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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阻碍法院执行查封房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王玮、徐鼎 | 文一、案例背景介绍2003年11月28日,徐某某与某机关服务中心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涉案房产。2010年1月4日,双方签订《职工购房补充协议》,约定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产权证办理。2010年12月29日,涉案房产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徐某某,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2013年10月14日,赵某与徐某某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赵某所有,但至今登记在徐某某名下,由赵某与女儿徐甲居住。2019年6月20日,法院调解确认徐某某应偿还刘某某借款及利息。2020年4月28日,法院查封徐某某名下涉案房产。赵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停止执行。二、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不能直接确认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但其对该房产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根据刘某某的申请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理由是:一方面,赵某案涉房产享有的请求权成立在前,其与徐某某不存在通过离婚协议转移、逃避此后徐某某可能发生的担保债务。刘某某的请求权与赵某的请求权相比较,在时间上不具有优先性。另一方面,从两种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赵某享有的是针对案涉房产要求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而刘某某享有的是针对徐某某的一般金钱债权,该金钱债权并非基于对案涉房产公示的信赖而产生。因而,刘某某的金钱债权请求权与赵某某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比较,在性质和内容上亦不具有优先性。故赵某关于停止对案涉房产强制执行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案件总结在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之中,一般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分割内容,系夫妻之间约定仅约束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和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需经案外人通过行使要求被执行人登记变更房屋所有人的请求权,才能实现物权变动,从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基于此逻辑,在执...
發佈時間: 2024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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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志军导读:为了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等两高两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9年10月21日起已经施行。该意见施行后,最近接到不少当事人集中式的咨询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问题。诸如:任律师,什么是民间借贷啊?个人之间的借款算不算非法放贷?等等。一、何谓民间借贷那么,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并非一个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只是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行为约定俗成的一种称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金融机构的借贷更加强调的是盈利性,非盈利性是民间借贷的本质所在,民间借贷是通过双方相互拆借资金达到互相帮助。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没有法律限制的,但是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超过36%即无效。因此区别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有实际的意义。两类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金融机构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从事贷款业务等相关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既包括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也包括一些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P2P及基金会等...
發佈時間: 2019 - 11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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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1日,卓建广州分所举行三周年庆典系列活动。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穆银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杨林,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成员任忠孙、彭湃、金振朝,卓建广州分所执行主任郑昌斌,卓建重庆分所主任孙伟、卓建西安分所代表周峰、卓建龙岗分所代表刘江栋、卓建总所部分同仁、重庆分所部分同仁,律菁英CEO彭永峰、安盾网代表江巾平等一行全程参与了此次活动。新办公室启用仪式上午十时零八分,在全体出席嘉宾满怀期待的倒计时声中,张斌主任、郑昌斌主任及卓建管委会成员共同揭开了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面纱,宣告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揽月路101号保利中科广场A座1308金紫荆广场的广州分所新办公室正式启用。升旗和宣誓入职仪式美丽宽阔的保利中科广场,两侧是高耸的棕榈树,广场中央区域是一片鲜绿整洁的草坪,广场正中心树立着三个旗杆,中间旗杆上飘荡着鲜艳的五星红旗,右侧旗杆上悬挂着保利的企业旗帜,左侧旗杆则是保利物业作为向新入住园区的卓建广州分所三周年献礼,而专门预留的升旗位。上午十一时,出席嘉宾在广场上整齐列队,目视旗杆,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卓建管委会主任张斌博士挥动着崭新的卓建广州分所所旗,在出席嘉宾的注视下将这面旗帜授给了卓建广州分所负责人郑昌斌,郑主任挥动旗帜并递交给升旗手卓建广州分所刘嘉志律师、李庭槐实习律师。两位旗手将旗帜挂上旗杆,这...
發佈時間: 2019 - 09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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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湃、陈琳、卢恩冲【前言】实际用工过程中,经常有些企业会在向求职者发出offer(即录用通知书)后,因反悔便在求职者入职报到前通知取消录用;甚至有些企业已经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求职者尚未实际到岗用工前,企业因反悔亦予以通知取消录用。针对这种情况,有的企业认为,此时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故可随意解约,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也有员工方认为,若求职者已接受企业录用邀请的,双方实际即已成立劳动关系,故此时应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对此,孰是孰非,我们将就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及相应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商榷。【案情事实】2016年5月27日,某公司向王某发送《录用通知书》,告知王某其已通过面试,《录用通知书》载明了录用岗位、试用期、工资、其他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地点、权利义务等事项,并要求王某于2016年6月13日上午9点准时携带最近一家就职公司的《离职证明》原件等资料报到。2016年6月7日王某的原用人单位向王某出具《离职证明》,其中载明2016年6月7日王某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同日晚上,王某收到某公司的电话通知,告知因公司内部组织变动,已不需要王某的职位,通知其不用去某公司报到。2016年6月21日,王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录用合同的赔偿金22000元、因某公司违法解除录用合同导致王某失业的赔偿金220...
發佈時間: 2019 - 0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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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林律师——深圳木头龙项目零星征收引发的思考【题注】深圳最早开始城市更新的研究和实践,十二年来,深圳的城市更新开展得如火如荼,在城市建设、土地资源的合理化利用、政府配套和公共保障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效,也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整的机制和办法,相关经验和做法甚至被广东省的“三旧改造”以及棚户区改造参考和借用,充分地展现了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特区城市的创新精神和敢想敢干的勇气和魄力。成绩卓著,但也不乏顽疾。在城市更新项目拆迁难的问题上,百分百委托意向和百分百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双百内核审批标准,还是让部分项目陷入了常年停滞甚至瘫痪的尴尬境地。如何破解拆迁难,尤其是“钉子户”的拆迁问题,已经成为了政府、企业、业主、行业乃至全社会都给予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就此展开探讨,希望能引发更多更积极的思考,并期待在制度建设上迎来突破。一、“木头龙”项目征收引起的思考2019年8月7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正式发布《深圳市2019年度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计划》(深规划资源〔2019〕361号,下称“《计划》”),《计划》共有六大内容,指出2019年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将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根本要求,进一步挖掘存量用地潜力,强化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人居环境,助力打造粤港澳湾区核心引擎功能。重点围绕“加大成块连片土地清理和整备,加快旧工业区连片升级改造”的工作要求,加快形成连片可开发的产...
發佈時間: 2019 - 0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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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振朝律师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公司的内部治理还是外部交易都面临着日益增多的法律风险。预见和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必然需要专门的法律人才,公司法律顾问就是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产生。然而,法律顾问机构或专业法律顾问并非一定能对公司起到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的双重作用。传统上,公司法律顾问的附属地位和辅助作用常使得公司法律顾问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且只能在咨询建议和事后补救方面发挥作用。为此,必须从公司治理上去探讨公司法律顾问的地位和作用,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一、公司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公司治理(corporation governance),旨在通过合理分配公司的权力资源,不断完善公司管理运营与监督控制的权力配置系统,促进其良性运转,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组织机构一般大体上可以分为权力机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策机关(董事会)、执行机关(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四类。那么,企业法律顾问应以独立的身份和地位介入哪一机构发挥作用呢?股东(大)会以合议制的方式表达公司投资者的意愿,行使《公司法》赋予的投资者所拥有的决定公司命运的各种权力,其工作方式是定期年会和临时会议,一般不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这与法律顾问在全面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防范和化解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普及法律知识和进行法律宣传教育的基本职责是有着天壤...
發佈時間: 2019 - 0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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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欢律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边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体现和遵从了建设工程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权利产生权利保护的自然顺位。《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其位阶、界限、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规定。此后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但在建设工程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基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在建造过程中的变化,不同的法律主体以及不同的权利在行使过程中仍常出现冲突。如何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过程中,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边界和范围仍然是实务中非常突出的一个难点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制度设计(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一、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
發佈時間: 2019 - 0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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