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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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长期专注债务执行的律师,我经常遇到这样的困境:客户打赢了官司,拿到了生效判决,被执行公司查无财产,账户空空、无实际经营,执行程序陷入僵局。很多债权人就此放弃,但事实上,被执行公司“空壳化”不等于债权无法实现,只要找到股东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就能突破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执行股东个人财产。结合我亲自经办的5起知名企业执行案件,拆解不同场景下“公司无财产,执行股东”的实操路径,既有成功经验,也有核心法律要点,供各位债权人参考(以下所有案件均为李阅桐律师亲自办理,客户名称真实可查)。一、亲办案例拆解:5种场景,5条执行路径以下案例均为我团队全程经办,客户涵盖电子、出版等多个领域,均为行业内知名企业,核心痛点均为“打赢官司后,被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通过追究股东责任,实现债权清偿。案例1: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究股东抽逃出资,倒逼幕后老板买单客户信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业领域:电子)合作背景:对方公司侵犯小米商标权,小米公司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查询后发现,对方公司无任何可执行财产,账户无余额、无固定资产,执行程序一度停滞。我们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被执行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两名股东,仅是公司前台和普通员工,并非实际控制人,显然是“名义股东”,背后另有幕后老板操控。解决方案:重点核查股东出资情况,追究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实施过程:根据公司法,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可请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我们团队通过调取被执行公司银行流水、验资报告等证据,证实两名登记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遂向法院申请追加该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支持后,依法冻结了两名股东的个人财产及银行账户。由于两名股东本身无充足财产,且不愿替幕后老板承担责任,我们团队持续向其施压,倒逼其联系幕后老板解决债务。成果与影响:最终,幕后老板迫于...
發佈時間: 2026 - 05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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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形机器人赛道的AI独角兽,宇树科技的股权激励体系是硬科技企业“人才绑定、控制权稳定、财税合规”的典型范本。本文严格依据宇树科技招股说明书、上交所问询回复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系统梳理其股权激励的实施背景、核心架构与操作路径,重点拆解税务处理合规性、一人公司GP设计、嵌套合伙平台搭建三大核心问题,结合监管披露原文与法律依据,总结其背后的实操逻辑与可借鉴的行业规律,为AI硬科技企业股权激励设计提供参考。一、宇树科技股权激励基本情况(基于招股书原文披露)宇树科技的股权激励并非一次性落地,而是围绕“技术研发—融资扩张—Pre-IPO冲刺”的企业成长周期,分阶段、有节奏地推进,核心载体为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整体架构清晰、规则明确,兼顾激励效果与上市合规要求。(一)实施时点与核心节点结合招股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七、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情况”及问询回复披露,宇树科技股权激励分三个核心阶段推进,精准匹配企业发展需求:1. 2020年8月(成长期核心节点):首次搭建股权激励载体。王兴兴将其持有的宇树有限7.48%股权,以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新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上海宇翼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明确该部分股权全部用于核心员工激励,为人才绑定奠定基础,同时避免员工直接持股导致的股权分散。2. 2022年1月(融资扩张期):持股平台首次扩容。上海宇翼以1元/注...
發佈時間: 2026 - 03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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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针对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作出了全新规定,具体内容为:“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此条款突破了原认缴制下股东的期限利益保护规则,将原股东责任从“原则免责”转变为“法定补充责任”。在实践当中,大量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发生于2024年7月1日之前。为解决此类存量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法释〔2024〕15号,以下简称“《批复》”),明确此类纠纷适用原《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本文依据原《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对《批复》精神进行系统解读,剖析责任承担逻辑,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实务建议,旨在为市场主体提供具有实操性的法律指引。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解读(一)《批复》出台的立法背景与核心目的对于新《公司法》修订前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若直接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对股权转让存量交易进行追溯调整,将会造成交易秩序的回溯性破坏,有悖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准则,损害...
發佈時間: 2026 - 03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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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26 年 3 月 28 日,单依纯在深圳演唱会上翻唱李荣浩的代表作《李白》,引发版权争议。据悉,单依纯团队此前就该次翻唱事宜,已向李荣浩所属版权公司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 “音著协”)提交授权申请,但已收到明确的书面拒绝通知。在此情况下,单依纯方仍未取得合法授权便公开演唱该作品,后续单依纯方发布致歉声明,而李荣浩则进一步提出四点质问:“请问你用什么立场什么权利什么角度什么心态演唱?”,截至本文撰写之日,事件后续进展尚未明确,本文将持续关注。本次事件的核心法律脉络清晰,属于商业演出场景下典型的未经授权使用作品的侵权情形,涉案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行使了作品的著作权。从表演行为本身分析,该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多项权利。在无更多细节披露的前提下,其法律性质已较为明确,本文作者将持续跟踪事态发展。本文不以评判事件双方是非为目的,仅以本次纠纷为切入点,围绕商业演出的版权授权边界、著作权核心权利(表演权、改编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音乐版权授权的行业特性展开分析,以期为音乐行业的版权实践提供参考。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叠个重甲,笔者算是李荣浩的歌迷,同时也欣赏单依纯的演唱功底与舞台表现力,因此本文将秉持客观中立原则,仅从法律与法理层面展开探讨,且因目前尚未掌握事件全貌,暂不做主观评判,同时衷心希望此次风波能得到友好解决,华语乐坛的复兴与...
發佈時間: 2026 - 03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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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文化是根,铸就灵魂;精神为魂,引领未来。2025年3月24日,卓建律师事务所“灯塔计划”卓建精神分享会(第三期)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举行。本期活动以“以心铸魂:卓建文化践行——从理念生根到风骨传承”为主题,特邀卓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刘子平律师与高级合伙人、监事吕红兵律师,以访谈形式,带领全体同仁追溯卓建文化的源流,解读其核心内涵,分享文化背后温暖而有力的动人故事。一、溯源:初心与生根访谈的第一个环节,聚焦卓建文化的起源。当被问及“文化立所、文化聚才”理念的诞生背景时,刘子平主任深情回顾了建所之初的思考:“在竞争激烈的律师行业,如何留住人、培养人、吸引人?我们意识到,凝聚力是核心,而凝聚力最根本的来源,就是文化。”他强调,正是基于这样的初心,卓建确立了以“和文化”为根脉,辅以“家文化”“团队文化”“学习文化”的文化体系。19年的发展历程证明,这条“文化立所”“文化兴所”之路是正确的。 作为2008年建所初期便加入的“卓建家人”,吕红兵律师分享了他对文化种子的深刻记忆。他提到:“2008年我加入卓建时,律所规模只有二十来人。当时的感受是这里有组织的生活、有组织的学习。卓建文化的几大特质,就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提出来的。”吕律师说,“我印象很深,那时的学习虽然条件艰苦,在狭窄的走廊里,但大家积极性非常高,这种氛围,就是文化最初的种子。”二、耕耘:成长与坚守...
發佈時間: 2026 - 03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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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星河中,案源如星。2026年3月28日下午,卓建“星海征途·案源引力场——卓建开放日”活动于深圳市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2楼成功举行。本次活动由卓建律师事务所人才培养与发展委员会、卓建律师事务所一体化运营中心共同承办。卓建律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党委副书记、人才委主任杨林律师,高级合伙人、人才委副主任王茜律师,一体化运营中心副主任赵安江,卓建合伙人肖燕律师出席活动,与各律所同仁齐聚一堂,现场气氛热烈。活动由卓建人才委相运利律师主持。 活动开始,嘉宾们参观了全国首家民营法律博物馆——卓建法律博物馆。讲解员以“法治文明进化史”为脉络,从獬豸“明辨是非”的传说切入,结合馆内獬豸神兽壁画、古代刑具、法律文书等文物,生动讲解了中国法律从古至今的发展历程。随后,大家还参观了模拟法庭与办公职场。嘉宾们对卓建的文化底蕴与专业氛围有了更深入的体会。 杨林主任以《卓建的成长密码及战略升级之路》进行主题分享,系统阐述了卓建的发展历程、人才政策以及全球化战略。卓建秉承共建、共享、共成的发展理念,立足深圳、深耕粤港澳大湾区、辐射全国,并逐步实现国际化的大型特殊普通合伙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卓建成立了23家国内分所与3家国际办公机构,8大研究中心及40个创新业务孵化中心,形成“基础研究-专业突破-场景创新”的全链条法律服务生态。他指出,卓建以打造“专业化、一体化、数智化、国际化”一流强所为发展战略,致力...
發佈時間: 2026 - 03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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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7日下午,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全国)建设工程专业委会主任夏世友律师受邀在福田区建筑装饰设计协会作“承包方‘工程款催收与被催收’预防法律风险实务”专题分享。来自协会会员单位代表近8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专题分享中,夏世友律师结合其多年深耕建设工程法律领域的实践经验,以及曾在施工方与建设方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背景,围绕“承包方工程款催收预防法律风险”与“承包方被催付款预防法律风险”两大主线展开系统讲解。在工程款催收板块,夏律师重点剖析了工程进度款催收与工程结算款催收两大场景。他详细讲解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提交方式、签收证据保全、发包方不签收情形下的应对策略,以及承包方在发包方未支付进度款时合法停工的七步程序,强调程序合规与证据固定并重。针对工程结算款迟迟未结的困境,夏律师结合房地产、市政工程、总包对分包结算等不同场景,揭示了“走流程”背后的真实态度与法律风险,并围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行使期限及实操要点,结合工业园烂尾项目与广州某项目成功回款五千余万元等典型案例,生动阐释了优先受偿权相较于抵押权与其他债权的优先效力,提醒企业“法律维权,宜早不宜迟”。在承包方被催付款板块,夏律师从施工企业面临的供应商催款、设备出租方催款、工人及班组长催要工资等常见场景切入,系统梳理了施工企业在民事、行政乃至刑事层面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他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發佈時間: 2026 - 03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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