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后发现公司已经注销了,很多债权人的第一反应是:公司都没了,这钱是不是彻底没戏了? 先别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一个入库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公司注销时股东在清算报告里写过一句"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的,这句话就能把股东拉进来还债。 一、案情简介 案情经过:欠债公司悄悄注销了 上海一家电子印章公司欠杨某47万多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公司不还钱,杨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一查:经营场所人去楼空,账上没钱,案件只能终本。 按说到这一步,故事该结束了。但杨某没有放弃,做了一件关键的事——去工商局调了这家公司的注销档案。 档案里的《注销清算报告》写着这么一句话:"股东会确认上述清算报告,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股东王某、刘某都在下面签了名。 这就是俗称的"保结承诺"——公司注销时,股东向登记机关保证:债都还清了,万一还有没了的,我来担着。 杨某拿着这份档案,申请追加股东王某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支持,王某不服申请复议,上海二中院驳回复议,维持原裁定。 二、法院怎么说理 这个案子的裁判逻辑,用大白话拆开是三层: 第一层:这家公司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就注销。 公司注销前本应依法清算:逐个通知已知债权人、清偿债务、处理完剩余财产,才能办理注销。而这家公司明明有47万的执行案件挂在法院,清算时却既不告知执行法院,清算报告里还写着"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钱根本没还,怎么说"清偿完毕"?这种注销就是走过场,法律上叫"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层:清算报告里那句承诺,是"书面承诺代还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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