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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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长期专注债务执行的律师,我经常遇到这样的困境:客户打赢了官司,拿到了生效判决,被执行公司查无财产,账户空空、无实际经营,执行程序陷入僵局。很多债权人就此放弃,但事实上,被执行公司“空壳化”不等于债权无法实现,只要找到股东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就能突破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执行股东个人财产。结合我亲自经办的5起知名企业执行案件,拆解不同场景下“公司无财产,执行股东”的实操路径,既有成功经验,也有核心法律要点,供各位债权人参考(以下所有案件均为李阅桐律师亲自办理,客户名称真实可查)。一、亲办案例拆解:5种场景,5条执行路径以下案例均为我团队全程经办,客户涵盖电子、出版等多个领域,均为行业内知名企业,核心痛点均为“打赢官司后,被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通过追究股东责任,实现债权清偿。案例1: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究股东抽逃出资,倒逼幕后老板买单客户信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业领域:电子)合作背景:对方公司侵犯小米商标权,小米公司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查询后发现,对方公司无任何可执行财产,账户无余额、无固定资产,执行程序一度停滞。我们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被执行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两名股东,仅是公司前台和普通员工,并非实际控制人,显然是“名义股东”,背后另有幕后老板操控。解决方案:重点核查股东出资情况,追究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实施过程:根据公司法,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可请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我们团队通过调取被执行公司银行流水、验资报告等证据,证实两名登记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遂向法院申请追加该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支持后,依法冻结了两名股东的个人财产及银行账户。由于两名股东本身无充足财产,且不愿替幕后老板承担责任,我们团队持续向其施压,倒逼其联系幕后老板解决债务。成果与影响:最终,幕后老板迫于...
發佈時間: 2026 - 05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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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交易过程中,很多公司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并无对质量标准的约定,以致出现诸多质量争议。有约定质量标准和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对企业的影响如何?尧律师从法律层面给大家讲解一下。一、我国法律对标准的分类根据我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法律将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也即是说,国家强制性标准是最低的标准,其他标准均要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二、当合同未约定质量标准,该如何确定产品的质量标准《民法典》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也就是说,在合同当事人对质量标准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产品质量标准的认定判断是有顺位的,顺位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具体说明如下:1.优先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民法典》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合同对质量标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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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兰兰律师收到一份来自深圳市证券业协会的感谢信。信中对其在“证券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治理工作交流会”上的专业分享给予盛赞,高度肯定其为行业合规发展提供的实用指引,彰显了李兰兰律师在数据合规领域的深厚造诣。12月10日,由深圳市证券业协会主办的“证券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治理工作交流会”成功举办。会议聚焦证券行业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痛点与风险防控核心议题,旨在助力行业机构精准平衡跨境业务拓展与数据安全管理,推动行业合规体系高质量升级。作为数据合规领域的资深专家,李兰兰律师受邀以《证券行业数据跨境合规实务》为题作主题分享。她凭借20余年深耕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结合证券行业典型违规案例,系统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促进和规范金融业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指南》等核心法规要点,深入剖析QFII/QDII业务、跨境财富管理、集团内部数据共享等高频场景下的合规风险,并针对性提出数据分类分级精准识别、合规路径科学适配、技术与管理双重防护等可落地的实操方案。感谢信中特别强调,李兰兰律师的分享“聚焦数据跨境场景的监管要求及合规痛点,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防控应对建议,为与会人员平衡跨境业务发展与数据安全提供了专业实用的合规指南”。其深入浅出、贴合实务的授课风格,充分展现了极高的敬业精神与专业水准,不仅赢得了现场参会人员的一致好评,更收获了行业机构的广泛认可。未来,李兰...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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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将至,年终收官与来年规划并行之际,企业法务风险防控成为保障经营稳定的关键课题。为帮助中小企业精准识别潜在法律风险、搭建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2025年12月18日,卓建银川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合规增效 风险清零——企业年终法务风险全维度诊断与应对策略”主题企业沙龙,吸引了众多行业企业家齐聚一堂,共话企业合规发展之道。活动伊始,卓建银川律师事务所商务总监郑志程以专业而不失亲切的风格担任主持人。他代表律所对莅临现场的各位企业家表示热烈欢迎与诚挚感谢,随后结合当前经济形势与企业经营痛点,详细阐述了此次沙龙活动的举办初衷与核心价值。郑总强调,卓建银川律所深耕本地企业服务多年,深知中小企业的经营不易与法务需求,希望通过此次沙龙为企业家们搭建高效的专业法律交流平台,用实用的法律知识和精准的风险应对策略,帮助大家全面排查风险、筑牢法务防线,为来年企业稳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郑总的致辞精准贴合企业需求、简洁有力,瞬间拉近了与在场企业家的距离,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热烈而务实的氛围。 本次沙龙的核心分享环节,由卓建银川分所执行主任石砚清律师主讲“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石律师深耕企业法律服务领域多年,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对中小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有着深刻的洞察。分享中,她围绕企业经营的核心环节,从六个关键维度展开详细讲解: 在“公司治理与股权结构风险”板块,石律师结合典型案例,剖析了股权设计不合理、...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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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公共区域内,因台风、暴雨等情形引发的财产损害事件时有发生,损害发生后,受损业主或者相关方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会通过公众责任险来规避风险,但也会出现因责任划分产生争议的情形,对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否属于免赔范围,法院如何认定,本文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一、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承担责任的认定标准(一)案例一:大风导致树木倾倒造成业主车辆受损,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措施,应承担责任业主A停放在小区公共停车位的车辆,因相邻树木倾倒而受损。该业主主张,物业公司甲未能及时处理已腐烂的树木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管理过失,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甲则辩称,树木倾倒系6至9级大风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且已尽维护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中,物业公司甲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理应对其所服务区域内的树木、道路等尽到充分、合理的管理责任,结合当地每年都常有台风来袭的情况下,其在气象局已发布黄色预警的情况下,既没有加固树木,也没有对业主警示,故其具有一定过错。另根据有关风力划分的标准,6~9级风力尚未达到可使树木拔起的程度,而根据在案证据可认定,案涉树木在一定程度上存...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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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6日下午,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委会副主任、金诚团队负责人金振朝律师受深圳市典当协会邀请,作为协会法律顾问参加深圳市典当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五次会议,为协会会员及从业人员开展了一场主题为《典当行业法律合规及典型案例分析》的专题分享。金振朝律师首先对典当行业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进行了全景式解读,重点阐释了《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新变化、《典当管理办法》核心条款以及银保监会2020年38号文的监管要求,明确典当行需回归民品典当本源、规范收当服务、合理确定息费等监管导向。针对当前金融监管升级的行业背景,金律师强调,典当行作为地方金融组织,必须适应从“规模扩张”到“质量优先”的转型,将合规作为生存发展的底线。在违规类型解析与案例评析环节,金律师结合大量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了主体资格与信用、业务操作与资产管理、财务与资金使用、内部管理与合规设施四大类违规情形。从“空壳失联”企业认定、注册资金抽逃,到抵质押登记缺失、费率超限、绝当物处置不合规等高频问题,金律师逐一拆解法律风险点,并援引典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详解“实质重于形式”的司法审查原则,明确典当合同必备条款与法律效力边界。 针对行业面临的行政处罚、民事纠纷、刑事风险等多重法律责任,金振朝律师提出了系统性防控建议。他指出,典当企业需强化主体资质合规与持续尽调,规范当票开具、抵质押登记等业务流程,严格控制费率红线,建立资金专...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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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企业重要的资产和竞争优势来源。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披露其他企业的数据,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合法性。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第 13 条第三款 “数据保护专条” 的出台,为企业在数据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一、“数据保护专条” 立法背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企业数据权益一般通过著作权纠纷、商业秘密纠纷寻求司法救济,然而其保护的范围稍显不足,并非所有数据都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而企业数据构成“商业秘密”的门槛也很高。更为常见的情况是通过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第2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和互联网专条(第12条)兜底条款“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对数据权益予以保护。人民法院在适用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第12条对经营者的商业数据实施保护的司法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些裁判规则:即在缺乏专门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一种兜底和例外的思路来认定不正当竞争。区别在于,适用第2条审理案件侧重于商业道德和...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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