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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阻碍法院执行查封房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王玮、徐鼎 | 文一、案例背景介绍2003年11月28日,徐某某与某机关服务中心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涉案房产。2010年1月4日,双方签订《职工购房补充协议》,约定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产权证办理。2010年12月29日,涉案房产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徐某某,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2013年10月14日,赵某与徐某某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赵某所有,但至今登记在徐某某名下,由赵某与女儿徐甲居住。2019年6月20日,法院调解确认徐某某应偿还刘某某借款及利息。2020年4月28日,法院查封徐某某名下涉案房产。赵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停止执行。二、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不能直接确认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但其对该房产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根据刘某某的申请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理由是:一方面,赵某案涉房产享有的请求权成立在前,其与徐某某不存在通过离婚协议转移、逃避此后徐某某可能发生的担保债务。刘某某的请求权与赵某的请求权相比较,在时间上不具有优先性。另一方面,从两种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赵某享有的是针对案涉房产要求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而刘某某享有的是针对徐某某的一般金钱债权,该金钱债权并非基于对案涉房产公示的信赖而产生。因而,刘某某的金钱债权请求权与赵某某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比较,在性质和内容上亦不具有优先性。故赵某关于停止对案涉房产强制执行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案件总结在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之中,一般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分割内容,系夫妻之间约定仅约束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和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需经案外人通过行使要求被执行人登记变更房屋所有人的请求权,才能实现物权变动,从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基于此逻辑,在执...
發佈時間: 2024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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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务部门在组建新机构时合理划分反避税工作各环节,建立了以综合业务部门为统筹,分设信息情报、选案与跨境利润监控、调查等专业部门的反避税工作全链条管理模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即反避税调查局)承担了反避税执法的重要职能。2019年4月17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斌律师及合伙人胡相伟律师一行赴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参加双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签约仪式,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局长孙业锋、副局长肖舒及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了本次签约仪式。签约仪式于下午3点在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7楼会议室隆重举行,本次会议由副局长肖舒主持,孙业锋局长和张斌主任在签约仪式上发表了精彩讲话。孙业锋局长指出,自国地税合并,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于去年8月15日新挂牌成立以来,随着反避税业务工作开展的深入,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在税务执法工作中面临越来越多法律上的问题和挑战,亟需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为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的工作保驾护航。孙业锋局长表示深圳市税务局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历次合作曾取得良好成效,希望卓建律师要在与深圳市税务局第四分局增进沟通和联系基础上,加强对税务工作新形势和新问题的研判,为深圳市税务局第四分局继续提供卓越专业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确实提升圳市税务局第四分局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张斌主任对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的支持和信任表示感谢...
發佈時間: 2019 - 04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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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振朝律师一、私募基金发展历程及现状(一)发展历程我国的私募基金阳光化起步较晚,起源于2004年,以“投资顾问”的形式开启了阳光化私募基金进程。直到2009年《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由银监会印发,标志着其阳光化和被国家监管机构认可。到了2012年底,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由此开启了私募基金飞速发展以及监管合规大跨步。到了2014年初,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确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度和私募基金备案制度。同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将“培育私募市场”作为专条列出。2014年6月30日,证监会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监管和发展,越来越受到了国家的重视。2016年2月开始,基金业协会陆续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私募行业自律规则,同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逐年开始公布私募基金失联名单,行业协会在逐步努力构建一套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规则体系,规范私募行业发展,直至今日,相关法规仍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二)现状由此可见,私募基金的壮大是顺应时代的潮流,但私募基金的现状为经历...
發佈時間: 2019 - 03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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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6日上午10:00,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举行“卓建律师学院”授牌暨“卓建法律书房”揭牌仪式活动,卓建总所张斌主任、龙岗区律工委李军强主任、管委会金振朝副主任、一体化运营中心张荣主任、分所建设委员会李兰兰副主任等嘉宾出席了本次揭牌仪式。首先,张斌主任与分所刘江栋主任共同为“卓建法律书房”揭牌,标志着龙岗分所的“学习文化”建设迈出了新的重要一步。随后,刘江栋主任代表龙岗分所向莅临嘉宾致欢迎辞,曹其潜书记向与会嘉宾介绍“卓建律师学院”的学习目标与计划。对此,张斌主任肯定了龙岗分所近三年的发展,认为“卓建法律书房”是提高分所法律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龙岗区律工委李军强主任上台发表了祝贺词,并表示“卓建法律书房”将极大促进龙岗区青年律师的成长,并希望能成为龙岗律师以及企业进行交流的重要场所。最后,张斌主任为龙岗分所授“卓建律师学院”牌,并应邀为分所开启“卓建律师学院”第一讲,详细为龙岗年轻律师们分享卓建发展历程、文化理念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张斌主任的讲座内容干货满满,使在场青年律师受益匪浅,本次揭牌仪式获得圆满成功!本次揭牌仪式开启了龙岗分所“学习文化”的新起点,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龙岗分所将继续秉承卓建“学习文化”,提高专业化水平,提升综合素养,努力打造品牌团队,在发展卓建文化的同时,创造新的辉煌。
發佈時間: 2019 - 04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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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燕律师中国当前的民办教育商业实践中,教育机构[①]的性质有两种:一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一为企业法人。《民办教育促进法》在2016年11月7日修改之前,二者的差别主要在于,企业法人性质的教育机构在绝大部分地区无法获得办学许可证(少部分地区可以,比如上海)。2017年9月1日,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生效,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登记为公司。当前处于过渡期,市场上两种性质的教育机构普遍共存,投资人或者创业者在开展商业活动时,不可避免会遇到性质选择的问题;在头部教育企业集团内部,往往是两种性质的主体共存。与其他行业的尽调思路一样,教育机构的尽调也必须首先明确本次尽调所服务的商业目的。一般来说,对教育机构进行尽调,其商业目的不外乎以下几类:一是产业整合的目的,即行业内的头部企业进行产业整合,收购同类企业或者上下游产业链企业,侧重于关注业务协同;二是投资的目的,主要是投资机构或者金融企业的投资,股权投资侧重于关注个体后期成长性,债权投资侧重于关注企业的信用状况及偿债能力;三是接管企业的目的,侧重于关注历史遗留问题及风险。法律风险的严重程度,其核心在于对于业务正常开展以及商事主体的存续产生影响的程度。因此笔者建议,律师或者法务在对企业或者学校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之前,邀请熟悉公司或者学校业务的人对尽调标的的业务进行一个简单介绍,重点关注业务种类,业务流程,收...
發佈時間: 2019 - 03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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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提成制律师事务所虽有运营成本低、成本分摊到个人等优势,但在调动资金、人力、物力资源的能力上较为欠缺,对律所的统一管理能力较弱。而一体化运营的律所中,各个独立运作的个体组成一个紧密衔接、相互配合的整体,本质上所体现的是组织调动资源的能力。提升一体化运营的能力,可以使传统律所整体变得更加强大。 对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来说,在品牌打造、宣传营销、对外服务、内部管理、学习培训、知识管理、分所建设等方面,都体现着这家成立十余载的律所对于一体化运营的不断追求。 “律所的一体化运营能力是律所调动资金资源、人力资源、物力资源的能力”,卓建律师事务所的张斌主任总结道。“只有具备了调动上述资源的能力,才能在律所运营上拥有话语权和有效的支配权。 为了增强调动资金的能力,卓建设立了公共基金制度。这项公共基金制度解决了传统提成制律师事务所在公共建设上很难再有新投入的问题,以制度的形式,稳定、持续地为律师事务所的公共建设积累资金池,为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而在这三方面资源中,张主任指出,最重要的还是人力资源。“只要有律师在,硬件设施再差,律师都可以工作,因此律所进行一体化运营要围绕着人力资源展开”,他说道。 卓建通过建立委员会制度,形成了公共事务有人共担的人力资源体系。卓建的委员会制度采取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并行的方式,专门委员会负责公共管理...
發佈時間: 2019 - 04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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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2日下午,由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培训与律师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培训委”)与中共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委员会(以下简称“卓建所委员会”)共同主办的“2019年第一期卓建客户开放日”在平安银行大厦八楼会议室顺利举办。 培训委主任、卓建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彭湃律师莅临现场并发表了开场致辞,培训委副主任、合伙人吴疆律师主持了本次活动。为答谢客户长期以来对本所的信任和支持,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卓建所”)特举办“卓建客户开放日暨公开课”活动,以期在加强与客户沟通交流的同时,能够有效协助客户单位解决在运营过程中各方面的疑难问题,实现卓建与客户共享、共赢以及共同成长的发展理念,卓建客户开放日多次邀请各界专业人士为卓建所尊贵的客户讲解企业最关注的热点问题,至今已连续四年成功举办多期。进入2019年,为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在《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关于“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批示,从法治意识、法律知识的角度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卓建所特别推出了针对民营企业的十堂公开课,由本所十个专业委员会推荐专业过硬、授课一流的优秀律师联袂推出,本期由卓建劳专委副主任、卓建所合伙人钟燕军律师主讲。钟律师曾在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从事专职仲裁员工作多年,先后获得过“深圳市优秀劳动争议仲裁员”、“办案能手”、“劳动保障部门十大杰出工作人员”等多项荣誉称号。长期受邀为企...
發佈時間: 2019 - 04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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