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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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26年8月22日至23日,CPG08展会在广东佛山潭州国际会展中心火热举行。官方数据统计,两天累计入场人次超过13.5万,为佛山文旅、景点、商圈、餐饮以及各项服务业带来了积极的反馈与影响。CP展,是国内最大的动漫文化创作交流展COMICUP的简称,它也是同人创作者线下交流同人作品和同人制品,彼此获得情感共鸣的重要展会。随着同人创作的发展和商业资本的入场,展会及相关同人作品、同人制品的规模和影响力迅速膨胀。然而,除了同人创作者们为爱发电的初衷,展会及相关制品不可避免地受到商业资本、企业赞助、官方规范等各方面的影响。在看到动漫文化创作交流展会为文旅、社会消费、文化环境带来积极影响和经济赋能的同时,我们不得不重视近年来同样因为同人艺术创作和自由产出而引发的各种社会争议与法律风险。 一、同人作品、同人制品的概念“同人”,意为“志同道合之人”,现代同人文化是指创作者基于共同兴趣进行的非商业性创意创作,即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出于个人兴趣和互动交流而进行作品创作的行为。同人作品、同人制品既包括基于现有作品和已知人物创作的二创同人作品,也包括大量没有原作、独立创作的原创同人作品。具体包括同人本和作为附属品的同人小物。同人本,是指承载了创作者脑洞、创意、诚意的创作品,包括漫画、小说等各种形式,有些同人作品也是对原作的应援和推广。同人小物,即同人制品,如拥有完整图片授权的海报、明信片、钥匙圈等制品;拥有完整设计版权的橡皮章、自制粘土等制品;拥有完整肖像使用权或图片使用权的写真本或其他印刷品。根据同人展会官方网站的介绍,同人作品、制品坚持创作交流为主旨,坚决反对盗版、盗图。并且,展会上的作品禁止出现以下内容:盗印盗图制品、未获得代理授权的倒卖品、仅使用官方logo或注册商标的简单制品、简单加工或简单图片批量翻制品、翻模制作的原画模型商品等。 二、同人作品、同人制品的法律风险及典型判例即使是...
發佈時間: 2026 - 09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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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8日,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一行到访卓建调研。卓建高级合伙人、执委会副主任、公益与社会责任委员会主任金振朝律师,高级合伙人、执委会副主任、纪律与合规委员会主任张金寿律师,执委会委员、一体化运营委员会主任黄力维,纪委副书记邱建辉律师,以及边疆律师热情接待并参与座谈。 金振朝主任汇报了卓建在公益法律服务方面的实践情况。他表示,卓建目前持续积极开展法律博物馆研学、法律讲座等公益项目;同时组织律师参与街道公益值班,此外,为了提升律师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卓建还开设了疑难案件会诊机制,通过集体讨论提升律师办案水平。他表示,律所也将持续提升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程度,充分发挥平台资源优势,切实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更高质量发展。福田区司法局一行对卓建在法律援助与公益事业方面取得的成果给予肯定。目前,福田区新一届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已组建完成,此届实行“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班委制”,卓建作为福田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的重要力量,希望卓建能结合自身在公益实践方面的经验进行分享,并就优化法律援助工作分享意见建议,共同推动法援服务质效提升。张金寿主任结合律所文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就团队凝聚力提出建议。他表示,卓建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正是卓建文化凝聚力的体现。就福田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的凝聚力建设,他建议以文化建设为抓手,增强成员的参与感与归属感,进一步提升团队向心力。随后的调研交流环节中,与会人员结合自身...
發佈時間: 2026 - 04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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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数字文化产业迭代升级的进程中,虚拟偶像已成为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的核心业态,而版权授权体系则是虚拟偶像 IP 实现商业变现、生态存续与价值延伸的核心法律支撑。初音未来自 2007 年问世以来,由 Crypton Future Media(以下简称 “C 社”)打造运营,已成为全球虚拟偶像领域的标杆 IP。C 社构建的分层版权授权体系、标准化二次创作许可机制与全场景商业授权规则,在知识产权严格保护与创作生态开放包容之间达成精妙平衡,为行业提供了成熟可复制的治理范本。本文对初音未来核心版权授权体系进行全面拆解,对二次创作合同体系开展深度法律解析,并结合中国虚拟偶像产业发展痛点,为我国虚拟偶像产业的合规化、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层面的思路与参考。一、初音未来的知识产权属性与产业定位初音未来(Hatsune Miku)诞生于 2007 年 8 月 31 日,是日本 C 社依托雅马哈 VOCALOID2 歌声合成技术开发的软件型虚拟歌手。其并非单一虚拟形象 IP,而是兼具计算机软件、美术作品、商业商标、文化 IP 等多重法律属性的复合型知识产权客体,这也是其版权体系具备独特性的核心基础。从法律客体界定来看,初音未来的知识产权构成可分为四层:第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涵盖 VOCALOID 声库程序、合成算法、软件代码等技术载体,受《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制保护;第二,美术作品著作权...
發佈時間: 2026 - 04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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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西南政法大学正式授予卓建律师事务所“2024-2025年度优秀实习实践基地”称号,卓建人才培训委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杨建州律师,卓建所合伙人、监事徐凯律师,卓建所一体化主任黄力维等律师代表共同参加揭牌仪式,见证校企协同育人的重要时刻。这一荣誉的背后,是双方深耕厚植的积累与沉淀。自2023年西南政法大学与卓建律师事务所共同开展实习基地共建合作以来,双方便共同开启了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融合发展之路。卓建所亦将共建蓝图细化为系统化的培养实践:突破暑期实习限制、提供全周期实习安排机会;建立实务导师制度,让学生全流程参与诉讼与非诉等法律实务,于真实案件中淬炼真知。卓建所还同步开展实习专项培训与“案卷归档规范操作”等核心技能训练,帮助学生提前熟悉职场场景,缩短从校园到实务的适应周期。卓建所始终秉持“全方位赋能、精细化培养”的人才培育理念,配备专业精湛、尽心负责的带教律师,营造充满校友关怀的实习氛围,确保西政学子学有所得、学有所悟。 此次获评“2024-2025年度优秀实习实践基地”,是对双方既往合作的高度肯定,更是扬帆远航的崭新起点。展望未来,卓建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以深厚的文化积淀、持续的专业创新与数智化建设优势,与西南政法大学在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方面深度互补。双方将携手深耕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基地,探求课程共建、专业活动共办等多元合作路径,打破校社教育壁垒,打通校园与职场的“最后一公里...
發佈時間: 2026 - 04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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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案子:官司打赢了,钱却拿不回来。被执行人公司早已停止经营,成了一具“空壳”。但在执行阶段,我们通过调查发现,这家公司在正常经营期间,利润丰厚,却通过与其关联公司进行虚假交易、虚列成本、无息借款等方式,将巨额资金“洗”出体外,导致公司“亏损”并最终停业。面对这种“金蝉脱壳”,债权人难道只能认栽吗?当然不是。作为一名专注债务追索的律师,今天笔者通过实战案例,结合最新的《公司法》修订内容及最高院指导案例,为大家拆解调查与诉讼的全流程。一、 精准锁定:如何利用“执行审计”击穿财务黑箱?在执行实务中,我们如何拿到对方转移资产的铁证?仅仅申请法院调查令去查银行流水、税务资料,往往不够,因为流水只能显示“钱去了哪”,无法直接证明“交易是假的” 。此时,申请“执行审计” 是刺破被执行人财务面纱最锋利的武器。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或者有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案例(横向人格否认):在一起加工合同纠纷中,被执行人A公司早已歇业,无财产。但我们发现,A公司在经营高峰期的业务、人员、场地乃至客户资源,均与其关联公司B公司高度混同。A公司的利润通过“虚假采购”流向了B公司。操作步骤: 1. 初步举证: 我们向法院提供了A...
發佈時間: 2026 - 04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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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3月31日《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配套监管指引正式施行以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全面进入备案制时代。从备案反馈情况来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审查力度持续加强,审查维度日趋精细化。据统计,2024年、2025年中国证监会分别向153家、337家企业出具反馈意见,数量增长将近一倍。本文结合近年中国证监会备案监管实践,梳理出境外上市备案中国证监会关注的十大重点反馈问题,逐项解析问题本质,并提出律师视角下的合规思路与应对建议,以供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参与机构参考。 一、历史股权变动与定价公允性问题监管重点关注拟上市企业自设立以来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价格公允性、出资真实性、税务合规性,排查是否存在低价/零对价转让、抽逃出资、利益输送等情形,尤其聚焦备案前12个月新增股东的入股合理性。证监会反馈问题示例: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入股价格异常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请说明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与同期增资定价差异原因及其合理性以及税费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入股对价异常,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应对思路和合规建议:1.全面梳理股权沿革底稿:逐笔整理增资/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银行流水、验资报告(如有),形成股...
發佈時間: 2026 - 04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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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以下简称“新《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1年3月施行的《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以下简称“原《解释》”)。关于新解释的对比和解读已经有很多了,个人体感,本次修改的大部分内容实际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执行过了,有一些也散见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之中,高律结合自身的办案实践,在此仅就自身比较关注的几点,简单分享一下观点,以期更广泛的交流。一、明确排除侵犯商业秘密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而对于侵犯商业秘密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明确排除,不正当竞争作为“专商著”御三家的补充性挂件,常常挂在御三家中作为并列案由,也经常会在全案中主张惩罚性赔偿,但本次修改势必会对如下几种情形造成影响:1、适用混淆条款的案件现行反法第七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具体包括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域名等情形,以及兜底的其他混淆行为。在实践中,该类案件往往表现为...
發佈時間: 2026 - 04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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