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主旨:公司债务追索中,债权人将现股东、原股东一并起诉,是实现“穿透追责、一揽子解决”的高效路径,但司法实践严格区分现股东责任与原股东责任的法律适用边界、诉讼请求表述及举证要点。本文以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生效为时间分界,结合真实裁判案例与现行规范,系统梳理两类追责的法律依据、新旧法适用、诉请模板、举证清单、裁判规则,为债权人提供专业、可落地的实操指引。一、问题原点:一并起诉现股东、原股东,法院是否支持“一揽子处理”?主流裁判观点:原则支持合并审理,但需分情形独立认定责任。1. 程序合法性:债权人基于同一公司债务,分别依据“出资加速到期”追责现股东、依据“恶意逃债/未届期转让责任”追责原股东,属于基于相同事实、不同法律关系的合并之诉,大部分法院通常均允许一并立案、合并审理,避免诉累。2. 关于一并处理,2025年6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印发《关于公司法疑难问题的解答(一)》中也有专门答复,具体如下:“10.债权人能否在诉请公司承担债务的同时,一并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诉请股东承担责任?答:原则上可以一并诉请。对于债权人仅起诉股东而未起诉公司的情形,应依法将公司追加为第三人,以查清是否符合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3. 实体区分原则:现股东责任与原股东责任是独立责任形态,法院需分别审查:• 现股东:是否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条件;• 原股东:转让股权时是否存在恶意、是否符合加速到期已触发及新法第88条适用条件。二、情形一:追责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适用、诉请与举证(一)法律适用:依据法释〔2024〕7号,以2024.7.1为界,新旧法区分1. 2024年7月1日前(旧法体系)核心依据:• 《九民纪要》第6条(出资加速到期唯一法定情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原因(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申请破产,股东未届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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