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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阻碍法院执行查封房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王玮、徐鼎 | 文一、案例背景介绍2003年11月28日,徐某某与某机关服务中心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涉案房产。2010年1月4日,双方签订《职工购房补充协议》,约定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产权证办理。2010年12月29日,涉案房产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徐某某,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2013年10月14日,赵某与徐某某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赵某所有,但至今登记在徐某某名下,由赵某与女儿徐甲居住。2019年6月20日,法院调解确认徐某某应偿还刘某某借款及利息。2020年4月28日,法院查封徐某某名下涉案房产。赵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停止执行。二、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不能直接确认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但其对该房产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根据刘某某的申请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理由是:一方面,赵某案涉房产享有的请求权成立在前,其与徐某某不存在通过离婚协议转移、逃避此后徐某某可能发生的担保债务。刘某某的请求权与赵某的请求权相比较,在时间上不具有优先性。另一方面,从两种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赵某享有的是针对案涉房产要求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而刘某某享有的是针对徐某某的一般金钱债权,该金钱债权并非基于对案涉房产公示的信赖而产生。因而,刘某某的金钱债权请求权与赵某某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比较,在性质和内容上亦不具有优先性。故赵某关于停止对案涉房产强制执行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案件总结在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之中,一般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分割内容,系夫妻之间约定仅约束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和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需经案外人通过行使要求被执行人登记变更房屋所有人的请求权,才能实现物权变动,从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基于此逻辑,在执...
發佈時間: 2024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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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执行案件转为普通执行案件的标准是什么?王玮 陈强 徐鼎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改革纲要》)指出:要健全繁简分流、事务集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实现“简案快执,难案精执”。各地法院也以“简案快执、繁案精执”为基础,设立快执、普通等执行团队,并根据执行案件数量、繁简比例与事务分段责任实现案件科学分流。但由于案件的复杂程度、标的类型不同等,法院在处理执行案件时,会出现快速执行案件转为普通执行案件的情形。那么普执案件有哪些呢?普执与快执有什么区别呢?快执转为普执的标准是什么呢?一、普执案件的类型根据《五五改革纲要》第三条规定,普通执行案件包括以下几类:(一)经过调查发现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且有财产需经评估、拍卖等处置程序的金钱给付案件;(二)排除妨碍、房屋腾迁类案件;(三)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四)其他不宜由快执团队办理的执行案件。二、快执与普执的区别快执案件一般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涉及标的额较小;普执案件中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涉及标的额较大或者需进行财产拍卖处置。三、快执转普执的标准(一)快转普的类型标准快执案件经快执合议庭审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报请转为普通执行案件交由普执合议庭办理:需要以评估、拍卖方式处分财产的;案情疑难复杂,需要提请专业法官会议或者...
發佈時間: 2024 - 05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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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弘扬律师志愿者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担当和贡献,对律师志愿者在第一巡回法庭志愿服务岗上的付出予以肯定,市律协对连续多年支持第一巡回法庭“律师志愿服务岗”值班工作,表现积极、乐于奉献的优秀个人及机构予以表彰鼓励。市律协在依序开展初选、复核、公示、上会审议等评选工作后,于5月13日公布了“优秀志愿律师奖”、“优秀组织奖”表彰名单,并于5月15日开展了“志愿服务律师总结表彰座谈会”。会上,对市律协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律师志愿服务岗”的志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表彰。其中,卓建律师事务所凭借卓越表现和杰出贡献荣获“优秀组织奖”。卓建律师韦用文更是凭借个人连续3届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律师志愿服务岗公益服务的辛勤付出和专业精神荣获了“优秀志愿律师奖”。此次获奖已是韦用文律师继2017年后的第二次获奖。此次荣誉的获得,既是对卓建律师事务所和卓建律师韦用文过往服务工作的肯定,亦是对未来发展的鞭策与激励。未来,卓建律师事务所将继续深化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团队建设,培养并鼓励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继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发挥专业优势,用实际行动践行律师的职业精神与使命担当,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更多智慧与力量。
發佈時間: 2024 - 05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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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定末位淘汰是否合法?彭湃 高海玲 | 文一、背景与问题末位淘汰制是指,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等级划分或排名,并对排在末等范围的员工采取调岗、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的一种管理制度。实践中常见的实施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末位淘汰制,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末位淘汰条款。对于排名末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通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制,并以考核排名为依据,与排名最末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具有合法性?二、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9.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属违法解除行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
發佈時間: 2024 - 05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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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0日,香港麦家荣律师行创始合伙人麦家荣、诉讼业务主管合伙人谢嘉乐、非诉业务主管合伙人赵志鹏、上市及发债业务主办合伙人杨雷、大湾区业务拓展负责人詹泓显莅临卓建,卓建所创始合伙人、律所主任杨林,创始合伙人、分所与国际化建设委员会主任李国民,执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王志强,执委会委员、一体化运营中心主任黄力维,执委会秘书、一体化运营中心品宣主管朱天水参与接待。双方在卓建所泰和厅成功举办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标志着双方正式开启战略合作,共同书写法律服务领域的新篇章。签约仪式前,来访嘉宾在卓建律师事务所同仁的热情接待下,参观了卓建法律博物馆、荣誉墙、文创展以及党建室。在荣誉墙前,嘉宾们驻足欣赏,对卓建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领域所取得的荣誉和成就表示赞赏。在卓建所泰和厅内,双方举行了座谈和签约仪式,双方代表就未来合作的方向和重点进行了深入探讨,并达成共识。在友好、务实的氛围中,双方正式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并承诺将在法律服务领域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合作,共同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此次签约,为今后的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签约仪式结束后,香港麦家荣律师行杨雷律师为卓建律师事务所的同仁们带来了一场关于“香港上市及架构重组过程中的法律关注点”的主题分享。他结合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深入剖析了香港上市及架构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难题和应对策略,为卓建律师事务所的同仁们提供了...
發佈時間: 2024 - 0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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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达到业绩要求,用人单位能否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彭湃 刘菁 | 文设定业绩指标是目前公司量化管理的普遍做法,实际上用人单位有权制定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等对员工进行管理,比如对销售岗位的员工设定合理的业绩指标。用人单位通过设立业绩指标,一方面可以引导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期望的行为结果努力,提高单位生产经营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绩效管理达到激励劳动者的目的,劳动者在达成较高业绩时相应的会得到较高的报酬,实现企业与员工双赢,但与此相对的也会出现无法达成业绩目标的劳动者。销售员工“业绩不达标”,是该员工的工作能力达不到岗位需求的表现,本质上这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表现。那么在劳动者没有达到业绩要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笔者将结合相关案例以及法律分析对该问题进行解答,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合规建议。【案号】(2023)粤03民特189号01【基本案情】何某君于2020年10月27日入职星某公司,岗位为营销专员,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0月27日-2023年10月26日。在2022年5月-8月期间,何某君业绩完成情况分别是57.84%、15.91%、21.01%、50.65%(详见《业绩完成情况表》)。根据《星某文体2022年员工绩效激励办法》规定,连续两个月业绩总额完成率不足80%的销售员淘汰;星某公司以何某君连续四个月销售业绩考核不达标,无法胜任营销专员岗位工作为由,解除...
發佈時間: 2024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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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维权新武器——新公司法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全解析邓小佳 | 文现如今,集团化已经成为当代公司发展的潮流,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用母子公司的组织架构,母子公司组织架构能够扩大母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降低企业外部经营的风险,可以提升公司竞争力,同时分散公司的经营风险。对于母公司的控股股东而言,其可以通过控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对子公司进行实质性控制并施加影响,而母公司的中小股东则通常不能有效地参与子公司经营并实际影响子公司的决策。因此,这种母子公司的架构,对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而言,隐含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当子公司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毫无疑问会间接损害到母公司的利益,母公司的股东的合法权益自然而然也会间接受到损害。一般而言,在现行公司法体系下,当子公司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子公司可以依法以自身名义寻求法律救济,当子公司怠于起诉时,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依法也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来维护子公司权益。然而,当母公司控股股东联合子公司的董、监、高对子公司实施不法侵害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当子公司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子公司不以自身名义进行维权、母公司也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进行维权,那么此时作为母公司的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该如何通过维护子公司的利益而间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此次新公司法引入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旨在突破子公司的独立人格,赋予特殊情况下母公司股...
發佈時間: 2024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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