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6日,这天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会确定的“世界知识产权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8年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由卓建高级合伙人郑雄律师代理深圳未来立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立体公司”)诉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华影公司”)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成功入选2018年深圳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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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未来立体公司、时代华影公司均为从事3D数字影院系统研发与销售的企业,时代华影公司为“新三板”挂牌公司。2015年8月,时代华影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信息披露”项下的“公司公告”中,刊登一则涉诉《公告》,其中公告“基本案情”表述:未来立体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落入时代华影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未来立体公司已侵犯了时代华影公司的专利权。但事实上,时代华影公司公告的专利侵权案件仅处于法院审理程序中,法院尚未做出未来立体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的判决。
【代理思路】
郑雄律师接受未来立体公司的委托,对时代华影公司的公告行为进行取证,并对其公告行为具体分析,拟定了如下代理思路:
一、时代华影公司与未来立体公司为同业竞争关系,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
二、时代华影公司发布公告时,该披露案件对未来立体公司侵权指控尚未得到生效裁判的确认,属于待证事实。虽然待证事实可能最终被确认为真实事实,但在未经确认之前表述不当,将其虚构成定论事实散布,刻意掩盖该待证事实的不确定性,使得相关受众会误以为未来立体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已是事实,从而对未来立体公司作出负面评价,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未来立体公司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代华影公司不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还应积极消除其商业诋毁行为对未来立体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案件总结】
该案件在郑雄律师的代理下,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判定时代华影公司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未来立体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时代华影公司收到该一审判决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粤03民终19559号终审判决,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以未来立体公司胜诉而终结。
【律师介绍】
郑雄律师为卓建律所的高级合伙人,兼具专利代理师资质,十余年始终专注于专利、商标、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拥有丰富的知识产权维权经验,为多家国内知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优质的法律支持。