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职务侵占罪是公司股东纠纷、内部治理矛盾中常见的刑事指控罪名。卓建陈曦尧律师近期承办了一起职务侵占案,当事人被指控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通过伪造虚假合同、虚增工程款等方式,侵占其他股东资金共计846.58万元。陈曦尧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系统梳理公司股权演变、工程合同履行、资金分配方案等关键事实,从“非法占有目的存疑”“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模糊”“证据链条不完整”“强调程序正义”四个维度展开辩护,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文结合这起亲办案件,拆解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抗辩逻辑,厘清股东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在民营企业经营中,股东之间因利益分配产生矛盾并不少见。但当民事纠纷被包装成刑事指控,当事人面临的不仅是财产损失,更是人身自由的威胁。职务侵占罪,正是这类“以刑代民”纠纷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一、案情简介:股东纠纷引发的刑事指控2012年,郭某、黄某出资50万元成立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项目公司”)。同年7月30日,项目公司向军分区租赁位于某区案涉地块的190.24亩土地,租期18年,准备回填开发成物流中心。2013年3月,民营企业家邱某以860万元受让项目公司100%股权,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运营者。2014年10月,陈某以344万元受让40%股权成为股东。此后,邱某持股60%、陈某持股40%,公司唯一的项目,就是这块土地的开发与运营。2018年,因部队停止有偿服务,军分区收回土地。项目公司起诉军分区,法院判决军分区补偿投资损失1670余万元。这笔补偿款,成了后续一切纠纷的导火索。2018年7月25日,邱某与陈某签署《确认函(投资投入)》等系列文件,对公司投入进行结算;2020年7月6日,邱某召开股东会,通过《返还方案》,将公司收到的补偿款按股东出资比例返还。正是这次分配,引发了刑事指控。2023年2月,邱某因涉嫌职务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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