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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阻碍法院执行查封房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王玮、徐鼎 | 文一、案例背景介绍2003年11月28日,徐某某与某机关服务中心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涉案房产。2010年1月4日,双方签订《职工购房补充协议》,约定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产权证办理。2010年12月29日,涉案房产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徐某某,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2013年10月14日,赵某与徐某某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赵某所有,但至今登记在徐某某名下,由赵某与女儿徐甲居住。2019年6月20日,法院调解确认徐某某应偿还刘某某借款及利息。2020年4月28日,法院查封徐某某名下涉案房产。赵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停止执行。二、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不能直接确认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但其对该房产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根据刘某某的申请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理由是:一方面,赵某案涉房产享有的请求权成立在前,其与徐某某不存在通过离婚协议转移、逃避此后徐某某可能发生的担保债务。刘某某的请求权与赵某的请求权相比较,在时间上不具有优先性。另一方面,从两种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赵某享有的是针对案涉房产要求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而刘某某享有的是针对徐某某的一般金钱债权,该金钱债权并非基于对案涉房产公示的信赖而产生。因而,刘某某的金钱债权请求权与赵某某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比较,在性质和内容上亦不具有优先性。故赵某关于停止对案涉房产强制执行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案件总结在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之中,一般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分割内容,系夫妻之间约定仅约束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和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需经案外人通过行使要求被执行人登记变更房屋所有人的请求权,才能实现物权变动,从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基于此逻辑,在执...
發佈時間: 2024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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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7日下午,龙岗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黄汉平同志与区司法局律公科科长、区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王琛等同志走访广东卓建龙岗分所,受到了分所刘江栋主任及党支部书记曹其潜同志的热情接待。龙岗区司法局对卓建龙岗分所以实际行动积极参与广西那坡县对口扶贫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认可和肯定,并向分所授予了“爱心律师事务所”牌匾。“爱心律师事务所”的称号,既是荣誉,又是鼓励,卓建龙岗分所将在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大背景下继续探索律师行业面临的新使命和担当,为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持续提供法律帮助,为社会持续传播正能量。
發佈時間: 2019 - 12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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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0 - 0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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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2日上午,中共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第三支部委员会在律所三楼中会议室召开预备党员转正座谈会,会上主要讨论杨成名同志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穆银丽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卓建所第三党支部书记毛晶晶律师主持。第三支部党员和部分群众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首先,预备党员杨成名同志进行思想汇报,杨成名同志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章》,对党章产生了更新更高的认识,对我们党的性质、理想目标、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党员义务权益有了更深的理解,坚定了自我革命理想信念和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崇高职责感。关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广东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杨成名同志作为一名预备党员和深圳律师,也身在其中的感受着城市的变化,发表了深刻的体会。思想汇报之后,参会的党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建议,本次会议同时听取了群众律师的建议和意见。会议讨论了关于杨成名同志发展为正式党员的事宜,经过投票和组织考核,杨成名同志顺利发展为正式党员,并表示会时刻以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严格标准要求自己,不忘初心、服务群众。预备党员转正座谈会之后,中共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第三支部委员会继续召开了12月份组织生活会,各位党员畅所欲言,兴致勃勃。党支部书记穆银丽律师在会上强调要继续加强学习强国的在线学习,并注重组织专业学习与党务学习相结合。
發佈時間: 2019 - 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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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0 - 02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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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7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第三次全体合伙人会议在国银金融中心大厦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为卓建新办公职场研讨会。本所合伙人律师、监事会等六十多人参加了此次会议。卓建所经过十二年的发展,团队不断壮大,现有办公场地已无法满足本所的发展需求。由卓建管委会、高级合伙人与监事会成员组成考察小组,考察走访多家写字楼,最终决议国银金融中心大厦为我所新办公职场。会议先由一体化运营委员会主任任忠孙律师为大家介绍了新职场的租赁及设计情况。新职场设计了法律博物馆、法治时空隊道、律师乐队吧区、阶梯培训课室、直播模拟法庭、专门健身楼层、文化展示长廊、员工专属餐厅。堪称"有文化、有特色、有气质"的律所。卓建所张斌主任汇报了新办公职场各项费用及办公室、卡座费用等预价情况。最后由分所发展委员会主任杨林律师汇报分所建设事宜。议程结束后,各位合伙人也纷纷献言献策,表达对新职场的设计效果图十分满意,并对未来在业务发展及团队建设等方面规划谈了各自的见解,表达了大家携手并进,共建共享,在张斌主任的带领下将卓建所越办越好。张斌主任总结新职场的搬迁是卓建所一个新起点,我们要立足新起点,迈向新征程,实现我们“双百十千”的目标。
發佈時間: 2019 - 1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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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伟霞律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对违约金的司法调整进行了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进一步对法院对违约金的调整的依据作出规定。本文结合最高院调整违约金的相关案例,对最高院的裁判观点进行梳理。一、资金占有损失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院关于逾期付款的相关案例中,将实际损失认定为是逾期付款导致守约方在对应期间无法占有资金的损失,其调整范围则参照有两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失效](以下简称“《借贷意见》”,《借贷意见》已因2015年08月0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而失效。)第6条,即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
發佈時間: 2019 - 12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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