签字谁负责,配偶的钱动不了"。其实两种说法都不准确。今天用通俗案例结合法律规定,讲透配偶财产的执行边界。一、经典实务案例张某因个人生意周转,向李某借款80万元,未用于家庭生活,法院判决张某个人独自还款。进入执行后,张某名下无任何财产,但其妻子王某名下有一套婚后房产、30余万元存款。李某申请执行王某名下财产,王某提出执行异议。最终法院裁定:查封案涉房产、冻结账户,仅执行属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保留王某一半财产权益,未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二、核心判定标准:先分债务、再分财产(一)区分债务性质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同为债务人,可直接执行配偶名下全部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共签共认、家庭日常所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债务,均为共同债务。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多数案件情形):配偶无还款义务,不可执行配偶个人财产,仅可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的份额。(二)配偶财产【绝对不能执行】的4种情形针对被执行人个人债务,以下财产完全归属配偶个人,法院不得查封、冻结、处置,债权人无权主张执行,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063条:1. 配偶婚前个人财产:配偶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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