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公司破产了,但实际控制人早已"金蝉脱壳"——把核心业务、人员、资产转移到另一家关联公司,留给债权人的只有一个空壳。这种"脱壳逃债"的套路,还能被追究吗? 2026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一纸裁定给出明确信号:能,在(2025)最高法民申3206号案中,最高法院驳回了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再审申请,认定实际控制人对关联公司存在"过度支配和控制",关联公司应当对债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法律困境 :实际控制人"隐身"于法人格否认条款之外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条文写的是"公司股东"。如果实际控制人并非公司登记股东——比如通过VIE架构、协议控制、亲属代持等方式幕后操盘——能否直接适用该条追究其连带责任?法律并未明确。这恰恰是许多"脱壳逃债"者钻的空子:我名下没有股权,凭什么让我担责? 最高法院在多个案件中已表明态度。在(2020)最高法民终185号案中,法院指出:"非公司股东但与公司存在关联或控制关系的其他主体通过操作或控制公司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具有同质性",应当类推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予以规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进一步拟规定:两个以上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过度控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请求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虽仍在征求意见阶段,司法实践已按此思路裁判。 二、最高法院亮剑:(2025)最高法民申3206号案 ,案情速览:杭州嘉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嘉云公司")经营跨境电商平...
發佈時間:
2026
-
07
-
30
瀏覽次數: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