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顺风车就是为了图个方便,哪知道坐车竟让人摊上糟心事,真是顺风不顺心。深圳的班先生所乘坐的滴滴平台网约“顺风车”被后车追尾,导致班先生下肢截瘫,经交警部门认定后车全责。之后了解到班先生实际乘坐的这辆“顺风车”和司机并非滴滴平台所登记的车辆和司机。
这起案件中,滴滴平台、肇事车司机、滴滴司机是否都要承担责任?分别承担什么责任?2018年3月18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邀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刚律师就上述问题为大家一一作出解答。
一、后车全责,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交警部门认定后车全责,肇事车司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承担方式和内容规定如下:
第一、责任承担:两车发生交通事故,由各方根据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第二、当事人可以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
第三、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偿、仍有不足,侵权人赔偿。
第四、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可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
二、“顺风车”模式下平台无责任
网约车在“顺风车”模式下,打车平台不承担承运人责任,即平台无责任。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虽然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但同时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深圳市目前没有关于拼车、顺风车的具体规定,而本案中班先生利用网络约车平台预约的恰恰是顺风车,从内容上也无法适用上述暂行办法。多地法院判例在判决中也倾向性认为“顺风车”搭乘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只是合乘信息服务平台而不是承运人,且并无过错,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也有专家认为,网络约车平台和乘客之间属于居间合同关系,网络约车平台无需承担客运合同承运人责任。
三、平台登记车辆(驾驶员)与实际不一
有条件承担责任
本案中的“顺风车”和司机并非滴滴平台所登记的车辆和司机,平台和司机承担什么责任?
一方面,如果滴滴平台在司机、车辆准入审核方面存在过错,则属于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即若保险公司和侵权人赔偿不足,平台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另一方面,司机实际运营的车辆与登记车辆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因为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损害后果的增加,也属于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线上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网约车平台会面临每次5000—30000元的罚款处罚。
四、 “顺风车”风险大,提供和搭乘需谨慎
余律师提醒大家,“顺风车”有风险,提供和搭乘均需要谨慎:
一是提供顺风车的车主,虽然非以“盈利”为目的,但若在行驶中因为己方全责或部分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而保险公司可能会以属于改变车辆用途增加保险标的风险为由拒赔。
二是乘客乘坐需谨慎。如果发生事故,可能导致车主无赔偿能力,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出现;如果有必要乘坐顺风车,请使用正规打车软件;上车前检查车辆和司机是否与打车平台登记的一致,上车后系好安全带;如果出现事故,及时拨打报警的话,留存叫车记录等证据。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 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